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构建再思考
——基于审委会、审联会、专业法官会“三会”比较的视角

2019-01-07 01:37杜豫苏高伟何育凯
关键词:审判权合议庭庭长

杜豫苏 高伟 何育凯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发端于顶层设计的新型审判智库制度,①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法院对于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2015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最高法院此后发布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全国各地法院积极试行。但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采取何种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并无成熟经验可供遵循,以致各地法院试行“热”、但法官参与“冷”,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实效不彰的尴尬局面。②2016年8月中央决定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至今,全国各级法院均建立和试行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最高法院2013年确定的9个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更是较早探索和试行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但各地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实效及法官或合议庭的办案智囊参谋作用并未全面彰显。构建适应审判实践要求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模式,使这项外生的改革创举能够很好嵌入审判权运行的审判组织体系内部,对于助推法官员额制改革,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一、问题直击: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运行困扰

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及模式由其价值功能所决定并受之制约。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功能可区分为文本意义上的应然功能和试点实践中的实然功能,前者体现在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改革文件之中,表现为“司法智库咨询平台、过滤审判委员会研讨案件”等多元价值;后者体现在各级法院的改革试点之中。从各地法院试点实践看,功能多元化给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带来许多困扰。笔者以西部S省三级法院为样本,以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试点及其该项试点对于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影响乃至与审判委员会、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议、独任审判及合议庭等项制度的互动影响等作为考察点,采取统计分析与问卷调查、对话访谈相结合方式,③对S省三级法院2016年8月以来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人员构成及召开会议情况的报告做统计分析;向该省三级法院的院、庭长、入额法官及未入额法官下发了180份调查问卷,收回问卷151份(其中,S省法院20份,S省中级法院50份,基层法院81份;院、庭长的35份,入额法官的31份、未入额法官的85份);并对S省X市中级法院的30名院、庭长及入额法官做了访谈。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困扰问题做抽丝剥茧式的分析。

(一)审判咨询功能:法官高支持率与法院低适用率的困扰

问卷表明,广大法官高度支持赞同的专业法官会议提供疑难负责案件审判咨询功能,在各级法院改革实践中并未获得相应重视和有效推行。一方面,绝大多数法官赞同和支持专业法官会议向法官提供案件审判咨询意见的功能设计;④95%受访者赞同和支持专业法官会议向法官提供案件审判咨询意见的功能设计,S省尚未建立专业法官会议的7个基层法院受访法官的支持率甚至达到了98%。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S省三级法院并未得到有效适用,大多数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率很低(见图1)。这种状况也与全国一些地方法院的试点情况相似。⑤比如,作为试点法院的重庆二中院及辖区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在试点中普遍“遇冷”,该中院辖区11个基层法院中有11个法院基本将该机制搁置不用,参见:李春燕:《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三峡审判》2017年第1期。

图1 S省三级法院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专业法官会议设立及运行情况

(二)审委会过滤机制功能:放权与控权中制度空转的困扰

根据中央和省上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⑥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四个核心内容的审委会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独任法官及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改革同步部署,协调推进。的顶层设计要求,S省三级法院在同步推进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改革中,以制度化方式严格限定了可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类型范围,实现审判权“放权”给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并基于此赋予专业法官会议向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提供个案咨询意见职能,以此“管控”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权,消化大部分拟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起到替审委会过滤拟提请讨论案件的功能作用。但从统计数据及调查问卷看,一方面,S省三级法院自2016年9月以来审委会讨论个案数量均大幅度缩减;另一方面,三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职能并未有效运转,专业法官会议基本处于制度空转状态(见图2),根本无力承担为审委会过滤案件及“管控”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裁判权的“控权”功能。

图2 S省X市中院2010年-2017年审委会、审联会、专业法官会讨论案件数量比较

进一步分析图2数据,⑦S省X市中级法院2010年以来年审执结案件愈17000件,自2015年以来年结案数超过2万件,该院自2002年以来全面推行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在全院各审判执行庭均成立了审联会,由庭长主持审联会讨论本庭疑难复杂案件,2016年9月起,该市中院全面推行审委会和专业法官会议改革,成立了刑事组、民事组、商事组、行政(含劳动争议)组、执行组等五个专业法官会议,试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S省X市中级法院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随着大幅减少,但一方面,庭长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讨论案件数量并未减少,而且有随着法院收案数量增加不断增多趋势;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数量不到审委会的5%、审联会的3%。真正起到为审委会过滤案件以及“管控”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裁判权功能的是审判长联席会,而非专业法官会议。

(三)服务审判功能:服务法官与服务领导的困扰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制度中的服务审判功能毋庸置疑,但在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以及服务对象的选择倾向上以及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及其启动主体的制度设计上,⑧S省三级法院及其重庆、海南、上海、江苏、四川、广东、北京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专业法官会议规则》中,均将会议启动主体及主持人赋予给拥有行政职权的院庭长,院庭长对于是否有必要启动专业法官会议拥有绝对话语权。各地法院试点实践中的做法与法官的心理预期均出现较大偏差。

一是在专业法官会议人员编制和成员构成上,各专业法官会议人员编制均比较小,多数控制在12人以内;成员中70%以上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担任行政职务的院庭长,非领导专业法官仅占少数(S省X市中级法院)。而且,绝大多数法院规定分管副院长是相关专业法官会议的程序启动主体和主持人。

二是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与审委会委员的高度同质性,易使专业法官会议异化为“小审判委员会”。S省X市中级法院五个专业法官会议的72名成员中,涵盖了除院长之外的所有审委会委员。

三是问卷表明,近半数法官认为,专业法官会议赋予副院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平台功能在运行试点中被不断放大,使专业法官会议在运行中被异化为给副院长量身打造的“法院第三大审判管理监督权力平台”。⑨所谓“法院三大审判管理监督权力平台”,系指将审委会视为院长行使审判权及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平台;将审判长联席会或庭务会(区县法院的审判庭)视为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平台;将专业法官会议视为副院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平台。(见图3)

图3 你对你院专业法官会议试点情况的总体评价

四是在会议召开程序的启动权上,样本市两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启动审批权全部由分管副院长行使,专业法官会议其他成员不享有会议召开程序的启动权。样本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均规定:专业法官会议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庭长审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召开,也可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决定召开,会议由院长、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有不同审判业务法庭法官参加的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还需经各自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协商决定。

五是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问题的发言规则上,发言规则设定与审委会会议发言规则高度同质化,按照法官行政级别低高确定发言顺序,未体现咨询及法官平等讨论性质,亦造成领导行政干预;专业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发言“跟风”问题突出。

(四)审判管理监督权抓手功能:高期望值与低赞同率的困扰

访谈及调查问卷表明,92%的法官不赞同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赋予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功能。持不赞同意见者中,45%的法官理由是:赋予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功能将显著削弱法官在专业法官会议平台下会商咨询的平等性;25%的法官理由是:赋予院、庭长主持会议并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将极大抬高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难度;22%的法官理由是:赋予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易使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悖离咨询性质,对合议庭独立裁判形成强制约束力。S省已全面试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X市两级法院接受访谈的24位院、庭长中,也有75%的受访者基于试点中根本抽不出时间主持会议等理由不赞同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

二、困境解析: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不畅原因检讨

“评价一项司法改革举措的价值和前景,首先应追溯催生它的土壤和缘由,看它究竟是问题导向的产物,还是政绩工程的作品”,⑩何帆:《“审判团队”会替代审判庭么?》,载《武汉审判》2016年第6期。检讨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及其运行实效亦应遵循这一思路。

(一)性质检讨: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偏离其职能定位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审判智库机制,具有四大根本属性:一是民间性。属于法官群体自发成立的非官方组织,会议成员只有法官身份、没有行政身份,成员在专业法官会议中地位平等;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身份及机制运行不类似审判委员会等官方审判组织,其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之间也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与审判长联席会、庭务会等由庭长召集和主持的半官方组织(因为上述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领导主导性特征)不相类似。二是智库性。专业法官会议以为法官及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智力支持和裁判咨询为宗旨和依归,“充分运用法官的专业智慧和才能,帮助合议庭解决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突出强调司法智库对审判实践的专业指导功能”,[11]骆锦勇:《厘清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8日。为法官裁判提供裁判的智慧与智识是其核心特征。三是咨询性。专业法官会议是法官及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顾问,而不是保姆、更非领导机构;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仅供独任法官、合议庭复议时参考,审判责任仍由独任法官及合议庭承担。四是自律性。专业法官会议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创新,是法官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组织,无需审委会或者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权。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初心在于保障和促进合议庭、独任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应保障在审判权“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后、法官及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该项机制能发挥资深法官审判业务专长,为法官及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和理解适用法律提供智力支持和裁判咨询。

一是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赋予,[12]参见最高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等。属于院庭长的法定职权范畴。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与专业法官会议的民间性、咨询性等性质并不兼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介入专业法官会议,将直接损害专业法官会议的智库性质,摧毁专业法官会议赖以存在的民间性、咨询性等智库根基,也与专业法官会议保障法官及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功能定位相背离。

二是专业法官会议并不具有过滤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机制功能。专业法官会议基于成员发表咨询意见的平等性,其制度设计排斥各类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力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介入及妨碍咨询讨论过程。审判委员会也不是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单位,实践中审委会直接赋予或者强行要求专业法官会议承担过滤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功能的做法背离了专业法官会议的民间性、智库性及咨询性特征。

三是专业法官会议的服务对象是独任法官、合议庭这两个审判组织及其法官,而不是院庭领导。审判实践中,要防范和避免将专业法官会议异化为服务院庭长领导的智库或者工具,妨害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发生。

(二)理念检讨: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衔接不够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构建构必须注重与法官员额制、审判团队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责任制等项改革措施的关联互动,做到所确定的功能定位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宗旨相契合、相配合、相兼容和促进,有益于解决上述改革的目的。综合分析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的问题困扰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去行政化。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产生政策依据的最高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就是为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而对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进行彻底清算后形成的,[13]蒋惠岭:《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载《法制资讯》2014年第4期。不仅强调审判放权和还权,更强调将院庭长编入固定合议庭,履行法官职责“直接行权”。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多元功能定位中,许多功能仍然突显行政化的思维模式。

二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重塑”[14]胡仕浩:《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的认识偏差,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中未能突显服务、支持和配合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职能。

三是法官员额制及审判团队扁平化管理。对于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及后员额制改革时期审判团队扁平化管理、弱化院庭长特别是庭长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趋势重视不足,在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选择上过分偏重院庭领导,造成部分未“入额”院庭长成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而“入额”骨干法官、审判团队负责人却未能进入专业法官会议。

四是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在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中过度给审委会以及院庭长背书,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性过滤程序,并给院庭长插手介入其不直接参与审理的案件预留特别通道。

(三)方法检讨: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背离审判“去行政化”初衷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子系统,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破解长期以来审判权运行“行政化”积弊,“化解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功能的基本价值理念,就是“尊重司法规律性,祛除司法行政化”。[15]张建伟:《尊重司法规律性,祛除司法行政化》,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4日。而审判“行政化”大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裁判的形成需要经历内部层次审批,亦即实行院长、庭长以及审委会审批决定案件制度;二是在案件的层层审批中,实际存在着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16]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基本价值功能,就是立足破除院长、庭长以及审委会层层审批决定案件制度,消除法院内部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化制度模式。样本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践功能的种种困扰,均不同程度背离了“去行政化”的理念宗旨以及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设计初衷。

1.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存在以行政化方式解决审判“去行政化”问题。首先,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占了绝对多数比例,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编制普遍较小,非领导的普通法官成员名额少,导致优秀专业法官被排挤在外;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院庭长成员过多,造成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中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严重,使得专业法官会议变成了“院庭长俱乐部”。[17]前引[16]。其次,审委会委员全部加入专业法官会议,形成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与审委会成员的高度同质化以及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言程序与审委会讨论模式的同质化,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易对法官、合议庭裁判案件形成强制力。第三,院庭长成员行政综合事务繁多,导致召集会议难度大,会议效率低。

2.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中科层化申请讨论模式,固化了其作为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平台的行政化功能。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体现为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把关权和对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案件把关权进一步表现为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控制权,对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实质上是对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结果控制权。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院庭长“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目的就在于严防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不当介入、渗透、影响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设计就在于进一步固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以制度化方式隔离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对于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权的不当干预。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规定由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向院庭长提请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由院庭长酌定是否启动咨询程序,并由院庭长主持和总结的会议组织形式,使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再次登堂入室,“为领导变相干预案件提供了后门”。[18]李春燕:《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基层法院的视角》,载《三峡审判》2017年第1期。专业法官会议运行遵循科层式管理模式,申请上会讨论需经层级审批,无法及时有效回应法官审判的现实性需求。直接导致无法发挥其最大的功能价值。这种由院庭长担任专业法官会议召集、启动和主持人的制度设计,实质上将启动专业法官会议的钥匙仅仅交给院庭长一人,真正需要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咨询的独任法官及合议庭却不掌握会议程序的启动权,不但使专业法官会议异化为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平台,也使得该项制度服务于独任法官及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功能被架空,造成制度“空转”,也导致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流于形式。申请上会讨论审批程序的繁琐与障碍,使得法官不愿自找麻烦寻求上会讨论,故导致一方面会议难以启动,另一方面法官不愿提交会议讨论与参加会议研究。

3.法院党组会、审委会主导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行政化模式,导致该项制度人员组织形式未能全面吸纳法官意愿。法院党组会、审委会主导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制定的行政模式,在该项制度的人员组成、运行程序、讨论内容及工作规则等内容设计中更多考虑了该项制度的服务审判委员会职能、助力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职能,而对于诸如陕西黄陵法院、[19]黄陵法院在改革试点中创设法官会议和破除法官分庭模式,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分配方式和法官工作量。参见雷钧:《黄陵模式:中国法官制改革初探》,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04-306页。珠海横琴法院试行法官会议制度经验、[20]横琴法院试行法官会议模式类似黄陵法院,由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分配方式和法官工作量。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制度做法,[21]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案件分配等司法实务分配通过法官会议决议,以法官自治方式分配审判事务。参见龙飞:《台湾地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模式》,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这些法官期望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分配、法官工作量、破除法官分庭模式等问题却并未考虑或吸纳。

三、进路探析:重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路径思考

(一)校准定位: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必须立足服务功能

1.功能定位。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作为法院内部一项保障法官及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服务审判权规范运行的组织机构及运行制度,根据其组织成员的法官性、发起运行的民间性、服务方式的咨询性、服务内容的智库性、组织管理的自律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对其功能应当定位为“法院新型审判智库”,它只履行为法官及合议庭提供案件审判咨询意见、协调统一裁判尺度的法院智库功能,除此之外,专业法官会议不具有任何外溢功能。亦即:专业法官会议不是“第二审委会”,不应承担审判委员会的组织职能,也不承担为审委会拟讨论案件过滤分流的功能;专业法官会议不是审判监督管理机构,不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抓手,不承担支持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平台功能;专业法官会议不承担服务院、庭长的职能,其与院庭长、合议庭、审委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向它们负责;专业法官会议也不承担培养年轻法官的职能。

2.职能范围。“在一个组织中,即使组成的人力资源因素是一样的,但采用不同的组织结构,其组织效力的发挥会大不相同。”[22]余昌国:《人力资源开发的10大原理》,载《人力资源开发》2004年第11期。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法院新型审判智库和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构,它所履行为法官及合议庭提供案件审判咨询意见功能包括:根据法官及合议庭审判长提请,就个案以及类案的事实认定难点、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咨询意见;根据法官及合议庭审判长提请,就类案统一裁判尺度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咨询意见;根据全体专业法官意见,就案件的分配,法官及合议庭承办案件数量、审判实务分配等进行研讨,提出咨询意见;根据全体专业法官意见,制定及修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及运行规则。

(二)重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进路探析

基于对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新型审判智库”的功能厘定以及确保专业法官会议履行好智库职能的考量,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在发展中应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程序完善工作。

1.厘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范围。厘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成果、对专业法官会议的概念重新界定为:专业法官会议是某一审判业务领域的法官会议,而非仅仅是由资深法官、专家型法官等精英法官组成,更不是主要由院庭长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是一个组织开放,主体多元的形式,成员不必拘泥于庭室、条线,也不必拘泥于职务等级。[23]马渊杰:《坚持司法责任制下放权与控权的统一》,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7日。建议借鉴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经验做法,[24]最高法第一、第二巡回法庭通过全体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相当于国外全体法官会议。对现有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规模进一步扩张,规定原则上某一审判业务领域的入额法官均有资格成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2.改革会议组织程序及方式。要坚决坚持审判“去行政化”的理念思维,全面摒弃以往必须由院、庭长等行政领导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者、召集者和主持人的错误做法。建立由专业法官和院长、副院长双启动的会议启动模式。(1)有限度底保留院长、副院长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启动者和召集人职能。院长、副院长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启动者和召集人的优势在于:院长、副院长在组织专业法官会议方面具有权威性、在组织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方面以及组织研究统一类型化案件裁判尺度、拟定裁判规则等方面具有普通员额法官所不具备的协调力、审判力、组织力和执行力。(2)改革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秘书处职能。规定由专业法官会议中法官等级最低的法官担任秘书长,负责专业法官会议日常工作、编制会议议程及议题、召集和组织会议、担任会议主持人。(3)专业法官会议议程的启动。宜坚持依法官提请自动启动方式,具体做法是:法官提出议题讨论申请后,由秘书处将具体申请案顺序登记于专业法官会议申请咨询登记薄,明确规定登记薄登记的申请事项达到特定数量后即由秘书长启动会议召集程序,编制会议议程及议题;(4)确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最低人数制度。规定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达到最低人数规定后即可召开会议。(5)法官申请讨论事项过滤程序。采取会议过滤机制,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法官申请事项无需讨论的,则不再作为讨论议题。

3.完善议事规则。(1)申请讨论事项的汇报。提倡法官提前明确归纳拟讨论议题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争点问题,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秘书处登记。法官汇报采取口头汇报争议焦点的便捷方式进行。(2)发言顺序。借鉴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中大法官会议由法官等级低者先发言的做法,明确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言遵循法官等级低者先发言、法官等级高者后发言,摒弃按照行政等级高低确定发言顺序的做法。(3)制定会议讨论规则。建议采取逐人发言制度,原则上一轮讨论,可以向汇报法官发言但相互不辩论,疑难问题两轮讨论。(4)讨论议题的总结。明确规定专业法官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并就议题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报告。坚决摒弃由院、庭长总结议题讨论情况的做法。

4.建立会议成员参加会议考核机制。会议秘书处应记录每次会议参加会议成员,建立经常不参加会议成员退出机制,特别要注重考核院庭长的成员的参加会议情况,防止作为院庭长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因丧失审判管理监督权、优先发言权等特别权利而怠于参加会议,行使咨询顾问职能问题发生。

5.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咨询议题动态跟踪机制。总结会议所提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咨询意见的正确度等,提高咨询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和可采纳度。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目前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在功能定位的探索无疑尚不成熟。但改革没有完成时,对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精准定位,以保障这项新制度能够更好服务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实现,还有更多路径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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