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泽军,郭雅倩
(大连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转述在日常交际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人们想要提及过去或是将来,自己或他人所说、所想、所写的话时,就必须使用转述话语。自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区分叙事(Diegesis)和模仿(Mimesis)[1]开始,转述话语一直都是学者探究的对象。在20 世纪90 年代之前,基于“直接转述完全忠实于原话语”[2]的假设,对转述话语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其分类,语法形式及不同分类间的转化。Leech和Short[3]根据不同的语法形式将转述话语分为五类:直接话语或思想转述,间接话语或思想转述,自由直接话语或思想转述,言语或思想行为转述,自由间接话语或思想转述。Columas[4]从形式和句法的角度分析德语中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的区别,并指出这种区别不一定存在于其他语言中。Tannen指出不存在完全忠实于原语的转述,所以转述话语本质是一种“建构性话语”[5]。逐渐学者们主张从语篇及功能视角入手对转述话语进行研究[6],国内学者申丹,辛斌,吕晶晶等先后探讨了文学语篇、新闻语篇、庭审话语等不同语境中转述话语的语用功能及语篇功能[7-12]。
在庭审这一机构性话语中,各参与者目的明确,其话语选择及使用策略都是为达到己方的交际意图而服务。参与者们将转述视为有效的策略,使用大量转述来重现案发时的场景。在国内,已有一些学者对庭审中的转述话语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吕晶晶对庭审中直接转述与间接转述进行分析,指出不论哪种形式都具有同样的功能[8];刘娟指出庭审中转述具有确认,反驳,衔接和解释等功能[13];管玮对开庭阶段的转述声源进行分析,提出庭审辩论各方将转述话语视为辩论工具,借助各方声音,进而达到利己的目的[14]。但现有研究主要是从庭审中转述话语的形式分类、语用功能以及转述声源等特征来论述分析,而忽略了庭审中各参与者使用转述时会对其进行主观评价来表达态度,实现交际目的。正如管玮提出,应该重视转述者在转述过程中的建构作用,将转述方式与说话者的意图联系起来,因为任何一种转述的使用都服务于转述者的交际目的[15]。因此,本文基于评价理论和目的原则,对 13 场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转述话语进行分析,探讨这一权力弱势方如何在使用转述话语时做出附加评价、表达态度以实现其交际目的。
《庭审现场》及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均呈现真实的庭审过程,以其客观,直接,公开的特点,受广大庭审会话研究者的青睐。本文从两大来源中选取13 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依据规则进行转写,并以Ducrot提出的典型转述话语[16](说话人+转述动词+转述内容)为标准,标注被告人所使用的转述话语,建成了字数为 90 981 字,时长8 小时38 分的小型语料库,并提出以下研究问题:被告人使用的转述话语呈现什么特征?当转述声源分别为目的一致的参与者及目的冲突的参与者时,被告人如何做出附加评价,表达什么评价意义?
目的原则由廖美珍教授提出。基于哲学中的目的论,他指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话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17]。廖美珍教授提出了话语中常见的三种目的关系: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及目的中立。这些目的关系可以是事先确定的,双方都知道的,也可以是在互动中建立起来的。在庭审中,各参与者目的明确,法庭审判人员与其他各方参与者为目的中立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力求体现审判的公正性;公诉人与被告人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为目的冲突关系,公诉人意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极力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为目的一致关系,都努力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Halliday[18]从系统功能语法角度提出语言具有三种元功能,分别是概念功能,人际功能,以及篇章功能。其中人际功能由语气和情态系统等语法手段来实现。功能学派语言学家、悉尼大学教授Martin[19]提出的评价理论是从篇章语义学的角度出发,是对人际意义,即立场,态度,观点在词汇层面的扩展。评价系统分为态度,介入和级差三个系统,其中态度系统处于中心地位,介入表达态度的来源,可分为自言和借言,级差表示态度的强弱,由语势和聚焦体现。态度系统又可分成情感、判断和鉴赏三个子系统。情感是用来解释语言使用者对行为、文本、过程及现象做出的情感反应,包括幸福感,安全感,满足感及倾向性;判断是用来解释语言使用者按照伦理或道德对某种行为作出的评判,分为社会尊严和社会惩罚两大类;鉴赏是用来解释语言使用者对文本、过程及现象美学品格的欣赏,有反应,构成和价值三个子项。评价理论主要用来分析词汇层面的态度和立场的表达。
Thompson[20]将转述声源分为五大类:自我、定指他人、不定指他人、不可言说的他人及社团五个类别。转述声源,是指转述信息的声音来源。庭审中目的关系明确,被告人使用转述话语表达评价时与目的关系有关,本文对转述声源进行重新分类。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发现被告人转述的声源主要为被告说话人本身,公诉人,本案件中其他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根据目的原则中的目的关系,将转述声源分为与被告人目的一致的参与者以及与被告人目的冲突的参与者两大类。
在语料中,在使用转述话语时只有声源为被告人本人时,被告人本人与其呈目的一致关系。被告人会极力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
庭审中与被告人为目的关系冲突的参与者有:被害方,同一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以及公诉人。下面详细论述为什么以上三方与被告人为目的冲突关系。
1.被害方(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审理的通常是后果及影响更为严重的消极案件。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会将责任或多或少的推到受害人及与受害人相关的人身上。在重现案发时的场景时,被告人通过对转述话语的评价,表达他的态度,以此来达到目的。
2.同一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
在一起案件中,当存在两名及以上被告人时,几名被告人的量刑会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以及所承担的责任而不同,所以被告人在问答或是陈述中,会夸大其他人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地谈及自己的责任。在转述其他被告人的话语时,被告人会使用一定的策略来表明自己的评价和态度,以此来达到推卸责任,减轻自己罪责的目的。
3.公诉人
在庭审中,公诉人的意图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力图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显然公诉人和被告人是目的冲突关系。被告人在庭审中是处于权势地位最低的群体,而公诉人一般由检察院的检察官组成,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在庭审中的地位仅次于法官,属于权势较高的阶层。被告人一般不会直接对公诉人当庭的调查话语提出评价,但他会对公诉人转述的书面文件,如起诉书,证人证言,鉴定结果,量刑意见等提出评价,发表自己的主观性看法。
在所选取的13 场庭审中,被告人使用的转述话语情况统计见表1。
表1 被告人转述话语声源的数量及比例
从表1 可以看出:被告人转述时,转述声源明确,使用最多的声源是自己的话语,占46%;其次分别来源于其他被告人,被害人及公诉人,分别占36.8%,占12.9%及4.3%。当转述与自己目的关系一致的话语时为自我声源;当转述与自己有不同目的关系的话语时,声源为公诉人、其他被告人、受害人。声源为目的冲突的参与者时略高于目的一致的参与者。转述声源明确,使用第三方话语作为转述声源,将转述内容作为证据链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使陈述的事实更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从而使转述话语有更高的可信度。此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通过转述这些案件参与者的话语,可以重构案发场景,明确案件事实。这样有助于主审法官依据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判决,实现审判目的。
当转述目的冲突参与者的话语时,被告人多使用表达消极情感的词汇,通过对被转述者行为的消极判断以及对被转述者所提交证据的消极鉴赏来表达评价。例如:
1.情感
例1【被告人】:离婚时,他必须让我住在家里,他就走了一天,完了还不让我告诉别人就是我们俩离婚了。如果不服,他就威胁我父母,我哥哥,还有姐姐。他一直说一条—一个胳膊三万,一条腿六万。(《千万富翁被害之谜(下)》2016-01-16)
本例中,当公诉人问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离婚后却不公开的行为时,被告人表示是由于被害人要求保密,并在转述被告人当时的话语时使用“威胁”来形容被告人的行为。这句话中,评价者是说话人,即被告人自身,被评价者是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行为,评价项是威胁,描写的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情感,即通过对被害人的消极评价表达被告人做出过激行为要部分归因于被害人给其带来了不安全感,做出威胁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言语行为,指出矛盾源头为被告人的言语威胁及所带来的不安全感,以此来达到推卸责任,减轻自己罪责的目的。
2.判断
例2【被告人】:是邬竹川和商正忠两个人拿着洋镐把,打开后排两边车门,让他们跪在地下。当时周亚平向邬竹川求饶时,我站在边上,我没吭声,然后邬竹川又扬言给我往死里打他们。(《黑夜命案》2016-02-27)
在例2 中,被告人在转述另一被告人邬竹川的话语时,采用了直接引语的方法。吕晶晶指出,庭审中的直接引语的目的是通过情景再现,传递出转述人的态度和评价,从而实现情感诉求的效果,以此达到维护自己,反驳他人的目的[8]。被告人在转述邬川的话语时使用的转述行为动词是“扬言”,扬言的意思是“故意说出要采取某种行动或目的所在的话(多含贬义)”。这句话中,评价人是被告人,被评价者是另一被告人说话的行为,评价项为扬言。被告人在转述邬所说的话时没有采用“他说”,而是用“扬言”来评价他说话的行为方式,是对其说话行为的消极判断。通过对另一被告人行为的消极判断,表明其出于主观故意杀害被害人,目的在于加重对方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从而达到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责任,减轻自己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的目的。
3.鉴赏
例3【被告人】:对,这里我觉得应该是(三被害人)因为这个比亚迪的车起火烧死的才造成的最后结果。第三页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车速形式范围是236.8 公里每小时,大于或等于247.8 公里每小时是不符合实际的。(《深圳跑车飙车案》2013-02-28)
本案中,公诉人提交鉴定结果证明被告人超速酒驾,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对这一份鉴定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转述公诉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后,被告人指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从评价理论来看,评价者是被告人,被评价者是此份鉴定意见,评价项为“不符合实际的”,是对这份证据本身的价值提出的质疑,属于对证据的消极鉴赏。通过对证据的消极鉴赏,目的在于否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对其所提议的罪名提出质疑,从而为自己辩解,目的是减轻自己的责任。
当被告人转述自己的话语时,主要使用对自己行为的积极判断,通过对自己话语价值的积极鉴赏,来表达自己的主观看法,从而实现其交际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转述目的冲突的参与者转述话语时所使用的不安全感情感评价,被告人多用情感中的幸福,满足评价,而且这些情绪多是由其他因素引发。例如:
1.情感
例4【辩护人】:在事发当天骆艳琴,刚才公诉人讯问的时候说是,你回答是骆艳琴骂了你,并且带回的男的打了你,你当时的心理状态是什么?
【被告人】:当时我只是很难过,我只是说,我只是心里在想,为什么我好心帮她找,为了给她找身份证,一天待在房子里,什么东西都没有吃,一直还帮她把衣服洗了,床单洗了,她为什么回来还这样对我?当时我就去网吧,一直想不通这个问题,一直在想,心里特别难过,后来我说大家都是朋友,算了吧。(《花季少女杀人案》2013-06-22)
例4 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合租并起了话语冲突,被害人使用一些侮辱性的言语辱骂被告人。在这个例子中,辩护人首先对被告人刚才回答公诉人提问时的话语进行转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询问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被告人回答时转述了案发当时的心理语言,并加上了她自己的情感“难过”。在这句话中,评价者和评价对象都是“我”,即说话人,评价项为“难过”,属于情感范畴的“不高兴”。“难过”是元语用评论语[21],即这个词是对接下来她内心想法的总的概括,而且强调了两次。通过转述自己内心的话语,即思想的转述,被告人表达是对方的行为导致自己产生了消极的情绪,以至于最后做出了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是被告人本人,被害人在此案件中也起了一定的作用,犯罪行为是由于她的不当行为所引发的。从而达到减轻自己在案件中所负的责任,最终能够获取从轻处罚的目的。
2.判断
例5【被告李立新】:<我>当时他跟我一说,我就着了-着了急了。这说老实话,这是个大事情。脑瓜子嗡一家伙就炸了。当时我就劝他,我说是李强你这个事吧,只能说是自首能保证你一条命。如果说你抛到这里头,搁到渗水井里去,我说那那是不妥的。我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早晚是事。(《千万富翁被害之谜(下)》2016-01-16)
本案件中,被告人李立新为从犯,帮助其儿子掩盖犯罪事实。转述自己对儿子所说的话时,使用的评价为“劝”,评价者为被告人自己,被评价者为自己说话的行为,评价项为劝说。劝说指劝人做某种事情或使人对某种事情表示同意,意为对自己说话行为的积极判断,表明自己主观没有犯罪的意识,知道其儿子所犯罪行的危害,并指出他行为的不正当性以及劝告其自首,表达了要求减轻责罚的态度。
3.鉴赏
例6【审判长】:被告人李振海对影响自己量刑的情节进行陈述并举证,就是你认为有哪些情节可能影响到对你量刑,在这里都可以说。
【被告人】:我什么都不记得。关键是我在派出所还有我刚才说的全是真的。(《酒后无故持棍行凶 涉嫌故意伤害被诉案》2015-10-27)
在例6 中,被告人虽然没有完全转述他在派出所以及刚才所说的内容,但是庭审会话是一个整体的语篇,刚才所说的内容是指他在本次庭审中所供述的罪行,在派出所所说的是指前文中已经被公诉人当作证据转述的内容,所以本句话可以看作是对前文省略的一些具体内容的转述。这句话中,评价者是说话者,被告人自身,被评价者是已被作为证据的供述以及刚才在庭审中的供述,评价项为“全是真的”,是对这些话语内容价值的积极鉴赏。通过对已述内容的价值的积极鉴赏,被告人想要传达无论是在本庭审的回答中,还是在开庭前的讯问中,他都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的调查,没有任何主观欺骗的想法,表达他积极认罪态度良好,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传达减轻责罚的态度。
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果:
1.被告人在转述不同目的关系参与者的话语时,会使用不同的评价词汇来表达态度,而态度的表达主要与其交际目的有关。在目的冲突的关系下,当被告人转述被害人一方或是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话语时,会使用对对方的消极情感评价及对对方行为的消极判断,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证明罪轻或无罪。作为庭审中地位权势相对较低的参与者,被告人在转述公诉人的话语时,对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鉴定意见及量刑建议提出消极的鉴赏,对证据等文书的价值提出质疑的态度,意在削弱这些证据提议的可信度,为自己的罪行提出辩解。
2.被告人在转述自己或辩护人的话语时,依不同的语境被告人既会使用消极的评价,也会使用积极的评价。通过由别人的行为所触发的消极情感,引起听者的情感共鸣,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表明犯罪的造成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是由对方的行为激发自己的消极情感所致。
3.被告人在表达判断与鉴赏时,既会使用消极评价,也会使用积极评价。但总的来说,当谈及自己所做事情的行为是由别人的缘由而触发的自己的改变时,会使用消极评价,指出犯罪的造成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表达推卸责任,减轻责罚的态度;在转述自己对别人所说的话语时,会用积极的评价,表明自己的出发点积极,犯罪无主观故意的态度。
本文通过对被告人转述话语的研究,探讨了不同目的关系下评价词汇的使用及表达的态度,旨在帮助法官、公诉人等法律从业人员更加了解被告人使用转述时的评价意义和态度表达,从而使法庭审判更加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