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以A高校为例

2018-11-25 15:29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处陕西西安710049
商业会计 2018年19期
关键词:劳务费放管服科研经费

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处 陕西西安710049)

一、A高校实施“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改革和创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式,形成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A高校制定了各项管理办法,先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等13个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内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方方面面,具体措施可以从“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三方面加以概括和阐述。

(一)A高校科研经费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

简政放权主要指的是政府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机构和负责人以更大的自主权,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最大程度上激发科研活力。A高校科研经费简政放权的主要措施有:

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自主权。(1)“放管服”改革前,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必须逐项列明所有支出明细及其测算依据。改革后,如果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则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2)“放管服”改革后,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和数据采集费(人文社科类项目)及其他支出进行适当调整。

2.提高间接费比例,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增设项目组间接成本,充分反映了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1)“放管服”改革前,我国间接费用执行的是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这两个文件中规定间接费用比例变为20%、13%、10%,绩效支出的计提比例为5%。改革后,间接费用比例变为20%、15%、13%,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2)“放管服”改革后,增设项目组间接成本,主要用于支付科学研究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必要支出,项目组间接成本由项目组统筹使用。项目组间接成本概念的提出明确了这部分支出的渠道,真实反映了科学研究的需要,更贴合实际情况。

3.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1)“放管服”改革前,编制劳务费预算时,明确规定劳务费比例不能超过直接费用的15%,且未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改革后,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2)“放管服”改革前,未明确规定劳务费的具体开支范围。改革后,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包含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其社会保险补助也可纳入劳务费开支。

4.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放管服”改革后,结余经费两年内留归学校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仍留在原项目中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不设额度限制。两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照国家规定原渠道收回。

5.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改善横向课题“纵向化”管理问题。(1)差旅费管理的改革。改革后的差旅费政策更贴近科研活动的实际,有效解决了以往到偏远地区调研出差无法取得相关住宿票据导致合理支出无法报销的问题,定额住宿补助即减少了科研人员为报销所花费的精力,也大大加快了财务人员核算的速率。针对以往出差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标准乘坐的规定,提出了由于任务紧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办法,更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以往严格禁止自驾车的规定,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试验等工作,必须自驾前往的,可以据实报销。下放出差审批权,以往出差需要由学院批准,现在只需要项目负责人批准即可,且取消了出差审批单,大大减少了差旅费报销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2)会议费管理的改革。“放管服”改革前,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回其所在单位报销。改革后,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有效缓解了以前项目组举办会议时切实遇到的困境。“放管服”改革前,A高校执行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是2014年制定的,会议综合定额为450元/人·天,这个标准已经与当今的物价和实际情况相脱离,无法满足会议费开支的需求,成为制约项目组正常举办科研研讨会、常规性工作会议的桎梏。2016年9月,A高校新出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将会议费的综合定额调整为650元/人·天,有效地缓解了科研人员在会议费使用中的困难。(3)横向经费管理自主权的改革。“放管服”改革后,A高校对于横向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主要是提高咨询费标准、扩大劳务费发放范围、取消劳务费比例、提高绩效支出计提比例。这些政策有效地为横向经费管理解绑,纠正以往横向课题“纵向化”管理的问题,保护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绩效激励的作用。

(二)A高校科研经费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A高校科研经费的“管”主要体现在针对科研经费进行的全过程管理。其中包括立项之初的预算审核,经费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和事中监督,内控制度风险防范,结题时的事后监督、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公开,对于经费使用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

1.提供专业化的预算编制辅导和审核工作。改革后,所有的课题皆可获得财务处提供的专业性建议,预算审核更为严格,以保证所有的预算编制皆符合现有财务制度,符合项目运行中的实际需要。

2.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放管服”改革后,A高校聘请了专业的机构,针对每个岗位进行风险点分析、内控流程再造。制定出详细具体的高校内控体系,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经费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制度和事中监督有效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执行期作为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科研项目有序推进的决定因素,及时的预算调整和事中监督不可或缺,改革后,A高校的预算调整手续更简便,流程更清晰,并将权力下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预算,有效减少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中的顾虑。通过推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经费检查,及时发现经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A高校科研经费优化服务的具体措施

近几年,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总额的快速增长,科研经费管理的服务职能也愈加强化,此次“放管服”改革中,优化服务成为了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校努力通过优化相关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借助“互联网+”将科研人员从繁琐的报销中解放出来,以高校人员的各项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营造全心全意为科学研究服务的良好氛围。A高校优化服务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建立专职科研财务助理队伍。A高校于2016年12月印发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并据此建立起一支专职科研财务助理的队伍。定期参加由财务处牵头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方方面面。科研财务助理队伍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以往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保证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科研经费报销的便利化程度,解决“报账难”问题。“放管服”改革后,A高校完全启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使用该系统以后,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在网上进行报销预约,预约成功后,只需将预约单和报销单据投入在各学院放置的自助投单机即可,轻松完成报账业务。开设微信公众号,提供工资查询、项目使用情况查询以及最新政策发布功能,通过公众号的运行,加深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认识,方便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进度和情况的掌握,使财务的服务职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延伸。

3.多角度了解并解决科研人员实际需求。让财务人员走入学院,近距离了解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一对一精准的个性化服务,切实解决科研人员的实际难题,营造轻松良好的办事氛围。

二、A高校“放管服”改革的难点与不足

(一)科研人员要求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

间接费用比例限制、直接费用预算调整全面放开、报销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等都是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的问题。各高校在现阶段受制于某些硬性规定,不利于改革的深入开展,而这些方面又是科研执行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急需报销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将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工作中解放出来

虽然“放管服”改革后,很多的报销业务都简化了手续、优化了流程,但是对于没有专业财务知识的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来说,财务报销消耗了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如何进一步简化手续、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解决无发票业务的报销都是科研人员密切关注的重点。

(三)现阶段未能规范科研经费监督的奖惩机制

“放管服”改革后,科研经费的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高校对于科研经费执行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但是对于科研经费执行中守规守纪,并且预算执行情况良好的先进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却缺乏相应的奖励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费负责人产生只要不被纠察出违纪行为就算是执行良好的错觉,不利于科研经费管理良好氛围的形成,所以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监督奖惩机制是下一步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信息化水平与社会信息化水平相比较为落后

A高校财务信息化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略显落后,如何依托“互联网+”以及现有的信息技术更好地为财务工作服务,节省科研人员在报销工作中所耗费的人力、时间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建议及措施

(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逐渐实现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对于科研经费管理权力的下放

1.取消政府间接费用比例的统一硬性规定,由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弹性的间接费用计提办法。现行各高校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确定,但是这并不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科研活动依照不同的项目类型,对间接费用有着不同的要求,统一的计提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并打击了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高校作为科研活动的具体执行机构,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允许各高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合理确定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不再硬性规定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标准。

2.进一步提高绩效支出比例,允许课题组自主规定绩效支出比例。现有的绩效支出受制于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限制,普遍低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但是这个比例对于人文社科类项目、软件编程类项目,这类实际需要耗费的有形资源并不多,但需要大量耗费科研人员的智力和劳力成本的项目来说,现有绩效支出比例,与实际情况相比还是偏低,无法完全体现项目组成员的智力和劳力成本。对于这类需要大量耗费人力成本的项目,应合理提高绩效支出比例,充分体现人力成本价值,实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政府应通过下放权力,由项目组成员依据在科研活动中的具体贡献,制定相应的绩效支出比例及分配方案。

3.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权限,以保证预算的执行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随着改革的推进,科研人员对于完全放开预算调整权限的呼声日益增加。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发展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总额不变的条件下,对所有直接费用的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一步放开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的预算调整权限,给项目负责人以更大的自主权。

(二)规范管理,为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保驾护航

1.建立完善、可行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将科研经费管理由依靠人管理转变为依靠制度来管理。基于信息化技术构建完善的设计、执行、检查的控制机制,以完善的内控制度为战略指导,预算管理与资金监控相互配合,完善业务流程、重视风险管理,借助自动化预警采集系统,实现对科研经费的全共享、全覆盖,全面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2.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经费执行奖惩机制,实现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倡导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的促进作用。在对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探寻适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奖励机制。对于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良好、科研经费使用合法合规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并在今后项目申请等工作中提供优先政策,有效激励项目组提高自身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3.探索并建立高校财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测项目成果。A高校虽然出台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办法,但该办法主要还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绩效评价原则、对象、程序的理论性指导,缺乏具体、详细的评价方法、指标的阐述,在实际操作中依旧存在一些困难和误区。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高校可以依照绩效评价研究中的主流研究方法,比如因子分析法、模糊数学评价法、数据包络分析法以及层次分析法,科学量化科研项目创收能力和科技转化水平,将模糊的概念具体化为指标。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简化手续、完善流程

1.不断总结推广设置科研财务助理经验,快速壮大高校财务专业人才队伍。现有科研财务助理队伍相对于高校众多的科研项目,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很多项目都急需相应的科研财务人员担负起科研经费管理任务,但A高校现有对于科研财务助理应聘条件的要求受到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制约相对较高,为了进一步解决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下一步应探讨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开科研财务助理的准入门槛,允许一些本科以下学历,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也加入这支专业队伍,快速壮大队伍。

2.实现财务工作的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在现有财务网上报账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预算申报系统、财务决算系统、预算调整系统,使科研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随时随地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并清晰了解项目相关的信息和进度,使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的管理有的放矢,大大减少科研人员在财务业务办理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3.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科研人员对财务工作的满意度。基于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给予科研人员充分的信任,简化手续,取消以往需要随同发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如:银行刷卡凭证、资料打印费详细清单,退票费说明。取消这些资料的提供,大大减少科研人员“报销难”的现象。另外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将以往需要项目负责人在各职能部门不断奔走盖章签字的事项,通过各行政部门的共同协作,将相关的手续变为部门内部流程,如以往纵向科研项目进账,都是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院、财务处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并且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现经过两个部门的沟通,由科研院直接与财务处联系统一完成项目进账、预算额度设置工作,项目负责人只需在财务系统中查询到项目经费已经入账,就可以开始后续的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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