钱倩 龚文龙
[摘要]当前,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存在以下问题:高职院校不够重视企业用人需求,行业协会的协助与支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补偿机制不完善,校企合作缺乏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的主体性地位不明确,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有待完善。据此,文章提出了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对策:将专业标准与产业标准对接,促进行业协会科学化发展;建立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成本补偿制度,构建信息化平台;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对企业的人力资本产权进行科学配置。
[关键词]企业;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
企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针对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化解对策,有助于明确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中的权责,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效激活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内生动力。
一、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性
1.能够避免高等职业教育“决策失灵”。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引导,还需要地方政府、高职院校、企业、教育专家、学生家长等主体的积极参与。当前,在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决策的过程中,企业未能切实发挥作用,使得高等职业教育决策的科学性较差、时效性不强。唯有真正发挥企业的决策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中,才可以避免由政府主导决策带来的“决策失灵”问题,进而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2.能够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服务质量。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属性来看,其具备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特征。政府必须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平供给,但公平供给需建立在高效的基础上。目前,高职院校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但存在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如何高效、合理地利用现有资金非常重要。同时,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中,各地仍旧沿用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管理方式,不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未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制度框架,导致本应有较大话语权的企业被排除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与决策之外,使得各高职院校未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满足企业用人需求方面,而是放在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方面。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是为企业培养对口的专业型人才,只有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共服务质量。
3.能够解决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1341所,招生数348万,毕业生数322万,在校生数1048万,占到高等教育的41.2%。高等职业教育已占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尽管如此,高等职业教育仍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是高职院校教育经费不足,造成办学基础设施薄弱、实习实训条件落后、师资力量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的程度。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激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职院校,这样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还能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问题聚焦
1.高职院校不够重视企业用人需求,行业协会的协助与支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随着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指出:“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已成为当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形式,企业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提供人才、技術及设备支持。然而,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积极性较低。
究其原因,第一,高职院校不够重视企业用人需求。当前,高职院校在完善专业理论知识教学的同时,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但没有将人才培养标准体系与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有机结合,人才培养未能充分体现社会需求。
第二,行业协会的协助与支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缺乏标准化合约。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无法离开行业协会的支持。当前,校企合作缺乏以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的标准化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这间接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2.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补偿机制不完善,校企合作缺乏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第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补偿机制不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设备、场地等,然而并没有得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政策法规,但相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仍有待完善。
第二,校企合作缺乏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间缺乏交流平台、沟通渠道不畅,校企双方信息交流不对称,导致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合作动态。
3.企业的主体性地位不明确,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有待完善。第一,企业的主体性地位不明确,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制定等方面缺乏参与权,导致企业优秀文化无法有效融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有待完善。人力资源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本,但政府没有出台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奖励机制,没有给予优惠条件,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到位,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过高。同时,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人力资本产权上不具备完全独立性,导致人力资本产权争议与人力资本流失严重,进而部分企业只能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以补偿部分企业投入的成本。
三、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对策分析
1.将专业标准与产业标准对接,促进行业协会科学化发展。第一,高职院校提升市场化意识,将专业标准与产业标准对接。专业标准与产业标准有效衔接是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主要特征。高职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企业高技术技能人才兼职授课,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为社会提供专业对口的有用人才。同时,由于实习学生尚未完全融入工作岗位,其产生的经济利益与企业普通员工相比相对滞后,因此,可以适当延长学生的实习期,尽可能安排合适的实习方式,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实践中的育人优势提供保证。另外,教育主管部门需积极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同时以多种途径促进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如与行业协会建立委托关系,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到行业标准建立、人才市场研究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一系列工作中,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院校和企业的资源浪费和人才培养方向的偏差,减弱交易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造成的消极影响。
第二,通过制定标准化合约,促进行业协会科学化发展。要想降低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不确定性,首先需制定标准化合约。从本质上来讲,标准化合约就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教学过程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为引导企业遵循标准化合约,除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外,还需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政府的监督与保障有助于提升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可能造成企业重复参与校企合作的现象,而这种重复性合作可以让企业深入了解院校的履约情况及人才培养流程,从而产生长期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行为。企业多次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不仅对于企业自身,而且对于院校、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也都是极为有益的。因此,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政府应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优势,并给予行业协会参与制订实训方案的权利,实现实训方案与行业标准相衔接,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人才培养工作出现误差。随着行业协会的普遍成立,政府应自觉放权,鼓励行业协会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另外,由于人力资本交易不同于普通交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企业培训合约的正式执行应受到行业协会的监管。倘若校企之间发生冲突,则需行业协会参与协商解决,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校企间的道德风险,打造政府、企业、院校、行业共同发挥职能的标准化平台,保障行业协会发展道路的科学性、规范性。
2.建立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成本补偿制度,构建信息化平台。第一,建立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成本补偿制度,实施选择性激励。政府应对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但需把握好补偿的力度。目前,政府能够利用诸多手段补偿相关企业,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这些手段具有良好的激励效果。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对企业的参与行为进行有效筛选,不能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为了引导企业真正有效地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地方政府应区别对待企业的积极参与行为与消极参与行为,制定赏罚分明的制度。对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应给予奖励,如提供贷款优惠、税收优惠、专项基金补贴等;对不积极响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提高贷款要求等。
第二,构建信息化平台,保障人力资本收益。企业参与信息化平台建设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效应。经济激励与品牌效应都是刺激企业参与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诱因,并且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关联。除经济激励之外,企业还想获得大众的认可和良好的口碑,这样便可对潜在客户的消费偏好进行引导。因此,政府部门需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完善社会激励机制,促进行业协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如此不仅能够监督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表现,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企业的品牌,增加企业的品牌资产。
3.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对企业的人力资本产权进行科学配置。第一,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只有明确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企业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参与治理工作,从而培养出符合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因此,政府应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与责任,如招生权、专业设置权、企业文化的渗透权等,使得企业深入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校企合作双方有终止合作的权利,当任何一方认为合作中有损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时,都可以提请终止合作。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教育发展状况及企业的发展状况,优化校企合作环境,引导企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对企业的人力资本产权进行科学配置,从而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企业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承担一定比例的企业支出,二是国家出台独立产权激励政策。若无法实现上述条件,则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工作中。基于社会学视野来看,公共利益处于动态变化状态,只有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重合时,个人才可能从群体角度采取行动。对于企业参与而言,一是教育主管部门应分割高职院校实习学生这一人力资本产权,对参与企业使用该人力资本产权的方式、时间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避免该人力资本产权流出企业。二是教育主管部门还需对高职院校实习学生这一人力资本产权进行限制,避免未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免费搭车”使用该人力资本产权,这有助于避免该人力资本产权受到稀释。
[参考文献]
[1]汪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不足的思考——基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视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27):40-43.
[2]田佳琦,丁哲学.基于产业组织理论的企业主导型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运行机制[J].教育与职业,2017(24):5-9.
[3]孙杰,周桂瑾,徐安林,等.高等职业教育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以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3):59-62.
[4]徐宏伟.协同技术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创新发展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8(3):5-11.
[5]曹梦婷,方华明.公私伙伴关系:高等职业教育市场化推动下校企合作机制创新模式[J].职业技术教育,2017(22):8-14.
[6]殷堰工.激发校企合作动力助力职业教育发展[N].中国建设报,2018-08-08(6).
[7]李贺伟,王忠诚.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策略研究——基于SWOT分析[J].职教论坛,2016(4):9-13.
[8]董仁忠,傅建东.推动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J].职教论坛,2010(37):36-40.
[9]刘鑫,徐艳华.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2019(6):60-61.
[10]赵志群,周瑛仪.瑞士经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5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