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怡 文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官学作为传播文明和教化民众的重要方式,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旧唐书·儒学传序》言:“先王务本,君子知教,化人成俗,理国齐家”,统治者通过官学教化民众,使民众知礼守法忠君爱国,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官学制度自汉代始立,发展到魏晋以后开始特权化,各级官学生拥有廪食和免徭役的优待,至唐朝时他们完全成为一个特殊集团,拥有特殊身份[1]124。这种身份的特殊性体现在:生徒是作为官吏的预备军进行培养的,其社会身份介于官僚阶级与平民阶级之间,既有一朝及第上升为统治阶层的机会,也可能学业结束返乡为民。唐代的官学较前代内容更加丰富,设置更加完备,为后世的官学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借鉴。当前学界对于唐代官学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多集中于对官学制度的分析①,对于官学制度下官学生的关注大多是对中央官学生的研究②,对地方官学生进行系统归纳与分析的研究较少,在研究官学制度时虽有探究地方官学生的因素,但并不详实③。对地方官学生的研究不仅能促进对唐代官学整体的认识,体现出官学制度演变的特点,更能昭示唐代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基层阶层结构的流动变化。
唐代地方官学的学生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编制员额。唐代有明确记载的地方官学生编制主要是州学和县学两级学生群体,乡学学生的学生员额限于史料,不得而知。
唐初,高祖李渊在恢复各地官学时便颁布政令确定地方经学学生的员额,“上郡学置生六十员,中郡五十员,下郡五十员。上县学并四十员,中县三十员,下县二十员”[2]4 940;开元中,唐政府重新调整了地方官学生的员额,《唐六典》载:“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学生八十人,大都督府和中都督府六十人,下都督府五十人,上州六十人,中州五十人,下州四十人,京县五十人,京兆、河南、太原诸县和上县四十人,中县二十五人,下县二十人”[3]742-753,如生徒员额有阙,则州县长官补。此后,地方官学生的编制员额一直维持到唐中后期。杜佑在《通典》中汇总了当时州县学生员额为60 710人,可见当时的州县官学中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学生群体。
在唐代官学发展进程中,官学生作为唐政府的预备官吏,处于官与民之间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中较平民享有更多优待。因此,无论是中央官学还是地方官学都对生徒的招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唐代官学对于官学生的入学年龄有明确规定。“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4]1 160除了律学的年龄限制较低以外,其余无论是中央官学抑或地方官学,诸生入学年龄都应在14~19岁之间。《通典》载:“州县学生门荫与律、书、算学同,诸生皆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皆郡县自补”[5]1 468,对州县学生的入学年龄有明确规定。唐初相州的陈则便是18岁任州学生[6]226,永徽年间的州学生陈泰也是在弱冠之年入州学[7]1 071。虽然政府规定了法定入学年龄,但在实际入学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严格执行。如开元年间的萧颖士“四岁属文,十岁补太学生”,长庆年间的田在卞“恢度少弄,九岁入大学”[7]2 242等,都是破格录入中央官学的例子。像这样的士子还有很多,管理相对松弛的地方官学破格录取应不在少数。
高明士认为,唐代官学的学制体制化,其原因除了由中央到地方完全贯通的纵贯特质外,还包括定额制与阶级制[1]77。定额制指前文介绍的政府系统化地对官学生规定编制员额;阶级制指的是唐代官学的根本性质与差异并不在于学业程度的深浅,而是依靠学生的父祖官阶和政治地位决定其高低,这便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官学中的反映[8]466,也是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士族等级观念的残余影响。但这种特质发展到唐朝已经不仅是门阀士族的高低比较,而是扩大到新晋庶族地主阶层的较量。这种等级观念在官学中的体现是对学生入学家世资格的限制,也是唐政府从教育角度对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
唐代官学生入学时对其家世资格有严格规定。唐代崇儒风气盛行,中央官学中的六学对经学官学生的父祖品阶要求都很高,非达官显贵不入。而对律学、书学和算学3门专科官学的家世要求相对放松,地方官学的入学资格规定则与这3门专科官学的要求相同。“四曰律学,生徒五十人;取年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以八品九品子孙及庶人之习法令者为之。五曰书学……州县生徒有差。州县学生门荫与律、书、算学同。”[5]1 468按此令讲,州县生徒只需要满足八品和九品低阶官员条件的子孙甚至庶人,在地方官学生徒员额有阙的情况下便可入地方官学读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唐代地方官学对所有阶级一视同仁,在实际入学过程中,仍有一批特殊身份的百姓无法进入官学。唐政府将天下百姓分为士、农、工和商4类,各专其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2]1 825。《唐六典》也记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3]34。可见,工和商两类百姓不得进入士人行列,没有资格进入官学习得文武知识。因此,唐代地方官学的门荫入学资格应是八品和九品官员子孙以及除工和商两类身份的其余阶层庶人。当然,这些限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因实际情况被打破,官学入学资格也不例外。唐代地方官学发展到后期逐渐废弛,入学标准逐渐发生变化。唐宪宗时,任国子博士的韩愈曾上书言及当时的官学情况,“国家典章,崇重庠序。近日趋竞,未复本源。至使公卿子孙,耻游太学;工商凡冗,或处上庠”[9]5 560,可知针对工商阶层的入学资格限制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此时已经不论士、农、工和商,只要满足入学条件,庶人皆可进入官学。
唐代官学制度完备,不仅对官学生的入学资格有条件限制,对已经入学的官学生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管理体制比较完善。
唐代地方官学的入学标准很低,低品阶官僚甚至没有品阶的庶人皆可入官学。但因身份特殊,他们在经济上享有区别于白丁的优待。这种举措不仅能彰显官学生的特殊地位,也能保证持续吸收各阶层优质士人进入地方官学,从而延续官学的发展,以便为唐中央政权更好地服务。
1.豁免课役
学者们对中央官学生免课役的特权毫无异议④,但是地方官学生是否享有同样的特权目前尚存争议⑤。笔者认为,唐代地方官学生同样享有免课役的特权。
按唐制,地方官学生符合唐代中男和丁男的年纪,理应承担相应课税以及役和杂徭。一个普通白丁进入地方官学,便可以凭借其官学生的身份免除相应的课役。据《新唐书》载,官学生白履忠在被乡里人质疑其生活清贫时,答曰:“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门夫,吾以读书,县为免。今终身高卧,宽徭役,岂易得哉”[4]5 603,意思是说自己通过读书免除了夫役,并自称终身高枕无忧,官学生的徭役特权是寻常百姓难以得到的。关于地方官学生的课役特权,一些出土文书中也有记载,唐永徽年间的某乡户口账便将地方州学生放入不课口的范围内,官学生在免杂徭以外,还免除租庸调成为不课口[10]1 107。
唐中央政府曾规定官学的管理之法,其中对不堪教诲之官学生的处罚为:“徙本州之学,复不变,徭役如初,终身不齿”[4]5 038,即不堪管教之中央官学生经由礼部管制,将退回原本所属州学,若回地方州学仍是冥顽不灵,就恢复其最初的徭役。可见,普通州学生是不需要服役的,只有犯错误导致终身不被录用而复归于民后才需要承担原本作为白丁应有的课役。
2.廪食
唐代地方官学生同样享受廪食的待遇。开元十七年(729),官学初现危机,国子祭酒杨玚上书言:“恐三千学徒,虚费官廪,两监博士,滥糜天禄。”[11]1 376天禄指的是学官的俸禄,官廪指的就是供给学徒的费用。可见,学徒在中央官学就读时,唐政府对其负责官廪。
对唐代地方官学生是否存在廪食制度这一问题,史料没有直接证明,但有学者猜测地方官学生的粮料也应由贮备当州仓的粟粮部分官给[10]1 103。笔者认为,地方官学生应有廪食特权。据《旧唐书》载,“旧例,两京国子监生二千余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学生,皆廪饲之。十五载,上都失守,此事废绝。乾元元年,以兵革未息,又诏罢州县学生,以俟丰岁”[2]924。从崇玄馆的设置可知,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以后,即至少从开元时期廪饲制度便已经在实行。乾元元年(758),为节省经费,唐肃宗诏罢州县学生的廪饲,可证州县官学生与中央官学生一样享有廪饲的特权。由于官廪有差,官学生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想法有时彼此会发生一些争执,长庆二年(822),祭酒韦乾度提及“旧例,每给付厨房,动多喧竞”[11]1 160-1 161,所谓厨房,分别指“食”和“宿”,从“旧例”可见,官学生由政府给付廪食已经成为惯例。此处的旧例也与前文所引的开元年间的旧例相呼应,可见此制在有唐一代始终保持。
唐后期战乱频仍,政府无力负担官学经费支出,一些州长官自筹费用以维持官学生的廪食制度。如元和年间,韩愈任潮州刺史时请修乡校,提出“刺史出己俸百千,以为举本,收其赢余,以给学生厨馔”[12],用自己的俸禄作为兴官学之本,所结盈余给官学生作为廪食。无独有偶,与韩愈同时期的道州刺史薛伯高在修复当地官学时,“立廪以周食,圃畦以毓蔬”[13]121,也能证明地方官学生由地方政府出资提供廪食。
3.住宿
唐代地方官学生的住宿也由政府提供。唐王朝建立初期,高祖就开始着手恢复官学。贞观五年(631),太宗数幸国学太学,“遂增筑学舍一千二百间”[11]633,学舍自官学建立初始就是官学制度的一部分,此后一直存在。如前文所引,长庆二年(822)的祭酒韦乾度在分配官廪时,所提的“厨房”指的便是“厨食”和“房舍”。地方官学除供给学生廪食之外,也为官学生解决住宿。开元年间的汴州刺史倪若水在任期间政治清明,发展官学,“增修孔子庙堂及州县学舍”[2]4 811,可以看出州县官学有地方官府修建的学舍。韦景骏在神龙年间任肥乡令,善治善能,在当地有口皆碑,10岁小儿赞其“比闻长老传说,县中廨宇、学堂、馆舍、堤桥并是明公遗迹”[14]67,这也能证实官学生享有住宿优待。
唐代的官学制度非常完备。为更好地管理生徒和维护官学的发展,唐政府对官学生制定了一系列学规,地方官学同样适用。
1.处罚规定
唐代对官学生的学习年限规定为“及其学九年,律生则六年”[11]634,对于9年期满而未学成者,唐政府规定,“不贡举者,并解追”[11]634,“九年学不成者,亦归之本州”[4]5 038,“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亦如之”[3]558-559。不论中央官学或地方官学,在完成规定官学内容之后,生徒们都要参加科举考试,如若不第,在学习期满以后便被解退。地方官学生“其从县向州者,年数下第,并须通计”[11]634。唯一例外的是,唐政府会酌情宽待服阕重仕者,他们不在计限范围内。
对于尚在官学但“不率教”的生徒,唐朝有另一套处罚标准。对于不堪教诲者,由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层层下移至州学,地方官学生仍不率教者,则“复本役,终身不齿”[2]4 018,对此《唐六典》中也有相关规定,“诸生有不率教者,则举而免之”。此外,还补充了生徒不率教的具体表现,如“假违程限及作乐、杂戏者亦同上,举而免之”[3]559,唯弹琴和习射不禁。
唐宪宗元和元年(806)四月,国子祭酒冯伉上奏再次细化对生徒的管理,“其有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樗蒱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脩法度有一于此,并请解退,又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请解退……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监,闻比来多改名却入,起今以后,如有此类,请退送法司,准式科处”[11]1 161,冯伉除重申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及第以外,还规定直接解退贪图享乐的不率教者。值得注意的是,此条奏疏提及有些人为了获得入学资格,会改名换姓伪造身份,想方设法重新获得学生的身份。冯伉建议,如再出现这种情况,官学内部不需处理,直接交由法司处置。
此外,还有一些不率教的表现也会受到当地官学和有司的严厉处罚。长庆二年(822)国子监祭洒奏,“如生徒无故喧竞者,仰馆子与业长,通状领过,知馆博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其中事有过误,众可容恕,监司自议科决,自有悖慢师长,强暴斗打,请牒府县锢身,递送乡贯”[11]1 161,即生徒在官学无故喧哗应按监司条例处分。更严重者如轻谩师长和在当地官学中打架斗殴,由当地有司关押并且直接退回原籍贯。可以看出,唐政府对于地方官学生的管理处罚比较严厉,体现了唐朝尊师崇儒的社会风气。
2.休假规定
唐代在官学中确立了休假制度,除每年的传统节日和祝日应休的假期以外,还对官学生徒规定:“旬给假一日……每岁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二百里外给程,其不率教及岁中违程满三十日,事故百日,缘亲病二百日,皆罢归。既罢,条其状下之属所,五品以上子孙送兵部,准荫配色。”[4]1 161官学生和在职官吏同样可以休旬假、田假和授衣假。旬假,每10日可以休1天,用作沐浴清洁和休闲放松,相当于现在学校的周末假;田假,每年的5月可以休15天,是农忙时节给官学生回家在田地里帮忙的时间;授衣假,时间为每年9月份,同样也是15天,是给官学生回家制备寒衣的假期。此外,还规定了官学生违假的处理,如果生徒逾假超过30天便解退,请事假超过百日或亲人病假超过200日的生徒亦罢归故里。这些规定只对低阶或无阶的生徒有效,五品以上官吏子孙如有违假则送兵部,按其门荫高低择其出路。
另外,也有学者在研究特定区域教育时关注到了地方官学生的丧葬假⑥,《唐贞观二十二年西州高昌县史□备牒为隆达等遭丧以替人入学事》[15]132-13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载:
1.]关替人孟须须
2.]
5.]收领,故牒
6.贞观廿二年六月廿三日史□备碟
7.尉卫 赟
此文书内容虽有残缺,但联系上下文仍可推断,地方县学生隆达家中遇丧,需要休丧假无法入学,可能是休假天数太久,为免被地方官学除名,或是担心荒废学业,在休丧假的日子里他请由孟须须代其入学。此篇文书下落有“高昌县之印”,是隆达向县长官申请批准此事的文书。可见,唐代地方官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遇家中丧期,允许找人代其入学,但必须经过地方长吏的批准。
唐代官学规定了学习期限,地方官学生徒在学习期限内和学习期满后有不同的出路选择。
唐代地方官学与中央官学之间有晋级衔接的关系。唐王朝建立初期,官学处于恢复阶段,地方士子与中央官学之间的互动关系便已经建立。武德七年(624),唐政府诏州县置学,要求各地吏民子弟“有识性明敏,志希学艺,亦具名申送,量其差品,并即配学”[2]916,同时提出有志深造和聪明机敏的州县吏民子弟可以进入中央官学。
开元时,唐政府建立了地方官学生晋级到中央官学的连贯体系。开元二十一年(733)敕,“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经已上,及未通经,精神通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选,所司简试,听入四门学,充俊士,即诸州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学者听”[11]634。地方有司每年都会举办一个选试,凡是州县官学中符合年龄和素质条件的优秀生徒,参加考试合格后都可以入中央官学的四门学,拥有俊士身份。
可以看出,唐代官学已经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结构,地方生徒可以通过铨试进入中央官学,但有一定条件限制,只有文化素养较高,有一定的学识基础,在地方官学中学有所成者才有机会进入四门学。这是因为中央官学对官阶背景要求较高,地方官学生徒大部分是低阶官吏子弟或庶民,通过开放四门学,吸收一定数量的地方优秀士子,既是政府巩固政治招揽人才的一种手段,也表现出唐王朝对各个阶层的开放性,体现了由魏晋到唐士族门阀势力影响力的降低。
唐代官学生徒学习的主要目的是科举及第走上仕途。因此,唐代地方官学生徒的最佳出路便是参加科举。据《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4]1 161每年仲冬,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都可以选送学有所成的优异生徒到尚书礼部参加考试。“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4]1 161生徒到尚书省以后,缴纳家状,登记自己的姓名、籍贯及互相合保,经户部审阅以后由考功员外郎主考。
唐代地方官学生可以升为四门学或直接参加科举考试,这是极少数优秀的生徒才有的机会,大多数的州县生徒在学习期满后都另择出路。魏晋南北朝以来,“官吏分途”日益突出,演变为区分社会阶层的重要门槛,士族出身的士子不愿意担当基层行政职务,而阶品不高和出身庶民的地方官学生在毕业后可以继续充当统治阶级与百姓之间的桥梁,平衡协调官与民之间的关系。中央官员的委派需要经过吏部的选任,地方吏员则不需要。如唐代地方官学生在学习期满以后仍未科举及第者,可由当地州县长官委派,释褐为官。武德年间便规定“诸州有明一经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属举送,具以名闻,有司试策,皆加叙用”[2]916,给有学识的地方士子提供了升为官吏的途径。此外,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中有载《唐西州都督府符为州学生牛某补职高昌县事》[16]395:
1.州学生牛[
2.右同前[
3.久闻请补[
4.与状同者[
5.高昌县主者[
(后缺)
此文书内容虽有残缺,但据残存文字推测可知,牛某为西州官学生,向州都督府上状文,请求补为高昌县某一职事,此文书是都督府给高昌县下达的政令,要求县政府批准此事。可以看出,唐代地方官学的士子虽未及第,但经过官学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基础,具备担任地方基层官吏的素质。科举及第的士子毕竟是少数,学习期满仍未考取功名的地方生徒,有机会经由州长吏委派充任当地吏员。
总体而言,唐代地方官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各个方面的规定都更加充实严密,官学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日趋完善。官学生介于官与民之间的预备官吏身份,使唐代官学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呈现一种特殊性,即官学始终为官僚政治服务,官学教育几乎等同于取士教育。对地方官学生入学资格的限制以及地方官学生所享有的经济特权,不仅是唐代等级制度的表现,也是唐朝从官学教育的角度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但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官学入学阶层条件的放宽也体现出唐代地方官学相较于前代的开放性,官学教育不再是门阀士族的贵族专属特权,而是扩大到了庶民阶层,体现了魏晋门阀士族影响力的降低和新晋庶族地主阶层的崛起。这种兼容并包的胸怀也是唐代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原因。此外,唐代官学制度还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关键的转折点,唐政府对地方官学生的管理不仅影响了当地社会阶层的流动,还奠定了后世官学的基础,官学发展到宋代时,对官学生的要求已经演变为重德智轻身份。唐代地方官学对官学生的管理制度也影响到了东南亚诸国官学的设置规定,成为诸国借鉴的典范。
注 释:
① 张羽琼《论唐代官学》,载于《贵州社会科学》1996年第五期,除介绍了唐代官学设置类型和制度措施之外,着重探讨了唐代官学的历史贡献。宋大川和王建军《中国教育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隋唐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中系统介绍了唐代官学的文教政策与管理制度。
② 宁欣《汉唐中央官学学生成分》(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3)——中国教育制度史研究)探究了唐代中央官学生的生源及变化。白松阁《唐代中央官学的学生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从唐政府对中央官学生的管理视角进行研究。
③ 韩凤山《唐宋官学制度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探讨了唐宋的官学设置制度,包括官学管理机构、师资力量的分配、学生制度、教学制度以及经费的来源等几个方面,涉及唐代地方官学生的内容较少。
④ 高明士《东亚教育圈形成史论》认为,官学生自汉至清始终是享受廪食和免徭役身份的特殊集团;韩国磐《科举制与衣冠户》认为唐代中央官学的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的学生都享有免课役的权利。
⑤ 韩凤山博士论文《唐宋官学制度研究》认为,唐代官学生的免课役有身份和范围的局限性,只限于中央官学,地方官学没有实施。彭丽华的《唐前期学生免课役研究》则指出唐代地方官学生也享有此项特权。笔者赞同彭丽华的观点。
⑥ 姚立新《唐代西州的官学》(《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一期),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关于西州教育的材料为线索,考察了西州教育的实施情况,认为唐代官学的休假制度中可能存在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