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下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发展的三方演化博弈分析

2020-01-25 16:09刘新民孙向彦吴士健
商业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转移支付

刘新民 孙向彦 吴士健

内容提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必须保证众创资本的充裕和安全,而政府监管、扶持和金融资本支持便是保证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健康运行的关键。为构建行之有效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并借助MATLAB仿真分析,从政府治理视角探讨了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参数、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以及监管技术提升策略对系统演化轨迹的影响机理。研究发现: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系统演化存在显著影响,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对系统演化的影响最为显著,与此同时,政府需警惕众创平台履职意愿较高情境下众创平台违规挪用资本的风险。就推动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健康发展而言,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政府对违规众创平台进行惩罚、政府对众创平台进行补贴,效果依次降低。当政府监管技术提升到可以实现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程度时,没有必要一味地追加监管技术研发投入,否则规制效果提升不佳且浪费财政。设计的罚金转移支付机制,不仅缓解了众创平台不履职风险,同时提升了金融机构参与众创平台融资的积极性。

关键词: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政府治理视角;三方演化博弈;转移支付

中图分类号:F272;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20)11-0114-11

收稿日期:2020-08-12

作者简介:刘新民(1965-),男,山东莒南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组织治理与竞争;孙向彦(1990-),本文通讯作者,男,山东东平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决策理论与优化;吴士健(1977-),男,山东齐河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工学博士,研究方向:创新与创业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37111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ZR2019MG030;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编号:SDKDYC190113。

一、引言

为缓解中小创企业发展的融资约束,以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大型企业筹建了商业模式各异的众筹平台[1],但不断涌现的暴雷事件给大众投资者敲响了警钟[2],而众创平台的出现为缓解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众创平台(亦或称“众创空间”)是新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众创平台通过整合资本、技术、管理等社会网络资源,服务于中小创企业的发展,实现自身价值[3]。相较于中小创企业单打独斗式的运营模式,中小创企业在众创平台中孵化成长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资源(融资服务、技术支持、管理培训、信用背书)和发展空间,降低各类搜寻成本。但是,众创平台不仅存在非理性行为,其发展过程也会受到有限资本的约束,且掌握大量信息资源的众创平台在金融资本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挪用金融投资,以及骗取政府补贴等风险[4]。因此,政府规制是解决企业运营过程中道德风险问题的重要基础[5],政府可以直接通过国家权力进行行政干预,打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6]。我国政府已经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参与到了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建设过程当中[7],但是仍然可以发现,金融機构和众创平台间的互不信任、发展协同度低[8]、骗贷骗补[9]等问题依然严峻。因此,有必要在政府规制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Financing Ecosystem of Mass Innovation,“FEMI”),防范众创平台道德风险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众创平台融资,推动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服务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基于此,本研究试图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政府、金融机构、众创平台间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将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概念[10]引入模型设计,并设计罚金转移支付机制,刻画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现实情境中的演化轨迹;从政府治理视域,探讨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参数、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以及技术提升策略对系统演化轨迹的影响机理。

二、模型假设与构建

(一)问题描述

众创融资生态系统中,众创平台在机会主义行为驱使下,存在违规挪用资本、瞒报资本用途和不尽职服务创业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将之归结为众创平台“不履职”;相应的,当众创平台正当利用金融机构投资、服务创业企业群体时,称之为众创平台“履职”。信息不对称情境下,出于资本安全考虑,金融机构有权选择是否对众创平台的融资活动进行投资。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在消极规制过程中,政府单纯地依靠财政补贴,降低众创平台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众创平台融资活动;在积极规制过程中,政府除了采取补贴政策外,将对众创平台违规行为进行审查监管,如果查处到众创平台违规行为,将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向金融机构进行转移支付,打击众创平台违规行为,打消金融机构对资本安全的后顾之忧。

(二)模型假设

为构建行之有效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在防范众创平台违规风险的同时,促使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到众创平台融资活动中,探讨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以及技术提升策略、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对三方参与主体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机理,不失一般性,有如下模型假设:

假设1:政府、众创平台、金融机构与外部环境构成一个完整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三方参与主体均为有限理性个体。记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投资的概率、众创平台履职的概率、政府积极规制的概率分别为x、y、z,且x,y,z∈0,1,均为时间t的函数;记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分别为x0、y0、z0,代表初始时刻金融机构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意愿。

假设2:金融机构支持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发展,向众创平台注资H,将得到政府补贴,补贴额度为I,补贴力度为δ,实际补贴额为δI;金融机构选择不向众创平台投资时,该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可换算为保留收益mH。

假设3:众创平台将金融机构投资用于创新、创业服务,履行众创职责时,众创平台需要支付履职成本c,但政府将通过财税政策向众创平台发放补贴,补贴额度为G,补贴力度为σ,实际补贴额为σG。众创平台将金融机构投资用于创新、创业服务可以获得利润kH,除保留ξ2比例外,将向金融机构支付分红1-ξ2kH或ξ1kH,ξ1+ξ2=1;若众创平台不履职,隐瞒金融资本用途,将之违规用于非众创投资,牟取私利,众创平台可以获得不正当收益1+hkH,其中,h为众创平台违规投资相对于众创服务投资多获得的资本收益;当政府积极规制时,对众创平台运营进行监管,政府将发现众创平台违规运营问题,并处以罚款αF,其中α为惩罚力度;此处,本研究针对众创平台违规经营,设置没收分配机制,政府将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没收后,联同罚金一并向金融机构进行部分转移支付,支付比例为λ。

假设4:政府消极规制时,若金融机构不向众创平台投资,众创平台就不存在违规挪用资本的问题,政府除了向众创平台发放补贴外,也就不存在其他损失;若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投资,(1)众创平台履职时,政府得到感知收益(社会福利的增加、创新创业水平的提升)S1,(2)众创平台不履职时,政府认为金融资本被浪费,感知损失为R1。

假设5:政府积极规制时,若金融机构不向众创平台投资,虽然众创平台不存在违规挪用资本问题,但对于积极规制的政府而言,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构建缺乏资本的支持举步维艰,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将感知到损失T;若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投资,(1)众创平台履职时,政府得到感知收益S2(S2>S1),(2)众创平台不履职时,政府对众创平台违规运营进行惩罚,对其他相关企业运营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众创平台违规毕竟会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建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因此,假定政府感知损失为R2(R2

假设1-5中的相关参数及含义如表1所示。

情形2(δI+ξ1kH

情形3(δI+ξ1kH>mH∩δI

四、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演化仿真

现实情境中,政府通常通过对金融机构以及众创平台进行扶持和补贴①,降低二者在众创活动中的运营成本,通过提升自身监管技术和对众创平台违规运营进行打击,提升众创融资生态系统运行的稳健性。因此,为了更加直观地刻画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技术提升策略、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以及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机理,基于所构建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中三方参与主体演化博弈模型,本研究利用MATLAB仿真分析软件编制相应三方参与主体演化博弈仿真程序,通过对非讨论参数的固定来分析待研究参数的变化对三方参与主体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

(一)参数设置

众创平台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而规避众创平台违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众创平台融资活动,保证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便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监管。参考刘新民等[12]、曲薪池等[13]学者在企业碳排放演化博弈分析和创新生态系统演化博弈分析中关于系統初值的设定方法,将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设定为低、中、高三个等级,即x0,y0,z0=Ω0.2,0.5,0.8;为了更好地对比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对系统演化轨迹的影响,探讨行政规制策略采用的优先级,故将政府对参与众创平台融资的金融机构的补贴额度、政府对履行创新创业服务职责的众创平台的补贴额度、政府对违规挪用资本的众创平台的惩罚额度统一设定为G=I=F=5;为满足假设5中的基本条件,保证不同情境下的政府感知收益的逻辑关系,设置参与S2=6、S1=4、R2=1、R1=2、c=T=1;此外,记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为H=10、金融机构保留收益系数m=0.5、众创平台履职时收益共享比例ξ2=0.5、众创平台履职时系统收益系数k=0.6、政府向金融机构转移支付的罚金比例λ=0.6;其他可变待讨论参数的设置将在下文仿真分析中具体给出。

(二)仿真分析

基于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博弈模型与离散化后的MATLAB仿真结果,分别对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以及技术提升策略、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对系统演化的影响进行讨论。

1.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

固定其他参数(b=0.03、σ=δ=α=0.5、h=-0.2),取x0,y0,z0∈Ω0.2,0.5,0.8分别对应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低中高水平。因此,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分别如图1-图3所示。

(1)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金融机构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由图1可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高,均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但影响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由图1a可知,在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中等水平(z0=0.5)条件下,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处于较低水平(x0=0.2),金融机构的行为策略均向不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的提升仅降低了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不投資方向演化的速度;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处于中高水平(x0=0.5&0.8),金融机构的行为策略均向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对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速度的影响差异较小。对比图1a结论,由图1b可知,相较于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对金融机构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对金融机构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更加显著,可以看出,当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分别处于不同水平时,金融机构行为策略的演化方向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在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过程中,研判政府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运行的规制态度比考察众创平台信誉更加至关重要。

根据图1a和图1b对比结果,为鼓励金融机构向亟须资本的众创平台提供创业资本,进而撬动民间资本参与大众创业,在当前众创融资环境下,政府所需要做的不仅仅是通过指标设置、中期考核等方式来约束、迫使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注资;亦不是“瘸子里面选将军”,一味提高众创准入门槛;而是需要首先提高积极规制的主动性,通过监管,在众创活动中树立政府威信,进而促使众创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相信市场,相信政府,培育健康的众创融资环境。

(2)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众创平台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由图2可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提高,均有利于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其中,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和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对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较为显著,而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对自身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效果虽存在一定差异,但影响不大。就直观区别而言:相较于图2a中,在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处于中等水平且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处于较高水平(z0=0.5&y0=0.8)的条件下,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较低(x0=0.2),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不履职方向演化;而在图2b中,当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处于中等水平且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处于较高水平(x0=0.5&y0=0.8)时,若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较低(z0=0.2),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

在现实众创市场活动中,我们将众创平台发展困难、资本紧张等问题统统归结为众创平台自身的问题,如信用低、融资能力不足等,但是,根据图2所示结果可以发现,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演化虽然受到自身初始意愿的影响,但是,金融机构和政府初始意愿对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更加显著。此处,政府如果想要促使众创平台履行自身职责,规避众创平台资本挪用等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必要一味地提升众创准入门槛,而是需要提升金融机构投资众创平台的初始意愿和政府在众创活动中的公信力和监管力度。其结论与图1得到的结论启示一致。

(3)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政府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由图3可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变化,均对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演化方向存在显著影响,但影响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由图3a和图3b均可得到,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增加,提升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概率,同时,由图3a可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的增加,亦提升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概率;但与之不同的是,由图3b可知,当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处于中高水平(z0=0.5&0.8)时,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的增加,降低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概率,而当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处于较低水平(z0=0.2)时,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的增加,提升了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概率。

图3结论反映出,随着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投资意向的增加,政府必须加强对众创活动的监管,防范众创平台擅自挪用创业资本可能导致的风险;当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处于中高水平时,随着众创平台挪用创业资本可能性的降低,政府可适当放松监管,而当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处于较低水平时,尽管众创平台挪用创业资本可能性较低,政府也必须主动加强监管,防范部分众创平台趁机挪用创业资本的风险,也就是说,越是众创融资市场欣欣向荣,政府就越必须警惕潜在的资本挪用风险。

2.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平台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

固定其他参数(b=0.03、h=-0.2、δ=α=0.5),除设置三方参与主体可调节的初始意愿参数外,取σ∈Ω0.1,0.5,0.9分别对应政府对众创平台补贴力度的低中高水平。因此,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平台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如图4所示。

其中,由图4a可知,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的增加,显著提升了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的概率;政府对众创平台补贴力度的提高,亦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不投资方向演化的速度,提升金融机构向投资方向演化的概率,但影响效果不显著。由图4b可知,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的增加对提升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的影响不显著,与图2所示结论一致;政府对众创平台补贴力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但影响效果不显著。通常来讲,成本的增加将致使决策主体努力降低成本支出的可能性,但不同的是,由图4c可知,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增加和政府对众创平台补贴力度的提高,均有利于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这可能是在政府向众创平台提供补贴后,政府更倾向于加强对众创活动的监管,以防范众创平台套取政府补贴的问题发生。

3.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和政府对金融机构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

固定其他参数(b=0.03、h=-0.2、σ=α=0.5),除设置三方参与主体可调节的初始意愿参数外,取δ∈Ω0.1,0.5,0.9分别对应政府对金融机构补贴力度的低中高水平。因此,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和政府对金融机构补贴力度同时变化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如图5所示。

其中,由图5a可知,政府对金融机构补贴力度的提高,显著提升了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的概率和演化的速度,对比图4a可以发现,相较于政府对众创平台进行补贴,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更有益于促使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提供融资服务;同时,由图5b可知,政府对金融机构补贴力度的提高,亦显著提升了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概率和演化的速度,同样,对比图4b可以发现,相较于政府对众创平台进行补贴,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也更有益于促使众创平台履行职责,防范资本挪用风险;结合图5c中政府行为策略演化轨迹,图5a和图5c所示结论是由于政府对金融机构补贴促使了金融机构投资概率提高和政府积极规制概率提高,进而促使众创平台提升了履职概率所致。鉴于仿真分析的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中已经对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进行了讨论,且结论一致,因此,此处不再重复讨论。

4.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平台惩罚力度同时变化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

固定其他参数(b=0.03、h=-0.2、σ=α=0.5),取α∈Ω0.1,0.5,0.9分别对应政府对众创平台不履职行为惩罚力度的低中高水平。因此,三方參与主体初始意愿和政府对众创平台不履职行为惩罚力度同时变化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如图6所示。

由图6三幅子图可知,政府对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款项惩罚力度的提高,对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均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对比图4和图5可以发现,相较于政府对众创平台进行补贴,政府对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款项进行惩罚,对促使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作用略强;相较于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政府对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款项进行惩罚,对促使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作用略弱。由图4-图6所示结论可知,为培育健康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在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中,政府采用的优先级为:(1)对参与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金融机构加大补贴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向众创平台投资积极性;(2)对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款项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创业资本流向创业企业,防止众创平台弄虚作假,将创业资本用于非创业投资;(3)辅之以一定额度的平台运营补贴,降低众创平台运营成本,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财政浪费。

5.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

固定其他参数(h=-0.2、σ=δ=α=0.5),取b∈Ω0.01,0.03,0.05,0.07,代表政府采取积极规制策略时的规制成本系数。因此,政府采取积极规制策略时的规制成本系数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如图7所示。

由图7a可知,当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分别为0.01-0.05时,金融机构的行为策略均向投资方向演化,且演化速度无明显差异;当政府积极规制成本上涨到0.07时,金融机构的行为策略快速向不投资方向演化。由图7b可知,当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分别为0.01-0.05时,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均向履职方向演化,但当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为0.05时,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的速度显著下降;当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上涨到0.07时,众创平台的行为策略快速向不履职方向演化。由图7c可知,随着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的增加,政府行为策略由向积极规制演化逐渐转变为向消极规制演化。可以发现,随着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的增加,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投资有机可乘,金融机构对政府规制信心和众创平台履职信心不足;同时还可以发现,由于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代表的是政府积极规制技术水平,随着政府积极规制技术的改进,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降低,但是,技术的改进往往意味着耗费的研发投入增加,尤其是当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时,技术的每一丝进步都意味着巨大的投入,因此,政府将积极规制成本系数降低到0.03时,没有必要一味地追求技术升级,该结论验证了现实生活中的政府规制手段为什么往往是相对稳定的。

6.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对众创融资生态系统演化的影响

固定其他参数(b=0.03、σ=δ=α=0.5),取h∈Ω-0.5,-0.3,-0.1,代表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投资时相对履职时收益的增加水平。因此,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对金融机构、众创平台、政府的行为策略演化轨迹的影响如图8所示。由图8中的三幅子图可知,随着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投资时相对履职时收益水平的增加,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的概率一致单调递增。可以发现,虽然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的增加可能刺激众创平台不履职行为,但是,通过设计政府没收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投资所得,并向金融机构进行部分转移支付机制,可以克服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增加所导致的众创平台不履职风险,亦有助于保障金融机构的资本安全,为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五、结论与启示

由于众创平台的运营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且政府监管是防范众创平台违规挪用金融资本的重要手段,因此本研究构建了众创融资生态系统中三方参与主体间的行为策略演化博弈模型,假定三方参与主体均为有限理性个体,通过将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以及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没收机制引入模型设计,探讨了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以及技术提升策略、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对三方参与主体行为策略演化的影响机理。

研究发现:(1)三方参与主体初始意愿均对系统演化的方向和速度产生影响,但是,众创平台初始意愿对众创平台自身行为策略的演化影响较小;与此同时还发现,相较于金融机构和众创平台初始意愿对众创系统演化的影响,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即政府初始监管意愿的提高更能有效推动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2)整体上,金融机构初始投资意愿、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的增加,可以促使金融机构行为策略向投资方向演化、众创平台行为策略向履职方向演化、政府行为策略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但是,当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较高,且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较低的情境下,政府行为策略亦向积极规制方向演化。(3)對政府三类行政规制策略,依照对推动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影响效果从高到底排序,依次有:政府对参与众创平台融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政府对众创平台违规挪用投资款项进行惩罚、政府对众创平台进行补贴。(4)随着政府监管技术的进步,当政府积极规制成本系数降低到0.03时,即可实现众创融资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政府没有必要一味地加大监管技术研发,追求监管成本系数的不断降低。(5)罚金转移支付机制,不仅可以提升金融机构参与众创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克服众创平台不正当收益水平增加所导致的众创平台不履职风险。

为促使众创平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行之有效的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有如下启示:(1)为防范众创平台违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众创平台融资,政府无需一味地提升众创平台准入门槛,而是应当通过积极监管,培育健康的众创生态环境[14]。此外,政府可以通过指标设计、中期考核等方式,迫使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众创平台融资活动。(2)当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市场宽松、一片欣欣向荣时,众创平台初始履职意愿较高,且政府积极规制初始意愿较低,政府必须警惕潜在的众创平台违规风险,主动加强市场监管。(3)政府应在众创融资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有限的财政应首先用于提高对参与众创平台融资的金融机构补贴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活动的积极性;然后对众创平台辅之以必要的财税补贴,降低众创平台运营成本和风险[15]。(4)政府应有限度地提升监管技术,但没有必要过度地浪费有限的财政,投入到监管技术研发。政府可以通过引入科研院所、高校参与技术研发,降低监管技术研发成本。(5)有必要对众创平台违规挪用资本所得进行没收,并向金融机构进行转移支付,既能提升政府监管的积极性和众创平台履行众创服务职责的可能性,又可一定程度上打消金融机构对投资安全的后顾之忧。

注释:

① http://xxgk.beihai.gov.cn/bhsrlzyhshbzj/tzgg_84454/201910/t20191025_2069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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