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洋
中央深改小组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的《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将杭州互联网法院定位为解决涉网纠纷的专门性法院。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涉网因素越来越多,网络空间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活动场域,涉网纠纷成为社会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数据、万物互联和智能化的时代大背景下,应该深刻把握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工作对我国实现互联网与审判深度融合这一重大司法改革任务所起到的作用。只有在理解和把握这个作用的基础上,才能明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进一步改革方向。
互联网法院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集大成者。国务院于2016年出台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采用电子方式审理的案件占比要在2015年1%的基础上大幅提升至15%。当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内部信息化水平已走在全国前列,具备将所有案件都采用电子方式审理的条件。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将改革重点放在外部信息化的建设上,即疏通互联网法院同其他诉讼交往主体的数据交换渠道,保障审判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互联网法院是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的先行者。国务院于2016年出台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建设智慧法庭作为人工智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积极展开相关探索。目前已部署智能诉状自动生成、电子案卷随案生成、电子证据一键导入、语音识别、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等智能系统,类案关联系统、法律法规相关联系统等也在积极筹划过程中。未来,互联网法院应继续大力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提高自身运作和审判的智能化。
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和智能诉讼规则创新的发起者。具体而言,对于网上审判和智能审判的新规则,互联网法院应积极运用和试错。对于现行规则中不适应网上审判和智能审判的部分,互联网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性适用。对于确有必要变通现有诉讼规则的情形,应在确保于法有据的前提下,稳步进行制度实验。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表明,几乎所有的重大制度变革都是肇始于地方的先行先试。地方制度实验已成为国家制度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需要指出的是,进行制度实验的地方数量不能过多,因为实验“特区”过多将影响国家制度的统一。可以看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创新诉讼规则方面已具有独特的政策和技术优势,理应承担起创新司法制度的历史任务。杭州互联网法院应不断推出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诉讼要求的新规则,为国家的立法、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的制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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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一年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与审判深度融合、探索总结涉网诉讼规则、总结典型案例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大数据分析显示,试点一年以来审理案件的平均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比传统审理模式大幅缩短,一审服判息讼率高,审判质效明显提升。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打造网上诉讼平台、创新审理模式、探索电子送达和在线调整方面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面临若干困难。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探索涉网审判的制度边界。具体而言,对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禁止性诉讼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否有必要进行突破?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身能力建设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开展,未来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将从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转移至诉讼制度的革新。
当前影响杭州互联网法院深化改革的制度安排和限制性诉讼规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可审理的涉网民事案件的类型偏少,仅限于六类涉网案件,即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引发的行政纠纷。其次,管辖范围偏窄,目前仅限于杭州市辖区内九个基层法院有权管辖的上述六类涉网案件。杭州市以外符合条件的案件未能汇集到杭州互联网法院中来。再次,网上审理涉网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并且该程序的适用须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最后,虽然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文书可以采取线上的方式送达,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案文书只能采取线下送达的方式,这就影响了全流程网上诉讼的实现。
在试点初始阶段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进行一定的限制具有合理性,这种谨慎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确保改革初期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探索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事业。一年的试点工作表明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在上述制度框架内圆满地完成了试点任务,积累了丰富的涉网诉讼经验,为下一阶段改革的深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杭州互联网法院庭审实况录像
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改革初期谨慎的制度安排和现有的限制性诉讼规则可能已不适应未来杭州互联网法院深化改革的需要。案件类型和管辖地域范围的限制使得杭州互联网法院接收的涉网案件较为单一。随着网络空间的逐步扩展,涉网民事纠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如何从层出不穷的涉网纠纷中发现和提炼普适性的诉讼规则,是我国司法信息化、智慧化改革的题中之意。如果相当部分的涉网纠纷无法汇集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来解决,将不利于它对涉网诉讼规则的总结和提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应以适用普通程序为原则,而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补充。由于适用诉讼程序上的限制,杭州互联网法院无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复杂和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而只能适用简易程序,这不利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更大的范围上积累诉讼经验和总结典型案例。
从满足涉网审判实际需要出发,可以争取国家层面授权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变通执行若干具体的规定;可以争取授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变通执行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首要的举措是授权杭州互联网法院暂时停止实施《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建议争取授权杭州互联网法院暂时停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视听传输方式开庭的限制性规定。只有在中央的政策支持和授权下,互联网法院才能进一步摆脱制度束缚,大胆尝试和创新,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信息化、智能化改革提供宝贵的制度经验。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批准成立深圳经济特区,赋予深圳经济特区广泛的立法权。几十年来,深圳成为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试验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杭州互联网法院能否借鉴“深圳模式”,用十年时间将一整套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审判机制和诉讼规则创设出来,推向全国?在信息时代来临的当下,这是时代赋予互联网法院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