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
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审计和监事会都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两者目标趋同,各司其职。
各有优势也各有短板,所以两者理应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更好地发挥其在公司监督中的合力效应。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组成部门之一,其职责在于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无数实践案例和理论研究都充分表明内部审计能帮助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和降低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会”之一,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明确强调监事会可以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的日常监督部门,每年都会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按照风险导向思路,选择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因此,内部审计的优势在于面向企业,熟悉业务,能够广泛接触具体交易事项和各层级人员,对他们的情况非常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了然于心。很多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其发声还不够“响亮”,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重视。
公司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往往由公司较高层次的领导担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由此可见,监事在公司中的地位较高,其监督形式是会议监督,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质询、建议,甚至否决。但是,监事会的弊端在于监事可能不是专职的,一般只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工作较为繁忙,且受工作条件限制,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监督。更为重要的是,一部分监事可能缺少足够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会计业务不熟悉,导致监事会缺乏履行财务监督的能力。
因此,在公司实践中,我们倡导和建议内部审计与监事会这两种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合作和交流,内部审计可以与监事会定期举行会议,或者进行不定期的私下交流,甚至通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兼任监事会主席(成员)的方式加强合作,整合监督信息和资源,发挥监督合力。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定期列席监事会会议,向监事会分享其在监督公司业务中获得的信息、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遇到的困难、改进问题的建议和思路等。让监事会成员获得更多的监督信息,从而让其更好地发声,并且他们的职权和地位决定了能够“掷地有声”。同时,内部审计负责人也应多争取监事会的积极支持,并通过与他们的交流,获得企业高层的战略信息,以更好地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围绕高层关注的重大事项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成员。尽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与监事会成员进行沟通交流,但期间总会出现沟通障碍或理解偏差,包括存在沟通时间和成本问题,所以一种更直接的实践是让内部审计负责人担任监事会主席或成员。有研究统计发现,目前大约有13%的上市公司存在内部审计机构負责人兼任公司监事的现象。研究发现,这样的制度安排确实有助于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改进企业的投资效率。通过兼任,克服了各自的不足,放大各自的职能优势,从而扬长避短,更好地合力监督公司的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