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亚楠
摘 要:“校园足球”是国家基于振兴体育和全民健康理念的体育教育战略,也是学生体育素养发展的客观需求——利用大课间合理组织校园足球活动是中学体育教育普及化、群众化、常态化的有效形式。本文结合中学校园足球的组织理念及学情,就如何合理在大课间组织校园足球展开研究。
关键词:中学;校园足球;大课间;合理
“校园足球”不仅是一个特色体育教学概念,而且是我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战略,是落实全民健康理念和振兴国家体育的手段——对中学生来说,现在的学业竞争越来越激烈,需要通过日常的体育锻炼来保证身体健康和学习精力。而足球运动又是大多数学生喜欢的体育项目。那么,在“校园足球”理念下,利用大课间来组织学生进行足球运动,既是教育的需求,也是学生成长的需求。
但是,课间体育活动与体育课不一样,参与人数多不太容易控制。特别是足球这个项目,参与人数多、需要场地大,还有一定技术含量,如果对这些因素考虑不周,就会出现混乱无序的问题,不仅是起不到锻炼效果,而且还可能激发其他矛盾。所以,校园足球在大课间的应用,落实合理性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一件事。
一、大课间足球不是体操
一个学校场地是有限的,如果全体学生都在课间去参与足球活动,分配到每个学生的空间十分狭小——这样,有很多学校组织大课间的校园足球就变成了一种表演和走过场。足球运动本来是一个竞技体育、对抗体育,不是排球、篮球,也不是手球,它需要用脚来踢,控制起来就不容易性——比如让学生进行最基础的颠球活动,也会出现满操场学生追着球跑的现象,队伍肯定会乱成一团。而学校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就改编体操为足球操,除了学生手里多了个足球之外,与体操没有太大区别。好一点的,让学生给足球绑个绳子,练习颠球,这样是跑不了了,但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笔者第一个要反对的,就是将校园足球变成体操足球。既然是足球,就是要想办法让学生踢起来、跑起来、抢起来。那么,怎样合理实现呢?下面的探讨中会阐述。
二、处理全员性和需求性
校园足球,它是一个全员性的体育活动。我们应该尽量让每一名学生都参与其中。但是,我们也不应该过于教条,追求足球成为一种校园的文化,但不能说要让它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比如有些学生喜欢打篮球,特别是不少女生不喜欢足球,而喜欢体操或瑜伽这样的体育活动,非要强迫他们参加足球活动,是否有这个必要?我认为,不合理。
所以,我们校园足球要尽量追求全员性,但不是强迫参加,而是营造足球环境(比如大家都喜欢足球,那么个别学生就会逐渐转变)、创造足球条件(比如让足球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用这些来吸引学生参与。而确实不喜欢参与的学生,我们可以组织他们在大课间进行体操、乒乓球等活动——这既满足了学生的个性需求,同时还为开展校园足球腾出了更多的空间。
三、场地的合理规划安排
大课间组织足球活动,参与的人数比较多,没有体育课那么宽松的场地空间。合理规划安排场地是保证大课间足球有效开展的根本——笔者说过,我们不应把校园足球搞成体操足球,那就需要给学生一定的传接球和对抗空间。这就需要教师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合理规划。
如果学校的人数相对不太多,场地空间可以满足活动,那么可以安排学生集中参加活动;如果活动空间不是很充足,我们可以安排学生错时活动,毕竟一天有上下午两个大课间,上午让一半班级进行足球活动,另一半学生做体操或跑操。到下午大课间时进行互换。由于体操所需场地比较小,又给足球腾出了一些空间。
此外,还需要给每个班级规定场地区域,不能说一下课了,谁抢到场地就是谁的。A班在操场东北角、B班在第一篮球场……都硬性规定好,既保证有序,又避免冲突。
四、充分利用好师资力量
足球是个技术和体能相结合的运动,需要学生掌握一定的技能才能使它变得有趣、有吸引力。而且越是小场地的足球活动,就越需要技术细腻来作为保证。这样,我们给学生安排好了时间和场地还不够,不能让他们完全自由的疯跑疯玩,还要对他们进行活动形式和技能上的辅导。这就需要有充足的体育教师团队,每个教师负责两三个班的大课间足球指导(这要看学校体育的师资力量来定)。
比如,今天组织学生进行围成一圈的传接球训练,明天进行小组式的控抢训练,后天进行分组的小场地对抗比赛……在组织学生活动的过程中,教师也顺便教学生一些技战术知识和技能——使大课间足球有序、有趣、有专业属性。这样的课间足球,才是有效的,才能算是一种“文化”。
总之,校园足球是一种体育教育形式,也是一种健康教育文化——基于足球项目的属性特征,我们不应该把足球搞成体操。如果是場地或其他条件上的制约,可以通过尊重学生个性需求、合理规划场地、错时组织等方法来解决问题。此外,大课间足球活动需要体育教师多付出些心血和汗水,全体出动去组织和指导学生。这样来应用大课间校园足球,才是合理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杨小丽.基于足球大课间构建校园足球文化的平台[J].新课程(中学),2017(3).
[2] 张博.基于校园足球背景的足球大课间的构建研究[J].教师,20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