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转变•物质奠基•法制保障: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的三维路径

2020-01-07 18:03曹洪军丁佳楠
关键词:社会公德私德公德

曹洪军,丁佳楠

社会公德水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每个时代都需要与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社会公德。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展,公共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公共交往对象更为复杂,社会公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 新时代社会公德的基本内涵与鲜明特质

(一) 新时代社会公德的基本内涵

通常认为,“公德”即“公共道德”的简称,强调“公德”与“私德”的概念划分,主要是随着个人主体性的不断增强和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出于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需要。“社会公德”是随着“公德”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从中脱胎而出的概念,这是学界的共识。但是,由于“公德”是西方的舶来品,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的变化不仅使曾经是社会所接受的一定类型的行为成了问题,而且也使得那种在特定社会结构中得到清晰界定的道德观念发生变化”(1)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8页。。简而言之,由于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公私观念不同、公私领域界限划分不同、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存在差异,“公德”概念及其内涵在实际运用中处于不断的流变状态。

“公德”正式作为学术概念出自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他把“公德”描述界定为“一切显露在社会生活中的德行”,认为“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平、正直、勇敢等叫作公德”(2)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3页。。有学者研究指出,当时日本的“公德”概念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对集体利益应有之行为,另一则是个人对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人——主要是陌生人——应有的态度与举止。至于与政治有关的内容,则为边缘性的。”(3)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2页。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明确反对把“公德”狭隘地理解为“社会维度的公共道德”,认为“公德”的核心要义应该是“政治维度的公共道德”。

20世纪初,梁启超从日本引进“公德”概念时,已经注意到了其双重内涵:“人人独善其身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谓之公德”;“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以成立者也”(4)梁启超:《新民说》,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页。。说公德是“人群之所以为群”的根本,就是要求人们要有“公共心”或“公益心”,这是从社会伦理维度而言的;说公德是“国家之所以为国”的根本,就是要求人们要有“爱国心”或“国家观”,这是从政治伦理维度而言的。只不过出于救亡图存的现实考虑,梁启超认为当务之急是培育国民的爱国心和国家利益观,侧重于强调公德的政治维度。 然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公德的义涵,其政治与社会两方面并没有清楚的分界,经常混在一起(5)廖加林、阳凝:《论公共道德的政治维度和社会维度》,《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这种混用在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期存在着,不光体现在学术文献及日常生活中,也体现在政治文献中。如,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和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使用了“全体国民的公德”“社会公德”“社会主义的公德”等概念,其内涵的政治性与社会性偏重不一。由此,我们或许可以总结认为,在政治性文献中,如果强调“公德”的双重维度属性,既鼓励公民遵守社会层面的道德,也要求公民承担政治道德义务,那么常常直接使用“公德”,如果主要偏重强调社会属性,则使用“社会公德”。

20世纪80年代末,著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罗国杰教授率先区分了“社会公德”的广义内涵与狭义内涵:“从广义来说,凡是与个人私生活中处理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道德,以及与个人品德、作风相对的反映阶级和民族共同利益的道德,通称为公德。从狭义上说,社会公德就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6)罗国杰:《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17页。显而易见,罗国杰把“广义的社会公德”界定为包含了政治和社会两个维度的“公德”,而“狭义的社会公德”则专指社会维度的“公德”。这一区分逐渐被学界认可接受,“社会公德”作为与“公德”有明确区别的独立概念基本确立。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2019年颁布的《新纲要》又将个人品德建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体系,但关于社会公德具体内容的规定没有变化。至此,“新时代社会公德”的概念和内涵有了固定和权威界定,特指“公德”中社会维度的道德规范,基本不再直接包含政治维度的道德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新概念去掉了以往概念中“行为准则”之前的“最起码、最基本”字样,内涵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等内容,这是大有深意的。

(二) 新时代社会公德的鲜明特质

社会公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公德要求与社会发展进步之间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主义是目前人类最先进文明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然要对人的社会公德有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除具有一般社会公德所呈现的基准性、普适性、稳定性、公共性、共同性和广泛性等诸多基本特征外,新时代社会公德还体现了自律性与强制性、消极性与积极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相统一的鲜明特质。

第一,自律性与强制性相统一。社会公德作为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一般道德共有的自律性特征。马克思曾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5页。,要求人们“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7页。,并认为“当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的时候,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到它的高级阶段的大门就会敞开”(9)《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9页。。作为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指导下的产物,新时代社会公德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价值旨归,其履行当然更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主动自律。特别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等社会公德要求,在当今的陌生人社会尤其需要人们自觉自为才能产生良好效果。与此同时,社会公德是保障公共生活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当然之则”,不遵守这些“当然之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新时代社会公德规范中的任何一条,都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意义。特别是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条目,其强制性特征就特别明显,损害公物、破坏环境、违纪违法,必然应该受到惩罚。

第二,消极性与积极性相统一。所谓社会公德的消极性,即社会公德规范所体现的对人们“不作为”或者“有所守”的行为要求。而所谓的积极性,则主要是指社会公德规范所体现的对人们“有作为”或者“主动作为”的行为要求。就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德意涵而言,台湾学者陈若水研究认为:“绝大多数的所谓公德都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创造或公共事务的参与……并不要求个人的特殊贡献或牺牲。”(10)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6页。而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先进性,新时代社会公德对公民的要求当然不能仅仅停留在消极性层面,必须兼顾对公民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行为的要求。实际上,目前提出的五组社会公德规范都在一定意义上既体现了消极性要求,也体现了积极性要求。即,既要求人们守住文明礼貌的底线、不要漠视陌生人的求助、不要损坏公物、不要破坏环境、不要违纪违法,也要求人们主动讲究文明礼貌、身体力行助人为乐、积极保护公物、主动保护环境、自觉遵纪守法。当然,这几组规范要求各有侧重,前两者以积极性要求为主,后三者以消极性要求为主。

第三,物质性与精神性相统一。马克思虽然承认道德是人类独有的精神现象,但也强烈反对和批判道德的纯粹精神论,明确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3页。。简而言之,人既有物质利益需求,也有精神追求,道德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尤其是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明确价值目标的社会公德更是如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我们既需要解决经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也面临着满足人民对自由、民主、法治等精神方面的新要求,新时代社会公德规范当然要体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中,文明礼貌、助人为乐更多体现了对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倡导人们成为具有高雅文明素质和高尚道德品行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则更多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对人们提出的直接要求,规定人们在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新时代社会公德问题表征及其成因

虽然长期以来社会公德问题备受关注,相关建设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正如《新纲要》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而又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痼疾顽障”,其成因也较为复杂。

(一) 新时代社会公德存在的突出问题

1. 人与人关系层面:违反公共礼仪,道德冷漠现象依然严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的物质生活日益富裕,但经济繁荣、物质增长并没有带来整个社会公德水平的同步提高,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目前社会公德建设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经济在发展而道德在滑坡。人与人关系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公共礼仪,道德冷漠现象依然严重。不少人在熟人圈内彬彬有礼、严于律己,但在公共场所则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丝毫不顾及他人感受和公共礼仪要求。如,在电影院、音乐厅、公交车内大声喧哗、衣衫不整、不知谦让等诸如此类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不少人与亲人朋友相处,讲诚信、有爱心,但与陌生人交往则诚信不足、爱心不够,漠视陌生人的困难与危难,乃至见死不救。现阶段,类似于“小悦悦事件”所折射出的道德冷漠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衍生出的更为丑陋的“碰瓷”现象也时有发生。

2. 人与社会层面:违反公共规则,损公肥私现象痼疾难除

在当今的陌生人社会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特别需要人们遵守公共规则,维护公共利益。而近期网上热炒的“高铁男”“高铁女”霸占他人座位事件,进站上车加塞插队,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行人不走人行道、随意翻越护栏、凑齐一伙人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都反映了部分人漠视、违反公共规则,不遵守公共秩序的丑陋现状。违反公共规则,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一目的又是常常是通过损公肥私的方式实现的。如:违反公共资源的共享性规则,一些人将本属于公众共享的花草树木、健身器材、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违反公共权力的公益性规则,一些官员将本应该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权力,变成了弄权谋私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违反商业交易规则,一些商人诚信缺失、坑蒙拐骗、制假贩假;违反学术诚信规则,一些学者编造成果、抄袭剽窃、沽名钓誉。

3. 人与自然层面:违反生态法规,破坏环境现象屡禁不止

虽然我国古代很早就提出了“天人和谐”理念,但近几十年来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生态文明问题。近年来,随着“雾霾”现象日趋严重、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极端恶劣天气不断增多,生态文明建设才逐渐受到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自然环境的政策法规,但目前有些地区、单位或个人无节制滥采乱伐自然资源、乱排乱放工业废气废水、随意丢弃生活垃圾、肆意将野生动物搬上餐桌等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这些行为在满足个人或特殊团体利益、满足一些人美味欲求的同时,也直接损害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破坏了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违反了保护环境、珍爱自然的社会公德。尤其是很多人的公共生态文明意识不强,在自己家里或自己生活的社区,能较好地注意保护环境卫生和花草树木,但走出家门、走出社区到更广阔的公共领域,就会在历史古迹上乱刻乱画,在城市公园或国家自然环境保护区乱扔垃圾、肆意毁坏动植物。

(二) 新时代社会公德突出问题的成因

1. 传统私德意识惯性的制约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重视私德而轻视公德的问题,梁启超曾精辟地总结指出:“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也,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13)李华兴、吴嘉勋:《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3页。中国传统社会以私德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私德意识浓厚,人们习惯于遵循家庭伦理道德,社会公德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当然就更难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譬如人们习惯于在以私人为中心形成的圈子里交往、生活,对亲朋好友愿意多尽道德义务,而关系越远则关爱关心越少,对陌生人持怀疑、排斥乃至敌视态度;以个人及家庭利益为中心,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处事原则,不愿意对他人和公共利益尽义务、负责任等。重私德而轻公德,与熟人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环境相适应,已经与当今陌生人社会的市场经济生活环境格格不入,但强大私德意识惯性今天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思维习惯和言行举止,制约着新时代社会公德的意识形成和行为践履。

2. 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影响

马克思明确指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67页。,道德的精神性是从属的、第二性的:“这一‘道德的’表明……就这些影响 (首先是经济的) 以‘道德的’形式存在而论,它们始终是派生的,第二性的,绝不是第一性的。”(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46页。由此,马克思将道德从虚幻的“彼岸世界”拉向现实利益的“此岸世界”,其道德观体现了鲜明的物质性和实践性。因此,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价值旨规的社会公德能否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主动践行,不但与人们的思想觉悟有关,更与支撑社会公德被认同和践行的利益基础有关。没有共同利益作为基础,从根本上说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共同道德观,也就更谈不上共同遵守社会公德。虽然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现阶段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已经由原来的单一性转向了复杂化和多元化,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事实上各种群体利益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张力,道德价值共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市场经济在唤醒个体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同时,也往往容易导致个人利益至上思想蔓延,突破社会公德底线。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漠视乃至公然违反社会公德,是当今社会各种造假卖假、欺诈哄骗、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此外,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尤其是不当致富、失德致富、为富不仁等现象还比较常见,严重影响了普通民众对社会公德的坚守和信仰。上述不良现象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破窗理论”所描绘的负向效应就不可避免地在社会公德领域呈现蔓延之势。

3. 法制保障不力

社会公德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性道德,特别需要借助法律和制度的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基于新时代社会公德具有消极性和积极性双重属性要求,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包含正向奖励和负向惩罚两类条款,以鼓励和强制人们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社会公德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或多或少有关于社会公德的奖惩性规定,但是,一方面,涉及社会公德的条款主要是惩罚性的,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行为的奖励和保障性条款欠缺,严重影响了公民践行社会公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夹杂在这些法律中的社会公德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难以具体操作,而且把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放在一起,往往导致对前者的惩罚失之于宽、松、软,惩戒力度不够,违反社会公德者往往只会一时受到社会舆论批判或者轻微行政处罚,只需要承担短时性心理压力和轻微利益损失,不足以使他们形成对社会公德的敬畏之心。从制度层面看,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市民文明公约》《乡村文明公约》等基本是原则倡导性的,违反文明公约的具体处罚性规定基本是缺失的,即使有配套的处罚规定,又由于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权遭到质疑等问题,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收效甚微。

三、 推进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的三维路径

新时代社会公德规范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有其复杂而又特殊的成因,因此,推进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既需要注意采用一般社会公德建设的基本手段和方法,也要根据历史传统和当前中国国情,以促进传统私德意识转变为前提、物质利益实现为基础、法制建设为保障,综合施策。

(一) 促进传统私德意识转变,着力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

如前所述,传统道德以私德为中心,与熟人社会相适应,人与人之间主要以亲情和个人利益为纽带,每个人都根据交往对象与自己关系的亲疏来确定自己的道德权利与义务,而不是以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为指向处理社会关系。但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公共活动空间不断扩大,公共交往对象越来越多,交往频率不断提高,利益交汇日益复杂,社会交往需要以公德为核心,要求人们摒弃传统私德思维和传统私德观念,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意涵丰富,这里我们从社会公德建设的角度,特别强调要着力培养人们的主人公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公共精神是公民在参与公共实践和社会交往活动中产生的公共理性,是一定社会全体成员精神风貌和深层文化心理意识的凝结,它与公民意识密切相连,是公民意识的升华。当然,公共精神的意涵也是十分丰富的,这里我们也是从社会公德建设的角度,特别强调公共精神中的利他精神和责任精神。

无论是培育公民的主人公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是培育公民的利他精神和责任精神,都需要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拓展公民参与公共活动的渠道、构建保障和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现阶段,尤其需要通过影视、戏剧、网络动漫等多种文化形式,将蕴含主人公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优秀传统文化赋予其时代意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文化的熏陶和浸蕴中塑造具有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时代新人。此外,人们还需要在实际参与公共活动、亲自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进一步强化现代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

(二) 夯实社会公德的利益基础,着力构建道德利益共同体

关于道德的本质及其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是物质性的存在,也有精神需求,归根到底,物质利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也是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新时代社会公德既对人的行为规范和精神风尚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以保护公民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但是,人们最终愿不愿意接受和践行社会公德,主要取决于是否形成了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因为只有在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真正的道德共同体。其中,特别需要正确处理保护个人利益与建设社会公德的关系。邓小平明确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6)《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4页。显然,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与意识关系的基本原理,明确指出进行道德建设要重视榜样和精神的力量,但绝不能忽视道德建设的物质基础。因此,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要以集体利益为价值旨归,但绝不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道德,一定要注意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正当物质利益。

只有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为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继续保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定力,特别是通过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基础,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公平感,不断形成和扩大物质利益共同体,新时代社会公德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能不断增强。

(三) 运用自律与他律双重手段,着力提升法制执行力

践行社会公德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社会公德建设需要构建惩恶与扬善相结合的法制保障体系。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常常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和矛盾,践行社会公德常常意味着短期内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乃至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建制、加大执行力度的方式发挥法制的他律作用和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明确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4页。

“人们信任制度并不是相信制度本身,而是信任制度内在指向的价值规范和道德模式。”(18)罗纳德·英格尔哈特:《信任、幸福与民主》,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因此,社会公德法制化,相关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公德的共识化凝结,必须把内含于社会公德的公平正义、扶危济困、文明向善等价值元素和伦理精神融入法制规范之中。社会公德法制化的过程是社会公德从自为立法转向强制性规约的过程,即借助法制的震慑与激励作用促使人们将社会公德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必须体现奖惩并重、赏罚严明、执行有力的特征。故此,颁布和实施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德法》是最理想的方案。在社会公德法一时难以制定的情况下,建议由中央文明委员会牵头,联合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建立起维护社会公德的制度保障体系,并通过组建专门的制度执行监督队伍、细化制度奖惩细则等方式,重点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充分彰显制度的感召力和威慑力,使人们普遍产生对社会公德的敬仰之情和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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