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诉人素质能力培养机制研究

2014-10-21 20:08唐欣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公诉人

摘 要 有关强化公诉人素质能力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息过,随着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对公诉人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高素质公诉人队伍的建设需要制度予以保障,而公诉人素质能力提高机制的建立又是公诉人具备高素质能力动态、律动的制度保障。本文通过该项机制的研究,试图建立起增强公诉人素质能力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职业共同体 机制构建 公诉人

作者简介:唐欣宇,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26-02

一、目前我国公诉人培养所面临的困境省察

(一)公诉人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其本质属性

公诉人的职责决定其不能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所以对于公诉人的管理不能套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但是我国目前的公诉人或者检察官管理模式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官员管理模式完全相同。从报考、招考、录用到晋升与行政机关并无区别,就拿其中的笔试、面试来讲,无法区分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再者就是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与综合部分人员分配不合理现象还比较严重,造成办案一线的人员吃紧,无法合理培养出优秀公诉人。

(二)案件多、人员少造成公诉人疲于应付

目前各院尤其基层院,面临的困境就是公诉部门人员不足,案件多,任务繁重,审查起诉期限只有一个月,这一个月要办数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这些案件,难以有时间对案件进行更深的研究和总结,缺少对成功案件的研究和对失败案件的总结,使得公诉水平徘徊不前。

(三)检察官晋升体制不利于形成竞争机制

我国《检察官法》设定了四等十二级检察官,检察官的等级与行政职级相对应,检察官的等级设置无法表示出职权大小,也无法区分职务高低,与检察官自身素质能力也没有关系。这就造成检察官的职务晋升在一个系列排队,到时即提,不到时不提,造成司法晋升效率大大降低,且不利于形成竞争态势。这样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素质能力的提升。

(四)检察官的物质保障不利于检察权的充分行使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党管干部,各地检察院的人事权在地方党委,其物质保障直接来自地方财政,导致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管理受制于地方,这将导致在行使检察权和监督权的时候会有所顾忌。加之目前物价及房价水平居高不下,物价及房价与工资待遇相比相对偏高,导致公诉人失去一定的积极性,缺乏进步动力。

二、公诉培养机制构建

公诉人职业化是指公诉人以行使公诉权为专门职业,并且形成与其职业相适应的具有独特性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而职业化机制的構建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一)任用机制

公诉人的任用包括两道程序,即首先是进入检察职业这一较大范围的作用机制,其次就是在检察职业这一范围内进行择优选任为公诉人的作用机制。

1.严格检察机关准入条件。近年来公务员热的现象依然延续,这一现象有利之处便是可以在更多的人才中择优录取更加优秀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确保检察职业人员素质,是实现增强公诉人素质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公正、独立的司法需要高素质和有力量的司法群体,高素质的检察人员是公诉人素质提高的重要保障。所以,首先应当把好第一道关卡,为便为公诉队伍输送更多的人才。只有检察机关整体素质能力提高了,公诉人队伍才可以尽可能多的择优录用。

2.严格公诉人的选任条件。作为公诉人首先必须是要具备检察官资格,而检察官的选任则要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对于初任检察官的选任不能习惯性的按期任命,也即进入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经过一年实习期后即可提为助理检察员,这样无法为公诉队伍输送更优秀的公诉人,为缺少公诉职业修养的人进入公诉人队伍留下了空间。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任程序,严格选任条件,不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学历要求以及实习期的考验,还要在本单位甚至是整个地级市范围内展开竞争上岗,选拔出真正适合公诉工作,真正能在公诉队伍中脱颖而出的优秀公诉人才。而对于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则要求更应严格,要经过严密、科学的产生程序,确保被选出的主诉检察官是优秀的人选,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原则。而且主诉检察官不搞终身制,只要违背了制度中的“免职”事由,即宣告其职务的终结,形成能者上、不能者下的竞争机制。这样使得无论是初任检察官还是较高级别的检察官的“入口”都较为严格,只有严格的标准才能选出出众的人才。

在西方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阶层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令人尊敬与瞩目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中优秀者、愿意者应积极的引入公诉人队伍,尤其我国目前司法考试,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知识体系和职业信仰成为可能。所以,职业共同体内人才的资源合理流通对于公诉人队伍的建设势必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培训机制

公诉队伍培训应该细化,可以分为公诉职业道德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知识培训。

1.公诉职业道德培训。随着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试行,对检察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里有必要引用著名法学家张志铭的话: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因素——缺乏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没有法律道德的支撑,就构不成一个健全的法律职业。 可见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法律的约束是显性的,而道德的约束是隐性的、内心的,同时通过每一个人的外部行为表现出来。公诉人冲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其自身的言行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尊严和公信力。高素质的道德言行给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以严明和公正形象,反之,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与践踏。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公诉人职业道德素质能力,提高公诉人司法形象,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应该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基准进行培训,加之较为合理和有力的监督。

2.公诉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的培养是提高公诉人素质能力的主题,公诉人从事的是具体实践工作,需要充足的实践经验。工作中的提审、刑事和解、变更强制措施及出庭的中发表公诉意见、与被告人及其律师进行辩论等等,都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而这些需要平时的经验积累,还需要集中的对一些先进经验进行交流,同时在培训中进行实战锻炼。这样便可以产生经验累加效果,在基层院、市级院、省级院甚至是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经验交流整体,进行经验资源共享。同时深入推进“1+X”模式,即公诉人在公诉部门从事公诉工作外,在其他部门进行必要辅岗,因为公诉人需要全方面的知识结构,对各个部门知识都要有一定的掌握,用其他部门对公诉人进行技能培训,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优势,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各类人才选拔方法,并注重总结推广经验,形成人才技能培养的长效机制。

3.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的更新较快,司法解释、地方规定又日新月异,公诉人头脑中的知识库有必要随之更新。未来检察事业的发展,专家型公诉人成为必然趋势,也是公诉人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可以通过组织报考定向法律专业研究生,或统一祖师法律专业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培养理论型、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公诉业务专家人才。

(三)公诉人一体化机制

公诉人一体化也就是上级检察院可根据办案需要在系统内选调优秀公诉人办理重特大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加强协调,各级院应积极配合,以一体化办案机制应对复杂的形式。 公诉的成败与公诉人的素质有着重要的关系,统一调配公诉人可以发挥资源优势,更好的完成公诉任务。最高检察院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选调优秀公诉人或者业务骨干办理重大、复杂案件”。这是因为有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多达数人,有的被告人请两名律师,这样往往一个公诉人就要面对多个乃至数十个辩护人,而上级院办案人员有限,抽调办案人员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抽调的过程更是锻炼与互相学习的过程,而且被抽调的往往是各个院的精英,这样精英在一起将会相互获得更多的宝贵经验。实行公诉人一体化还可以保障案件质量,公诉一体化重在解决公诉资源的统一调配使用,整合公诉资源,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实現资源的合理流通,经验合理交流。因各地公诉人员的水平与数量分配不均,公诉一体化后,能够整合全体公诉人的力量,紧密联系,发挥优势,集中优势力量公诉重大疑难案件。

(四)规范干部使用机制

通过竞争上岗等形式,及时把优秀的检察人才用到能充分展示其才能的岗位上来,而公诉部门则要求出类拔萃、能够在公诉部门一展风采的检察人才。在干部任用上,一方面坚持全面客观的、发展的识别人才,树立群众观点,倾听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坚持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扬长避短的原则用人。同时对于干部的考核应当合理,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检察人才的培养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在适当合理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基础上,建立了干警成长档案和执法档案等,切实将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干警列入重点培养范围,并实行优胜劣汰、定期考核、及时调整,为公诉部门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五)奖惩激励机制

第一,目标激励。目标是人们期望达到的结果,是激发人的动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诱因。实践证明,当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目标时,就会表现出较高的工作和学习热情。因此,应结合公诉人的实际设立切实可行的学习目标,并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明确考核办法和时限,激发其学习的自觉性。但目标的确定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具有挑战性,否则,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第二,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树立典型,形成一种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实施榜样激励,首先领导要做出样子,用领导行为去激励大家。同时注重树立典型,尤其对身边学用结合较好的典型要大力弘扬,通过典型的示范和带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第三,强化激励。强化理论认为,当行为结果有利于自己时,人们就会继续重复这种行为,反之,则容易消退、抑制或终止。利用强化理论,应以“正强化”为主,也就是通过适当的鼓励、肯定、表扬、奖励等方式,激发学习热情;同时对完不成自学任务,自学成效不明显的提出适当批评。运用强化激励的方法,应注意从不同对象的不同心理特点出发,做到因人而异,形式多样。

注释:

贺卫方.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和历史使命.中国律师.2002(10).

余少详.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道德养成.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029.

《对公诉人一体化机制的理性思考》,www.zjzhuji.jcy.gov.cn/fity/201010/t20101029-460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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