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立法形式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后,对该制度学术研究的重点逐渐从基础理论转向实务研究,把该制度与某类案件结合开展研究的成果日益增多,为类案办理如何适用该制度提供思路。[1]近些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法发[2013]12号)第1条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较广,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司法证明问题较为突出地集中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为行文方便,本文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指称这两个罪名。较为多发,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全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类型。因为受害主体、证据侦查、司法证明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特殊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少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所有刑事案件,遍及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②2019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虽然《意见》未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阶段,但也规定,“可以”适用非一律适用,从实践看,适用范围多为轻刑、普通案件,对重罪、涉黑案件的适用比例低,[2]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的个案或类案是否适用应具体分析。
儿童保护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应依法从严惩处此类案件。为明确类案办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定期还会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3]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是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从国家亲权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出发,在依法从严惩治态势和刑事政策指导下,犯罪人因而承受严厉惩治的现实命运①2018年6月23日在上海召开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上,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宋志军提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诉讼程序选择上要体现从严,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严格限制从宽的幅度,一般不适用缓刑并提高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幅度”。。犯罪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为获“从宽处罚”,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落脚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认罪认罚可能不会有明显从宽处罚效果,这必然制约认罪认罚积极性。
犯罪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李玫瑾教授称,“性犯罪与人的生理快乐有关,在人的早年若不对性加以教化,可能形成犯罪倾向,与盗窃一样,性犯罪再犯率很高②在2018年6月23日在上海召开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分析此类犯罪特点时提出。。”可见,性犯罪行为具有统一性、人格具有连续性,矫治困难,域外对性犯罪长期跟踪研究也表明,与普通犯罪相比,性犯罪再犯率更高。[4]性犯罪再犯率高,人身危险性大,犯罪人可能虚假认罪认罚以骗取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教育转化犯罪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节约司法资源。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被害人及家属难以谅解犯罪人,犯罪人认罪认罚时,不可避免会对其从宽处罚,易引发被害人的不理解,一定程度影响司法机关对制度的适用。
相比其他刑事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证据构造上的特点主要有:第一,隐蔽性较强,客观证据匮乏。此类犯罪地点比较隐蔽,不易察觉,案发的偶然性大,取证有时效性,若报案、证据提取不及时,犯罪人在被害人身体或衣物滞留的生物痕迹、伤痕等客观证据很难获取。第二,证据单一,证明力受限。此类案件物证少,人证少,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居多。第三,供证矛盾大,常形成“一对一”对垒模式。当事人仅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两方,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间常就性犯罪是否发生、发生的次数、发生的过程出现矛盾,甚至为“零口供”,易出现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构造模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一旦反复都将使案件侦办陷入困境。第四,未成年被害人的作证能力、陈述内容可信性易受质疑。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普遍观察、记忆能力差,理解不了实话意义,易受暗示,[5]若犯罪人拒不供认仅有被害人陈述的,因陈述内容存在瑕疵、取证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证据可采信,依据刑事印证规则难以认定犯罪人构罪。
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不认罪率较高,拒不供认、翻供、反复等情况时常出现。[6]此类案件证据构造特殊,有罪供述的口供显得尤其重要,犯罪人出于降低或逃避惩罚目的而虚假认罪认罚,区别真心悔过、人身危险性降低而认罪认罚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公平的同时提升诉讼效率,“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共识随司法实践推进逐渐形成。[7]侦查是刑事诉讼起始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期,相较于起诉、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而言,在侦查阶段以从宽处罚鼓励犯罪人在诉讼前端认罪认罚,能最大限度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案件事实、证据收集、司法证明的特殊性,存在上述适用困境,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稳定完整性直接制约诉讼进程,所以,此类案件侦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更具特殊性和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和“认罚”是“从宽”的两个要件和前提,“从宽”是“认罪”和“认罚”的结果①《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侦查阶段适用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上可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
1.侦查环节的“认罪”
“认罪”的标准有“认事说”、“认事+认罪说”和“认事+认罪+认罪名说”这三种标准的内涵和要求不同。“认事说”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简称“认事”。[8][9]“认事+认罪说”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同时承认构成犯罪。[10][11]“认事+认罪+认罪名说”指自愿如实供述、承认犯罪外,同意被指控的罪名②参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发布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效,法律适用平等性与公正性保障出发,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第一,认罪认罚的核心内涵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自首、坦白、当庭认罪一致,不论自首还是坦白均不以承认有罪或承认罪名为要件;当庭认罪也不必然承认罪名,所以,本质上“认罪”指“认事”,并且侦、诉、审要求一致。[12]208第二,犯罪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及如何惩罚需经过诉讼环节,由法院最终裁判,不受犯罪人认可罪名与否的影响。
2.侦查环节的“认罚”
根据可接受处罚的内容和程度差异,“认罚”的标准可概况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四种。最广义的认罚指接受包括民事赔偿和解在内的所有处罚。[8]广义的认罚指对可能刑罚的概括接受意思表示。[10]狭义的认罚指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接受法院所判刑罚。[13]最狭义的认罚指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并放弃上诉。[14]
认罚是犯罪人在认罪基础上对未来可能面临刑罚的积极态度表现,伴随侦、诉、审诉讼进程的推进,因诉讼进程的推进,犯罪人对认罚结果与幅度的期待变数趋小,对于可能受到惩罚的结果可接受程度越大。笔者认为,犯罪人认罚的主动意愿应该动态掌握,即在侦、诉、审环节应有不同的认罚标准。
侦查主要是收集、调取证据的过程,从事实和证据掌握情况上,相比起诉、审判阶段,侦查应属初步认定阶段,笔者认为,侦查环节“认罚”标准宜采广义处罚,即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概括意愿即视为认罚,起诉阶段的认罚则不仅同意接受处罚还包括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的认罚仅应指最狭义认罚,认罪认罚并放弃上诉。
3.侦查环节的“从宽”
学界对“从宽”处理的范围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认为从宽处罚仅指实体从宽,[12]217第二种认为从宽处罚包括实体与程序从宽两个维度,[15]笔者认可第二种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同时还保障犯罪人人权,对犯罪人减轻刑罚、免于起诉、依法撤销案件等实体层面的从宽固然是从宽,相对实体层面从宽,虽然因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降低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从快办理等措施不具最终效力,但显然也于犯罪人有利,应属“从宽”。司法实践中,侦查环节高认罪率是客观情况,甚至高达90%以上③据研究,在犯罪嫌疑人首次被讯问时,认罪率达70%以上,侦查终结后可达90.4%。可见,侦查环节高认罪率是客观情况。,[16]若变更强制措施、加快处理等程序从宽不是从宽处罚,那侦查阶段的从宽处罚仅限撤销案件,但撤销案件有严格的条件,如此显然会严重挫伤犯罪人在侦查阶段认罪积极性。所以从宽处罚包含实体与程序从宽两方面,侦查阶段的从宽主要包括不提请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意见等。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报案不及时,客观证据匮乏,供述反复、翻供,证据收集难度增大,司法资源消耗大,若能在侦查阶段让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可有效侦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推进诉讼进程。
1.有利于及时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人再犯率高,甚至对一名或几名被害人长时间持续实施性侵害,此类案件隐蔽性大、多数报案不及时,控告、报案等案件立案和侦查线索来源有限,应积极发掘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作为受案来源,此种线索的准确、可靠性更大。侦查环节以从宽为驱动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认罪,可以让相当一部分未被发现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尽早浮现。
2.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
刑事证据收集指侦查机关以合法方法与手段,发现、提取、固定证据的诉讼活动,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贯穿整个侦查活动始终。[17]侦查阶段以从宽激励认罪认罚可以降低收集证据的难度,通过犯罪嫌疑人稳定的口供便于全面收集证据,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使其全面供述案情,更好完善犯罪嫌疑人口供;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从认罪认罚的口供中查询客观证据线索,进一步查证、补充客观证据,也可以用口供来印证被害人陈述,这对于证据匮乏、“一对一”言词证据对垒证据格局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侦查机关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除收集证据外,积极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也是其重要任务,性侵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但多次、多人、多环节反复询问对被害人无疑是二次伤害,很多地方建立“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便是旨在询问被害人尽量减少二次伤害。[18]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因被害人的亲历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陈述成为重要证据,若在诉讼初始阶段就能固定被害人陈述,可以明显减少询问被害人的次数和环节,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对一”证据构造中,尽早完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间的相互印证、固定证据内容,就无必要再次询问被害人,很大程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价值与制度意义,笔者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出发,对此类案件侦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1.灵活适用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首先应转变侦查理念。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没有适用罪名限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适用。[19]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称《量刑意见》),量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展开,既考虑罪行轻重也考虑刑事责任大小,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属于刑事责任裁量要素,量刑不能脱离犯罪后表现这个要素,对认罪与不认罪应有所区别对待。第二,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那些性侵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恶劣、结果极其恶劣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予从宽处罚,如决定不变更强制措施等。另一方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但具体从宽幅度应有所差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把握从宽幅度,个案也得依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从宽对待,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2.不以从宽引诱或强求认罪认罚的促成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指控证据链条体系较薄弱,常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有罪供述意义重大,侦查人员可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攻克口供“难关”,在应用策略、嫌疑人心理防守等方面强化获取口供的谋略和方法,但应注意:第一,伴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细化,侦查人员获得有效口供更困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悔过、主动认罪,但自愿认罪也应具有事实与证据基础,不能以从宽引诱或强求而促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更不能报复未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否则可能面临冤假错案、司法责任追究等风险。第二,侦查人员应具备逆向思维。自愿认罪认罚可获从宽处罚,有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于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可谓“双赢”,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会选择适用。但不可否认,因儿童作证能力受限,易受误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难免有诬告伪造之嫌。[20]侦查人员明确告知认罪认罚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并声称有冤时,侦查人员不应一味认为是其心存侥幸、认罪态度差,而应凭借自身以往侦查经验,回顾本案已有案发事实与证据,进行各项证据间的印证,再次审视口供真实性以增强内心确信,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据规则是指证据的搜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包括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等。[21]侦查是获取事实与证据的关键环节,应当遵循证据规则,受证据规则约束。认罪认罚案件中,核心证据是口供,指控犯罪取决于口供的真实性。[22]如前所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自愿有罪供述对推进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类案件侦查更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证据规则,侦查机关在获取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降低案件证明责任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标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认罪认罚虽然可以快速获取有罪供述,但不可单纯将口供视为定案证据的全部具备。侦查人员在获得有罪供述后,还应对口供真实性和在案其他证据做实质审查,不能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从简程序而降低证明责任,以防此类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乃至法院审判环节,因犯罪人翻供、反复致使诉讼进程的中(终)止,更以防冤假错案出现。
2.口供补强规则的运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精简、提升效率、节省资源等功能,指控证据体系则需以口供为核心。[23]不过,“口供中心主义”一直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批评,在客观证据匮乏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罪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更受关注。笔者认为,口供补强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规则,可以对从宽驱动下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口供予以补强。
(1)遵循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口供补强规则①《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只有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必须有其他补强证据来补强口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若仅有有罪供述的口供无其他补强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有罪供认也不能仅根据口供作有罪认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还应就其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其他补强证据相互联系、判断,完成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而非照单全收,一认了之。
(2)加强补强和印证
核实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关键在于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达到有罪认定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侦查人员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对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予以比对、认定,不过,双方立场、背景、社会生活经验的差异大,陈述重点、视角不同,在证据的补强、印证中,可以遵循两点规则:第一,在未成年被害人正常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范围内,以被害人陈述作为犯罪事实真伪、案发细节认定的主要依据,被害人能力范围外的具体细节、手段、起因等则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补充。第二,有关案件侦破、案发等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和案发后被害人情绪、身体状况、嫌疑人表现等,在被害人无法详细陈述时,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主,被害人陈述为补充。
3.意见证据规则的运用
意见证据指对某事实结论以想象、推论、相信得来的证人证言部分②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2004):1683.。意见证据规则指不得将意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意见证据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不过司法实践中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早有规定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第2款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侦查中,言词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据真实、稳定的重要性也毋庸置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笔者认为,除证人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也常会包含大量意见,也应纳入意见证据规则约束。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当供述时出现诸如“可能、感觉、好像、应该……”等意见话语时,侦查人员应及时示意,让其在准确回忆基础后提供精确供述,扎实案件认定的证据基础。不过,被害人年幼,记忆与表达能力欠缺,提供意见陈述的可能性大,询问被害人时可在尽量精确的要求下允许存在部分意见。
有学者主张,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重点是规范讯问、增强讯问技巧和策略。[24]为更好履行取证职责,侦查机关除吸纳成熟办案方式、技巧外,还需探索完善新办案技巧。结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保障知情权与选择权
知情和选择权是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前提,侦查人员负有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和选择权。第一,及时告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最初接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口头或书面进行告权,并且每次提讯时均应再次告权。第二,充分保障选择权。犯罪嫌疑人在获取告知后,有一段心理自我斟酌、认罪悔罪的过程,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等不认罪率高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考虑时间及选择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告知书有值班律师陪同到场。第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反悔权。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再次提讯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近期会移送审查起诉,询问其是否更改选择,犯罪嫌疑人提出反悔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但应告知其反悔的后果,后果如不变更强制措施、不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理建议等。
2.借鉴庭前会议制度
于司法机关和被追诉人而言,认罪认罚可谓“双赢”,不过,双方信息透明是策略选择、互利共赢的前提。[25]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既可能是心存侥幸,很大方面也可能是信息资源不对称,无从知晓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而这会使犯罪嫌疑人居于选择的不平等地位。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庭前会议制度解决上述问题,庭前会议制度①《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开庭前为控辩双方搭建案件信息和证据交流平台,为后续庭审做好充分准备、更好提高诉讼效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侦查机关可以将本案其他客观证据,如痕迹的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拍摄画面等不易灭失的客观性证据,向犯罪嫌疑人提及或展示,使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其有罪证据情况及后续审判可能面临的结果有所预测,在此基础上侦查机关可以明示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得到的从宽处罚,以驱动其自愿认罪认罚。
1.保证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为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在已有技术与设备的保障下,侦查机关应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并保证完整和连续性,侦查完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将录音录像光盘随案移送以便检察机关审查,便捷程序的有效衔接。
2.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诉讼进程中最先“出场”的就是侦查阶段,为在性侵未成年案件中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效能,侦查机关应注意:第一,保障值班律师全覆盖,侦查机关可与司法行政部门会签向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的合作方案。第二,增强派驻值班律师的实效性,如选派执业经验丰富的值班律师派驻,尽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约见的值班律师具有代理性侵案件的执业经验,增强法律帮助的针对性。第三,尝试设立主动安排机制。侦查机关不仅要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条件许可时还可设立主动安排机制,方便值班律师及时参与到案件中。
3.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除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核查移送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外,应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具体既可以通过所接收的卷宗、文书,查看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核实外,还可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向其本人核实,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向值班律师核实认罪认罚的实际情况。
4.规范猥亵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中,办案人员不可避免需要向犯罪人解读、展示从宽处罚框架,需要对《量刑意见》常见犯罪的量刑有所掌握。《量刑意见》对强奸罪的量刑有明确规定但对猥亵犯罪尚无规定,近些年猥亵案件多发,为规范猥亵犯罪量刑,明确犯罪人可能受到处罚的预期,笔者建议应在《量刑意见》中规范猥亵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及家属情绪激动,信访风险大,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遵循政治、法律、社会“三效”统一的标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时注重对保护被害人权益,扩大被害人的参与,积极履行释法说理职责。第一,向被害方事先释明制度含义、价值,全面将案件事实与证据优缺点及风险点都展示出来,引导被害方客观公正认知该制度。第二,听取被害方对案件适用该制度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若被害方提出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合理要求时,侦查机关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转达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协调调解。第三,从被害人权益出发,主动或应请求为被害未成年人申请国家救助、心理辅导等帮助,尽可能维护被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