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
2017年12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文化”)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一审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决咪咕视讯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下称“案涉作品”)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案涉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案涉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案涉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
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则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同时,咪咕视讯辩称,其已从第三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咪咕文化辩称,其与咪咕视讯并未财产混同,咪咕视讯足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全程在线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被告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法院判决对此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
浙广集团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案涉综艺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每一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该案多份合同及支付凭证显示,案涉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作为著作权人其对许可奇艺公司使用期内发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
咪咕视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咪咕视讯侵害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浙广集团提交的爱奇艺公司和奇艺公司的书面声明,与咪咕视讯提交的和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免责声明,前后两者证据证明内容相悖的情形,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案涉十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案涉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视讯对案涉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咪咕文化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浙广集团提出咪咕文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咪咕视讯开设有独立存款账户,有自己独立组织架构,按照《公司法》要求每年进行审计,可以证明咪咕视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中反映了咪咕视讯与咪咕文化有较大规模的关联交易,但两者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冲后差额较小,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已构成财产混同。
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对浙广集团提出的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十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判决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496万元。
该案中,据浙广集团、咪咕视讯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首先,案涉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制作成本较高,其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也高达23634万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次,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案涉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再次,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院释明需提交案涉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拒不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专家点评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全程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实现了线上审理的标准形式,具有示范性。在本案实体处理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提交案涉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对此,法院通过对案涉各期节目独立构成单一作品的解析,确定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既遵循了法定最高赔偿额限定,又合理地全面支持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对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李晓东诉郝双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6年12月10日,原告李晓东在郝双利开设的淘宝店铺分别购买台飞天53度酱香型白酒5箱,付款22500元。郝双利通过德邦快递向原告发货。同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的维权通道申请仅退款,后因原告向淘宝平台提供了凭证,淘宝公司依据原告的申请,将案涉货款冻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原告主张案涉产品为假冒品牌,要求对案涉产品进行鉴定。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产品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法院出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以下简称《鉴定证明表》)一份,载明:上述送鉴样品不是我司生产(包装)出品,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表》已明确案涉产品为假冒产品,郝双利也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故本案应当退还货款。
关于郝双利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问题。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本案中,第一,从购买价格及购买数量来看,本案茅台酒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地低于市场价格,原告依然短期内购买5箱。第二,从购买过程来看,原告一收到货即通过淘宝平台申请仅退款,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据此要求淘宝公司冻结案涉订单,且其在签收货物时制作了视频。第三,从原告在诉讼中表现来看,其提交的实物总共三个包裹,其中两个直至开庭时才开封,所有实物直至开庭均未拆封。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表明其购买案涉产品并非用于消费,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保护。故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李晓东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是不是属于消费者,是不是应当予以保护,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很大争议。职业打假人有促进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改善消费市场格局的积极一面,但同时也会带来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败坏风气的消极后果。本案中法院明确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不受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款的保护,从而亮明了态度,有利于通过司法治理职业索赔行为,维护正常消费秩序,净化社会风气。
——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杭州趣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诉称:2017年3月6日,原告和作者石述思签署《媒体入驻合作协议》,约定未经原告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作品,若有第三方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7年7月30日7时54分,石述思在其大鱼号自媒体“石述思”上发表《谁导演了这场“以房养老”大骗局》。同日17时30分,被告杭州趣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开办的华夏收藏网(cang.com)提供上述文章。
2017年10月8日、10月18日,为证明侵权事实以及己方的权利依据,优视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自行用公司电脑对华夏收藏网发布被诉侵权页面、微信客户端、大鱼号客户端、优视科技公司系统后台等关键电子信息进行保全,并将该过程录屏录像,最后将录屏录像结果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认证,确保证据形成的时间和内容未经篡改。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由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联合设立,该中心通过法定时间源和密码技术的结合,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文件颁发一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成时间以及内容完整、未被更改。
最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杭州趣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华夏收藏网中提供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200元。
传统的侵权取证方式是通过公证处,收费高、响应速度慢,对于线上复杂侵权行为的取证存在较多局限。尽管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仍不敢贸然尝试。
虽然本案对侵权行为的固证没有经过公证的流程,但其效力仍获得了互联网法院的全面认可。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全面展示了优视公司的存证流程、步骤,对详细论述了设备清洁检查、联网检查、可信时间戳取证操作真实性等与电子存证工具获取证据效力相关的操作标准。
专家点评
网络侵权具有实时性、隐蔽性、电子化、易逝性等特点,传统费时的公证取证方式难以满足要求,更加快捷、低成本、存证场景宽容度高的电子存证工具应运而生。但是,对于电子存证效力的认定,法律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审查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存证有效条件与操作标准进行了完整论述,对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式给出了标准化的指导,对今后诸多场景下的涉网案件存证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乐视公司诉英菲克公司、华数公司侵害作品《金陵十三钗》信息网络传播权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拥有涉案影视作品《金陵十三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深圳市英菲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菲克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共同运营的“英菲克i6机顶盒”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原告乐视网发现电影《金陵十三钗》未经授权播放,经代理律师取证后,登录网上诉讼平台,填写结构化诉状、上传案件材料及证据,短短5分钟便完成了立案申请。然后,电子送达平台立刻将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三方代理律师身处不同地方(原告乐视网代理律师在天津,被告英菲克代理律师在深圳,被告华数代理律师在杭州),每天都有不同的工作安排,即使通过在线庭审,也很难凑齐同一时间进行。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及两被告在线关联案件、提交答辩意见后,进入异步审理模式。法官、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可根据自己的空余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完成庭审全过程。
“原告对已提交至本院诉讼平台的起诉材料,有无补充或修改?”承办法官沙丽语音宣布进入询问环节,原被告各自终端均显示法官的询问语音,并同步显示文字记录。在询问阶段,法官和当事人可用手机或电脑登录诉讼平台,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也可选择争议焦点进行提问。即使在出差路上,当事人也能参加庭审。
“被告英菲克公司,请问你方机顶盒所播放的作品的授权来自哪一方?”原告发问后,诉讼平台自动发送弹屏短信提醒至被告,“您的诉讼已进入询问阶段,现原告向您提问,请您及时登陆处理【手机链接】或电脑登录【www.netcourt.gov.cn】,距处理结束时长还有*小时*分”。庭审动态会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实时提醒。
收到提示信息后,被告英菲克的代理律师正在召开一个紧急会议,会议结束后,代理律师登录诉讼平台进行回复。辩论阶段提出议题时效为24小时,回复议题时效为48小时。
通过在线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后,诉讼平台自动提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乐视网点击补充证据,两被告在原告补充证据后,均收到了提醒质证的提示。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发送给各方当事人。此后的辩论、最后陈述各个诉讼环节均自动提示。本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以前去法院要带很多材料,走很多流程,现在只需要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地参与诉讼活动,一次都不用跑就可以完成所有流程。”乐视网代理律师为“异步审理”点赞。被告英菲克代理律师则表示:“通过审理的时间差,我们可以精心准备每一个提问,认真思考每一个回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沙丽指出:“异步审理模式的各个节点,均有时间限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提示,整个诉讼流程可在20天之内完成,比传统诉讼审判模式节约了一半以上的时间。”
专家点评
民事诉讼的“在场原则”是实现当事人程序保障的重要制度。传统民事诉讼的审判只能通过将各方诉讼当事人召集到同一个场域一起开庭的方式实现,即只能通过“同步审理”来实现。而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审理技术所实现的“异步审理”模式,不仅解放了各方当事人的空间限制,也解放了其时间约束,极大地方便了诉讼当事人。“异步审理”是世界性的审判模式创新,既是技术在司法中的创造运用,同时也必将推动诉讼制度的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