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官培训目标提出的新要求
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有四项。对于检察官来说,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管理,检察官队伍人数将不超过现有检察机关政法编人数的39%,改革后现有检察官规模将缩减近一半。二是健全司法办案责任制,现有检察官之素质能力所存在的历史积弱问题,与当前司法改革要求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等不相适应。在下一步检察官员额制管理中将会产生冲突。客观上,亟需构建功能作用完善、设置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培训制度,来承载司法改革的重要职责和使命,缓解这种矛盾和冲突,推进检察事业稳步发展。近年来我国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有很大提升,但不管是從我国《检察官法》中对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还是从实际检察官素质能力的现状来看,离真正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都还有一定差距。目前状况下,需着力提升现有检察官的素质能力,使进入员额制的检察官真正适应改革所需。
二、制约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主要因素
一是我国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式,检察官地方化割裂了职业化检察官的统一性,本轮司法改革的宗旨是去检察权中的行政权,是检察权运行方式的正确回归。二是现行的检察官任用制度,阻碍了职业化、精英化检察官的形成,对于检察官准入条件的标准过低是造成这个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检察人员专业化精英化的实现路径
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工作的内容和其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决定了检察官必须向着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方向发展,这要求对检察人员必须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就是要对现行的检察管理模式进行去行政化的改造,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以检察办案为抓手的检察管理机制,按照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进行分类,以一套相对成熟完备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层次,开展精准化的教育培训,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建设。
四、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教育培训的完善
一是改革省级检察官学院现有的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在学院教学队伍管理上,实行行政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职称聘任制两个序列。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本依据,由品德、知识和能力等要素构成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并与待遇挂钩,以充分调动和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改进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大力推进精准化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综合采用互动式、提问式和个案分析等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和作用。利用和依托检察院教育培训网,开发高质量的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三是加强检察官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良好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将实践上升为理论,具体抽象为一般的能力。四是建立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层次,针对不同受训对象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根据不同受训主体进行课程安排和设置。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培训之创新
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要用总书记“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殷切期望,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命,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我们应借助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东风,依托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全面推进检察特色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发展。首先,预备检察官的职前培训应以实践化、职业化为主题。我国虽然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但不能将司法官视为机械的法律适用者,而应当注意到成文法的局限,因此,我们的预备检察官培训除了应当注重理论考核外,更应注重实践积累。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上,检察教育培训也应不同于院校式的传统授课方式,而是采取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的独特的培训方式和方法。其次,入额检察官的继续培训应以经验化、终身化为目标。入额检察官继续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岗位培训,它作为检察官基础教育的延续,伴随着检察官的整个职业生涯,这种教育培训的目标就是提高实践能力,增加经验积累。在教学方法上,要改革传统高校满堂灌的教学方式,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启发参加培训的检察官积极思考,逐步实现填鸭式教学向互动式教学、学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的转变。最后,检察官培训检察官模式应是我们的目标。检察教育培训的改革创新不仅需要一套科学、规范、相互衔接、相互作用的教育培养机制作为制度保障,而且更需要一支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检察教育培训事业,富有献身精神,掌握先进的教育方法、教育管理经验和精深法学理论,熟谙司法技能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使法律精神、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检察官职业意识等通过言传身教成为每一位检察官生命和灵魂的自然组成部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培训组织实施的
初步探索与思考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培训,必须更加强调三类检察人员职业特点,突出培训对象专业化、培训内容精准化、培训方式实战化和培训需求个性化。近年来,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积极探索,加强特色基地建设,形成了一整套以“上一堂现场课、重走一段红军路、身着一回红军服、学唱一首红色歌谣、进行一次互动访谈、聆听一堂专题讲座”为主题的检察官理想信念教育系列课程,2015年以来共承办了20个兄弟省市检察系统培训班80余期4500余人次,2016年初被高检院正式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察职业信仰特色培训基地”。同时在培训中更加突出专业化要求,选拔53名检察教官担纲实务教学,灵活采用结构化研讨、案例研讨、典型案件办理过程讲述以及模拟法庭辩论、法律文书撰写等教学方式,开展实战化训练,培训课程门类日趋丰富,积极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培训新要求。
对下一步如何继续做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培训工作,我们有以下思考和建议:一是要构建规范系统的培训体系。对三类检察人员,应当分门别类,构建一个科学规范、层次合理的培训体系。如对检察官,应建立完善检察官任职、晋级资格培训机制和检察官年度培训制度,确保每位检察官每年能够脱岗参加一定时间的专项业务培训。二是要设置科学合理的培训科目。培训教学计划的制定,应以分类培训、精准化培训为出发点,避免重复培训和泛化笼统培训。如对常规的年度专项业务培训,应突出“新”和“深”,着眼于新法规、新挑战、新问题、新技术和新发展,及时为检察人员提供更加精准的专业培训。三是要丰富完善多元化的教学方式。要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训机制,对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应以教师“教”和学员“学”为主;对任职、晋级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则应以学员“练”和“战”为主,教师“教”为辅,并加强教师与学员的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学员的参与和实战演练,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背景下
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机制的几点思考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检察改革要求、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是当前和今后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一、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为依据开展检察人员培训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以是否行使检察权为标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检察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带有明显职业特点的专门性培训,应基于培训对象的基本分类来开展分类培训,即检察官培训、检察辅助人员培训和司法行政人员培训。这三大培训类别根据相应培训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在培训的指导思想、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培训周期等方面进行差异化培训,各具特点,各有侧重。
二、建立以岗位素能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培训体系
(一)检察官培训。检察官培训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组成:一是入额检察官培训。对于首次通过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的检察官,进行入额检察官培训,主要培训担任检察官的基础素养、知识和技能。二是指导管理岗检察官培训。主要培训其作为业务指导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统筹协调能力、管理能力、案件质量监控能力、业务指导能力等。三是办案岗检察官培训。主要培训其作为检察官应具备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技能,培训目标是胜任现有检察官职务等级的能力,更新其知识结构,激发其内在动力和能力。四是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将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作为检察官晋高的前置条件,培训目标是精进技能,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升其总结司法规律的水平。
(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主要有:一是检察官助理培训。主要从检察辅助人员基本职责和岗位素能要求出发,着重培训其辅助办案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接待说理能力等。二是书记员培训。主要培训其统计分析能力、记录录入、归档管理等。三是司法警察培训。司法警察培训主要参照人民警察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四是检察技术人员培训。检察技术培训主要开展法医、司法会计等专门技术的培训。
(三)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司法行政人员培训依据司法行政人员的定位和职能,主要培训其服务检察中心工作,保障办案的能力。
三、以专业化为导向健全检察教育培训机制
检察人员具有明显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检察教育培训在指导理念和运行机制上要更加突出检察教育培训的司法性和专业性。一是坚持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教育培训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应具备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执法办案能力,必须按照“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方向,建立健全专兼职相结合的检察教官制度。二是贴近检察业务办培训。始终树立按需施教的理念,把组织、岗位和个人三方需求结合起来,以检察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工作岗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检察人员需要提升的素质和能力为导向,突出教育培训工作的实用性和应用性。三是大量采用案例式教学。通过剖析真实的典型案件,引导学员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以点带面,归纳相关业务工作的一般性问题,提炼总结经验和措施,不断提高检察队伍实战能力和水平。
深化“五位一体”,助推检察培训适应性改革
“十三五”时期是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地的关键时期,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责任制等改革,对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人员准入门槛、人员结构、岗位职责等产生了重大影响,检察教育培训必须深化“五位一体”,进行适应性改革,真正成为培养和提升检察机关核心战斗力的“孵化器”。
一要助推培训内容更加贴近培训对象素能需求。检察改革客观要求培训内容必须以标准化描述、定制化设置、模块化组合、精准化发力,强化按需施训。对入额人员,可根据“深加工”的培训需要,针对案例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高层级素能标准开展专项培训,促使其适应新的办案组织模式;对检察辅助人员,则根据“精加工”的培训需要,对法治理念、监督意识等通用能力分类培训;对行政人员,应根据“复合加工”的培训需要,着力提升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二要助推教学设置更加贴近培训实战需求。将实战化作为新形势下检察培训的聚焦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创新课程设计,分岗位采取“学、训、赛、考”的授课方式,提高案例教学、研讨教学等教学课程比例;开发司法礼仪、职业道德等课程,延伸培训宽度;突出信息化手段,强化网络式教学;延长培训时间,保证每人每年平均轮训半月以上。
三要助推师资队伍建设更加贴近教学需求。要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师资队伍,建设检察名师工程和培训师培养工程,科学调整师资结构,吸收有特殊行业背景或阅历的人员进入师资队伍,推动优秀检察官在业务工作和教学工作中良性流转。
四要助推培训质量考评更加贴近培训效果需求。建立学员结业考核机制,每期培训进行结业测试和评定考核,划分等级;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将质量评估贯穿培训全过程;建立教师评估机制,由教师、学员和学院评价三方组成,综合评定教师教学质量。
五要助推学院建设更加贴近培训发展需求。要建成以国家檢察官学院为龙头,各分院为支撑的立体化培训大格局。国家检察官学院搞好培训的顶层设计,规范培训的内容、方式和课程体系;各分院积极打造培训特色资源,做到资源共享,差异化发展。深化特色基地建设,上下结合,实现分级分类的精准化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