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子娴 编辑/韩英彤
多页单据即一份单据由多页构成。尽管ISBP745对于多页单据的审核有较为清晰的界定,但实务中对多页单据的判断和审核仍然时常出现争议。本文将结合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以及国际惯例,重点探讨多页单据的判断及审核标准,并对多页单据的制作和审核提出相关建议。
在国际商会2020年秋季案例TA903rev中,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了一套空单,由两页构成,每页单面印刷。其中,第1页为显示信用证要求的运输信息及签章的空单页,并注明“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货物在符合附录中合同运输条件且状态良好时予以接受……”;第2页为未显示签章的承运条款页。开证行以空单未显示承运条款因而不满足UCP600第23条 (a) (vi)款为由拒付。被指定银行以空单第2页(尽管未标注页码)已显示了承运条款予以反驳。本案例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既未显示页码也无签章的承运条款页是否应该作为空单的一部分来审核。国际商会的意见认为,空单上“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货物在符合附录中合同运输条件且状态良好时予以接受……”提及的附录合同运输条件,可视为“内部交叉援引”,并以此方式关联了承运条款,因此,空单及其附件满足第23条(a)(vi)款的要求。
类似的争议在实务中并不罕见。国际商会意见TA896rev中,受益人在提交了满足信用证份数的正本发票之外,还提交了加盖有国际商会印章的发票副本。进出口双方对于该副本发票是否系原产地证中的“THE ATTACHED INVOICE(随附发票)”产生了争议。国际商会的意见认为,原产地证在显示完整货物信息的基础上显示了“AS PER THE ATTACHED INVOICE(参见随附发票)”,副本发票加盖有国际商会印章并标注“ATTACHMENT TO 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附件)”,还附有国际商会对发票的认证信息,包括发票号、日期和原产地证号码;因此,原产地证和副本发票已经满足了ISBP745第A24款中的“内部交叉援引”的判断标准,可以确定二者属于同一份单据,原产地证(及所附发票)符合信用证和国际惯例要求。
上述两个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都在多页单据的判别标准上。ISBP745第A24款指出,“如单据包含不止一页,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属于同一份单据。除非单据另有说明,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多页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含有内部交叉援引即满足同一份单据的要求,可作为同一份单据进行审核,即便有些页被视为附件或附文”。该条款明确了判定多页单据是否为同一份单据的三个标准:一是“被装订在一起”。这是比较简单直接的判别标准,也是通常情况下受益人会采取的方式,即通过将属于同一份单据的多页装订在一起或加盖骑缝章的方式,来避免混淆或错漏。二是“按序编号”。常见方式包括在不同页码显示1、2、3……或1/3、2/3、3/3……或PAGE1、PAGE2、PAGE3……。三是含有“内部交叉援引”,包括采用不同页显示相同的单据编号的方式,或者注明“DETAILS SEE ATTACHMENT(详见附页)”“ATTACHMENT TO B/L NO.ABC(提单号ABC的附页)”等诸如此类的表述。
尽管ISBP745对多页单据的判断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但是在纷繁复杂的贸易实务中仍然可能存在难以判定困惑和误解。例如,“被装订在一起”虽然是最简单直接的判断方法,但随着贸易电子化的发展,在电子单据中这种物理联系显然不能实现。至于“按需编码”和“内部交叉援引”在实务应用中也存在引发理解歧义的问题。例如在国际商会意见TA892rev中,受益人提交的水尺报告是装订在一起的两页,但仅在第2页显示了页码“PAGE 2/2”,导致开证行和保兑行就水尺报告第1页未显示页码是否影响其完整性各执一词。国际商会给出的意见是,根据ISBP745第A24款,装订在一起的两页水尺报告满足视作同一份单据的要求;只要可以确定多页单据属于同一份单据,没有必要在每页单据上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独立的两份单据,即使是被装订在一起或含有交叉援引的关系,也不应该被视作同一份单据。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单独的船公司证明(SEPARATED APPENDED SHIPPING COMPANY DECLARATION),虽然字面含有单据附页的表述,但是船公司证明与提单应被视为两种独立的单据。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单据形式的多样化,我们需要更加准确而灵活地运用ISBP745的判断标准。上述商会意见都体现了一种标准,即多页单据的不同页无论是否有不同命名或者表明其为附件,只要表面看来逻辑连贯,能够判断出多页之间具有联系,则应视为同一份单据审核,除非附页本身注明其为一份独立的单据。多页单据的不同页可以不显示单据名称或显示不同的单据名称,例如,箱单首页显示单据名称PACKING LIST,附页也可显示ATTACHMENT或者DETAIL LIST。
不同于单页单据的签字和背书只能在该页单据上,多页单据涉及到多个正、背面,又该如何签字背书呢?ISBP745第A25款指出,“当要求超过一页的单据载有签字或背书,而信用证或单据自身未规定在何处显示签字或背书时,签字或背书可以出现在该单据的任何地方”。由此可见,如果多页单据预先设有签字和背书栏位,或者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则多页单据的签字和背书应当优先显示在该签字或背书栏位,或者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显示;否则,签字和背书可以显示在多页单据的任何一页的任何位置。
尽管如此,实务中常常是在首页或尾页单据上以公司章加自然人签字的方式签署,并在其他单据上加盖骑缝章或自然人小签。国际商会案例R279在回答海运提单附页是否需要有签字的问题时指出,“如果提单不止一页,则每页必须表明其为XXX号提单的附件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类似措辞)。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页签字就够了。然而,为保护签发提单的船公司及/或代理,在每页(包括附件)上都签字是更为谨慎的做法”。该案例提供了多页单据如何签字的参考意见。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签字是否可显示在没有内容的单据背面。尽管ISBP745规定签字可以显示在任何地方,且未明确禁止签字显示在单据背面,但是从约定俗成的做法和谨慎的角度看,建议签字应显示在包含单据内容的正面,而非没有内容的单据背面。
根据ISBP745第A25款,多页单据的背书可以显示在任何位置,包括单据的正面和背面。然而,各国法律对于单据背书的不同规定,可能会造成背书位置的争议。英国法律规定要在单据背面背书,《美国传统词典(双解)》也将背书定义为签名于单据背面以作为合法转让其所有权的证据。因此,为避免法律实务中的争议,背书于单据背面是比较保险的选择,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因此,多页单据的背书可以显示在任何一页的背面。
除了签字和背书以外,信用证可能会要求多页单据由第三方组织和个人认证、副签等。例如,信用证要求发票由出口方当地商会、驻出口国的进口国使馆认证;又或者信用证要求提交受益人出具的检验证,并由第三方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可信性进行证实等。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多页单据如何进行认证或副签,可以参考ISBP745对多页单据的签字与背书的规定,即若信用证和单据本身未做明确规定,多页单据的证实可以显示在任何一页。实务中,此类认证或证实通常会显示在多页单据的首页或者尾页;第三方通过出具一份单独的证明对单据进行认证也是常见的做法,如贸促会出具一份带有其签章的证明,证实某编号的发票所载明的内容或受益人签字真实有效,并在该证明与所证实的发票上加盖骑缝章。此时,贸促会的认证声明也可视为多页单据的一部分。
多页单据上涉及的内容较多,除了信用证规定的内容之外,往往还涉及到其他数据内容,例如货物的型号清单、重量明细等。而这些内容与其他单据核对起来较为复杂。对附页单据是否需要审核、明细信息不一致是否构成不符,一直存在不同观点。UCP600第14d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由此可以确定,多页单据的审核需要满足单证、单单、单内的一致性,多页单据之间的信息不得矛盾。然而这种“表面相符”的原则应用在多页单据审核中也会出现争议。例如,同一份单据多页之间显示的信用证号码或者合同号不一致是否构成不符?明细箱单中的数量和型号是否需要核对?此类问题常常给单证人员带来困惑。
国际商会意见R 2 8 9、R578、R635和TA774对单据信用证号错误或信用证号缺失是否构成不符所持的观点是,单据中标注信用证号码仅是为了便于跟踪查询,除非当地法律或海关另有规定,否则信用证号码错误或缺失不能构成不符,只要单据所提供的信息能够使开证行将该套单据关联到正确的信用证项下即可。由此可见,多页单据之间的信息在核对时,无需镜像一致,诸如信用证号、合同号的矛盾和缺失在不影响单据功能和语句实质含义的情况下,不应作为不符点提出。至于明细箱单,若通过装订、编号或交叉援引的方式明确其作为箱单的一部分,则应该将其与箱单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核,其显示的信息不得与总箱单矛盾;根据ISBP745第A22款银行不负责数学计算的原则,明细箱单上的数量信息仅需核对总数量、包装、重量等,只要与其他单据及单据本身不矛盾即可。但如果明细箱单上包括详细的货物型号,则需与信用证、其他单据及单据本身保持一致,否则将造成数据内容的实质性不符。
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当单据包括不止一页的时候,应该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和单据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出口方,应关注以下方面:(1)应将属于同一份单据的多页装订在一起,或,通过给每一页编码、引用相同的业务编号等方式,建立各页之间的物理或逻辑联系;同时,应避免将独立的两份单据装订在一起,以免造成歧义。(2)多页单据的签字、背书应该显示在预先设定的签字或背书栏位;在单据本身和信用证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多页单据的签字和背书可以显示在任何位置,但为避免争议,应将单据签字显示在正面,背书则显示在单据的背面。(3)在核对多页单据的信息时,需与信用证、其他单据、单据本身一致。尽管拼写上的错误在不构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不应算作不符,但多页单据含有较多明细内容时,应审慎核对多页单据上显示的业务编号、数据内容等信息,以保证单据内部的一致性。若涉及到多张单据复杂的明细核对,建议制单时多张单据的明细要保持相同的排列顺序以便核对。
对于进口方,如果当地法律法规对于单据的签字或背书有特殊的规定,应当在信用证中加以明确,否则根据ISBP745和UCP600,单据在任何地方签字和背书都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银行而言,实务中,如果进出口双方对多页单据的判断出现争议,往往会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造成受益人收款或申请人提货的延误。对此,建议出口方银行在寄单前要仔细核对单据份数、面函信息,并妥善留存单据副本,以便事后查询;开证行则应在收到单据后做好记录,如有缺失,及时与出口方银行沟通。另外,开证行在对多页单据进行判断和审核时,需避免教条解读而使信用证沦为拒付工具。银行应该充分理解ISBP745第A24款和A25款的内涵,合理运用“实质相符”的原则,真正发挥好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的作用,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