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科研经费的核算模式

2020-02-22 12:45胡爱花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政府会计制度

胡爱花

(中北大学,山西 太原 030051)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高等学校在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由于《政府会计制度》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即政府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这样高等学校将不再执行原有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这对科研经费的收入以及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的确认将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科研经费的核算模式进行分析,针对科研经费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政府会计制度》下科研经费的核算模式

《政府会计制度》下政府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于财务会计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账务处理的复杂程度明显提高,高等学校对科研经费的核算模式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一)科研收入的核算模式

1.预开发票的科研收入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当科研合同生效后提前预开发票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应作为“应收账款”进行核算,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当实际收到款项时,财务会计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政府会计制度》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预开发票的核算,更真实地反映了高等学校的债权,也使得科研事业收入得到了准确的核算。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科研收入核算。《政府会计制度》对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科研收入做了明确规定。当高等学校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预算会计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借记“资金结存”,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当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财务会计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政府会计制度》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弥补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核算中一次性直接确认收入而不考虑科研项目完成进度的不足。

3.对于科研合作经费的核算模式。《政府会计制度》下的高校科研合作经费,财务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学校在收到科研经费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学校作为分拨方向科研合作方拨出科研经费时,财务会计借记“预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预算会计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贷记“资金结存”。这种会计处理模式既对科研合作的经费部分进行了完整反映,又避免了科研收入的总体虚增。

(二)科研支出的核算模式

1.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原来执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虽然在原则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大部分高校并未严格执行。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要求,高等学校应对科研项目占用的房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科研成本更加完善和准确,为科研绩效评价提供坚实的基础。

2.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通过预提费用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预提费用规定,各类学校按规定从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时,财务会计按照提取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在预算会计中,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在关于高等学校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的补充规定中,高等学校从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时,除按照新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中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此补充规定明确可将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计入科研成本进行预提,使间接费用更加合理地分摊在各会计期间,使科研成本的核算更加合理。

二、《政府会计制度》下科研经费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合同进度的确定需要多方配合

《政府会计制度》下,财务会计要求科研经费按照合同进度来确认收入。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高等学校在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已经完成合同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即工作量法)、已经完成合同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即期限法)、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当合同进度的确定采用工作量法时,需要采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科研项目工作量进行合理测算,而不同的科研项目工作量的测量标准不尽相同,难以统一;采用期限法则需要以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作为支撑,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已完成合同的期限和合同总期限。由此可见,在确定科研合同进度时,除采用成本法时财务部门可自行计算确定外,采用其他两种方法都需要科研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的配合才可以完成。

(二)科研项目占用学校资产情况的确定需多部门协助

《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财务会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两类:一是用科研结余款项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使用学校用于教学和实验的固定资产。其中,使用学校用于教学和实验的固定资产进行科研项目开发是高校科研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这部分教学与科研共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需要在教学和科研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分配的前提是厘清科研使用固定资产的期限、数量及提供的工作量,这就需要科研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配合财务部门才能完成。

(三)核算难度加大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收到科研经费款项时,财务会计通过“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按照科研合作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在确认科研收入时再从“预收账款”转出。而高等学校对科研项目核算时都是分项目进行的。这种“部门加项目”的科研核算方式,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对于科研任务较重以及科研项目数量较多的高校来说,这种科研核算方式必须有财务信息化的支持才可以完成。此外,由于政府会计制度在同一核算体系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核算,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时是否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以及何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核算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政府会计制度》的执行仅依靠财务部门是很难顺利进行的,诸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需要厘清科研项目使用房屋及设备情况进行合理分摊,这需要资产管理部门和院系的通力配合。科研合同执行情况则需要科技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其合同执行的详细情况。只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财务部门才能准确地确认科研收入,精准地计算科研支出,保证科研经费核算的准确性。

(二)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政府会计制度》下科研经费采取的“部门加预算”的核算方式需要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强力支撑。由于实行“双分录”核算,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是否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就需要财务人员精准地进行判断,而仅依靠人工判断难免会出现疏漏或错误,这就要求财务部门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通过财务系统提前设置好预算分录的自动处理,及时、准确地生成预算分录,并自动进行系统校正,从而减少预算分录的遗漏和错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会计处理原则、会计核算方法都发生了较大改变,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掌握《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核算模式,提高工作能力,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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