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问题

2016-11-30 12:33蔡晓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信息安全

蔡晓清

摘 要:信息网络在给社会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挑战,信息网络因其即时性,广泛性,使得信息传播便捷且迅速。但这种便捷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往往造成比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更严重的危害。例如比较有名的“秦火火”案中,其关于雷锋、动车事故等不实言论,在短时间内被网民大量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信息网络运用不善,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利用的空间。针对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了规定,本文以该规定为基础,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信息安全;刑法保护

一、信息网络安全状况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信息网络安全状况

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量巨大,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负面作用也在凸显。以秦火火案为例,其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浏览量大的特点,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对立,对公众人物进行抹黑借此增加自己的曝光,从而达到非法营利的目的。在秦火火案中,民众不明事实,会被虚假言论蒙蔽,但更深层次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制漏洞,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小,甚至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逃避法律追究。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尤其自身不能克服的缺点,如同口口相传,信息的真实性在传递的过程中会大打折扣,个别传播者在转发的同时有意或无意的变化信息的内容,最后网络流传的信息和其本意相差甚远。这就给网络犯罪提供了空间,使得当前信息网络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并且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加强相关立法,用法律手段对信息网络犯罪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该条对于利用计算机犯罪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笼统,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处罚都是参照相关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中缺少明确的依据。并且,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加,新的网络犯罪形式的出现,原有的法律规定明显不能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对二百八十七条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三款,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使得对具体的网络犯罪能够清晰明确的定罪,并且该条确定了具体的法定刑,法律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信息网络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关于信息网络违法行为的规定并不健全,除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他部门法对网络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而偏原则性,这就使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随意,准入的门槛很低,尤其在自媒体高度普及的今天,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十分便利,这就使得有些信息发布者钻法律空子,发布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再有,相关的监管制度不严,信息传播的媒介、网站、媒体等,对于发布和传播的信息往往注重的是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进行审查,甚至明知是不真实或者违法信息而为自身利益考虑不加以制止,违法信息传播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2.违法成本不高,网络犯罪频发

《刑法修正案(九)》对信息网络犯罪有了明文规定,但整体上对于该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犯罪份子。对犯罪份子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和罚金刑,对罪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造成的影响广泛,损失大,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和造成的损失差距极大,这种差距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网络犯罪频繁。

3.情节严重的标准不确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表述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情节严重是构成信息网络罪的要件之一,但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定义,这就会给定罪带来不确定性。本罪客观方面有三: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三款规定构成犯罪要求情节严重,在当前法律法规未予规定情况下,有必要厘清情节严重的内涵。

三、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立法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针对当前信息网络立法不足的现状,在民事、行政等部门法中加强对信息网络的规定。首先,对信息在网络上的发布和传播进行规制,增强准入的门槛,减小信息的随意性,使得违法违规的信息不能发布传播。其次对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使违法违规的信息在网络上没有传播的空间。

2.通过立法提高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受到的惩罚,就会使犯罪份子心存侥幸,网络犯罪案件频发。刑法对该类犯罪进行处罚,对犯罪份子产生震慑作用,但是力度不够,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仍有再犯的可能性,故而应该加重处罚的力度,比如对该类罪犯进行某些资格的限制,禁止或者限制其发布传播相关的信息等。

3.明确犯罪构成的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表述为“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并没有规定,这就给使用该条款带来了不便。该罪名涉及到三款,在无具体界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影响、主观恶性轻重等一系列因素,制定出适当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崔莹.计算机网络犯罪与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

[3]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进程与修法争议问题研讨,2015年11月,沪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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