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 张嘉怡 温小杰
2020年11月20日,金力泰监事会召开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对公司2020年的经营情况例行监督检查;
2.监事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助监事和监事会开展本次监督检查工作;
3.由监事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监事履行职责;财务总监应当提供会计账册给履职监事审阅;董事会秘书应当提供会议决议和记录给履职监事审阅。
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日向金力泰发送《监事会履职的通知》,要求对金力泰2020年经营情况例行检查,查阅金力泰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情况,要求金力泰提供相关对接人员与监事会对接,提供办公场所供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
2020年12月6日,王薇将金力泰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寄送给金力泰董事会秘书,要求金力泰对会议决议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2021年4月28日,金力泰在《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对该次监事会会议情况进行了披露,但仅披露了《关于开展例行监督检查的议案》,未披露第二、三项议案。
首先,我们对监事会会议决议程序进行分析。
根据金力泰《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方为有效。该条款决定了监事的行为需要有监事会决议作为依据。2020年11月20日的监事会决议符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履职需有监事会决议作为依据的规定。而金力泰公司在2022年4月12日公告中称:公司认为例行监督检查属于监事会及监事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无需以“监事会决议”作为履职的前提条件。这样的解释显然与金力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也与2021年4月28日在《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中披露《关于开展例行监督检查的议案》相矛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5.2.7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金力泰监事会在2020年11月20日召开会议,在2020 年 12 月 6 日将监事会会议决议寄送给金力泰董事会秘书,在这个过程中,金力泰监事会未及时将会议决议传递给董事会秘书,未尽到对公司勤勉尽责的义务,但有事后补正行为。
金力泰董事会秘书收到监事会决议后,应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但董事会秘书未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未及时披露,且在事后无补正行为。公司仅于2021年4月28日在《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对该次监事会会议情况做了部分披露,报告中披露了《关于开展例行监督检查的议案》,未披露第二、三项议案。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一是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二是違背了信息披露应遵循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同时,这样的处理又与公司答复交易所时所述“公司认为‘例行监督检查属于监事会及监事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无需以‘监事会决议作为履职的前提条件”的说法相矛盾。
金力泰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日向金力泰发送《监事会履职的通知》,要求履职,但公告中并未提及监事会在当时向公司提供了监事会决议。如果监事会未向公司提供监事会决议,则根据金力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这属于监事的个人行为,没有遵循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此时,公司监事会的履职通知不符合规定。公司可以此理由拒绝监事的要求。
金力泰公司在回复交易所关注函时称:公司认为,王薇、江昌雄作为监事对公司2020年经营情况例行监督检查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权,但王薇、江昌雄却未与公司事先沟通“例行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也并未向公司详细说明突击检查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法,检查公司财务是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未规定监事履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公司,因此监事会可以提前通知公司,也可以不提前通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均未违反公司既有规则。而且,突击检查更能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不能因为监事会检查工作未提前通知而拒绝。
2020年12月6日,王薇将金力泰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寄送给金力泰董事会秘书,要求金力泰对会议决议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按照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而监事会在时隔16天、10个工作日后才将会议决议寄给金力泰董事会秘书,要求其公告,此事监事会主席已违反交易所对公告时效性的要求,董事会秘书应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遗憾的是,公司却称“检查公司财务本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监事的职权,如将此监事会决议公告,可能会产生误导性信息,可能导致投资者受损,而王薇、江昌雄仅是在根据法定职权对公司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并非是对于‘公司重大违规事项的专项检查。因此公司未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作为临时公告进行披露”。将一件他人违规行为变成了公司违规行为。7621B8C3-2826-4BA1-8E1A-7C587289E44E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具有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该职权是授予公司监事会的。金力泰管理层也承认监事会具有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但同时认为“例行监督检查属于监事会及监事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无需以‘监事会决议作为履职的前提条件”。
按照金力泰《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因此,该项决议符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决议内容有效。
金力泰管理层对监事会第二项决议提出了异议,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金力泰公司认为:公司当时并无出现突发事件,或隐瞒重大未披露事项,同时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此后王薇于2020年12月2日向金力泰发送《监事会履职的通知》中,并未提及“是否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在2020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均作出签署确认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确有“必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配合时,没有任何依据与凭证,召开监事会会议(职工监事因公事无法出席)审议通过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助王薇、江昌雄开展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议案。王薇、江昌雄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应地履行监事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的职权。
而监事会决议认为自己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第三方协助工作。在这一点上双方存在争议。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4.1.10款规定,监事会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这时,公司应该及时披露信息,并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金力泰并未履行相关义务,选择了不公告监事会决议的做法,从而导致了后续工作的被动。
监事会第三项决议是由监事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监事履行职责;财务总监应当提供会计账册给履职监事审阅;董事会秘书应当提供会议决议和记录给履职监事审阅。
首先,监事要求公司提供履职所需办公场所、提供相关资料是正当要求,金力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會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因此,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会议决议和记录符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法》的要求。
其次,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置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以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监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监事会主席指定公司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职权。
最后,监事会决议明确了提供材料为会计账册、会议决议及记录。这项决议内容是合规的。但是,这是在监事会决议中体现的。而在2020年12月2日的《监事会履职的通知》并无监事会决议作为依据。此时,在监事会主席提出这项要求时,董事会秘书可以从程序上婉拒要求。但公司却给出了“公司认为12月份公司工作繁忙,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景总法先生告知二人,年审会计师的预审已经入场,公司提供给年审会计师的资料届时也可与二人共享,能否避开12月份这个最繁忙的时间,延后检查,对方表示理解,可以更改检查时间。但后续王薇、江昌雄也再无提出例行检查事项”的解释。这个解释是认可了监事会提出的要求,公司提出与会计师共享资料。如果公司后续未将提供给会计师的资料与监事会共享,在事实上变成了欺骗监事会。把监事会在2020年12月2日通知检查时未严格遵守程序的行为,变成了公司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事实。
首先,董事会秘书的法定工作内容是信息披露。《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也就是说,做好信息披露是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
其次,董事会秘书的重要工作是沟通,通过沟通消化分歧。董事会面对管理层、董事、监事、股东方、监管部门,他们从自身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对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的看法,这属于正常现象。作为董事会秘书,在这种情况下的首要职业素养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热情、礼貌,但不越过制度和规则去处理每一件事情,不随意同意一件事,但也决不慢待每一件事。
最后,董事会秘书的核心工作是依规办事,处理问题做到快、准、稳。
在本案中,在2020年12月2日,当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秘书递交《监事会履职的通知》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刻解释规则、婉言拒绝不合理要求,通过共同学习《监事会议事规则》文件规定的方式与监事会主席共同讨论如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向监事会主席指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事会工作,但《监事会履职的通知》应以监事会决议为履职依据。
当监事会主席在2020年12月6日将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时,董事会秘书当时就应对监事会主席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并以《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指出其错误点,并要求监事会主席承认错误、甚至公开道歉,处理过程可以做到有理有节。
综上,公司治理是一项程序性、规则性非常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复杂环境下,更考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规则的熟悉程度和随机应变能力。当董事会秘书对规则熟记于心并做到融会贯通时,一定能做到临危不乱,拿捏到位,化被动为主动,体现自身的价值,为公司治理保驾护航。
杨斌供职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许昌市分行;
张嘉怡供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温小杰供职于百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7621B8C3-2826-4BA1-8E1A-7C587289E4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