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边贸易体制应对挑战的宪政化路径

2020-01-19 15:15廖焰迪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环球市场 2020年25期
关键词:宪政议题体制

廖焰迪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WTO多边贸易体制在国际贸易中作出的贡献日益突出,但由于其内部运行机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不断发展的外部环境带来的冲击,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现实发展的多重挑战。基于此,笔者试图从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理论当中提取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之道,以求获得更长远和深层次的发展。

一、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内外部挑战

(一)内部运行机制的缺陷

法律制度缺乏对重要议题的有效回应。以电子商务议题为例,早在1996年的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电子商务问题就被正式提及并受到高度关注。而在西雅图部长会议中却被搁置,直至2011年才重新纳入多哈回合的议题中。①如今,WTO所做出的回应仅有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的暂时方案。由27国签署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也只是表明各签署成员国有意在现有框架上启动谈判程序,并未制定针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

决策的民主性、效率性及透明度有待提高。WTO的决策机制包括正式决策机制和非正式决策机制。虽然现存两种决策机制,但却未能真正实现其良性运作。一方面,多方利益难以协调,不加例外地适用两种机制易导致决策僵局;另一方面,非正式决策机制虽然通过小规模磋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效率,但磋商成员国由自上而下的邀请方式产生,此种非民主、非公开的方式可能损害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性。

(二)外部多重因素的冲击

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为全球贸易提供更为自由和平等的环境,但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崭露头角,一些发达国家开始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为借口采取不平等条件和方式进行国际贸易交往,其国内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冲击国际经济秩序和多边贸易体制。②

区贸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情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协调各国之间的利益并促成一致意见。区贸协定以其灵活性、具体化的特点作为协调国家利益的有利补充,但也造成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碎片化,区贸协定的泛滥也进一步侵害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③

二、宪政化思维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应用

将宪政思想应用于国际法层面主要是为了使国际法摆脱缺乏有效性、权威性与正当性的困境,而据此思想进行制度构建的过程就称之为“宪政化”。④多边贸易体制涉及多重规则、多个主体、多元利益,宪政化的最终结果就是将多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分配,通过基本性规则加以固定化并由相关主体保证运行,故笔者认为,宪政化思维与多边贸易体制构建目标具有契合性。

首先,保证制度供给的合法性。多边贸易体制虽然与具有临时性的GATT有性质上的差异,但其本身也是各国政府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的“契约”下的产物,故而其合法性的来源通常被认为是各成员让渡的权利。针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管辖内容不断向外扩张凯斯主张WTO的合法性需要新的基础,即民主合法性,⑤要求充分发挥WTO的政治对话作用,取消以贸易自由为唯一的逻辑起点,让多元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地协商和博弈。这一观点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强调民主,能够为新议题中多元价值的碰撞和博弈提供空间。

其次,协调立法决策的民主和效率。立法决策的民主是其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而效率是落实意志转化为规则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国际组织中牵涉利益繁多,民主和效率价值的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彼得斯曼教授主张通过宪政化改革的方式弥补决策制度的民主性,主要是增加参与立法决策的主体,另外,“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多元利益冲突的实际需要,固守这项规定只会在折损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形式上的民主而已。如前所述,凯斯教授主张让国家和民众广泛地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制定中,实际上也是对立法决策民主性的强调。

最后,确保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国际关系离不开各国利益的博弈,如何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协调各方利益以形成自由、公平的贸易环境是多边贸易体制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在国际利益的分配上,凯斯教授认为要实现实质公平,关注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和分享全球福利中的机会和地位,根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给予前者更多的机会和利益。而在国家利益分配上,彼得斯曼教授以人权为核心,协调私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要求限制政府的贸易管辖权。⑥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宪政化进路

(一)利益分配:以“权利本位”为准则

在“利益本位”的观念影响下,多边贸易体制仅被视作为促进各国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增长的运行规则,突出体现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而对多边贸易体制更长远和深层次的发展来说,将其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利益是远远不够的,从贸易合作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多边贸易体制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应承担更大的责任。⑦

如彼得斯曼主张要以“权利本位”取代“利益本位”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在国家层面,“权利本位”要求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起到根本性和决定性作用。多边贸易体制需要促使各国在依照互惠原则履行绝大部分国际义务之外,限制国家以主权思想任意代表国内利益集体对外发声的权利,抑制滥用维护国家安全原则的贸易保护主义。⑧在国际层面,“权利本位”对各成员国的意义在于实现平等,尤其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如凯斯教授主张将贸易民主视作多边贸易体制的合法性来源,在制度安排中着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保证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能够与发达国家共享全球化福利。

(二)立法决策:协调民主和效率

第一,坚持以“成员驱动”为主导,改进非正式决策制度。以“绿屋会议”为代表的非正式决策机制遭到了民主性、合法性的质疑,但其确实有利于提高谈判的效率。按照凯斯的理论,WTO宪政化追求的并不是排斥政治博弈而追求“乌托邦”式的民主,反而是要充分发挥WTO在促成利益协商和妥协的功能和作用。在保证民主性上需要坚持“成员驱动”的原则,且进入谈判集体的成员应与“所涉议题具有利害关系”作为标准,兼顾效率与平等。⑨

第二,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辅以加权表决制度协调效率。参考联合国的决策事项分类标准,结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内容将决策事项划分为实质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前者需要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保证民主、平等和广泛参与,后者则可以通过加权表决、简单多数予以决策,保证效率性和民主性。⑩

第三,增大对公众、非政府组织的开放度。从彼得斯曼的理论来看,公民的人权是设计多边贸易体制的关键内容,在宪政化的过程中要加强公众参与贸易自由规则制定程度,将贸易自由带来的利益落实到私人,从而避免国家本位下的保护主义。随着参与主体的增加,多元的价值追求带来许多新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共商国际议题,满足“多参与方、多议题、多角色和多重价值”的发展要求。⑪

(三)制度定位:国际贸易规则的原点

其一,以“规则导向”的观念保证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实体制度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既能够满足制度本身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又给予各利益方充分协商的机会和实施过程中的变通适用空间。⑫其二,多边贸易协定与区贸协定之间应为相互补充而非竞争关系,在确立规则宪法性地位的基础上,可以将区贸协定的谈判纳入WTO的框架下,或者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动性将推进区贸协定的多边化,从而实现贸易规则的统一和协调。

总而言之,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内外挑战可以采用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以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从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发展的视角来看,目前的困境和挑战是其内部根源性问题外化的具体表现,因而在其制度设计和理论基础上引入宪政化思想,是从基础建设和长远发展考量的应对之法。

注释:

① 参见刘志东:《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② 参见刘敬东:《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国际经济评论》,2019年第1期。

③ 参见曾令良:《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④ 参见程卫东:《理想主义还是新帝国主义?——当代国际法宪政化理论批判》,《欧洲研究》,2017年第5期。

⑤ 参见左海聪、范笑迎:《WTO宪政化——从“司法宪法论”到“贸易民主论”》,《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

⑥ 参见李涛:《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宪政理论研究》,山东大学2018年博士论文,第53页-63页。

⑦ 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62页。

⑧ 参见陈辉庭:《论世界贸易体制的宪政化》,厦门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68页。

⑨ 参见余锋:《“绿屋会议”:WTO走出合法性危机的一道坎》,《北方法学》,2010年第2期。

⑩ 参见曾令良:《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⑪ 钟楹:《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对外经贸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第28页。

⑫ 参见孙志煜:《“规则导向”的理论疏解:以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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