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下出庭公诉应把握的“五个关系”

2017-04-07 15:59李文艳杨新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诉人

李文艳 杨新强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处理。国家公诉人任重而道远,这是由之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诉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把握好与审判、侦查、辩护、被告和证据五个方面的关系。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 公诉人 诉讼关系 处理应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诉权,这对公诉人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当前的检察实践来看,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把握好与审判、侦查、辩护、被告和证据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重把握好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首先,公诉人要充分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要高度认识在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从被告人到罪犯的性质转换过程中,审判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保障;在从侦查到审查逮捕、从补充侦查到审查起訴的进程中,尽管对证据一直在修复和完善,但庭审也无疑是弥补证据缺陷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主导性和中立性、对证据要求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必然。尊重和支持法官是对司法的尊重和支持,就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尊重和支持,也是对自身担当的尊重和支持。其次,公诉人对法官的中立性要客观理解和高度认识。应当看到,法官的中立性是对证据证明的中立性,即通过庭审过程,对公诉人指控犯罪的证据取得是否合法以及证明力大小,律师另行采集的证据及其辩护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和免除被告人刑罚的依据,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进而影响判决的定罪量刑。当今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显然是对先前以侦查为中心和以卷宗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颠覆;不再是侦查是什么就起诉什么,起诉什么就判决什么。那么,以庭审为中心之下的法官中立性,绝非字面意义上的中立,不能片面乃至错误理解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官为中心,庭审就是法官去听诉辩双方如何对质和互相指责,进而判断诉辩双方谁对谁错;更不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法检关系的否定。恰恰相反,正是通过依法、公开、公正的庭审质证,把公诉人指控犯罪的证据做扎实,让被告人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认罪服法,凸显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威严;也更进一步证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站在维护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统一性,是遵循社会主义法的目的性的根本体现。最后,公诉人要担得起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通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依法全面履行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与法官更加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监督质量,推动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二、注重把握好与侦查之间的关系

侦查是提起公诉的前提和基础。以审判为中心之下的庭审制度对证据质量的新要求,标明侦诉关系更趋“一体化”。特别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公诉人如何通过提前介入等手段,发挥好诉前主导和审查过滤功能,构建起新型的检警关系,是摆在公诉人面前的一个现实而重要的课题。一方面,要完善侦查监督体制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即时信息资源共享,给引导侦查和审查证据带来更加充裕的空间和时间;另一方面,必须依法审查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对非法证据坚决进行排除;同时,完善不起诉制度,对于两次退查后证据依然达不到起诉标准,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关键证据不扎实不到位的,坚决不予起诉,并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另行起诉或作其他处理。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公诉人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语言表述的方式。对起诉书中指控事实的证据的立场必须鲜明,那就是这些证据都是通过依法审查并且在非法排除之后,应当作为合法证据提供给法庭采信的。避免在向被告人发问时用“你在侦查时是怎么说的”之类的话语,而由此给辩护人和被告带来以在侦查中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而产生翻供对抗的机会,导致庭审局面的被动。

三、注重把握好与辩护之间的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之下的诉辩关系,对于公诉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好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庭审效果和案件质量。把握好这层关系,笔者以为:首先,要从尚法的角度正确认识公诉人和律师的关系。诉辩双方是法理上的对立,而非自然人的对立。站的角度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决定出发点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既要查证有罪证据,也要查证无罪证据。公诉人并非是为了指控犯罪,而忽略罪轻证据或是无罪证据,置被告人权利而不顾;辩护人也并非为了开脱被告人的罪责,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证据,或引诱证人伪证、或让被告人翻供。不然,无论走向哪一个极端,都是对刑事诉讼原则的背离。其次,对于庭审中辩护人带有诱导性的发言、暗示和提问,作为公诉人都要当庭建议法庭予以纠正和制止,或是在休庭时给辩护人指出。应当明示辩护人诱使之下的后果,可能是被告人的曲解而造成翻供,或与法庭对立、与公诉人对立,并由此因态度问题给量刑带来不利影响。最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公诉人更要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上积极作为,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思考自身在把握证据、运用证据上的不到之处。通过打造紧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达到共同提高,崇尚法治之目的。

四、注重把握好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庭审发问,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进行确认,达到证明犯罪,并让审判人员以此作为判决被告人应当受到何种惩罚的依据。笔者以为,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关键的就是要争取被告人的一个态度问题。要让被告人悔罪,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给自己家庭带来的伤害和痛苦,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以此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让他自愿、主动而不是对抗性的接受刑罚并回归社会。那么,除了发问技巧之外,公诉人还要站在维护被告人权利角度的一面,不只是单纯的指责,强调惩戒,而是通过对其诉权的维护,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要明示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态度问题所起的作用,其悔罪程度与量刑直接相关,打消被告人所存在的如果翻供可能罪轻乃至无罪的侥幸心理,以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在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中都应当体现出来。

五、注重把握好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态度。出庭检察官应当深刻理解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深刻内涵,要正确认识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以及维护法制统一、司法尊严和权威的目标。要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防犯罪,也有保护无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坚守证据第一意识。事实清楚是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指控犯罪必须把证据做扎实,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统一性和唯一性,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对非法证据必须坚决排除,不能把有瑕疵证据拿到庭上去让法官判断,更没有必要与辩护人为此纠缠,不仅损害检察机关形象,也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可能因需要证明和排除该瑕疵证据,而造成休庭等庭审变故,进而浪费诉讼资源。最后,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积极探索并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并有效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对办案的支撑作用,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实现公诉人出庭效果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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