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颖
摘 要:新时代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传统的对立、并置和包容观点,不能涵盖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全部。“德法共治”是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最新定位。坚持“德法共治”,必须立足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在发展演变中寻求法治与德治的内在逻辑,在现实关照中共同发挥德治和法治的作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
关键词:新时代;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维度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8-0091-05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如何认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具有怎样的历史逻辑,又与新时代国家治理实践呈怎样的相互联系,是我们廓清、辨明新时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关系的三个重要视角。这既关系到在理论上全面认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与联系,也关系到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德治和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相互作用和有机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但在新時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于如何正确界定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状态,仍然存在争论。概括地说,可以区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法治与德治是对立关系。认为法治与德治是二元对立、相互分离的,在历史中出现过“德性至上”或“去道德化”,在实践中或表现为排斥法治,或表现为排斥德治。尽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全面推进,法治与德治相互依存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共识性认识,但在“潜在”认知中将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的思想仍然可见。当前,较有影响的观点是重法治,轻德治,忽视道德的在推进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第二种认为法治与德治是并置关系。强调法治与德治都是最重要的治理手段,都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法治与德治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德法并重”“德法并举”“德法并用”或“德法兼治”。第三种认为法治与德治是包容关系。强调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交融,互为补充的关系。多数学者持此观点,凝练成了“德法共生”“德法互济”等提法。第二种、第三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在廓清德治和法治内涵、具体作用的基础上,辨析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样态。但在实然状态上,都涉及对二者关系的另一种解读,即二者的主次关系、轻重关系和先后关系,都存在或“德主”“德重”“德先”,或“法主”“法重”“法先”的某些分歧。
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与时俱进地丰富创新了“德法共治”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并提,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到“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2]……“德法共治”成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新定位,而法治与德治概念的界定、相互价值也进一步明确。
1.法治与德治是两个相对概念,但不是对立概念。之所以有学者认为二者对立,其根由是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社会规范。这种“二元”思想,比较反映到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认识上,集中表现为三个焦点性的问题。一是对德治标准的质疑。认为德治依赖于人们的个体自觉,过于依赖个人主观,衡量道德与否的标准人各有异,因而失之于客观;二是对德治作用的弱化。认为相较于法治的严刑峻法,德治主要依赖内心信念,是自我约束,是无形、软弱、无力,且难见效果。三是出于对德治性质的担心。将德治等同于传统“人治”,“似乎一谈道德就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破坏”[3]5。事实上,社会的良好状态和良好运行,从来不曾脱离道德的规约,也离不开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行。法律与道德的“二元”思想,只能导致法治与德治的割裂。在新时代强调德治,并不是要谈德治“至上”“万能”,而是要明确法治与德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也符合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主张。
2.法治与德治是两个并提的治国理政手段,但不是并重手段。严格地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法治属于政治文明。据此,有学者将法治与德治放在治国方略的高度并列起来,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一样,也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这种并重观点显然并不符合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的设计。而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的地位显然较之德治更为突出。因此,应将法治与德治置于更高一级语境,即新时代法治框架之下。诚然,德治和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有功能,但二者应服务于同一社会价值目标,即良好的国家和社会秩序。这有两个基本依据:一是道德和法律内容上的一致性,二是德治和法治作用的互补性。德治重在自律,法治重在他律,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如法律规定与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警告那些有犯法可能而尚未犯法的人约束自己,不要犯法,这就包含了道德的自律要求。而道德的他律要求也是十分明显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抢劫盗窃,不仅将受到社会舆论道德上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质言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都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共同服务于同一的社会价值目标,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治理实践中,“德法共治”是德法关系的应然形态。
综上,三种关系样态下的“法律(或道德)至上”“德法并重”“德法互济”或近似提法,都存在某种偏颇。古人讲“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认识,必须以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治国理政价值取向的共同追求为依据。不管在理论阐述和社会实践中,我们都应超越“法律(或道德)至上”“德法并重”“德法互济”的认识,将对德法关系的认识推向“德法共治”。
一般来说,理论逻辑反映的是理论的内在联系和逻辑推演。更确切地说,既包括该理论学理意义的理论依据,也包括承继意义上的理论发展脉络。前者有助于我们理解“德法共治”的合理性,后者有助于我们把握“德法共治”的逻辑演进。
1.“德法共治”思想的理论依据。法治与德治虽存在多维差异,但二者相互补充,互不排斥。一是作用机制上,德治规定善恶、美丑标准,通过道德教育塑造道德主体,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等规约行为;法治划定合法与违法分界线,通过国家强制力,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发挥作用。二是调节对象上,德治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维护人们的内心秩序;法治重在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难以调整人的心灵。三是性质上,“德以劝善”,禁于将然;“刑以惩恶”,禁于已然。四是约束力上,德治强调“应该”,是“软约束”,本质是自律;法治强调“必须”,是“硬约束”,本质是他律。五是调节范围上,法律仅适用于法律监督范围内,道德则有更广泛的社会适用范围。从上述差异来看,道德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废。而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德治和法治不能截然分开,以此代彼。同时,德和法也各有不足,因此在治理中,不能采取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
法治与德治关系更重要的在于二者的紧密联系。第一,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支撑。一方面,法律源于道德的“自然法”。也正是在起源意义上,法律常被视作道德约束的一部分,并被称为“自然之法”。良法之所得,在于很多因素,但离不开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的凝结。另一方面,法治要在实践中以道德为支撑。善治之所得,在于立法,也在于執法、司法和守法。法律是外在的,是强力威慑;道德是内在的,是自我约束。德治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而言,都具有滋养作用。如果说以道德为基础,使立法“向善”;那么以道德为支撑,会使执法和司法“行善”,守法者“共善”。唯是,既能有“良法”,也才能出现“善治”,实现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服从。若无视道德,任法律率意而行,这样的法治难免陷入“人治”,会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坏。第二,法治是德治的主导和保障。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总依据、总因循。因此,谈德治不能脱离法治的总框架,要以法治为主导。同时,法治保障德治。法治惩恶亦能扬善,在打击和惩处假恶丑的同时,也保护和弘扬了真善美,达到了提高道德水平的效果。法治手段还能解决道德领域的失德行为,如诚信缺失问题。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对治假售假的惩治,能使人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道德约束。同时,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以法律的刚性净化社会道德环境。第三,德治和法治在调节范围和作用层次上是互补的。法治只调节规定为合法或违法的行为,又由于属于事后规范,因此不能涵盖全部社会行为。这就需要德治来调整,很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是德治在发挥作用。在作用层次上,法治规定的是行为底线,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而德治则诉诸内心,是对人们行为的高层次要求。
以是观之,我们既不能认为法治与德治的地位相同、不分主次,更不能简单地把二者并列起来。法治与德治在治理国家中并不互相排斥,二者的建设成效都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二者作为社会规范形式,各有功能,同为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手段。要达到共同的目的,二者必须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实现“德法共治”。
2.“德法共治”思想的传承演变。中国古有“道法者治”的历史传统,也素有“为政以德”的治政思想。尽管并未提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甚至有“德主刑辅”“刑主德辅”的具体呈现,但法治与德治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是实然状态是共生共长,相容相济,共用为治国策略,共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重视法治与德治,是我们党的一贯传统。这与我们党长期以来把唯物史观作为党的哲学根据”[4]有着根本性的关联。唯物史观坚持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前提出发,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从我国的社会存在,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的。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动力。法治和德治,成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事实上,自2001年“以德治国”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补充和完善以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治理作用,在我国治理实践中已经走过了近20年。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色,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表现为辩证统一关系。一是德治和法治在作用上互为补充。既要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滋养作用,用德治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也要发挥法律对于德治的约束作用、保障作用,用法治惩善以恶。二是德治和法治在调节领域中互相贯穿。既要把道德要求贯穿到法治领域,具化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建设中,也要将法律手段贯穿到道德领域,通过法治整治失德行为,特别是诚信缺失问题。三是德治和法治在治理实践中彼此突出。德治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法治要在惩治中突出对尊德、尚德的褒奖机制和失德、败德的奖惩机制。总之,“德法共治”直接指向我们究竟要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如何建设好一个良善社会。因此,德法共治是应对百年变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证。
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不仅仅是对道德“无用论”偏见的抛弃,更使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同时,同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也正因此,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国家稳定,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等方面,德治和法治从来没有缺位,也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德治和法治指向的是现实社会和人的现实社会生活,因此,“德法共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当代中国社会在治理实践中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德法共治”是因应现实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也是“并举”基础上的“共治”。
1.“德法共治”是道德秩序重建的现实吁求。德治,追求社会正当、人心良善和生活美好,体现的是社会生活的价值理性。但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形式,也具有工具理性。今天我们之所突出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因为它“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德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5]。但相较之下,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和约束力;道德具有个体性、主体性和能动性,失之于操作性和约束力不足。因此,法律成为现代社会国家治理中更有效的工具,而道德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某种冷落。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看待道德功能时,常常存在疑虑,也出现知行不一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现代中国社会,人们在道德和法律之间,更倾向于法律,而伦理精神的“退隐”[6]和道德秩序的“失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重塑伦理精神,重构道德秩序,是一个不容延滞的重大现实问题。道德不应是纯粹静观的品质,而应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内外统一,知行合一;道德更不应停留于学术语境,必须适应社会生活秩序化需要而发展。一方面,要把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法律中体现道德观念。这是立法意义上的道德法律化,即在法律制定中贯穿道德要求,在法律规定中体现道德规范,使其为良法。另一方面,要把道德上升到制度层面,贯穿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实现道德的全贯穿。当法治承载了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同时,要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以法护德。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制度和法律做保障,“德治无从贯彻”[7]。法治的预防、教育和惩戒,有助于塑造人们的权责意识和道德正义感,并使之上升为自觉行动。当扬善抑恶不仅仅是内心的道德法则,也是制度化法则时,尊德尚善更能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这不仅仅关系到以什么样的“德”治国,也关系到“德”以什么样的形式治国。
2.“德法共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者天下之仪也”,法治,反映社会生活的工具理性需要,追求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但法律工具化存在潜在危险,最典型的危险是某些个人或团体对法律的滥用,“去填写、解释、操控以及利用法律去服务于他们的目标”[8]。法律显然不应是纯粹的工具理性的规则体系,它应该也必须体现道德价值,并承载道德要求,具备价值理性。
“德法共治”,本身就是以價值理性归导工具理性。“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遵循一样的价值观标准”[9],使法治和德治在价值取向和导向上相向而行,才能更好地发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相辅相成的作用。解决当下中国的诸多失序问题,不能否认法治的工具理性价值,但也要承认法治的“界限”。法律是社会理性的象征,但这种理性基于的是强调社会成员不得违反的底线思维。因此,一般只是将一些严重的道德缺失订为条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整体道德缺失问题。德治,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功能,能以道德正当性保证法律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今天,法治不应停留于有法可依,而应从“有”向科学化、民主化转型升级,这是法治本身的迫切需要。法治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道德,是谓“以德养法”。当然,“以德养法”不仅仅意味着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过程中以道德为重要基础,也意味着在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依法行政中要发挥道德的价值引领作用。质言之,让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性,将道德要求渗透在法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是新时代法治的应有之义。我国历史积淀绵延下来的遵道重德、正己修身,治国理政中积累的思想理念、价值观念,以及社会治理中形成的乡规民约、家规礼俗等等,都是涵养法律的重要营养,是推进法治的重要智慧。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德治的法治难成善治。这关系到以什么样的“法”治国,也关系到法治如何成为善治。
3.“德法共治”是并举基础上的共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其鲜明特色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德法共治”须以“德法并举”为基础。这也是“德法共治”内在之意。德法共治是两手抓的问题,一手要抓法治,一手要抓德治。也就是说,“德法共治”也强调法治与德治并重,同时强调建设——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道德和法律对国家治理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这是不容质疑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德治和法治实现“共治”的基础。
“德法共治”,有助于在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中,明确二者的地位作用。在“并举”的意义上,法治与德治在实践中容易割裂彼此的联系,甚至在各自建设中,忽视彼此之于对方的需求和价值。而“共治”则在强调道德和法治自身建设的同时,强调法治与德治的融合,追求德治和法治的协同。德治之力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使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成为人们遵守和履行的行为准则。法治之力在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德法共治”,有助于寻求法治与德治的价值契合点,使道德与法律相互融合。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理领域的相互渗透,二是治理作用的相互倚重。道德要发挥教化作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这是德治对法治的支撑。这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贯穿于法治领域,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发挥德治的作用,使之成为良法善治。法律讲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但法治手段应运用于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这是法治对德治的保障。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既要加强对失德行为的惩戒,也要加强对崇德向善行为的引导。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保证。在新时代,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应始于并举,但不终于并举。必须打破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的自我中心和各自为战,否则只能使德治与法治在实践中割裂彼此的联系,甚至在各自建设中忽视彼此之于对方的需求和价值。新时代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必须走出仅仅强调道德和法律纯粹自身建设的拘囿,走向德治与法治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治理内容、治理领域和治理作用上的融合共治。须知,只有在纯粹的思维抽象中道德和法律才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在现实社会中,二者从来都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结合、彼此包容关系。惟有如此,才能以开放的思想,解决不同诠释者对“德治与法治关系”各持其说但又看似无解的死结问题。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3).
[2]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01).
[3] 罗国杰,夏伟东.以德治国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4] 陈昌丰,朱映雪.习近平的人民观:坚持“人民主体论”与“人民中心论”的辩证统一[J].理论导刊,2019(2)∶70-77.
[5]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3.
[6] 樊浩.中国伦理道德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5.
[7] 武占江.儒家德治的实质与启示——以两汉为中心的考察[J].道德与文明,2015(2)∶58-64.
[8] 布赖恩·Z.塔玛纳哈.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M].陈虎,杨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
[9] 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 凝聚起新时代的精神力量[N].人民日报,2017-10-21(02).
【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