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在实践中,常听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说:“列席就是坐那儿听听。”列席只坐听,这与代表职责不符。
转变列席只坐听的现象,必须增强列席代表发表意见的责任感。列席代表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不是“喧宾夺主”“多此一舉”,而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
转变列席只坐听的现象,必须为列席代表发表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从发出通知到召开会议,要留有做好参会准备的时间,并将应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的文字材料及时发给列席代表,给他们必要的调研时间,以便充分做好发言准备。列席代表在调研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多地征求不列席会议代表的意见,形成能代表这一层面的真知灼见,为会议形成针对性较强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来源:《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