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彬 李国平
摘要中央政府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级政府提供转移支付是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与生态效益的区域错配问题的重要措施。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实质上体现了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和作为代理人的县级政府签订一个长期的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契约。中央政府可以依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的努力程度和生态环境的质量状况对县级政府进行考核和奖罚,以激励县级政府对生态保护投入更多的努力。文章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为例,通过引入上一期的生态效益产出,构建了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生态保护的动态委托代理模型,对生态保护中的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行为选择进行理论分析,求出县级政府的最优努力程度、中央政府的最优激励支付比率和相应的生态效益产出水平。理论分析结果表明:一是转移支付能够有效激励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努力,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二是县级政府风险规避程度的增加提高了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努力投入,同样能够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三是中央政府应重视对县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激励,制定合理的激励方式和激励水平,将生态效益产出和生态环境质量统一纳入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政绩考核体系中。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了三个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激励考核与监督机制;二是增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政府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县级政府财政收入;三是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明确县级政府社会福利包含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两部分,并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比重。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成果的巩固及持续推进,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动态委托代理模型;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10-0125-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10017
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按开发内容将我国国土空间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求把生态产品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确立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与生态效益的区域错配问题,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成本由当地政府承担,而生态效益却由全体公民享有;另一方面,作为重点保护和禁限开发的区域,其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机会因需服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体功能目标而受到限制,这给当地带来了保护成本和地区的发展损失,如果不对这些地区的发展损失和保护成本进行补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就难以得到保护特别是永久的保护。政府补偿是中国现阶段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指出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约780亿元,累计约2 500亿元。
为解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成本和生态效益及区域利益错配问题,财政部发布和改进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级政府进行补助的办法,以激励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国际经验也表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内部化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利益溢出的恰当工具,到目前为止,巴西、德国和葡萄牙等多个国家已实施了生态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偿保护区地方政府的保护成本,其实施方式是根据保护区具体状况和地方政府发展状况,规定从相应地区企业和居民应缴税收中直接减免用于生态保护的部分,或者将保护单位的生态指标纳入财政分配的指标中[1-3]。
现阶段对生态补偿方式的研究最明显趋势就是对信息问题的关注,采用激励机制即契约设计方式解决生态补偿的低效率问题已成为生态、资源、环境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诸多领域的研究热点[4-6],国外学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也表明设计生态补偿契约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率的最有效方法[7-8]。国外生态补偿契约的研究更多的是关于政府与私人地主、私人地主和农户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以及生态补偿问题的讨论[9-12],没有涉及到政府间的生态补偿契约研究,而国内方面对生态补偿契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是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及其扩展形式对此进行讨论,缺乏更加严密和深入的分析[13]。此外,到现阶段为至,国内外研究文献中还未发现从动态视角对生态补偿契约进行讨论的文献,现有研究都是基于一期的生态补偿委托代理激励机制的静态分析。这为本文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生态补偿契约的空间,而采用动态委托代理模型研究生态补偿契约设计问题也是本文的一个重要创新点。本文研究不仅有利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成果的巩固及持续推进,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1转移支付动态委托代理模型构建
通过对《办法》解读可以发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级政府提供生态补偿以激励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投入,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签订一个长期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契约,依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的努力程度和生态环境的质量状况对县级政府进行考核和奖罚,以及给予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条件和方式。因此,假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委托代理模型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为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县级政府根据生态补偿契约规定选择自己的最佳行为,而中央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行为进行考核和奖罚。在信息状况方面,中央政府不能准确掌握县级政府的支付函数、行为选择等相关信息,更不能观测到县级政府的实际努力程度,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时,在生态补偿契约执行期间,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的努力程度、生态资源状况和一些其他的随机事件共同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生态效益产出,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都是在客观条件约束下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由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中央政府无法确定生态效益产出的变化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县级政府的努力程度引起的,但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观察各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来了解该期的生态效益产出水平,并依据已签订好的生态补偿契约向县级政府支付奖励性报酬。
1.1生态补偿契约中的基本函数关系式
1.1.1生态效益产出的线性函数式
假设t时期的生态效益产出yt是由t时期的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努力程度et、原有生态环境质量bt以及当期的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如降雨量、气温等生态因子共同决定的,它们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为:
yt=α×et+β×bt+μ
其中,α、β是县级政府努力程度和生态资源质量对生态效益产出的影响系数,μ代表生态效益产出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假设其服从正态分布,且E(μ)=0,Var(μ)=σ2,方差σ2较大则表明生态效益产出波动较大,假定生态补偿契约签订期初的生态资源质量bo是不受现任县级政府行为影响的常量,而其后的生态资源质量与县级政府上一期的生态保护行为直接相关,即存在bt=bt(at-1)。
1.1.2生态补偿契约的线性函数式
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契约,为激励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行为,中央政府给予县级政府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假设规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为w,w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转移支付s,这一部分支付与生态效益产出y无关;而另一部分是激励性转移支付,也叫生态产出或者效益支付,直接与生态效益产出y挂钩,生态效益产出越大,激励转移支付越大,这个也可以视为中央政府与县级政府生态效益产出的分享比例,分享比例系数为φ。假定固定转移支付s和激励转移支付比例系数φ在生态补偿契约执行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因此,生态补偿契约的线性函数式为:
wt=s+φyt
该线性契约形式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生态效益产出的每一个变化都会引起生态补偿转移支付φ倍的变化(Δwt=φ·Δyt)。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契约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的固定转移支付s和激励转移支付系数φ,这两个变量是由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协商确定的,但在现实中基本上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确定的。
1.1.3中央政府的收益函数式
中央政府作为生态资源的所有者,自然占用生态效益产出,但会按照契约规定支付县级政府转移支付,因此,中央政府在t时期获得的净效益πt就是该时期生态效益产出yt减去支付给县级政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wt,也即存在:
πt=yt-wt=yt-(s+φyt)
=-s+(1-φ)(αet+βbt+μ)
1.1.4县级政府的收益函数式
县级政府为获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w,必须付出生态保护努力以有效地保护生态资源,而这种努力是需要成本的,记为c,假定c=c(a),成本c是保护努力a的增函数,且存在c′(a)>0,c″(a)>0,这表示随着县级政府努力程度越高,生态保护的成本越大,并且生态保护成本递增。如果县级政府不采取任何生态保护努力即a=0,则成本为c(0)=0。县级政府的收益qt等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减去生态保护成本,即为:
qt=wt-ct=[s+φ(αet+βbt+μ)]-c(at)
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的生态补偿契约签订之后,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成本c(at)对于其自身而言是不存在不确定性的,县级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生态保护努力程度at,引起生态保护成本c(at)的变化,也就是说县级政府可以根据生态补偿契约选择最优的生态保护程度a以提高自己的效益水平。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线性契约函数wt=s+φyt中,s的变动不会引起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努力程度a的变化,而激励支付比例φ的变化会导致同样生态效益产出状况下县级政府的生态补偿不同,因此其必然会引起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努力程度a的变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激励支付比例φ增加,会激励县级政府更加努力的保护生态环境,也即a增加,因此,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努力程度a是激励支付比例φ的增函数,即存在:a=a(φ),a′(φ)>0。
1.2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效用函数的确定
委托代理主体对于风险的不同态度在契约关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的风险态度不同决定了各自的效用函数形式,而在不同的效用函数条件下契约所规定的各种约束条件会引导他们采取不同的行为。本文这里遵循信息经济学的经典假设,假定中央政府为风险中性者,县级政府为风险规避者。
1.2.1风险中性的中央政府效用函数
在风险中性的假设条件下,中央政府收益效用的期望值与期望收益的效用值相等,也即存在E(u(πt))=u(E(πt))。同时由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数是一个单调递增的线性函数设定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等价于期望收益最大化。因此,在生态补偿契约执行期间,中央政府各个时期加总收益的期望效用最大化(Maxs,φE[U(∑πt)])等价于中央政府收益期望值加总的最大化(Maxs,φE(∑πt))。
由中央政府的收益函数可得:Eπt=-s+(1-φ)(αet+βbt),因此中央政府的最优行为选择要满足:
Maxs,φE[(1-φ)(αat+βbt)-s]
1.2.2风险规避的县级政府效用函数
在风险规避假设条件下,有限理性的县级政府追求的并不是生态效益产出的最大化,而是生态效益产出带来的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县级政府会选择适当的生态保护努力程度at以实现期望效用的最大化。由于随机变量μ服从正态分布即:μ~N(0,σ2),所以可以得到县级政府收益的期望和方差分别为:E(qt)=s+φ(αet+βbt)-c(at)
Var(qt)=φ2σ2
假设县级政府具有绝对不变风险规避系数的效用函数,效用函数形式为u(qt)=-e-ρqt,ρ为县级政府绝对风险规避程度系数,县级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Eu=-E(e-ρqt)=-e-ρ[Eqt-12ρVar(qt)]
县级政府的目标是期望效用的最大化,由确定性等价收入(Certainty Equivalent,CE)的定义可知:Eu=u(CE),因此最大化县级政府的期望效用等价于最大化确定性等价值。
县级政府的确定性等价值可以表示为:
CE=E(qt)-ρVar(qt)/2
将上面生态效益产出的随机影响变量μ的期望和方差Var(qt)带入上式,可得在t时期县级政府最优生态资源保护努力选择at·(φ)时的确定性等价值为:
CEt(s,φ)=s+φαat·(φ)+φβbt(at-1·(φ))-
c(at·(φ))-ρφ2σ2/2
此外,县级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契约的参与约束是其期望效用不低于保留效用,而我国现阶段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实施都是强制性的,但也必然要满足县级政府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文在这里假设县级政府的参与约束自动满足,不再讨论。
1.3生态补偿契约的基本结构式及求解
生态补偿契约是由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的最优行为选择组成的,在给定对方行为选择的条件下,自己的选择是针对对方行为选择的最优选择,在对方行为选择不改变的情况下,自己也不会单方面改变选择,此时生态补偿契约就会自动实现并形成一种稳定的策略均衡。具体来说,生态补偿要保持稳定均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行为能够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二是中央政府的效用尽可能的高;三是二者各自效用的加权要尽可能的大。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中央政府如何完善生态补偿契约的激励机制问题,因此本文将集中研究中央政府应采取何种措施激励和引导县级政府的行为选择,在县级政府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最大化自身效用。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契约的制定和执行规定,中央政府具有先发优势,可以审时度势地决定生态补偿契约的形式,也就是说中央政府能够决定县级政府获得的固定转移支付s和激励转移支付比例φ,这直接决定了县级政府生态保护的期望收益,县级政府据此决定自己的生态保护的努力程度a以最大化期望收益。所以,中央政府要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必须考虑自己的措施对县级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要满足县级政府的激励相容条件和参与约束条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契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表述为中央政府如何在县级政府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的制约下实现自己期望效用的最大化,该委托代理契约的基本结构可以表述为:
其中,rt表示t时期的贴现系数,0 2模型求解及分析 2.1模型求解 2.2模型分析结论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资源补偿机制的核心在于中央政府与县级政府的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要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县级政府的行为。而转移支付激励机制就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对县级政府的激励与监督,着重解决二者之间关于生态补偿的委托代理问题,有效的生态补偿激励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保证县级政府从中央政府的利益出发,合理利用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去保护生态资源,因此,合理的报酬支付制度和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的建立成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上述分析和模型求解,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模型分析结论: 结论1长效和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显著提高县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努力,带来更多的生态效益产出。 根据生态效益产出方程式可知各个时期的生态效益产出都与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努力程度正相关,而从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努力程度方程式又可以看出,生态保护努力程度与中央政府的激励系数正相关,而与固定支付收入无关。因此,要提高生态效益产出水平,必须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激励机制,将县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与生态效益产出挂钩,提高与生态效益产出有关的激励转移支付比重,降低固定转移支付比重。 结论2中央政府应根据县级政府的风险特征选择合适的生态保护激励水平和方式,对转移支付激励效应和县级政府风险规避效应进行权衡,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和生态效益产出最大化。 由于县级政府是风险规避的,他对本身的生态保护努力行为评价会低于这种努力程度下期望收益的效用水平,这一差距也就是模型中提到的风险升水ρφ2σ2/2。县级政府的风险规避程度会抵消中央政府激励机制作用,从均衡条件下最优激励转移支付系数的公式可知,最优激励系数与县级政府的风险规避程度负相关,县级政府风险规避程度ρ→∞意味着县级政府没有任何风险承担的能力,在这种条件下,中央政府的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φ为0,也就是说转移支付对县级政府的不存在激励效应,但此时的县级政府固定支付s应为负,这也就是责任承包制下的收益全额包干和固定上交承包费相结合的制度,这要求县级政府必须努力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提交足够的“承包费”,并获得相应的生态效益。因此,可以认为除转移支付的激励作用外,县级政府的风险属性也是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其风险规避程度越大,转移支付激励效应越差,但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努力程度并不一定下降,Fama提出的“声誉效应”模型认为,从长期来看,代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其具有积极努力的倾向,这样在保证自己声誉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未来的效益水平[14]。因此,县级政府为保证自己的声誉并获得未来的效益,会相应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水平,县级政府最终的生态保护努力取决于转移支付激励效应下降和风险规避带来的自愿保护生态环境效应上升之间的权衡。
结论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资源质量对生态效益产出的影响较大,并与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努力程度正相关,因此应将生态资源质量和生态效益产出相结合,统一纳入对县级政府生态保护考核体系中。
通过对比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努力程度的公式,可以发现县级政府在生态补偿契约最后阶段的努力程度(an=φα)小于其他阶段的努力程度(at=(α+rβk)φ)。由于生态效益产出与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努力程度和生态环境质量直接相关,而该期的生态环境质量又是由前一期的县级政府环境保护努力程度决定的,因此要提高生态效益产出水平,必须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县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水平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效益产出直接挂钩。此外,从生态效益产出公式可以看出,生态效益产出还与生态资源质量对生态效益产出的影响系数β正相关,也就是说前一期的生态环境质量对以后时期的生态效益产出具有正向影响,因此,合理的生态保护激励水平和方式不仅要与生态效益产出挂钩,还要与生态资源质量挂钩,将二者统一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中。
3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在对县级政府行为选择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我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长期动态委托代理模型,对生态补偿契约的设计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分析。通过对动态委托代理模型的求解得到三个结论:一是中央政府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能够有效激励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努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二是县级政府的风险规避程度影响生态保护转移支付的激励效应,二者呈负相关关系,也即县级政府风险规避程度越大,转移支付的激励效应越差,但同时,县级政府风险规避程度越大,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也越多,即便不存在转移支付的激励效应,风险规避的县级政府也可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努力程度;三是中央政府应重视对县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激励,制定合理的激励方式和激励水平,将生态效益产出和生态环境质量统一纳入县级政府的生态保护政绩考核体系中。
根据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提高生态效益产出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激励考核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必须构建能够激励县级政府的动力机制。文章的理论分析表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前一期的生态环境质量对生态效益产出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中央政府激励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应首先从这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水平,激励县级政府生态保护的积极性,生态转移支付的作用已被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另一方面,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前一期的生态环境质量引入考核机制中,能够保证激励机制的长效性,保证县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持久性,促进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除激励机制外,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二者相辅相成,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中央政府应建立转移支付使用的动态监督系统,便于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转移支付使用进行监控,确保生态补偿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出现挪用、侵吞等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应健全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质量不合格的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出现,中央政府可以组织环保部相关专家或者委派专业的监管企业对县级政府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总之,要做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使用的制度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第二,增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政府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县级政府财政收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基本上都处于我国西部地区,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与东部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多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即吃“财政饭”,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目标又进一步限制了当地政府的财政税收,因此,中央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水平,另一方面,无偿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效益产出的地方政府也要向保护区提供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基于生态服务正外部性的补偿主体向受偿主体支付财政转移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受益区地方政府向提供生态服务或者发展受限的保护区地方政府转移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服务联系密切的区域间建立起跨区域的生态服务交换关系,能够直接、有效的协调那些生态关系密切的相邻区域,从而内部化生态服务的正外部效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其他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的一般性均等化财政水平,增强地方政府的生态保护努力,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在促进政府其他方面投入的同时,也必然会促使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以全面提高当地居民的效益水平和福利;另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增加也表明地方政府对待生态环境的风险规避程度增加,对生态环境产品的偏好上升,愿意支付更多的投入获得生态效益产出。
第三,改变县级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考核制度,明确县级政府社会福利包含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两部分,并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比重。现有的实证研究表明,生态效益产出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态效益产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地方政府政绩考评是以GDP为核心的,在这种绩效考核下,发展地方经济能够给官员带来激励,对我国早期的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地方政府将大部分人力、物力用于考核指标(主要是GDP)的增长上,而对于那些不在考核范围内的其他指标不关心,缺乏投入力度,导致地方政府相对缺乏提供生态产品的积极性。这造成地方政府在GDP的指挥大棒下,以牺牲环境资产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成为顺理成章的行为,纵容环境污染、滥用环境资源以及消极治理环境污染等行为也自然而然的产生。要提高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首要在于改变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考核制度,增加环境保护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因此,要构建能够反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绿色GDP的政绩考核制度,将生态效益产出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特别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才能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地方环保绩效考评纳入政绩考核中,并将环保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中央政府提出的这种正确的政绩考核观必将改变地方政府唯GDP至上的观念,促使地方政府加大对地方环境保护的重视,这将对改善我国整体的环境质量状况发挥重要的激励作用。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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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transfer payment to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zone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solve the regional fault between the cost and ecological benefi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transfer payment system reflects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county government, as the principal.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igned a longterm contract about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ransfer payment with the county government, as the agen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an reward and punish county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ecological protection effort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 status, to motivate the county government to input more efforts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Taking the transfer payment to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zone as the object of study, the paper structures the dynamic principalagent model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county government by introducing the output of ecological benefits of the previous period, theoretically analyses behavior choic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ounty government, and finds out the optimal effort level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 the optimal incentive payout ratio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corresponding ecological benefit output level.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results show that: first,the transfer payment can effectively motivate the county government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fforts and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 second, increase of the degree of risk aversion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 can improve thei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fforts, 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 as the same; thir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longterm incentive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 formulate reasonable incentive mode and incentive level, and incorporate the ecological benefit output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 into ecological protec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of the paper, three policy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centive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zone;to enhance the general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s and horizontal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s to increasing county government revenue;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as the core of GDP, to define two parts of the social welfare of the county level, including economic growth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gradually to improve the propor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research can not only consolidate implementation results of the transfer payment of 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zone, but also have some theoretical value.
Key wordsnational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zone; transfer payment; dynamic principalagent model; incentive mech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