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词能否变更起诉书所指控内容辨析

2015-06-30 17:56莫火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变更起诉书指控

莫火月

摘要: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起诉书作为诉的指控,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必须紧紧围绕起诉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指控。如果要变更起诉书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

关键词:公诉词;起诉书;变更;指控

在法庭上,当公诉人发现公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后,需要变更或追加起诉的,是在发表公诉词时直接变更、追加起诉,还是休庭后另行变更、追加起诉,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公诉词能否超越起诉书之指控内容?公诉词能否构成起诉之指控?对此,笔者认为:公诉词不能变更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

一、公诉词是起诉书的补充与发挥。其性质和双方关系决定了其内容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的指控

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时,进一步揭露被告人的罪行,阐述起诉理由的综合性发言的文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公诉词与起诉书的内容和作用是不同的,公诉词是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庭审辩论开始时代表公诉机关所作的总结性发言。严格地讲,公诉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尽管公诉词一直被归入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中,只是考虑到此意见要在法庭上公开发表,具有对外性,只是为了规范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在法律文书进行修改时,才将其列入法律文书的范围。从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性质、内容可以看出,起诉书的作用是指控犯罪、引导审判程序的启动。起诉书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认定事实阐述的理由非常简略,并不直接引用证据来论证认定的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也无法进行分析或驳斥。基于起诉书的这一缺陷之处,需要在庭审活动中以其他的形式进行弥补,而公诉词就是在形式上较为完整的一种弥补方式。由于在庭审调查阶段,控辩双方质证了各种类证据,公诉人可以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使法庭采信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和相应的证据。由此看来,公诉词应当是也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发挥,其性质决定了其内容——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的指控,否则,就是对起诉书指控内容的变更或追加。

二、起诉书内容和性质的法定性。决定了包括公诉词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均不能改变起诉指控

检察官行使的起诉权是一种诉权,也就是将案件事实移送到审判机关面前,请求审判机关裁定对被告人是否需要适用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与幅度。同时,法律也给予被指控人以辩护权来对抗强大的国家诉权,控辩双方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对检察官起诉权的行使,法律要作必要的规范,以防止检察官对诉权的滥用。最基本的规范就是要求检察官以书面的形式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指控的罪名向法院提出,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必须将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才有可能引起诉讼,并确定审判的内容;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有权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答辩。而整个庭审活动都将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罪责来进行。正因为起诉书的性质与作用如此之重要,《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的制作都作了规范性的要求,这是公诉词所没有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因为起诉书的性质与作用如此之重要,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对起诉书的制作大都有规范性的要求。如果起诉书的制作不规范、内容有缺陷,其效力将受到影响,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是该控诉无效。如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均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控诉书要求的控诉无效或违法,因此公诉机关不可能在提起公诉后对公诉书进行补充或修改。其二是该控诉得更正或补充。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有明显误记、漏记或记载不充分及不全面的,允许检察官在不变更起诉罪名的范围内更正或补充。这种补充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并规定,检察官在开庭审理中因对犯罪事实有新的发现,得为诉因的追加、撤回或变更,但这种诉因的追加、撤回或变更以不损害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为前提。其三是有限制地允许变更起诉。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中,可以变更控诉,只要不因此恶化受审人的状况和侵害他的辩护权利,当变更控诉是在于取消控诉的一部分,或取消加重受审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要件,法庭就继续审理案件。相反,不允许在法庭上将控诉变更为较重的控诉,或者变更为与被告人被交付审判时所提控诉在事实情节方面有重大差别的控诉。如果在法庭审理中查明受审人有另外的犯罪未被指控,或者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犯罪,除非案件不可分外,法庭要将这部分材料送交侦查或调查,是否公诉仍依一般的公诉提起程序进行。

三、在一定条件下。公诉词仅可以起动起诉指控之变更与追加程序。但是不能变更与追加实体内容

起诉书作为起诉被告人的书面指控,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必须紧紧围绕起诉书所确定的指控内容进行控诉。但法律一般也并非绝对禁止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变更,只是这种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166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虽然公诉词不能变更、与追起诉指控,但是确可以起动起诉指控之变更与追加程序。可能导致公诉变更,公诉变更应有严格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

实体性条件。对此,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这是变更或追加起诉的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进行变更或追加,任何超出起诉书范围的指控都不能为法庭所采信。程序性要求。按照《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这是关于变更或追加起诉的程序性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发现符合变更或追加起诉条件的,应当据此办理,而不应在公诉词中随意变更或追加指控。

具体到变更或追加法律社会的处理,我们认为,最好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重新起诉;二是补充起诉。对于需要改变原公诉内容的情况适用重新起诉。在操作上应重新制作起诉书,叙明重新起诉的情况和理由,同时注明原起诉书予以撤销。对于原起诉内容不改变,只是增加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况,可以采用补充起诉的方式,制作补充起诉法律社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起诉书作为诉的指控,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必须紧紧围绕起诉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指控。如果要变更起诉书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起诉后可以进行诉的变更,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这就意味着经补充侦查后可能导致诉的改变。由此,《规则》第351条才有了追加起诉、撤回起诉的相应规定。所以,的变更要有严格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要严格依法进行,公诉人不能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指控,当然包括在法庭辩论中公诉意见不能随意变更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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