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019-09-09 05:52田保中祝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风险防控

田保中 祝萍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防范风险,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当前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仍然多发,通过分析发现,该类犯罪涉及范围广、迷惑性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威胁社会安全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非法集资 涉众型 风险防控

作者简介:田保中、祝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76

当前,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如火如荼,“投资理财”机构等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全民投资盛况空前,有闲钱有时间的老年人对这种投资格外热衷。一些不法分子趁机盯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忽悠”老年人落入陷阱。近两年,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高发,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有效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笔者对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找出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此类案件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一)以合法形式伪装,隐蔽性较强导致发现难度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常以注册公司形式出现,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投资者提供合作协议或者委托理财协议,营造合法投资的表象,骗取投资者信任。非法集资活动早期较为隐蔽,监管部门不易发现,往往是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群众举报后才被查处。如,实践中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并任法人代表,通过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待双方达成投资意向后,与投资者签订纸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客户留存,另一份由公司统一保管,表面程序完整规范。犯罪嫌疑人利用上述方式,在几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几千万元,直至投资人报案才被查处。

(二)市场监管疏漏,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体系,监管对象主要为对应的银行、證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行为,对民间投资理财、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和投融资活动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近两年本地区频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体均是普通自然他人或其他经营范围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管控,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如,实践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和健康咨询,该公司成立后即开始从事非吸业务,案发前其非法行为未受到任何部门监管。

(三)以高利息、高回报率为诱饵,经济损失严重

吸揽存款者利用群众的求富心理和投资需求,以精心设计的项目为载体,以12-24%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对群众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引诱群众参与投资,从而达到敛财的目的。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得到了好处后,在加大自己的投资量的同时,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者行列,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短时间内聚敛成几何倍数增长的非法集资款。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动辄逾千万,大量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的各种借款和高额利息,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到案发时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致使相当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

(四)资金难以统计和被追回,社会维稳压力大

一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资金后,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众多投资人受损后难以及时弥补损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二是由于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的情况,引起投资人不满;三是公安机关实际查封扣押的资金与涉案金额通常存在巨大差距,追回的资金远远达不到被害人的期望值。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事件。

二、主要做法

在办案实践中,应当准确分析研判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形式,高度重视案件办理和风险防控,把握办案节奏,统一办案标准,切实防范衍生性案件风险。

(一)预判高发态势,下好引导侦查的“先手棋”

对于涉及到重大的金融领域类案件,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欺骗性强,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确立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常态机制,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同时,为顺利批捕起诉把好案件事实关、法律关和证据关,建立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快推进诉讼进程,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二)强化释法说理,形成风险化解的“聚合力”

检察机关内部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共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先后多次对案件投资人当面释法说理,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对外强化外部联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隐患打早打小,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衔接,推动快侦、快审、快判,提升办案质效。

(三)开展法治宣传,打好风险防控的“预防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采取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将典型案例及鉴别方法及时告知广大群众,引导公众正确看待风险、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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