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芹
[摘 要] 电大法律专业教学存在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教学方法不尽如人意、理论与实践脫节和教学条件影响教学质量等问题,鉴于其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的特殊性,探究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
[关 键 词] 电大;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探索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10-0178-01
一、电大法律专业教学现存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难于实现
电大法律专业采取学院式的教育模式,忽视了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素质低且授课时间短,致使学生理论知识薄弱、实践能力不强,很难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
(二)教学方法不尽如人意
学生职业能力达不到工作需要的情况凸显后,电大虽几经教学方法革新,但在缺乏扎实理论的前提下强调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并不如意。
(三)理论与实践脱节
电大多为集中授课,重理论轻实践。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源于生活的法律存在开放性规定,与实践脱节的理论会使学生的工作陷于被动。
(四)教学条件影响教学质量
电大缺少法律教学场地,不足的师资多缺乏法律工作经历,教师对实践性法律教学不能给予实质性指导,无法满足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
二、电大法律专业教学的特殊性
(一)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电大法律专业学生多为法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2005年,教育部将法律专业归结为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与司法技术类,强调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用性,职业定位属于基础性与应用性并重的复合型法律工作者。
(二)学生素质的特殊性
电大入学门槛低,学生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及专业素质良莠不齐,应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其专业水平。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对学生的表达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的要求较为苛刻,需要教师因材施教。
三、电大法律专业实践式教学法
(一)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教学法
法律实务情景模拟训练是一种角色扮演式训练方法,学生在虚拟场景中扮演法律工作者与当事人,并根据饰演角色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参与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教师安排学生在毕业前夕以角色模拟的方式进行知识与技能训练。在模拟教学中,学生能够发挥潜能按照扮演角色进行深刻思考,即从角色的准备、体验、与对手的博弈以及角色的反思中进行学习和提升。在角色模拟中,学生除了锻炼法律技能,还可以提高学习兴趣,继而提升法律自学能力。
在模拟教学中,学生能够经历法律工作者将面临的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调解等情况。教师通过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让学生从自身角色去剖析、理解案件,并与其他角色辩论,可激发学生的灵性和求知欲,促使学生创新思维,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与指导。教师可根据角色模拟中出现的实际情况随机进行法律程序的特定技巧练习,对学生进行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情景模拟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系统、灵活的学习环境,学生反映有效而实用。但该法对学生素质和教师水平均有较高要求,教师需在课前做充分而深刻的准备工作。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法
诊所法律教育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律教育方法,如同医学生需要进行临床实习,在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诊所法律教育法正是采用该教学模式,泛生出“法律诊所”这一法律领域教学方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该方法与医学生临床实习相似,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掌握法律执业技能。
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在学生素质提升上,该法教学生“如何行事”,指导学生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电大法律教学的培养目标。电大法律教育不同于普通高校法律教育,应高度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该法在传授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还能够提升学生的执业基本准则和责任心。在社会价值体现上,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学生素质的同时,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为真实案例行使法律服务,在解决问题中提升对法律相关职业的理解。针对我国法律援助缺乏的现状,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法能够为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提供推动力。
实践式法律专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通过实践式法律教学课程,学生有机会参与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办案时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给学生提供自主思考的学习模式。由于学生处理的是真实案件,迫使学生严谨地处理问题,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学生还可能涉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沟通,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还要学会制订工作计划、积累资料、整理证据等实际工作。在教学中运用上述两种方法,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加接近真实的法律工作环境,使学生能够更加注重社会需求,真正将法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为进入社会、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风华.高职法律实践教学法的探索[J].警官教育论坛,2006(2):93-97.
[2]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3(5):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