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活动状况探析

2019-09-18 08:31刘帅赵佳佳
理论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合作模式

刘帅 赵佳佳

摘 要:作为中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的扶贫项目涉及教育扶贫、健康卫生扶贫、社区综合发展、灾害救援及灾后重建等社会领域,在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本土社会组织和政府扶贫相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扶贫实践中除了表现出社会组织扶贫共有的诸如精准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外,还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可持续性、参与性和规范性等特点,不仅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更为中国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培养了一批专业扶贫人才和机构。

关键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合作模式;价值功能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8-0052-07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①。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增长的历史进程,其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中的作用更是被写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的政府文件中。然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扶贫开发的数量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不协调的是,国内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现有成果大多基于个别组织在某一地区的活动或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角度出发,而鲜有论著对其扶贫活动进行总体性评价和研究。本文拟在介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活动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扶贫模式、特点和影响,以期客观梳理、评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的现实发展状况及其价值功能。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背景与方式

截至目前,国内尚未发现一家机构能够提供一份在华从事扶贫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详细名单。本文通过梳理《中国发展简报》公布的《200国际NGOS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在云南省民政厅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单,并参考其官方网站,共搜集出影响较大的100个重点从事扶贫开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一)扶贫背景

在本次搜集调查的100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有96个确定了具体的入境时间,其中没有改革开放以前即在中国从事扶贫开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大部分是在20世纪80—9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的(表1),这与当时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密切相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开放为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大陆提供了历史契机。新中国成立后,在当时复杂国际环境和特殊历史条件下,一度活跃在中国大陆内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被定性为反华势力而被驱逐出境。此后,在近30年时间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大陆活动的社会空间与合法性几乎为零。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打开了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大门。一批曾在中国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再次踏足中国大陆,甚至一批成立不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也开始将目光转向中国扶贫领域。由于急需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国政府对此采取了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被冷落40年之久的慈善活动终于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合法地位,1994年公布的《国家八七扶貧攻坚计划》提出“积极开展同扶贫有关的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1],从事扶贫开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纷纷进入中国大陆。

“全球结社革命”是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大陆的国际背景。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出现和全球性问题的增多,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蓬勃生长,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西方到东方,一股全球结社浪潮席卷世界,到20世纪90年代非政府组织“‘突然被赋予国际声望,以至于政府和多边组织刮目相看,而把NGO视为发展中的重要行动者”[2]。在《中国发展简报》公布的《200国际NGOS在中国》中,有69.5%的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成立的。这意味着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是全球结社浪潮的重要组织部分。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是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大放异彩的40年,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的十年间,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援华项目与中国扶贫开发的目标高度一致,从而获得了很高的合法性。1989年至1991年和1997年至1999年进行的两次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并未使这类组织受到影响,相反1997年至1999年入境的扶贫类组织达到25家,远高于其他年份。

(二)入境方式

由于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入驻方式。

一是合法登记注册。合法登记注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能够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由于找到主管单位难度较大,采取这种方式入境的并不多,目前共有29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采取此种方式入境;一种是没有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如巴迪基金会在工商部门注册,山西永青咨询服务中心注册为外企②,虽然登记注册为公司需要照章纳税,但毕竟取得了在华活动的合法地位。

二是与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合作开展项目。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标志着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资格,但法律合法性③并非合法性的唯一构成要素,行政合法性也是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成分。与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合作是取得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其重要合作伙伴。在国家层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扶贫办公室等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挂靠单位。

三是资助国内社会组织。一些社会组织虽然没有取得在华活动的合法地位,但是通过与国内社会组织(官办社会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扶贫项目或提供资金支持等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变相或隐形入华方式。另外,在与国内社会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并非是单纯的资金资助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人员、项目要求等也可以专家、顾问等形式入境。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活动领域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境外非政府组织并未同本土社会组织一样受到严格的制度规范,它们的活动没有受到同一地区限制竞争原则的约束,因而活动范围相对灵活广泛。从搜集的100家境外非政府组织来看,它们开展的扶贫项目主要集中在教育(61%)、健康卫生(60%)、社区综合发展(25%,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等)、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22%)等方面,其中有80个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两个省(市、区)或以上的范围从事扶贫活动,这些组织一般实力雄厚、资金规模大、管理规范,如国际美慈、香港乐施会、国际宣明会、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等。有20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仅限于一省(市、区),如四川农村发展组织、苏莽基金会、山西永青咨询服务中心等,这类组织相对规模较小,一般由海外华侨华人或在该地区生活工作过的外国友人成立。整体来看,由于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的高寒山区、荒漠区、深山区和石漠化地区,同时这些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贫困和多样性的生态及文化吸引着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目光,因此,它们的大多数扶贫活动也在中西部展开,如施永青基金会2008年~2015年初全部资助额度的84.3%集中在山西、云南、甘肃和青海四省区[3]。而有些组织则只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活动,如关注藏区的利众基金会、关注康巴藏区的康巴援助基金会、关注宁夏的宁夏孩子组织。尽管来源地区不同、入境时间有别、活动范围不一、合作对象各异,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扶贫领域却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一致性和重合性。

(一)教育扶贫

教育是形成人力资本的根本途径,对于改变个人和家庭的命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境外非政府组织非常重视教育资助类项目的开发和运作。具体来讲,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教育扶贫项目包括:传统的以援建学校、发放奖学金、义务支教、教师培训、教材教具发放等为代表的项目,寰宇希望、树华教育基金会、欣欣教育基金会等开展的教育扶贫项目以此种形式为主;提高贫困人口的劳动技能、提升贫困人口的劳动效率、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技能培训类项目,如西藏扶贫基金会开展的手艺人行动计划;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项目,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丰富多样的文化资源,但由于与外界语言不通、保护不足等原因,面临着后继无人乃至失传的困境,更无法使宝贵的文化资源转变成经济资源,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发适合本土的教材和开展母语教育和双语教育等降低少数民族接受学校教育的语言障碍。同时,也使本民族文化得到保存和传播,如世界少数民族语文研究院在我国西南地区开展的零障碍双语教学、白文项目、傣语项目和侗汉双语项目。

(二)健康卫生扶贫

受社会地理历史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甚至缺乏基本的卫生常识,存在人畜混居的极端贫困状态,而有些地区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本身就是地方病高发区,如西藏山南地区大骨节病多发。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将贫困人口的健康卫生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资助领域。具体来讲,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健康卫生扶贫项目包括:提供医疗设备,如美中慈善基金会发起的“中国路加爱心医疗工程”和“爱心医疗诊断设备捐赠项目”主要向偏远落后地区的市县级医院捐赠先进医疗设备;实施疾病防治,如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专门实施唇腭裂修复慈善项目,大骨节基金会致力于为西藏地区的大骨节病群众提供医疗救治;开展健康卫生教育和医学研究,如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通过资助医学、护理以及公共卫生研究和教育来改善中国人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

(三)社区综合发展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各地的扶贫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单一项目无法形成贫困村的良性发展,只有综合考虑贫困村和贫困农民的实际情況,重视本地经验和地方化知识,实施多个交叉项目,通过项目互补才能达到提升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社区综合发展项目就成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扶贫的新鲜选项。社区综合发展项目一般以解决农民生计问题为基础,兼及道路桥梁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改善、妇女赋权、小额贷款、农业技能培训等,需要社区内共同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同时也是一种以社区为本的扶贫方式,即让受惠社区的成员积极参与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监督评估。国际小母牛组织以价值为基础的社区综合发展模式(VBHCD)强调对个人赋权,提高妇女的领导地位,增强社区和谐,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并让这些机构在价值链中扮演重要角色。国际行动援助机构在与科技部合作在河北省怀安县开展的项目,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牲畜饲养和妇女健康等内容,并与当地干部和社区一起设计社区管理各种发展计划。

(四)灾害救援及灾后重建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水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和极端雨雪天气等对贫困地区的工农业生产和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影响甚大,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低下,导致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的情况较为突出,许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仅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提供大量物资援助,还积极参与灾后重建,这其中既包括专业性的救援组织,如亚洲备灾中心、各国在华活动的红十字会组织、安泽国际救援组织等,也有一些最初没有救灾业务在灾害发生后从事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组织,如国际小母牛组织和爱福社会等。

当然,境外非政府的扶贫领域远远不止于此,在环境保护、基层组织能力建设、小额贷款、儿童保护等其他方面也能时常看见它们的身影。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合作模式与特点

(一)合作模式

与西方社会强调的民间与民间的一对一合作形式不同,受到中国政治、法律和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形成了多样化的合作模式。综合来看,主要有四种合作模式,即与中国政府、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模式。

其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合作扶贫。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首要合作对象。据韩俊魁2011年的统计,经常与政府合作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比例高达74.5%,若加上偶尔合作,这一比例则有93.6%[4]。与政府合作可以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获得在华活动的合法性,享受政府行政资源带来的便利;二是通过与政府的合作可以获得发展方向、技术、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三是与政府合作的项目具有一定示范性,可以借助庞大的政府体系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和推广,扩大扶贫效益和影响。正如福特基金会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华安德所说:“在中国,有政府的支持和参与,项目就好做一些……成果也会比较容易推广一些,这是肯定的。”[5]除了与政府合作所带来的便利考量外,许多境外非政府组织也基于消除贫困的治理难度主动把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合作伙伴,香港郭氏基金会认为仅靠基金会无法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此特别强调政府的力量,认为其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促成政府政策的落实并提高当地政府的执行力。

其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事业单位合作扶贫。事业单位是一种中国独有的组织形式,承担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多种社会职能,是科教文卫体等机构密集存在的领域,也是许多境外非政府组织竞相合作的对象。一项调查显示,美国非政府组织资助总额的63%流向了事业单位,其中,中央直属部级事业单位占8%,部委和省属事业单位占14%,高等院校占41%[6]252。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与事业单位合作能够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合法性支持,如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的设立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是借助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力量;二是与事业单位合作可以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专业咨询,境外非政府组织所重点关注的医疗卫生和教育与事业单位的工作领域高度重合,事业单位因其多层次多领域的活动范围而成为外来组织了解当地情况的最佳“引路人”[7];三是与事业单位合作可以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一般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而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可以为其扶贫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员及组织保证,福特基金会所支持的中国扶贫开发政策研究项目的合作对象即是中国农业科学院。

其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人民团体合作扶贫。本文所说的人民团体指的是由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22个群众团体④。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密切相关,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这类组织一般政治性较强,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尽管是当前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对象,但这类组织也具有独特的优势,它们通常组织网络庞大、组织体系较为严密,动员能力较强,从事工作具有公益性。其中妇联、残联、青联、红十字会和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宋庆龄基金会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合作对象。来自中国香港的非政府组织普遍与人民团体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自1984以来,为开展残疾人救助服务,提高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能力,李嘉诚基金会联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30年来累计捐赠4.115亿港元,直接服务超过200万人,并连续开展三期“长江新里程计划”[8]。除了直接与各人民团体合作之外,隶属于或脱胎于各人民团体的各种官办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如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重点选择对象。

其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本土社会组织合作扶贫。受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境外非政府组织往往将民主化视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因此,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明确要求和本土社会组织合作。本土社会组织既包括官办社会组织,也包括民间社会组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国民促会)作为专业从事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的社会组织与多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有合作关系。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民促会已经与181个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了项目合作,其中已有21个国家或地区的98个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通过民促会向我国提供了人民币9.00亿元的资金援助[9]。爱德基金会是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代表,根据其业务统计,从1985年到2011年的26年间,仅与爱德合作的美国非政府组织就有120家之多,它们共向爱德提供了1.65亿元人民币的资助[6]267。与本土社会组织合作即实现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价值追求,也使得处在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组织获得了重要的国际资源。

(二)主要特点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项目,除了表现出社会组织扶贫共有的诸如精准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外,还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独立性。相对于本土社会组织而言的,由于其资源来源于境外,无论是扶贫对象的选择还是扶贫模式的选用抑或是扶贫项目的监督和扶贫效益的评估,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基于自身宗旨和当地的客观实际。尽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会寻求与当地政府、事业单位等官方组织的合作,但这种合作基于平等的地位,“靠政府,但不受制于政府”,合作对象只提供项目意见。

其二,可持续性。境外非政府组织扶贫项目的可持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持续时间长或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进。使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并非一次捐赠或临时性项目所能实现,需要长久的坚持和帮扶,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一般持续时间长,参与人员有连续性,香港苗圃行动认为发展教育需要一种长远不间断的发展计划,因而将长期跟进作为助学行动三大守则之一。二是注重项目参与人员各方面能力的提高。通过能力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和受益人群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最终受益社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水平得到提高,而许多组织还通过培养当地的民间社会组织增强贫困人群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以期在组织撤离时项目可以得到延续。三是重视扶贫项目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境外非政府组织认为发展项目不能以破环当地的生态环境为代价,他们在贫困地区的发展项目往往是综合项目,比较注重各方面的平衡发展。

其三,参与性。在对受益群体进行援助时,境外非政府组织强调受益者的积极参与和平等权利,认为扶贫对象是发展活动的主体,而不是援助活动的被动接受者和可有可无的配角。它们尊重受益者的决策权和发言权,许多项目都是通过参与式培训提高受益者的能力,进而使受益者完成项目。如四川农村发展组织的工作方法是与本地社区密切配合,相信并尊重村民。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运用参与式的工作方法,创造机会和氛围让目标群体主动参与项目的全过程,自行决定、设计、履行以及管理项目。国际小母牛组织视充分参与为公正与可持续发展的十二条基石之一,让所有项目成员充分参与项目决策,在每个项目村建立民主的管理模式,鼓励农户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来,共同规划社区的未来,而据小母牛统计,充分参与的项目村社区幸福指数比未实施项目村提升45%[10]。通过鼓励受益人参与不仅可以保证扶贫项目与贫困需求的精准对接,避免资源浪费和贫困人群权利的被剥夺,也能够增强受益人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

其四,规范性。规范科学的管理机制是实现项目高效运行的制度保证,经过数年乃至數十年的扶贫实践,境外非政府组织通常已经形成一套行事风格和方法,在华扶贫项目只是适应境内各地实际的经验复制,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普遍运用市场机制,效率较高。整体而言,境外非政府组织扶贫项目的规范性体现在项目选择、实施和后续管理的全过程。乐施会在项目周期管理中从项目文件、项目拨款、收款回条到资金的使用、预算的调整等都有严格的规定,香港应善良基金会除了明确捐赠对象的客观条件外,还对合作伙伴的项目实施监管能力有具体要求,诸如此类具体制度设定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比比皆是,保证了投入资金的高回报率。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扶贫活动的价值功能

作为中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项目把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引入中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益地区的贫困状况,而且在多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境外非政府组织扶贫最直接的贡献莫过于为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提供了数量可观的援助资金,虽然我们已无法对其总额进行确切统计,但通过几组数据还是能有一个大致印象:香港乐施会至2015年底共计在中国大陆投入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11];世界宣明会2002至2015年末在中国大陆的投入共计3.5055亿美元⑤;而据云南省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发展及管理研究》项目的统计,“国际NGO在滇的项目资金投入2003年是3200万元,2004年是5300万元,2005年是8600万元,2006年达到1.2亿元。”[12]这些资金加上同时投入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共同构成了打破贫困恶性循环的利器,通过与合作对象共同开展项目,调动贫困社区和民众的积极主动性,改善人居环境、捐建学校医院、改良农业技术、提供技能培训、改善交通条件等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困境,减少了当地的建设成本和压力,解决了数以万计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弥补了政府扶贫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进步。

(二)为国家扶贫工作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和组织机构

除了资金支持外,境外非政府組织的扶贫项目也为中国培养了一批与国际先进减贫经验和理念接轨,并能够熟练将其运用于扶贫实践的专业人才和机构,如今扶贫系统已经成为从事中外交流的重点职能部门之一,是“讲好减贫的中国故事”的重要主体。以上是从政府系统而言的,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境外非政府组织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成为一支扶贫生力军,他们常年扎根农村和农民工社区从事项目的调研、执行、管理、跟踪和监督,他们的奉献精神和公益实践不仅影响了合作者,也吸引了大批志愿者。而为了保证扶贫项目的延续,境外非政府组织往往把当地基层组织和公益组织的培养和能力提升作为重要目标。澳大利亚红十字会在合作中注重提升云南红十字会管理项目的能力,并在2001决定由云南省红十字会独立执行青年伙伴教育项目,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为20多个草根NGO提供过支持,与德国EZE的合作促成了商城县农村合作促进会的成立,这些本土社会组织数量和能力的增长在维护项目持续性、增加贫困社会自我发展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中国民间社会的生成,改进了当地社会治理。

(三)使国外先进扶贫模式和规范化管理经验得以推广

从投资规模来看,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项目与政府扶贫项目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语,不过在项目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上,境外非政府组织却要比政府技高一筹。世界宣明会在云南永胜县的扶贫实践得到了民政部的支持和推广,如今在中国有广泛影响并受倍受赞誉的参与式扶贫和社区综合扶贫就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引入的。虽然境外非政府组织扶贫项目一般规模不大,但他们的资金投入是建立在对捐赠人负责,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基础上,项目的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估都有完整规范的运行规则和体系。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还缺乏运作管理项目的经验,而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通过实施200多个发展援助项目,吸取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基本掌握了项目管理的规划和方法,为顺利地筹资和管理项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3]。

(四)增强国内外人民扶贫开发合作和感情交流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处在半封闭状态,中外之间缺乏交流,中国人民对外国人民缺乏了解,外国人民也把中国视为神秘的国度。而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从事扶贫开发增进了中国人民和来源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互信。在传统的对外援助和国际关系中,政府是主体,但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中外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民间交流日益增多,其中民间互信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民间交流重要主体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扶贫过程中会寻求政府、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乃至企业等各类不同主体的合作,招聘本地员工、选用本土负责人,邀请本地员工访问总部及其他机构,派遣志愿者进入中国服务,不仅使中国大陆的机构和民众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国外经验、话语、概念等,而且为中外交流播下了友好的种子。如,被称为“云南版白求恩”的狄家诺教授和他创建的中加心脏健康检查机构,自2006年以来一直活跃在云滇大地,得到了云南政府和民间的一致赞誉,在中美之间架起了一座友好桥梁。

综上所述,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扶贫活动对于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中国扶贫开发模式转变和效率提升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脱贫攻坚阶段和精准扶贫过程中更应积极引导,使其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共进的大扶贫格局中发挥更精彩的作用。

注释:

① 本文所说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包括联合国下属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 2016年10月17日电话采访山西永青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

③ 本文采用高丙中对合法性的分类,即合法性可以分为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参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④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⑤ 据世界宣明会2011年至2015年年报提供的项目统计得出。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EB/OL].http://www.cpad.gov.cn/art/1994/12/30/art_46_51505.html.

[2] David Lewis.The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M].London:Rourledge Taylor & Francis Group,2007∶38.

[3] 施永青基金會官网[EB/OL].http://www.shihwingchingfoundation.org/About.asp?id=8.

[4] 韩俊魁.全球公民社会语境下的境外在华NGO: 兼论中国本土NGO的国际化[J].中国非营利评论,2011(2)∶46.

[5] 王名.中国NGO口述史(第1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29.

[6] 王名,李勇,黄浩明.美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7] 卢琴.INGO与事业单位在扶贫领域中的合作模式——以甘孜州为例[J].行政论坛,2008(1)∶84.

[8] 李嘉诚基金会官网[EB/OL].http://www.lksf.org/new-donation-of-hk100-million-extends-collaboration-with-china-disabled-persons-federation/?lang=zh.

[9]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2015年年报[EB/OL].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官网,http://www.cango.org/upload/files/2015%E5%B9%B4%E6%8A%A5.pdf.

[10]四川农村发展组织官方网站[EB/OL].http://cn.dors.org.uk/.

[11]刘源.精准扶贫视野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中国减贫:以乐施会为例[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01.

[12]国际NGO中国生存报告[N].公益时报,2013-04-16.

[13]黄浩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实务和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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