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项下业务还是应该尽量单据化,同时需要对信用证条款尽量进行优化。
随着在2018年4月份ICC迈阿密会议上最终通过了TA881 rev.,我们也就可以放下争议,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TA881 rev.的结论。
要求混合付款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信用证46A要求单据为:发票、提单、箱单、保单以及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
信用证47A混合付款细节如下:
信用证金额的80%凭46A 1-4的单据交单付款。
信用证金额的20%凭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或当证明没有提交时在提单日后45天付款。(以两者中较早的为准)
交单提交1—4单据,提单日2016年9月1日,索汇10万美元,
单据有不符点没有被接受。
为此,咨询国际商会的3个问题为:
问题1:如果接受证明没有提交,开证行是否有责任在2016年10月16日(提单日后45天)支付20%的金额给受益人?
问题2:20%的付款是否取决于80%的付款是否承付或拒绝?
问题3:如果没有提交1—4的单据,只提交了接受证明,开证行是否有责任支付受益人信用证金额的20%?
国际商会的结论是:
问题一答案为否。如果缺少接受证明,在提单日后45天的付款取决于80%的金额是否已经被承付。
问题二答案为正确。根据提单日的20%的付款取决于80%的金额已经被承付。如果提交了接受证明,答案将是否定的。
问题三答案为正确。在效期前提交接受证明,开证行有责任支付20%的金额。
国际商会的分析如下:
信用证规定自动支付20%的部分就是在提单日后45天,这取决于80%的部分已经被承付,取决于一次交单包含两个期限,80%即期,20%按照信用证规定。没有哪家银行在拒绝了80%部分后再承诺支付20%部分。
咨询指出交单被拒绝并且不符点没有被放弃。因此,对于20%部分来讲,没有可以适用的提单日。
直到不符点被开证行接受(基于申请人放弃不符点),80%和20%部分才会被承付。
如果申请人选择出具接受证明,(即使对于单据1—4的不符点没有放弃),如果相符的接受证明提交了,开证行需要承付20%。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国际商会的分析以及结论。
首先,信用证项下业务还是应该尽量单据化,信用证条款尽量进行优化。案例中80%的部分未承付,20%的部分就没有可用来计算确定到期日的提单日,有人认为国际商会这样分析太过牵强。从信用证条款来看,80%金额与20%金额所对应的提单日显然是指同一个提单日,当单据1—4提交后,提单日期就是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这与80%的金额是否承付无关。这样的理解也有自己的道理。笔者更倾向与国际商会的分析,尽管国际商会的分析在字面理解上不尽完美,但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合理。如果80%部分金额有不符点并被拒绝,却在提单日后45天需要支付20%部分的金额,这对开证申请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可以尽量优化信用证条款,比如是否可以将信用证分为A、B部分,A部分凭单据1—4支付80%金额,B部分凭申请人出具的接受证明支付其余20%部分的金额。
其次,就上文所咨询的问题三,笔者也是同意国际商会的分析以及结论。其实,是否支付20%金额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申请人手中的。如果80%部分的交单有不符点,并且申请人也不接受,申请人完全可以不出具接受证明就好了。但是,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清楚地知道,如果他出具了接受证明可能带来的后果。即使你拒付了80%的部分,只要接受证明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是要支付20%部分的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