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良文+王占寻
摘要: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公诉人必须怀有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仔细审视当前出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全面提升出庭行为规范化、策略化和实效化水平,提升庭审中指控犯罪和论辩说理的能力,以切实完成代表国家有效指控犯罪的法律职能,维护和提升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关键词:刑事诉讼 公诉人 出庭工作 起诉书
公诉人出庭工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展示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窗口,公诉人出庭效果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一、当前公诉人出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的常态化工作,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诉人的出庭工作是比较“容易”或“轻松”的,绝大部分案件均获得有罪判决。但这并不代表当前公诉人的出庭工作不存在问题。
(一)起诉书宣读显于过场化
宣读起诉书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理论上,起诉书宣读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有许多功能性价值,如营造庄严法庭氛围、让庭审参与人员了解案情、向旁听人员进行普法等。[1]但事实上,因公诉人多以较快语速和单一音色宣读起诉书,实质上已将起诉书宣读工作置于“走过场”的境地。
(二)法庭调查流于程式化
在法庭讯问、询问环节,很多公诉人常放弃发问,或象征性的问“你之前的供述是否属实”、“你是如何归案的”等套路性问题,较少针对细节问题发问,使庭审过程显得“粗枝大叶”。在举证环节,有些公诉人依起诉书中证据表述顺序或套用刑诉法中证据种类顺序向法庭举证,机械性进行“证据倾倒”,显得极为教条和僵化。在质证环节,部分公诉人以“所举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回应质疑,或以“辩方质疑没有合理依据”进行反驳,明显缺乏说理性。上述现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说理性产生质疑。
(三)法庭辩论耽于空泛化
当前法庭辩论中常出现“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控辩两张皮”、“答非所問”等情形。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公诉人庭审能力不足、应战消极,导致法庭辩论针对性不足,如公诉人“低头念公诉意见”、“低头念答辩意见”等;另一方面是辩护人有意渲染“非关键性问题”,导致法庭辩论实效性受损,如辩方大谈特谈“未将全部证人找到”、“先前申诉未获答复”等,这些内容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本没有影响,且与法庭审理核心问题无关。
二、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面临的挑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明确指出“国家发展需要”及“人民群众期待”对当前法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部署。国家法治建设新形势对公诉人出庭工作亦提出了相应挑战。
(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公诉人出庭工作须具备较强说理性
“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在庭审活动中就是“以法庭为中心”。[2]具体到公诉人出庭行为而言,就是要将指控犯罪的证据及说理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并充分接受质证和论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伴以“司法公开化”改革进入社会公众视野,法庭审理活动同步网络公开。践行“以审判为中心”并“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仅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说理能说服法官,同时也要求公诉人的“庭上表现”能使庭下及庭外公众信服,故公诉人必须努力完善知识结构、丰富实践经验并全面提升自己的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
(二)“司法责任制”及“员额制”改革要求公诉人出庭工作须具备严格规范性
“司法责任制”即是“办案人负责制”,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完成之后,入额检察官对承办案件的处理须终身负责。相对于原有的“三级审批”的工作模式,公诉人对所承办案件要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故其出庭行为应当具备更加严格的规范性。出庭行为的规范性不仅是“法言法语”等形式上的规范,更多的是履职行为实体上的规范,如当庭说理的恰当性、诉辩对抗的合理性等,后者要求公诉人须有较多的学习沉淀和经验积累。
(三)国家发展及群众期待要求公诉人出庭工作须具备适当策略性和技巧性
公平正义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价值的普遍期待。司法正义包括结果正义和过程正义,法庭审理中二者兼而有之。刑事诉讼因案件类型、复杂程度、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形不同,必然要求公诉人的出庭行为具备适当的策略性,否则难以较好的实现指控犯罪的职能,亦难以较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效果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并督促落实,公诉人出庭行为必须具备适当的技巧性。
三、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应对策略
公诉人出庭工作主要有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其中法庭调查部分又分为法庭讯问、询问和举证、质证。公诉人出庭工作是一个整体,各阶段行为在逻辑上是互为佐证或逐层递进的关系,故公诉人应当结合案件情况整体设计出庭策略,同时在不同的庭审阶段适当运用技巧。
(一)充分发挥宣读起诉书的独白性和控诉性功能
起诉书是公诉人法庭指控犯罪的总纲和目标,公诉人应当充分利用宣读起诉书这一程序的价值,先声夺人、理性灵活,切实实现庭审指控效果最大化。
1.区分起诉书不同部分,分别使用不同语速及语调。起诉书一般分为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宣读起诉书首部和尾部二部分时应当注意突出提起公诉和受理案件的主体机关,强调刑事诉讼的严肃性;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的被告人姓名应重读,曾受刑事处罚情况亦应适当强调,该部分其他内容与“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证据”等部分可适当轻读,以衬托重读部分的强调效果;案件事实部分应注意突出案件起因、犯罪手段及犯罪结果等内容,在具体方式上可以运用语气停顿、语速加快和语调加重等方法;“起诉的要求和根据”部分系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具体依据,语音语调应当清晰、稳重、有力。
2.区分不同案情事实,分别使用不同语气及情感。公诉人庭审语言应当铿锵有力,而且,在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下,公诉人应当更多的表现出理性、平和的一面。对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可以适当放缓语速、轻和语调;对于曾经为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被告人,也可适当流露出惋惜之情;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的恶性案件,公诉人应当毫不吝啬气力。
3.区分不同起诉书篇幅,灵活分工。对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书的篇幅较长,但庭上仍多是一名公诉人予以宣读。此种情形下,公诉人口误读错或看错跳读的情况时有发生,旁听人员大多会有所困乏,庭审效果不太理想。對于篇幅较长的起诉书,检察机关可安排二名以上的公诉人分不同章节或不同犯罪事实进行宣读。
(二)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价值
法庭调查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当庭查证的环节,是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基础。公诉人应因案施策、遣兵布将,力争实现较好的庭审指控效果。
1.针对案件情况,巧妙设计讯问、询问策略。法庭讯问、询问应当根据案情和发问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策略。对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多问与案件相关的常识性问题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的问题,并视其回答而直接指出其辩解的不合理性。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优先并重点讯问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对其他被告人可当庭指出其辩解的不真实性。对于其他人员(如证人、被害人及鉴定人)的询问,应主要围绕认知能力、知识背景、判断依据及与案件利害关系等方面展开,通过细节查明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当庭供述或陈述与之前表述不一致的,可以向其出示之前陈述内容,让其说明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并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是否采纳相关证据或辩解。
2.围绕指控需要,合理组合证据并灵活安排举证顺序。公诉人庭审举证的核心目的是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举证方法不应过于僵化。具体而言,公诉人举证设计应主要考虑紧密性、实效性和直观性三大原则。举证紧密性是指举证设计应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紧密关联,如依指控犯罪事实的顺序进行举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即可以直接关联;举证实效性是指举证设计应以证据证明效果最大化为目标,如可采用分组举证等方式予最大程度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举证直观性是指举证设计就重要细节应让人印象深刻,如举证后对其他关联证据予以强调或采用多媒体示证等示证方法,使相关证据的证明内容深入人心。
3.合理应对抗辩,适时制止或驳斥不当之辩。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适时制止或驳斥不当抗辩可为法庭辩论提供有力铺垫。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方的抗辩方式及抗辩观点应当及时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根据法律和在案证据作出合理应对。如对于辩方诱导性发问及片面性总结他人陈述的行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依法予以制止。
(三)有效运用法庭辩论的策略和技巧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中对抗最为激烈的环节,也是公诉人专业素能和综合素养集中展示的环节,要求公诉人具备较强的说理能力和说理技巧。具体而言,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应当注意全面性、重点性和技巧性。
1.公诉意见应当客观全面,确保庭审主动性。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应当充分把握先发表公诉意见的有利时机,尽可能对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均予以评价,以充分阐明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实践中,一些公诉人只评价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予以忽略。这种做法会导致公诉人后期答辩陷入被动,同时会给人以公诉意见不客观、不全面的印象。
2.答辩意见务必紧扣重点,保证论辩针对性。法庭辩论中,辩方为消弱公诉人庭审指控的强度和力度,经常会“策略性”地利用自身知识背景和专业特长有意识地将法庭辩论引入其他方向,变被动为主动。如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经常会以“请问公诉人对某问题怎么看”、“请公诉人对这个问题予以回答”的句式对公诉人进行提问。面对此种情形,出庭公诉人应当头脑清醒并保持定力。法庭辩论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展开,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应当体现在争议焦点问题的论辩上,公诉人无须对辩方提出的所有问题一一进行回答,否则既冲淡辩论实效,又显得庭审被动。
3.论辩说理应适当运用技巧,确保说理有效性。对于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可以使用“证据和事实概述”、“法律阐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段论式论述方法;对于驳斥辩方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可以使用“指明辩解不实法”、“消弱辩护关联法”和“归纳辩护矛盾法”等方法。在具体说理中,公诉人运用适当的技巧,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并给人以印象深刻的效果。
注释:
[1]参见蔡杰、冯亚景:《检察官当庭宣读起诉书程序设定的功能邹议》,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0期(上)。
[2]参见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载《人民检察》2015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