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陈文君
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机关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取得资质资格,对其发放证照或法定文书的行为。
“放管服”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和群众,要求各部门厘清行政权力,保留具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的行政权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创新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管举措,减少政府干预,将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解决。
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将行政审批改革作为切入口,行政审批是直接体现“放管服”改革成效的突出观察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
1.通过简政放权,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权力事项的责任主体,避免了事项的重复审批,精简了行政审批流程,但权力下放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权力下放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和规范,这就造成了权力承接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的法律基础缺失或冲突,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标准没有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承接部门审批标准存在差异。二是原有权力机关下放了一些边缘事项,但并没有下放实质性的项目,另外,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被下放后,实质上仍由原权利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操作和实质性审查,最终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2.放管结合的关键在于充分将放权和监管充分结合在一起,放归放,管归管,不以监管限制行政审批,降低了准入门槛,调动了市场活力。
但权力下放后,审批数量大幅增加,后期监管却往往人手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充分;加之原有的监管手段尚不能快速有效适应新行政审批形势——在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方面自由裁量权尚未得到充分行使,在法律法规不能涉及到的情况下监管创新力度仍不足,从而导致部分问题没有监管部门处理、或花费大量精力人手却难以做出更多的监管成效的情况。
3.优化服务是整个“放管服”改革中最为直接体现改革成效的关键,也是与行政审批工作联系最为紧密的步骤,目前大力推进的审批服务集中办理采用一窗式办理方式,使得一项业务在任一窗口均能受理,但由于权力承接机构承接的权力数量大、业务类型多,每一个综窗往往需要学习上百个事项,这就使得综合受理难以掌握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点,导致企业递交材料符合综合窗口要求后仍不符合审批后台的要求,增加企业办事次数,无法达到一窗式办理方式设计的提高效率的目的。
另外,还有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会采用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办理方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测评方式,因此无法完全保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在操作过程中程序规范、符合要求。
(1)简政放权方面:一是推进简政放权标准化工作开展,严格依法明确某项权力是否应当下放,依据法律下放到何种层级,下放之后是否会与现行文件规定冲突,如有需要的应调整相应的文件规定以适应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同时,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应明确审批标准和法律依据,将材料清单和审批流程标准化,在下放的过程中做好对接工作和业务指导。二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权力的下放不仅仅要看数量,也要看质量,权力下放后应当由权力承接部门全权负责审批工作的开展,而不是仍由原许可部门下定论。(2)放管结合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推进监管信用体系构建,设立企业红黑名单,建立事前诚信承诺、事中信用预警、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可以发挥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3)优化服务方面: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每一个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应至少掌握最基本的行政审批业务的常规工作流程和各个注意事项,确保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所需要整改的地方,定期对相关业务政策进行学习和巩固,以达到综合能力强、业务学习精的标准,从而减少企业办事的次数。此外,对于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应加强测评和考察,可以通过办事人员填写问卷、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的方式综合考量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服务效果。(4)此外,行政审批部门应深入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好并联审批工作。利用互联网发布行政审批业务的各类办理要求信息,大力开发网站和应用程序功能,使更多的行政审批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办理;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整合,深化审批程序改革,优化并联审批工作,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最大程度利用好大量权力集合在同一部门的优势,梳理承接的行政审批权力,让企业从以往的先办一种许可,再办另一种许可的办理方式,转变为各种许可同时进行办理,最后统一做出行政结果,以节省企业办理时间。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牢牢把握好行政审批工作这个抓手,不断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以此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