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驾”问题存在原因及对策

2020-03-31 13:14陈丽静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谎报交管部门驾驶证

陈丽静

(福建警察学院 治安系,福建 福州 350007)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逐年上升。截至2019 年6 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4 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2 亿人。与此同时,我国罹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相关疾病本身固有的隐蔽性、驾驶人体检制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罹患相关疾病等原因,“病驾”现象未能被提前发现并制止。从中国知网上查看,“病驾”问题的相关研究寥寥无几,但“病驾”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1]。

一、“病驾”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截至2017 年底,我国总人口近14 亿人,其中有超1600 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占总人口数的1.143%;超900 万癫痫患者,占总人口数的0.643%……同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达 3.85 亿人,若按前述比例计算,我国可能有440 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47 万癫痫病患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病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其危害性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2018年8 月22 日,江西省新余市钟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往北途经分宜县站前路时,突发癫痫,与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后车辆失去控制,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并冲向道路中心绿化隔离带,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11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查,钟某于2009 年4 月取得准驾车型为B2 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2 年2 月癫痫病发作,但并未主动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5 年4 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2019 年10 月8 日,钟某被新余市中级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表1 为近几年来较为典型的“病驾”案例。从表中可以看出,仍有不少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机动车。这些患病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一旦相关疾病发作,身心不能自控,极易产生较大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 号令)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后罹患相关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这些制度能够从源头和过程管理中较好地控制和避免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既然如此,为何“病驾”频频发生?

表1 “病驾”典型案例

二、“病驾”问题存在的原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 号令)明确了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类型,同时规定,初次申领、期满换证、转籍、审验、年满70 周岁每年以及C5 驾驶人每三年都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为什么还是出现了诸如“8·19潍坊较大交通事故”“7·17 常州较大交通事故”的“病驾”较大交通事故?经调研,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偏常规,缺乏针对性

表2 为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内容。医疗机构仅仅需要在对驾驶人的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躯干和颈部是否有运动功能障碍、上下肢是否健全等进行简单检查后填写,而影响安全驾驶的一些重要疾病,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等都是由驾驶人申报。医学检查内容缺少相应的科学基础,无法发挥体检防范风险的功能。既往病史及不适宜驾驶疾病等内容都是由驾驶人自行填写体检表的方式,是“病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2]。

(二)谎报瞒报身体条件法律责任轻,处罚力度小

法律要求申领和更换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必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 号令)对申请人谎报瞒报个人身体条件的法律责任规定如表3 所示,处罚力度过轻,约束力、震慑力不足。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人会选择谎报瞒报身体条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来说,假设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已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主动申报疾病将丧失驾驶资格,而隐瞒不报被发现只需缴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处罚力度过低,往往会使驾驶人患病之后选择隐瞒不上报。

表2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内容

表3 谎报瞒报身体条件的法律责任

(三)缺乏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情况掌握难度大

当前,卫生医疗系统各部门之间、与公安交管部门之间缺乏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机动车驾驶人去医院体检时,医院无法查询其是否患有相关疾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交管部门无法验证其所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是否真实可靠。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是否罹患妨碍驾驶疾病相关信息更难掌握,对“病驾”无法及时查纠。

(四)经济因素,部分患有妨碍安全驾驶人员无就诊信息

以精神病患者为例。截至2017 年底,我国共有约2.5 亿精神障碍患者,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 万,但2017 年精神病医院诊疗人数却仅为3853.23 万人次,入院人数202.36 万人[3]。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对比庞大的患者人群,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群就诊率、住院率不高,公安交管部门欲掌握其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难上加难。

(五)缺乏内部衔接机制,无法及时跟进

民警在路面执勤或处理事故时,若查获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发函给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告知该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按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往往涉及异地管理和多部门配合,但由于缺乏内部工作衔接机制,信息无法及时了解并接收反馈,使得已被查获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及时注销。实践中民警曾发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为A 地的C 某在B 地被查获患有癫痫病驾车,B 地交管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发函给A地,由于衔接问题,C 某回A 地重新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继续上道路行驶。

三、“病驾”问题的对策

“病驾”者由于身心不能自控,驾驶机动车上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为有效避免“病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制宣传,强化驾驶人及其家人的法律意识

可以将近几年发生的患有妨碍驾驶疾病的机动车驾驶人导致的较大交通事故做成相关视频、动图、简报,使用抖音、微信、微博、宣传板、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典型案例宣传,使患有相关疾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准驾驶人及其家人,了解“病驾”的危害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明确“病驾”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病驾”者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却隐瞒事实,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已构成法律层面上的间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后,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资源共享,预防监管两手抓

基础数据不足、卫生医疗机构缺乏资源共享、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申报方式存在问题等使得“病驾”有漏洞可钻。因此,必须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加强监管。图1 为部门协作,“病驾”监管流程图,具体如下。

图1 部门协作,“病驾”监管流程图

1.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完善相关数据

充分发挥社区、村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由于基数较小,社区、村可以较好地进行基础信息采集,采集本社区、村患有癫痫、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信息,以此采集罹患相关疾病却未前往医院就医的人员信息,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并将新增人员信息及时汇总,以镇街为单位发送给县级车辆管理所及卫生医疗机构。若这些人进行驾驶证体检,卫生医疗机构将对其相关疾病进行重点检查,从技术和心理上防止其谎报瞒报疾病的可能性。

2.建立医疗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更改身体条件申报模式

科学有效的驾驶人体检制度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卫生医疗机构可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共享,建立联网查询机制。在此机制下,是否罹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可以不再由申领人或驾驶人自行填写,改为体检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查询之后由医生填写或由系统自动生成,防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或驾驶人隐瞒个人疾病信息。

3.建立自动预警平台,适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

利用大数据,建立自动预警平台,从而使得公安交管部门能够适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预防“病驾”。

一是针对卫生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度收集的新增罹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信息,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导入机动车驾驶人系统,自动报警平台将自动比对罹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是否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旦发现,系统将自动报警,车辆管理所及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针对社区、村按月或按季度收集的新增罹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而卫生医疗机构无相关信息的人员,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医疗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医院检查结果反馈给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健全交管部门内部衔接管理机制,及时注销“病驾”

由于交管部门之间甚至大队内部各中队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民警在执法或处理事故时,发现“病驾”后,只是将材料以及情况传递给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并未建立规范的反馈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应建立相关机制,可通过联网传递材料及信息,无需发函,并可通过网络及时跟进催促,及时注销“病驾”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谎报瞒报身体条件骗领驾驶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谎报瞒报身体条件,在未发生有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之前被交警查获时,处罚力度过低,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震慑力远低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益。只有在发生有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后,“病驾”者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病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损害结果并不低于“醉驾”。因此,应当修改现行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谎报瞒报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力度。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威胁百姓生命的违法行为,及时从源头入手推动社会治理升级是很有必要且卓有成效的[5]。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醉驾入刑”。对“醉驾入刑”实施前后五年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酒后驾驶问题得到显著改观。“醉驾入刑”实施后五年全国因酒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实施前五年分别下降18%和 18.3%。因此,“病驾”可借鉴“醉驾”,推行“病驾入刑”,充分借鉴“醉驾入刑”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加大对谎报瞒报身体条件骗领驾驶证行为的处罚,提高震慑力,从立法角度预防“病驾”。

(五)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降低身体条件谎报瞒报的可能

将机动车驾驶人申报个人身体条件情况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如果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况,或者在明知自身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相关疾病的前提下不主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关部门可以将当事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引入社会管理机制,使申报者个人受到各类限制,寸步难行,从而推动机动车驾驶人或驾驶证申领人如实申报个人信息。

四、结 语

从多年的相关案例统计来看,“病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极易导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对机动车驾驶人隐瞒病情的行为都是事后追责,无有效的事前预防手段。对“病驾”行为的预防和处置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修正,还需要从执法层面加强监管。通过变更个人疾病申报方式、交管和医疗等多部门协同合作、加大对谎报瞒报个人信息行为处罚力度等措施,预防和减少“病驾”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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