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品新
关联性是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运用的关键性指标。关联性对电子证据认定结果的实际影响,远超过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之效果。
通过对508份刑事、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法官的认证结果是对关联性质疑的支持大于对真实性质疑的支持。而关联性并不是电子证据能否得到采信的一个孤立标准,它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问题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
作为一种虚拟空间的证据,电子证据用于定案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体现为鲜明的双联性。前者是指其数据信息要同案件事实有关,后者突出表现为虚拟空间的身份、行为、介质、时间与地址要同物理空间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关联起来。
这些关联性的良好实现,有赖于我国电子证据规则、刑事民事取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创新。它们多数还处于发展初期,尤其在電子证据关联性方面有所欠缺。构建电子证据规则,除了遵循现已规定的综合性认证规则外,还必须引入适用广泛的经验法则、举证责任规则等。在取证制度方面,须考虑不同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自身特点,但其核心要旨,就是借助对纠纷发生前后出现的所有电子或传统证据的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来满足法庭对证据关联性各方面内容设定的严格要求。
另外,大数据的出现和发展,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大数据的关联性是间接性质的,由于人类无法准确地把握其因果关系故不能用其直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其基于全本数据所反映出的规律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