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整合视域下的法学课堂教学研究
——以“三七原则”为中心

2020-01-18 07:07
关键词:普通法硕士生法学专业

毛 景

一、引言

课堂教学,是学院式法律教育的核心,而教学内容则是影响教学效果的最重要因素。尽管我国已有六百多所高校设置法学专业,但长期以来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低综合素养的学生“大量积压”,高综合素养的学生却严重短缺。[1]毋庸讳言,总体上,精英法学院与普通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力与自律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精英法学院,即便教学内容不尽如人意,受益于高端平台与丰富资源,加之自身的努力,学生就业形势相对较佳。然而,精英法学院的学生在法科生群体中所占比例较低,绝大多数法科生就读于普通法学院。但在普通法学院,经笔者调查发现,部分硕士研究生入学面试时(以及部分法学本科生在毕业论文答辩时),不能较为准确地回答诸如法律事实的定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这与传统法学课堂教学的不足密不可分。事实上,对于大多数普通法学院学生而言,在培养学习兴趣与获取专业知识方面,课堂教学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截至目前,法学界关于课堂教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教学理念与教学方式,探讨如何借鉴域外先进教学理念或者应用新技术手段教学(例如慕课),而对于教学内容本身关注甚少。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传授专业知识。知识是教学的“中心”和“关键词”。立足于普通法学院,笔者拟以硕士研究生为主要研究对象,兼顾本科生,尝试提出完善传统法学课堂教学内容的对策。

二、知识漏洞:传统法学课堂教学的缺陷

课堂教学,乃教师与学生之间面对面的知识输出与知识输入的活动。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效果不佳,由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根本症结在于知识的单一性与案例教学的泛滥,学生的学习功利性强、校院资源的不足以及通识课程的形式化等因素,亦不可忽视。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法科生的知识漏洞巨大,既未牢固掌握最基础的专业知识,又未掌握必要的其他知识。

在法学课堂上,教师往往专注于本课程专业知识的传授,所输出的知识具有单一性。作为知识输入者的学生,通常感到枯燥和苦闷,难以激发出浓厚的学习兴趣。为解决课堂活泼性不足的问题,教师倾向于讲解有趣的法律事件或者有社会热度的法律案例。但实践中,案例讲解的时间过长,挤压了知识传授的时间。此外,许多法学院针对硕士生和本科生已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如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刑法案例分析课程、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在核心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中,似乎并无必要再花费大量的时间专门分析案例。笔者无意否定案例分析相关教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案例分析的专门训练,的确有助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使其毕业后可以更快地适应相关法律职业。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越来越强调实务技能的训练,但是实际上是一种实务技能训练费用的转嫁。[2]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教训是,为了在毕业时拥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学生付出了太大的代价。[3]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与本科生而言,更是不宜将教学目标着重于特定的法律职业技能上,而应当以传授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知识为主。

在普通法学院,大多数学生及其家长最关注的问题可能是就业。然而,这些学生对就业的认知往往比较模糊,“法考+公务员考试”或者“法考+研究生考试”成为他们在校期间的终极奋斗目标。硕士生第一学年与本科生前三学年的时间,需要参加一定数量且相对密集的课堂教学活动,上课的目的比较单一,即获取学分,并最终取得学位。在课余时间,尚需参加各种校院活动,他们除了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极少主动阅读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此外,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客观事实,即普通法学院学术活动(例如学术报告、调研、比赛、科研课题)的次数与层级,远不如精英法学院。普通法科生培养学习兴趣的方式单一,接受专业知识的渠道较少。质言之,除了期末考试前突击温习重点专业知识外,课堂教学的内容,可能成为学生获取专业知识的主要或者唯一渠道。

作为一级学科,法学难以自洽,必须得到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配合。由于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广博的知识,即对经济、政治、社会乃至人情世故具有洞察力,所以通识教育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尤为必要。[4]许多普通法学院已开设通识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选择相关课程。但通识课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而且与法学专业课程严重脱节,对就业并无直接作用。对于以就业为指引的普通法科生而言,通识课程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他们仅仅出于获得必需的选修课学分的目的,而不得不选修一定数量的相关课程。

三、知识整合:法学课堂教学的“三七原则”

传统法学课堂教学内容的单一性,以及通识课程的形式化,让普通法科生的知识结构残缺,存在巨大的知识漏洞。欲消除上述弊端,需要在法学课堂专业教学中,由教师进行法学专业知识与相关学科知识的整合,并传授于学生。

(一)法学课堂教学中知识整合的标尺:三七原则

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中的“三七原则”是指课堂教学内容由所授专业课知识与其他知识组成,其中所授专业课知识占70%左右的比重,其他知识占30%左右的比重。其他知识,既包括所授专业课知识(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之外的其他法学专业知识(例如法理学、财税法、环境法),又包括其他学科知识(例如经济学、医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申言之,知识整合包括法学学科内部不同专业之间的知识整合(法际的知识整合)和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知识整合(科际的知识整合)。与法学专业知识紧密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恰恰是通识课程的内容,由法科教师在教学中直接将其与法学专业知识予以整合与传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通识课程形式化的弊端。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知识整合型教学也应有所差异。大体上,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和本科生,由于他们缺少法学专业基础,以科际的知识整合型教学为主,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对于法学法律硕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生,则以法际的知识整合型教学为主,适当增加专业教学的深度。

“三七原则”强调课堂教学过程中所授专业课知识之外其他知识的重要性,以化解传统法学课堂教学中知识单一性的问题,故曰“三七”而非“七三”。但需特别说明的是,所授专业课知识是基础和重心,其他知识只是有益补充。如前文所述,在普通法学院,一些硕士生在入学面试时,一些本科生在毕业论文答辩时,基础性专业知识尚未掌握牢固。因此,让法科生较为全面地熟知法学专业基础性知识仍为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在传统法学核心课程的课堂教学中,有的课堂上所授专业课知识的讲解几乎占据全部的时间,有的课堂上虽然所授专业课知识的讲解只占据部分时间,但其他时间却用于讲解案例。在此背景下,突出强调在课堂教学中传授本专业课知识时融入其他知识,实有必要。此外,“三七原则”在课堂教学中可以依据所授专业课特点以及每次教学内容的不同而灵活实践,例如有时其他知识的传授占25%时间,有时其他知识的传授占35%时间。“三七原则”的充分贯彻与灵活运用,不仅能够增加课堂所传授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授课教师亲身示范的学习态度和精神将鼓舞学生在课余更加刻苦地学习。

(二)“三七原则”的示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中的知识整合

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07年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由原来的14门调整为16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属于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前已述及,知识整合型教学可划分为法际的知识整合型教学与科际的知识整合型教学。下面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为例,探讨如何在课堂教学中贯彻和应用“三七原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和宪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密切相关,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课堂教学中可以进行知识整合并予以讲解。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和民法之间的知识整合为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一章“劳动法基础理论”专门论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华民族在世界文明史上曾拥有过长期的辉煌历史并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实现复兴,使得人们对民法典的起草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抱有较高的期望。[5]在民法典编撰的背景下,该命题乃近年民法学界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界讨论的焦点,并通过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方式进行了激烈争论。那么在课堂上给非法学法律硕士生和本科生讲解劳动法基础理论时需提及民法学界的代表性观点,而在给法学法律硕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生讲解时则有必要做出一定的拓展和延伸。

同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和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知识整合为例,诸如新生代劳动者、人工智能与就业、社会保险等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社会学界通过严谨的社会调查方式分析出新生代劳动者与老一辈劳动者的人格特征与劳动意识等方面的差异,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中应当予以简要介绍,对于法学法律硕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生则可予以专题讲解并鼓励他们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再如,在讲解“就业”相关内容时,该话题亦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并得到了大量的研究,故应当适当引介经济学界的观点。例如,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课堂教学中,可以引用如下观点,“一种费许多工夫和时间才学会的需要特殊技巧和熟练的职业,如雕刻家、律师、医生,货币报酬当然要大得多,而实际上也是如此”[6]93,以增进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建议非法学法律硕士生和本科生在校期间和工作初期务必戒骄戒躁,脚踏实地地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

四、知识填补:传统法学课堂教学的优化

传统法学课堂教学内容的单一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叠加影响,导致普通法学院学生存在巨大的知识漏洞。根治之道,或许在于法学课堂教学中应当贯彻和应用“三七原则”,授课教师对所授专业课知识与其他知识予以有机整合。欲进行知识整合,需要教师对授课的知识结构进行完善。换言之,在原有所授专业课知识之外填补其他知识,以优化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而这需要教师、教务部门、学生的共同努力。

(一)知识填补的执行:教师完善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知识结构

课堂教学,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法学课堂教学内容,由授课教师决定,知识填补的任务便由教师承担。法科教师首先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尤其是对本专业课程知识了然于胸,此为应用“三七原则”的前提。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与本科生而言,其首要学习目标应当是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性知识。倘若法学专业基础性知识欠缺,即便其他知识较为丰富,亦是枉然。是故,法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以讲解本专业基础性知识为主,不可本末倒置。此外,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应当控制案例讲解的时间。从实践角度看,案例教学的引入,给法学人才培养带来的变化,主要是量的变化,而非质的变化,实际效果较为有限。[7]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教师还需及时补充和更新本专业知识,完成专业基础性知识的填补。

在法学专业基础性知识无需填补的前提下,教师应当尽力补充其他知识。一方面,补充与所授专业课知识相关的其他部门法知识。教师需要打通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之间的联系。然后,精心准备每次课堂教学(硕士生为4节、本科生为2节)的教案,检查授课内容是否涉及本专业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交叉。如果存在部门法之间的知识交叉,则需补充其他部门法知识,并有机融入教案。对于具备一定法学基础的法学法律硕士生与学术型硕士生而言,法际的知识整合型教学可能更符合他们的需求。另一方面,补充与所授专业课知识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在讲授本专业知识和相关部门法知识之外,教师应当填补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例如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医学、计算机技术等学科知识,甚至是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知识。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和本科生而言,科际的知识整合型教学,更能提高他们的上课积极性和学习效果。

(二)知识填补的推动:教务部门健全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激励机制

以“三七原则”为中心的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实施,将会极大耗费授课教师的时间和精力。教务部门作为高校法学教学的主管部门,推行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需审慎规划。笔者认为,从教授和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开始实施,或许更为可行和合理。教授从事教学与科研多年,法学专业基础功底扎实,知识体系完整,人生阅历丰富,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任务,客观上能够较为轻松地完成。教学为主型副教授,教学乃其主要工作,况且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而无须担心被解聘,尽管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开展,将增加其工作量,但责无旁贷。至于其他类型副教授和讲师,特别是青年讲师,则应当采取鼓励他们进行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方针。在科研导向下,许多普通法学院的科研压力主要由副教授与讲师承接,讲师为了评职称也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消耗在科研项目与学术论文方面。因此,不宜强制性要求其他类型副教授和讲师实施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

教务部门在确定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实施主体后,有必要建构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相较于传统法学课堂教学,以“三七原则”为中心的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授课前的备课任务更加繁重。无论是强制性实施抑或倡导性实施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均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其中激励措施必不可少。对于教授和教学为主型副教授,校级层面应当适时公布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典型模范并予以荣誉表彰,院系层面应当增加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业绩工作量。而对于其他类型副教授和讲师,除了上述的荣誉表彰和增加业绩点外,对于实施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讲师,在参评职称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采取计分制职称评审标准的高校,可以计算一定的分数。

(三)知识填补的协助:学生参与和配合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

法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极少向学生发问,学生可在课间或者课后向教师提问。[8]法国的课堂教学方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法学课堂教学中应以教师讲授为主。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贯彻“三七原则”,实现知识整合,试图填补学生的知识漏洞。知识整合型法学课堂教学的实施,学生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不仅他们的学习负担可以减轻,而且他们的学习效果能够提高,因此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到这一教学改革过程中。具体而言,除了课前预习专业知识、课上专注听讲、课余补充阅读之外,应当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座谈会或者相关问卷调查,提出自己的真实意见。此处,需特别指出的是,学生应当尽量保证出勤率和课堂专注度。教学乃师生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活动,假如学生出勤率较低或者课堂不专注,将严重影响花费巨大心血备课的教师的信心和尊严。

猜你喜欢
普通法硕士生法学专业
我国2021年在学研究生规模达333万人
黑河学院与俄罗斯阿穆尔国立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和硕士生签约
贵州师范大学书法学专业学生作品选登
英国普通法传统形成研究
大数据职业生涯规划视域下如何提升法学专业就业率
高校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构建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供给侧改革探讨*
法条竞合处罚原则探析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英国普通法与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