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9-01-10 02:16杨丽丹
当代旅游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办民办高校法律

杨丽丹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高速进步的新时代,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大量需求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多样化、全面化的发展。在公立教育無法完全满足我国人才培养需求及国民教育需求的现实条件下,我国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创设,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既可以弥补公立院校招生名额有限的缺口,又能为我国高等教育增加结构丰富性,使其更富有生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民办高等院校的自我定位、管理体系、资金来源、对学生的培育方式等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问题,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相悖的情况。本文旨在对一些民办高校存在或潜在的高等教育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字:民办高校;高等教育;法律风险;对策研究

在2010年以前,我国教育长期以来是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教育体系,民办教育长期处在较为边缘化的位置。至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中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国开始更加注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认为民办教育是公立教育的重要补充,尤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领域。

此外,于民办高校而言,由于并非由国家直接建设成立,所以在办学方式、资金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但为了防止对非国立高校管理的脱轨,我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办法》)的第二条最后明确指出“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依照本法的主旨精神,对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社会责任、培养方向等与公立院校作“一视同仁”。

一、我国民办高校的现状

(一)民办高校的存在形式

我国目前民办高校的存在形式有以下两种:(1)普通高校型;此类民办高校与公立院校类似,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管理权。其运行模式也与公立院校相似,由国家批准建设。但我国此类的民办高校多数是专科层次或者专科结合本科的类型。(2)独立学院型:我国此种民办高校存在形式大多是由一个知名度较高的公立高校与社会资源结合,下设一个“挂靠”的学院。但其资金、管理、师资等与公立高校是相对分割的,例如:在填写学校名称时,会标明XX大学XXX学院而非XX大学。

(二)我国民办高校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大量政策扶持下,我国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招生范围上都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例如近年来取消高考招生本科第二批、第三批之间的区别,统一分数线。其次,国家也相继出台配套的积极导向性法律法规,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为民办院校的成立、运行都提供了指导及必要的约束。然而,对比公立院校而言民办高校目前还是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师资力量不足、资金来源缺乏、学历社会认可度不够等。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导致民办高校会出现一些相对应的法律风险。

二、我国民办高校法律风险

(一)定位矛盾的法律风险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一个公益性的定位,其实限制了民办高校法人的设立不能是盈利性质,其根本目的还是在教育。然而,立法者应该也考虑到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除了民间捐款或者小部分群众投入外,最大的“投资者”是经营性企业或个人,会带有追逐利润的倾向。于是在第十九条说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了民办高校经营盈利的权利。一方面,民办高校可能会更积极的做好学校教学建设,吸引学生与投资从而更好的办学,进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民办高校也存在为了盈利牺牲教学质量,与《高等教育法》发展教育事业培养优秀人才的原则精神背道而驰。

(二)资金管理的法律风险

我国为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帮助建设、投资民办教育的事项都给予了宽松优惠的政策。例如税收减免、政府补贴、贷款、土地等等。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办高校资金使用与管理,除一些特殊规定外,适用的是《公司法》等的管理规定,而非如同公立院校一样适用《政府采购法》等,还必须经过国有资产审计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的核查。大量的优惠条款与相对简单的监督管理,会使得民办高校的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学生专款的使用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三、民办高校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清晰民办高校定位与责任

在我国民办高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民办高校的公益地位与盈利性一直缺乏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划分界限。笔者认为,如果想要避免我国民办高校陷入定位混淆、一味追逐利润,完善相关立法是第一步。

(二)加强民办院校资产监督

对于民办高校的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除了对国家划拨、民间捐赠等特殊来源的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查以外,对民办高校的其余社会投资、学费收入、基础建设支出、文化建设支出等也要完善管理体制。鉴于我国民办高校的数量增长较快,分布交广。

(三)加强校际间教师交流,注重教师质量

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薄弱是现实条件与历史条件所共同决定的,教师质量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命脉,在客观有限的条件下也要坚守住法律底线,严格把关教师招聘审核制度,加强校内自我管理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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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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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湛中乐,高俊杰.大学章程.: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的制度保障 [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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