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证分析

2019-01-07 01:37屈向东
关键词:员额联邦法官

屈向东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均实行法官员额法定主义,即由法律直接对法官员额进行限定或者规定其员额确定方法。对其他法治国家进行实证分析,对于我国法官员额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治理体系也分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美国法院也随之划分为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大系统。因此,法官员额之确定也并非由联邦层面统一划定,而是联邦司法与州司法层面分别负责各自法院体系的法官员额。联邦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法官均由美国总统提名,国会批准,总统任命;而州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则更为多元化,最常见的莫过于“密苏里方案”,该方案最先为密苏里州所采纳适用而得名,其程序首先从一个非政治性的委员会对可能会被提名的法官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多名候选人,而后由行政长官任命,且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选民将会根据其试用期的工作业绩而投票决定其去留。这样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党对于法官选举的影响。据统计,美国33个州采用了“密苏里方案”。①陈国庆、王佳:《司法制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同时,美国法官员额也被区分为联邦法官员额与州法官员额,并分别确定。

联邦法官员额一直非常少,表现出强烈的精英主义特征。如自1800年到1900年的100年间,联邦法院法官总数才从23人增长到113人。自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截至2012年5月,仅有3294人被任命为联邦法官,其中包括2758名地区法官,714名巡回上诉法院法官,95名巡回法庭(已废置)法官以及112名最高法院法官。以下以十年为一间隔,对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以来的联邦法官员额进行动态分析:②数据来源:美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官方网站,“Authorized Judgeships”,http://www.uscourts.gov/about-federal-courts/federal-courts-public.

年份/法院③1789 1799 1809 1819 1829 1839 1849 1859 1869 1879 1889 1899 1909 1919 1929 1939 1949 1959 1969 1979 1989 1999 2009 2015 2017 6 11 19 23 25 32 34 38 44 55 72 80 87 111 146 157 215 266 308 341 467 677 769 858 880 880 880 1 6 6 7 7 7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4 5 8 7 3 9 10 2 9 9 1 0 4 6 6 6 6 6 7 5 5 5 5 5 5 5 5 3 3 3 3 3 3 5 5 5 5 5 7 7 28 32 32 41 54 65 68 97 132 156 167 167 167 167 12 12 12 12 13 17 18 25 27 29 35 43 47 53 59 65 89 97 136 179 210 241 337 510 563 641 663 663 663 2 3 3 5 5 4 3 5 4 4 4 4 4 9 9 9 9 9 9 9 9 9 9 9 16 16 16 16 16

③ 编号所代表的的法院:1.Supreme Court;2.Regional Courts of Appeals;3.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4.District Courts;5.Territ Courts;6.Supreme Court D.C.;7.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8.Court of Claims;9.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10.Court of Federal Claims;11.Total Judgeship's.

从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建立到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联邦法官人数在一百三十年里仅从23人增长到157人,几乎一年只增加1名联邦法官。但从1919年到2017年,近一百年里,联邦法官从157人增加到880人,接近每年增加7名法官。

如图所示,1959年至1979年之间美国联邦法官员额增加迅猛,从341人增长到677人,增长率为98.5%。这一时期美国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新左派”、学生运动、女权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美国联邦法院也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厄尔沃伦,这位美国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变革者,在1953年至1969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间,在他的指导下,美国联邦法院一改以往保守姿态,而是日渐积极参与扩展维护公民权利的司法活动中。④[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20页。在这段时间里,美国法院逐渐抛弃了以往对自身的限制,开始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面面发挥积极作用。甚至有人认为,司法权的扩张,是美国20世纪法律史最突出的特征。⑤[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职能的扩张,必然伴随着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此,美国联邦法官员额扩编较为迅猛。

相比于联邦法官的“小而精”,美国州法院法官员额则较多一些。截至2016年初,美国州各类初审法院(Trial Courts)法官27179人,州上诉法院及州最高法院法官1369人。⑥数据来源:State Court Organization(SCO)官方网站。实际上,美国法官员额仍持续变动,一方面在一些法官退休或者过世,而任命新的法官则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会造成法官职位短暂空缺;另一方面,有时美国国会或州权力机关根据某一司法管辖区人口数量变迁或者司法负荷变化,而增加或者减少(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该区的联邦法官或州法官员额。⑦有的州需要进行选举,如路易斯安那州。此外,各州的法官员额也并非均衡分布,而是根据本州经济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综合设置法官员额。以下以部分州初审法院(Trial Courts)法官员额为例:⑧数据来源:人口及地区来自美国商务部人口普查局统计数据,该局把全国划分为九大地区,即新英格兰地区、中大西洋地区、东南地区、上密西西比河谷地区(五大湖区)、南方地区、中西部地区(大平原地区)、落基山区、太平洋海岸区、西南地区;人口统计来源该局2013年人口普查,单位为万;法官员额部分来自State Court Organization(SCO);各州GDP及全美排名来自美国商业部经济分析局对各州2015年GDP的数据更新,GDP单位为billion。此外,由于各州法院建制不一,如在阿拉巴马Circuit、District、Municipal、Probate就有四种初审法院,但在只有艾奥瓦州只有District一种初审法院;初审法院又被分为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与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而本文将各州所有初审法院法官人数加总后所得员额。

州名缅因州马萨诸塞州罗德岛马里兰州纽约州佛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密歇根州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艾奥瓦州堪萨斯州明尼苏达州俄克拉荷马州内布拉斯加科罗拉多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怀俄明州犹他州内华达州华盛顿州德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地区新英格兰地区新英格兰地区新英格兰地区中大西洋地区中大西洋地区中大西洋地区东南地区上密西西比河谷区南方地区南方地区南方地区南方地区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落基山区落基山区落基山区落基山区落基山区落基山区太平洋沿岸区西南地区西南地区州GDP 57.3 484.9 56.1 365.4 1433.5 481.1 495.4 468.3 199.7 118 193.3 239.3 174 149.6 328.3 186 113.3 313.7 65.5 45.2 39.9 147.5 139.7 445.4 1630.1 93.3全美GDP排名43 11 44 15 3 12 10 13 27 34 28 24 30 31 17 29 35 19 42 48 49 32 33 14 2 37人口132.8 669.2 105.1 592.8 1965.1 826.0 984.8 989.5 483.3 295.9 439.5 462.5 309.0 289.3 542.0 385.0 186.8 526.8 161.2 101.5 58.2 290.0 279.0 697.1 2644.8 208.5全美人口排名41 14 43 19 3 12 10 9 23 32 26 25 30 34 21 28 37 22 39 44 51 33 35 13 2 36法官员额69 374 74 325 3110 356 523 572 633 231 261 949 337 505 280 608 131 525 134 214 128 248 179 398 4358 271

法官员额在各州分配极不平衡,法官人数较多的德克萨斯州、纽约州分别占全国各州初审法院法官人数的16%、11.4%;法官人数较少的缅因州、罗德岛州分别占全国各州初审法院法官人数的0.25%、0.27%。显然,经济发展程度与人口数量对与法官人数配置具有重大影响,地区经济差距越明显,人口总量越多,一般情况下,配置的法官员额就越多。如同属西南地区的德克萨斯州与新墨西哥州,前者GDP是后者的17.4倍,人口总量是后者的12.6倍,初审法院法官员额也随之是后者的16倍;在新英格兰地区,马萨诸塞州与罗德岛相比,前者GDP是后者的8.6倍,人口总量是后者的6.4倍,初审法院法官员额也是后者5倍;在中大西洋地区,纽约州与马里兰州相比,前者GDP是后者的3.9倍,人口总量是后者的3.3倍,初审法院法官员额也是后者9.5倍。同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趋同的地区,其员额配置也比较接近,如同在新英格兰地区,罗德岛与缅因州GDP、人口总量相差不大,其法官员额仅相差5人。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最典型的如路易斯安那州,其地处美国南方,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总量均属美国中游,却置近千名法官,与其同属南方,且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总量相差不多的肯塔基州,却只有261名初审法官。

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员额之确定则更具有政治色彩。《1789司法法》第1条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应包含1名首席大法官与5名大法官,法定最低人数为4人”;第2条,则将联邦13个州,除缅因州与肯塔基州外,被划分为3个巡回区,分别被称为东部、中部、南部巡回区,且每个巡回区的巡回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的2名大法官与1名地区法院法官共同组成。但此后为了回应部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的巡回审判负荷过重的意见,国会将巡回法院之2名大法官降低为1名大法官,但仍保留了巡回审判制度。1801年,联邦党人通过《1801年司法法》,其以防止偶数员额“裁判僵局”为由,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员额从6名减为5名,并且规定该员额从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方可生效,其背后的重要立法意图在于减少即将就任的杰弗逊总统提名其党人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此外,该法案将巡回法院增加为6个,并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从而使得联邦党人能够任命更多本党人士出任联邦司法分支,试图制衡杰弗逊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但是,在杰佛逊总统执政后很快废除了《1801年司法法》,并重回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员额人数列为6人,以及巡回法院1名大法官的旧制。此后,随着西进运动的蓬勃兴起,美国增设了多个巡回区,并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员额定为10人。1866年,安德鲁·约翰逊总统与共和党人所掌控的国会就内战后南方各州的重建问题矛盾重重,为了阻止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可能任命同党担任大法官,国会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员额从10人减为9人,并规定若出现员额空缺,可进一步降低为8人。1869年,共和党人格兰特将军出任总统后,国会方再度修法,将联邦最高法院的员额确定为9人。此后,该员额并未改动,成为美国宪政中的不成文惯例。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建国之初的一百年里,受到政治时政的影响很大,国会、总统经常以大法官员额为工具,影响下一届任期的政治权力格局。嗣后,双方才逐渐克制,使9人员额成为不成文之宪法惯例。

二、加拿大

加拿大系联邦制国家,其法院系统也被划分为联邦法院系统与省(地区)法院系统,法官的任命也有联邦政府与省(地区)政府任命。在联邦一级设置了加拿大联邦司法事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Federal Judicial Affairs Canada),负责任命联邦法官、语言训练⑨加拿大为双语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与法语。、法官薪酬、制定法院预算、国际司法合作等。同时,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置法院注册处办公室(Office of the 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负责部分法院内部管理事务,该办公室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等部门。各省(地区)也有相应类似机构。截至2008年,加拿大共有法官2000余名,其中省(地区)法院法官1000名左右,联邦法院法官1072人。同年,加拿大人口共计33245773人,以此计算,约平均16623人配置1名法官。此外,联邦法官人数相对比较稳定,截至2017年初,联邦法官为1131名⑩数据来源:加拿大联邦司法事务办公室官方网站。,相较于2008年,仅增加了59人,而且联邦法官地域分布极不均衡[11]数据来源:加拿大各省人口数量、GDP均来源于加拿大统计局(Statistics Canada),其中各省人口数量来自2011年人口普查(最新数据);GDP数据时间为2015年,单位为百万加元。:

省GDP排名省人口排名员额排名3 4 6 8 9 1 4 3 5 8 9 1 4 3 6 8 9 1 1 7 1 1 7 1 1 5 1 3 1 1 3 1 1 1 1 1 0 2 5 1 2 0 2 6 1 2 0 2 7 1 3省(地区)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曼尼托巴省新不伦瑞克省纽芬兰-拉布拉多省西北地区新斯科舍省努纳武特地区安大略省爱德华王子岛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育空地区加拿大省GDP 326433 249981 65862 33052 30100 4828 40225 2447 763276 6186 380972 79415 2710 1986193 N/A省人口3645257 4400057 1208268 751171 514536 41462 921727 31906 12851821 140204 7903001 1033381 33897 33476688 N/A联邦法官员额102 122 53 37 25 4 61 4 347 8 218 50 2 1122 N/A

显然加拿大在设置联邦联邦法官时,充分考虑了人口与经济发展程度这两个宏观因素的影响,各省人口排名、GDP排名与联邦法官员额排名相差无几,最为突出的安大略省与魁北克省,其人口总量与GDP分居加拿大第1、2位,其联邦法官员额排名亦是如此。同时,安大略省人口占全国的38.4%,GDP占全国的38.3%,而联邦法官员额亦占全国联邦法官人数的30.9%;与安大略省相比,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人口只占安大略省的4%,GDP占安大略省的3.9%,其联邦法官员额亦为安大略省的7%。

三、日本

日本是法官员额法定主义的典型例证。早在1951年3月,吉田茂首相执政期间,日本就已颁布实施《裁判所职员定员法》(法律第53号),整部法律仅2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裁判官员额,第2条规定了裁判所中除裁判官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员额,附则规定了该法实施日期以及司法辅助人员避免随意增员,并在当年12月6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法明确核定了裁判官员额,其中高等裁判所长官8人,判事1100人,判事补472人,简易裁判所判事728人,共计2308名裁判官,其他司法辅助人员9133人,法官比例为20.1%。从1951年至2018年的67年里,该法修订了高达69次,几乎每年日本国会对裁判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的员额进行核定修改,其中昭和时期修订38次,平成时期修订31次[12]日本众议院.裁判所职员定员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R].东京:日本国会图书馆,2018.,最新一次修订为2018年4月18日(法律第14号)。[13][14]日本法务省.裁判所职员定员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R].东京:日本国会图书馆,2018.以下为2006年至2018年日本国会核定批准的法官员额:[15]数据来源:日本政府法务省对裁判所职员定员法修订情况说明以及日本众议院的修正案文本《裁判所职员定员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此外,法官比例原表中并未列明,为自行计算。

裁判官高等裁判所长官年份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判事1597 1637 1677 1717 1782 1827 1857 1889 1921 1953 1985 2035 2085判事补915 950 985 102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977 952简易裁判所判事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 806总计3326 3401 3476 3551 3596 3641 3671 3703 3735 3767 3799 3826 3851其他司法辅助人员22086 22086 22086 22089 22089 22089 22059 22026 20990 20954 20918 20883 20848法官比例13.1%13.3%13.5%13.8%14%14.1%14.2%14.3%15.1%15.2%15.3%15.48%15.59%

虽然近十年,日本法官员额总体呈现增长态势,但其增速非常缓慢,近13年间其法官员额比例只增长了2.5%,显示其日本最高裁判所对法官员额扩编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此外严格的修法程序也抑制了司法编制权的滥用,众议院议员对于裁判所职员员额的任何扩编都要进行讨论。即使司法辅助人员,其员额变动也相对较小,全国范围内司法辅助人员员额变动最多不超过1千人。[16]日本最高裁判所编.裁判所データブック2016[R].东京:日本最高裁判所,2016:22.

四、韩国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除了具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具有司法行政权。韩国大法院内设国家法院管理局(The National Court Administration),而在该局设置有行政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fice),具体负责法院的人力资源管理、设施维护、法院财务等工作。同时大法院负责拟定法院预算及编制,并报韩国国会审议批准。截至2015年8月,法官员额(包括法学教授作为法官)共计2846人[17]数据来源:韩国大法院英文官方网站,此数据为最新显示数据(截止2018年9月)。:

法院名称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员额1 13 2 106 6 104 203 22 10 39 539 1763国家法院管理局JRTI1 1 3国家宪法法院法官首席大法官大法官资深研究法官研究法官院长庭长法官院长高等法院庭长分院院长庭长法官副部长主席法学教授充任法官首席大法官大法官2 1 8共计2846

五、德国

德国法院实行法官员额法定主义,只有法官员额因法官退休、离世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方能增补法官。[19]王公义:《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在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联邦司法部负责联邦普通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税法院的财政预算、人事编制、法院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劳工法院、社会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则归劳动部管理)。德国联邦司法部设置司法行政管理局,负责为司法机关确定员额、编制预算、设立内部组织、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工作。[20]曲广娣:《德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构造和职能探析——兼谈对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而州司法部亦对州及下级法院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各级法院亦参与包括法官员额在内的本院司法行政事务。德国分配联邦法官员额在各州并不均衡,2000年时,大州(考虑经济、人口等因素)最多达到22人,小州最少也必须配置1人,联邦普通法院定员123人,如有缺额,可从该州提名的候选人中进行选拔。[21]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及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根据联邦司法局(Bundesamt für Justiz)统计,截至2012年底,德国共有联邦法官459人,各州法官19922人,法官总计20381人。同年,全德人口为8052万,平均每万人配置2.5名法官。[22]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同时,法官数量相对比较稳定,据1997年统计,彼时法官人数2.2万人,与2012年相差不大。[23]朱孝清:《德国司法、刑事诉讼制度考察录》,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7期。

六、法国

法国法院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其中行政法院专司行政诉讼案件,而司法法院负责除行政诉讼之外的所有案件。但与德国司法行政机关相似,法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负责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如人力资源管理、司法设备设施、法院IT网络建设等等。[24]参见法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但与德国不同的一点,为保障司法独立,法国司法部并未在地方设置地方司法机关,而是由其对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而在法院系统内部,法院院长对于包括法官编制在内的司法行政事务权力有限,其工作重心在于做好审判。实际上,这加剧了法国司法部的工作负荷。在法国,司法法院法官的员额由国家统一编制,既避免了法官人数的过度膨胀,又保障了根据审判实际予以增减。[25]周泽民:《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国家行政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则更为自治。为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该院负责管理8个上诉行政法院、42个行政法庭以及国家庇护权法院,以及上述法院内的近1200名在职法官和2200名工作人员(法官比例35.2%)。每年,行政法庭作出约170000项判决,行政上诉法院作出约26000项判决,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约12000项判决,约共计208000件,折合每个法官每年审理173件行政诉讼。[26]数据来源: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中文网站,“审判”栏目,http://chinese.conseil-etat.fr/node_15661。对于行政法官的人事管理,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高级委员会(CSTA)发挥辅助作用。此外,国家行政法院总秘书处下设人力资源管理部、预算和财务部、信息系统部、设备管理部、通讯管理部、图书馆和档案管理部、办公厅和行政司法培训中心等部门,各自负责所对应的司法行政工作。

七、匈牙利、芬兰、瑞典

匈牙利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过往由该国司法部负责,但为保障司法独立,90年代中期成立了国家司法委员会后,该委员会负责法院所有的司法行政事务。匈牙利根据司法管辖区人口总量、案件数量来确定法官员额及其司法辅助人员,其法官员额固定,只有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方能递补任命新的法官。截至2007年统计,匈牙利共有约2700名法官,其中最高法院约100名法官,当年匈牙利人口10055780[27]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匈牙利数据,以此折算,每3724人配置1名法官。匈牙利一般州级法院配置300名法官,而最大的州级法院,布达佩斯首都法院共有702名法官,约占全国法官人数的26%。这因为,布达佩斯不仅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且人口众多,据2016年统计,布达佩斯人口175.9万占匈牙利总人口979.8万的17.95%[28]参见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各国概况”栏目,“匈牙利国家概况”。;经济体量大,2016年,布达佩斯GMP(gross metropolitan product)约占全国GDP的39%。人口与经济的聚集效应,也造就了匈牙利首都法院“巨无霸”式的法官队伍。

芬兰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则与法、德相近,由司法部进行管理,司法部下设法院行政司,负责处理法院预算编制及实施、法官培训、人员管理、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司法行政事务,以及选任法官,提请总统任命[29]林文学:《芬兰司法制度概况及其启示》,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芬兰法院建制也与法国相似,分为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根据2006年统计其全国法官员额如下[30]周泽民:《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9页。:

法院系统法院数量普通法院1 6 6行政法院法院名称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0 1 9共计法官员额18 154 457 25 122 776

2006年,芬兰总人口5266268人[31]数据来源:世界银行芬兰数据。,以此计算,平均每6786人配置1名法官,近乎是匈牙利法官员额配置人口基数的2倍。据2006统计,在最大的地方法院,赫尔辛基(首都地区)地方法院,配置法官78人,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0.1%。同年,赫尔辛基地区人口为150万人,以此计算,该地区平均每19230人配置1名法官,其人口基数甚高。此外,该院另有司法辅助人员(包含初任法官及实习法官)249人,法官比例为23.8%。

瑞典则与邻国芬兰不同,该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则主要由国家法院管理局(The Swedish National Courts Administration)负责,其职责主要涉及法官编制、法官培训、法院经费等职责,其下设人力资源部、财政部、IT部、行政部等8个部门,拥有5500名员工。该局与瑞典法院合作决定法官员额的地区分配。[32]瑞典法院英文官网。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官管理局以每名法官每年审理170至180件案件为标准,确定不同地区的法官员额,比较大的如首都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有100多名法官,而最小的法院只有3名法官。但在实践中,此种做法引发争论,很多法官和学者认为仅仅以案件数量作为唯一标准,太过于死板,而没有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此后,国家法院管理局对确定员额办法做了相应的改进,每年了解各个法院的实际司法负荷,而后进行增加或减少法官员额。根据2006年统计,瑞典共有956名法官[33]周泽民:《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而当年瑞典人口共计9080505人,以此计算,平均每9498人设置1名法官。[34]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瑞典数据。

结论

上述国家关于法官员额制度建设,为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构建可提供以下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一,落实法官员额法定制度。日本、美国等国家均坚持法官员额法定主义,日本甚至就员额问题单独制订了《裁判所职员定员法》。这样的做法经过上述这些国家的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是有利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因此,我国似可尝试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单独法典,明确法官员额制的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确保科学合理配置员额数量,规范调整机关、程序及幅度,保证一定时期内法官员额的稳定性及前瞻性,避免随意增加或减少法官人数。

第二,审判负荷对于法官定额计算至为重要。如瑞典先期采取与我国类似的定额机制,即以结案数作为定额标准,但随后发现这一标准并不科学,在追求同一性的同时,其实是忽视了不同案件造成的审判负荷,随后根据审判负荷配置法官员额。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核定法官工作量,不仅可以逐步实现依照工作负荷趋势对法官职数进行精确动态调整,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人力资源配置机制,而且通过以案定编的方式合理确定法官员额,避免出现人案匹配失衡。

第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法官数量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例如,同属美国西南地区的德克萨斯州与新墨西哥州,前者GDP是后者的17.4倍,人口总量是后者的12.6倍,初审法院法官员额也随之是后者的16倍;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马萨诸塞州与罗德岛相比,前者GDP是后者的8.6倍,人口总量是后者的6.4倍,初审法院法官员额也是后者5倍。实践中也确实如此,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交易与人员流动就越频繁,争议就在所难免,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消化所有纠纷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大多会将其诉争诉诸于司法途径,从而引发诉讼数量增加现象。而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一般情况下会推高法官的工作量,一旦该工作量超过现有法官的工作负荷极限,将会刺激产生增加法官人数的办案需求。因此司法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法官数量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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