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截至5月7日,有11家A股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报。监管机构表示,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已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可能触及退市新规要求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等情形。据悉,未能按期交卷的原因,既有疫情因素影响,也有与审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因素,个别公司此前甚至还遭到监管处罚。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年报,不仅有损于资本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也有损于投资者权利的行使以及投资者利益的维护;更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形成负面影响。较之以往,今年的“疫情因素”值得深思。
“疫情因素”具有客观性。由于受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尤其是出行限制和隔离政策的影响,的确存在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人员安排、工作进度变化/周期加长等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毋庸讳言,“疫情因素”的确构成上市公司无法于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报的某种“客观因素”。
2021年度的“疫情因素”不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是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可以因为武汉突发疫情,而导致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措手不及、无法应对,还可以成为不能按期披露年报的理由;但随着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日渐清晰,疫情的“不可预见性”前提已经不复存在。
2021年度的“疫情因素”对年报的遵期披露风险并非“不可避免”。实际上,能够影响到年报按期披露的关键理由应当包括“不可避免性”:即,即使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预见到了疫情对年报工作的可能影响,也采取了相应的预防、规避与补救备用措施仍无法避免的,才能成为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合理解释。而不是只要存在“疫情因素”的客观性,就可以成为不能按期提交年报的理由。在此情形下,若仍拿“疫情影响”作为搪塞理由,只能说明公司董事会(尤其是公司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的事先沟通并不严谨全面,未能预见到“疫情因素”的影响,当问题发生时也未能及时采取后备方案。
据报道,中利集团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8.77亿元。上市公司称鉴于需归还金额、相关资产变现、经营尚需一定时间,公司控股股东表示会尽全力在一个月内归还占用的资金。5月31日开市起,中利集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中利”。
一般来看,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多具有某种合理的历史原因或者特殊背景;第二,资金占用的手法花样迭出,但目的只有一个:“吃定上市公司”;第三,还款困难重重需多方(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以及上级部门)博弈;第四,只要不形成大的损失,极少有人为此承担“责任”;甚至在个别人的眼里,这是“大局意识”“有担当”的体现。不过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角度来看,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仅缺乏占用资金的合理经济理由,更缺乏法律上的合法性前提,其中往往隐含资金损失风险以及财产权利纷争的可能。
据“ST曙光”5月5日晚公告称,深圳中能等七名公司股东发布公告定于5月5日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月5日,其他10多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管、见证律师等到达会议地点时,却发现公告的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并未举办会议。事先及现场也未发现会议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的任何标识或指示牌。对此,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5月8日发布声明称,会议酒店因疫情防控政策封闭了三楼所有会议室,召集人紧急决定将会议召开地点改为酒店二十楼行政套房内进行,并指出:“ST曙光相关人员无视召集人对防疫材料准备及无法入场的风险提示,组织明显超出允许聚集的人数前来参会,并且因防疫证明材料不齐备受到场地方阻拦,最后导致无法入场,自身要负最主要的责任。”
此事的故事情节并不复杂,相关会议举办事实也非常容易查清。但其中涉及的几个细节值得公司治理者关注:其一,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乃公司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的可以自主行使的一项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配合,而不是一味地拒绝;站在公允的角度,此时董事会的态度应当是:有话在股东会上说,让股东们投票表决;其二,无论是谁召集的股东大会,都应当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则行事,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平等地参加会议、行使各项股东权利的机会;其三,临时股东大会因会前发生特殊突发事项,无法在原定时间、地点召开会议的,为确保各股东行使权利,应当延期举行会议;其四,若临时股东大會已在进行中(包括已经开始进行会议签到,参会股东、列席会议人员等已经到场时),在征求参会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最小变动原则”(如在原订召开地点,更换会议室等)完成临时股东大会。显然,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并未考虑周全。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7870C9FF-4B12-4FCC-8476-75D090162E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