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列席人员立规,好!

2016-05-14 18:18
浙江人大 2016年9期
关键词: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改进会议作风上再出新招,出台管理办法为列席人员立规,哪些人可以列席会议、代表列席会议有何职责、未经批准不列席会议者将被追究责任等,为规范列席人员参会、提高会议效率提供制度保障。

地方人大常委会担负着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等重要职能,列席人员是参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法律对列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没有严格的制度设计,缺少硬性的制度约束,一些列席人员人大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对列席常委会会议认识模糊,自觉性不够,甚至视列席会议为负担。从现实情况来看,有的“一府两院”领导借故缺席会议;有的工作部门负责人随意安排副职列席;有的列席人员开会心不在焉,姑妄言之,姑妄听之,凡此等等,严重影响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敢为人先,对列席会议人员立规矩,可以说具有破冰意义。一则对列席会议制度的补充完善,让列席会议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则让列席人员有清晰的责任和担当。通过制度规范,列出责任清单,明晰责权和担当,可有效增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的责任感。 来源:《人民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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