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慧萍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 阜阳 236015)
通假,是古汉语教学和研究领域常用的概念。然而,自清代乾嘉以来,历代学者对于“通假”这一概念的内涵,其认识又都是仁智相殊的。比如,有以字义引申为通假者,此派以清代学者江声为代表;有以假借为通假者,以当代学者裘锡圭为代表,《辞海》亦持此论;有以通假为用字现象而区别于假借这一造字现象者,此派以清代学者侯康、当代学者杨春霖为代表;有以借字与所指词义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为判别通假字之唯一标准者,以当代学者曹先擢为代表;有将古今字纳入通假范畴者,以当代学者裘锡圭、黄文龙为代表;有以通假字和古今字为不同概念者,以当代学者郑晞涛为代表;亦有将通假概念解释为通用与假借这两种现象之综合形态者,以当代学者王力为代表……上述各家所持观点不一,正凸显了自清代以来,古汉语学界对通假这一概念的认识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尤其是对于通假字、假借字、古今字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难以彻底辨析清楚,导致通假字的辨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以下拟试举王力先生《古代汉语》在论述通假、假借、古今字等现象时的矛盾说法,援引具体案例,来尝试更为深入地辨析通假字、假借字和古今字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规范古代汉语通假字标识方法的一些建议。
王力先生《古代汉语》是一部力透纸背的经典著作,也是高等院校古代汉语专业一直沿用的教材。然而在通假、假借和古今字等问题上,其论述却还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在《古代汉语》第二册《双声叠韵和古音通假》一节中,为通假字给出了如下定义:“古音通假,就是古代汉语书面语言里同音或音近的字的通用和假借。”[1]546至于何种用法为“通用”,王力并未指明。而对于“假借”,则不仅举出了许多例子,并认为假借字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有其字,人们在书写时写了一个同音字来代替它,以“剥”和“攴”为代表;另一种则是“本无其字,从一开始就借用一个同音字来表示”。在这一方面,《古代汉语》重点举了“我”“辟”“孰”“衰”四个字为例来加以论证。其中,“我”字在历史沿用过程中并未产生新字,所以不存在两字之间通假的问题。因而先生在这里举“我”字为例,事实上是在论述“六书”中的“假借”;而“辟”和“避”“闢”“僻”之间以及“孰”与“熟”“衰”与“蓑”等字之间的关系,又是《古代汉语》第一册中所论述的古今字的关系。当然,彼此构成古今字也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就一定不能存在通假关系。但王力在阐释这几个例子时,其表述却是存在矛盾的。比如,对于“辟”和“避”“闢”“僻”等字,王力认为它们 “不是在同一个历史平面上产生的”,所以“避”“闢”“僻”等字“都是后起的区别字,不能认为是‘辟’的本字,不能说‘辟假借为避’等”[1]547。“避”等不能认为是“辟”的本字,固然无可厚非,由此推导出了不能说“辟假借为避”。那么反过来就可以说是“避假借为辟”吗?先生没有说明,但显然也很难这样认为。因为这不符合古近以来至今的汉语用字习惯,容易导致各种误解和混乱。同样,王力提出不能认为“‘孰’是‘熟’的假借字,‘衰’是‘蓑’的假借字”[1]548。那么,反过来也很难就认为“熟”是“孰”的假借字,“蓑”是“衰”的假借字,因为同样不符合古近以来汉语的用字习惯。
这样一来也就造成了一个形式逻辑上的悖论,即:王力以“我”“辟”“孰”“衰”四字为例来论证假借字产生的情形。但是“我”字无法体现出与其它字的假借现象;而“辟”“孰”“衰”这三字与后起的区别字之间又是无法对称彼此之间假借关系的。那么又何以能据此为例来论证假借字产生的机制和原理?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悖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自清代以来诸多学者对于假借字和古今字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歧见纷纭,以至于各家在阐释这一问题时难免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自相矛盾的状态。比如,王力先生提出不能说“辟假借为避”、不能认为“‘孰’是‘熟’的假借字,‘衰’是‘蓑’的假借字”,其本意是在提醒学人注意:避免因假借或通假的说法产生误解而模糊、混淆了汉语用字古今发展、演变的真实轨迹和规律。但这在客观上也否定了古今字判定为通假字的可能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通假字、假借字与古今字之间的异同之处,下文就将首先对通假这一概念进行溯源,进而从汉字作为表意文字的本质特点出发来辨析古今字和通假字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在古汉语研究中标识通用与假借之分野的思路和方法。
通假这一概念,首先是由乾嘉学者钱大昕提出的。在《古同音假借说》中,钱氏指出“汉人言‘读若’,皆文字通假之例,不特寓其音,并可通其字”[2]。这是古汉语学术研究史上首次出现通假一词。然而,对于通假的含义,钱氏却并未言明。实际上,在钱大昕提出通假概念之前,中古文字学家已先后提出了假借和通用的概念或说法。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提出“假借,本无其字,依声讬事,令长是也”[3]314。此即“六书”中假借说法之源头。
而“通用”的说法,最早也是由东汉晚期文字学家高诱提出的。在为《战国策·中山策》中“饮食餔餽”一句作注解时他指出:“吴谓食为餽,祭鬼亦为餽。古文通用,读与‘馈’同。”[4]306此处高氏虽提出了“通用”的说法而未详其意。至唐代,颜师古等经学家承袭高诱之说,多以“通用”来解释经史中用字不同的现象。比如颜氏在注解《汉书·宣帝纪》中“信威北夷”一句时称:“信,读为伸,古通用字。”[5]
由于无论是许慎提出“假借”,还是高诱、颜师古等提出“通用”,皆未能详明其义,导致自中古以来学者对上述两个概念认识不清,在注解经史的实践中随意而用,并无章法规律。至钱大昕而将两说合二为一,并称通假,遂至流为公案。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通假之说一出,则它与假借之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以至于后世学者或以假借、通假为同一概念;或以两者为分别概念;或以通假、假借皆为用字之法;或以假借为造字之法而通假为用字之法,并据此提出了本有其字的通假和本无其字的通假等不同的现象类型。特别是当晚清学者如段玉裁等人强调古今字概念之后,则古今字与通假字、假借字的关系也立刻变得模糊不清起来,对学人治学造成了诸多困惑。
据此,造成上述纷纭歧见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假借”乃至“通假”的概念辨识不清所致。所以在下文中,将首先从汉语作为表意文字的本质特点出发,结合古文具体语境来辨析这两个概念。
要透彻地辨析上述两个概念,还须从汉字作为表意文字的本质特点出发来加以考察。正如吕叔湘先生所言,汉字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种“形、音、义三结合”的表意文字。表意文字的特点是采用图形化的符号来代表语素,但并不直接、不单纯代表音节,这也是表意文字“形、音、义”三要素的匹配规律。因而,就单个汉字来说,其字形是固定的,而字音的固定性则稍差一些,否则就不会产生多音字了。当然,其字义的固定性相对来说更差,这也是汉语中一字多义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源。
以往训诂学家解释“假借”“通假”的“假”字,一般都取“借”之义,即“假途灭虢”之“假”。《说文》释“假”的本义为“非真也”[3]165。那么“借”之义就属于“非真”本义的引申义。但在此义之外,先秦时期“假”字还具备另一使用较多的引申义,即“宽容”。《战国策·燕策三》述荆轲刺秦王时为秦武阳掩饰之辞为:“北蛮夷之鄙人,未尝见天子,故振慑,愿大王少假借之,使毕使于前。”[4]214这里的“假借”,自当释为宽容、谅解之义。如果将此“宽容”义用于解读古汉语中的“假借”现象的话,就更容易理解“假借”作为造字之法的原理。
根据李玉洁《假借字是汉字发展阶段的产物》一文[6]之研究成果,假借实为殷商甲骨文时代使用最为广泛的造字之法。而姚孝遂《古汉字的形体结构及其发展阶段》一文论证殷商时期假借字在甲骨文字中所占比例竟然达到了惊人的70%左右。但这在汉字造字的原理上却是很容易理解的。甲骨文时代尚以象形为主要造字法,对于那些难以用象形法准确表现的事物概念,殷商先民就很容易地想到了假借之法。
根据索绪尔语言学的基本理论,文字符号是“能指”与“所指”的集合体。其中“能指”由声音(字音)和形象(字形)构成,“所指”则是符号所对应的概念,即词义。而在汉字的“能指”与“所指”结构中,字形的固定性最强,换言之,它就是识别汉字符号最显著的一个标志。但由于图形化符号并不直接、单纯地代表音节,所以音则是相对次要的标志。在象形造字之初,每个汉字由字形与字音所构成的“能指”都是对应一个“所指”,表征单个特定概念的。然而,面对一些特殊概念(如无形象的自然事物、虚词等)难以用象形符号表征时,先民就很容易从字音的方面放宽标准,采取既有的“能指”来对应表征新的“所指”。这是因为汉字的“能指”中字形固定性最强,故而在难以造出新的象形字的情况下,从字音方向突破既有的“能指”结构而赋予其新的“所指”含义,几乎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比如,对于“风”这种无固定形象的大气运动现象,是很难用象形字来表征的。所以殷商先民不得不从字音方面放宽标准,借用“凤鸟”之“凤”的字形来表征“风”的概念,从而在原有的“能、所指”对应关系之外,建立起了第二套全新的“能、所指”对应关系。又如不定代词“莫”难以用象形表征,于是又从字音方面放宽标准,借用原本表示日落时分的“莫”来兼指不定代词的概念,从而也建立了第二套“能、所指”对应关系。凡此种种从“能指”中字音的方面放宽标准而建立新的“能、所指”对应关系之方法,在甲骨文时期比比皆是,举不胜举。然而从字音方面放宽标准的做法,其共同特点又都是一种“宽容”的做法,所以称为“假借”。这也正是《说文解字·序》阐释“假借”一法时首先标举“依声讬事”的原因所在。在这里,就可以排解古汉语学界有关“假借”到底是造字法还是用字法的公案了。虽然从表面来看“假借”属于用既有之字而未能造出新字,但它造出了新词(概念即词义),为后世与新词对应的新字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所以《说文》正是从其放宽“能指”结构标准来创造新“所指”的造词这一角度,来将“假借”定义为造字之法的——须知,索绪尔语言理论中,文字符号是“能指”与“所指”的集合体,创造新的“能、所指”对应关系已经可以称之为“造字”了。
但是,“假借”这种造字法导致一个“能指”实际对应多个“所指”,这是很容易造成混乱的。于是先民不得不采取“假借”之外的“指事”“形声”等更多样的造字法来纠正、规避广泛运用“假借”所造成的混乱现象,并且在“形声”成为主流造字法之后,基本遏制住了这种易于混乱的趋势。所以,在“形声”晋升为主流造字法之后,“假借”作为一种造字法的使命也应该基本完成了。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出于地理方言音变误读、避讳等多种原因,“假借”思维仍然在用字方面占据一定市场。如果说形声字成为主流之前的“假借”属于“本无其字的假借”;那么在形声字成为主流之后延续“假借”思维的用字,就属于“本有其字的假借”。此时的“假借”已出离了造字法的范畴,转变为一种特殊的用字之法了。比如“伯”与“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说文》释“伯”为“长也”[3]162,本义为长子。《吕氏春秋·当务》:“备说非六王五伯。”[7]此处“伯”即为假借字,意指“盟主、霸主”,与《说文解字·序》诠释“假借”时所举的“令长”相似,都是利用“假借”造字法促使一个“能指”对应了多个“所指”。但自西汉以来,可能由于方言语音流变的关系,逐渐开始用“霸”来代替“伯”。霸,《说文》释其本义为“月始生,霸然也”[3]141。即指月相中上、下弦月光亮晦暗看似缺损的样子。用“霸”来代替“伯”表征其“盟主、霸主”之义,显然仅是因为两字读音相近,属于“依声讬事”这种“假借”造字思维在形声字占主流时代的延续运用。但由于此时“盟主、霸主”义已然建立了相对稳定、成熟的“能、所指”对应关系(虽然是以一字多义的形态来出现),故而“霸”代替“伯”虽然也是“依声讬事”、放宽标准,但它属于“本有其字的假借”,只能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用字之法。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汉代以后,“霸”基本已完全取代了“伯”,“伯”作为“盟主、霸主”义的“能、所指”对应关系已基本为世人所废弃不用,所以两者实际又构成了古今字的关系。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桼”和“漆”字。《说文》释“桼”字本义为“木汁,可以䰍物”[3]128,这正是“油漆”这一概念最初对应的“能指”,而在后世的使用中,人们却习惯于借用与“桼”同音、但本义指代一条河流的“漆”字来表示“油漆”这一“所指”概念了。于是,通过假借的用字法又导致了指称同一概念时古今用字习惯的转移,也就产生了“桼”和“漆”这对由假借而来的古今字。
从上述的两个典型案例也就引出了假借字与古今字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来说,假借字与古今字是分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其中,假借字主要表征造字之法(兼及形声字成为主流以来的用字之法),而古今字则是主要表征用字习惯。假借字关注的是汉字演化的脉络问题,即由哪一个初始的字(“能、所指”对应关系)通过“依声讬事”、放宽标准的方法建立了新的“能、所指”对应关系。其中,作为初始“能、所指”对应关系的字,就称为“本字”;而后起的“能、所指”对应关系,则称为“借字”。
而古今字所关注的则是某一个特定时期汉语用字习惯问题。比如,在先秦时期表示“盟主、霸主”义时,“伯”代表了主流的用字习惯。而汉以后“霸”则代表了该义项的主流用字习惯。某一时期代表某个“能、所指”对应关系主流用字习惯的那个字,就可称之为“正字”。所以,即使“霸”是采用“假借”的用字法而晋升为主流用字的,但仍不妨碍它作为汉以后表“盟主、霸主”义时一直作为“正字”沿用至今。
故而从“伯”与“霸”、“桼”与“漆”的案例来看,假借的造字、用字之法容易造成表征某个概念(义项)时古今所用主流“能、所指”对应关系的变化,也就造成了古今用字习惯的变化,因而是造成古今字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假借字与古今字的基本联系。而区别则主要在于:
其一,假借字和古今字采用不同视角来解释汉字发展流变的现象,因而分别适用于诠释汉字发展流变的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其二,古今字未必都是依靠假借的造字、用字之法来产生的。比如《古代汉语》第一册172页所举的古今字“说”和“悦”,就是通过“形声”造字法发展出来的(详见钟名立《先秦古籍“说”、“悦”用法之考察》一文的论证)[8]。又如《左传·宫之奇谏假道》:“吾享祀丰絜,神必据我。”[9]其中,《说文》释“絜”字本义为“麻一耑也”,即一束麻。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认为首先是由一束麻的“不枝不蔓”引申出了“洁净”的含义[10],后人遂以“潔”字代指此引申义的“所指”。在这里,“絜”和“潔”最初并非假借关系,而是本字兼指引申义的关系。而后人在用字时为了区分本义和引申义,采用形声造字法为“絜”字增添了三点水的义符偏旁,就演变出了“潔”字。因此“潔”字易于辨识记忆,遂取代原“絜”字成为指称“洁净”这一“所指”时的习惯用字。这也就是“絜”和“潔”这对古今字的发展演变历程。再如《论语·乡党》:“子路共之。”[11]《说文》释“共”字本义为“同也”[3]59,意即“合同”的意思。由此“合同”义,引申出了“抱拳拱手”的引申义。这是因为抱拳本身就是两手合同于胸前的动作,所以“抱拳拱手”之义是从“共”字“合同”的本义引申出来的。后人在用字时为了区分本义和引申义,也采用形声造字法为“共”字增添了表示行为动作的义符偏旁,就演变出了“拱”字,故《说文》释“拱”字为“敛手”[3]251。这样一来,在指称“抱拳拱手”这一“所指”时,“拱”字因为易于辨识,所以取代了“共”字晋升为习惯用字了。这也就是“共”和“拱”这一对古今字的发展演变历程。从上述的“絜”和“潔”、“共”和“拱”的案例来看,形声造字法在古今用字习惯的变迁历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很多古今字都是凭借形声造字法产生出来的。
从东汉初期许慎在《说文》中提出六书“假借”的造字法概念到东汉晚期郑玄注经广泛采用“假借”概念以及高诱提出“通用”概念,这个时期是“假借”与“通假”概念交叉联系以及相互转化的关键时期。许慎的六书“假借”,可以视为对“形声”演化为主流造字法之前,先民运用“本无其字,依声讬事”这种初级造字法之情况的一个总结,可惜的是他并未阐明“本无其字”的“假借”造字法和“本有其字”的“假借”用字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就为后世运用“假借”概念的混乱情形埋下了伏笔。至东汉晚期,以郑玄、高诱为代表的训诂学家就已难以明辨二者之区别。延至明、清、民国乃至现代,虽然各家纷纷著书立说,意欲彻底明晰两者之关系,但由于未能从汉字发展历史的角度来明确“假借”作为“造字法”与“用字法”之间以及假借字和古今字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所以一直处于仁智相殊、聚讼纷纭的状态。
有鉴于此,当务之急应是引入西方语言学的理论概念,从“能指—所指”对应以及梳理汉字发展实际流变历程和规律的角度出发,来明确“通假”、“假借”和“古今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根据上文论述,可以提议:“假借”应明确为“形声”晋升为主流造字法之前的“六书”造字法之一;而“通假”则应明确为“形声”晋升为主流造字法之后的一种用字法。据此,将“通假”理解为“变通借用”的意思,所以它可释为“形声”晋升为主流造字法之后的一种以“变通借用”为特征的特殊用字现象。而古今字,则应定义为对于汉字发展不同阶段表征某个“所指”(概念、义项)时不同主流用字(能、所指对应关系)习惯现象的一种描述方式。
上述提议若转化为实际工作,则应编纂一部着眼于辨析假借、通假与古今字等概念和现象的工具书。该工具书应区别于既有的字典形式——它并不以阐述汉字义项为基本任务,而是以从“假借”、“通假”的角度勾勒汉字发展流变轨迹为己任。对于在古书中具备一定使用频率的常用汉字,可以首先回溯至甲骨文、金文时代,明确其是否系采用“假借”造字法而创生的。而后,则考察在“形声”成为主流造字法之后,该字是否存在“本有其字”的“假借”用字现象。若有,则判定为“通假”现象。最后,还需阐明该字在各个历史时期是否曾作为主流用字而存在,借以明确与该字相关的古今字现象。
对于作为“六书”造字法的“假借”,应以“借”字样来表示“本字”和“借字”之间的关系;对于“形声”作为主流造字法确立之后的“假借”用字法,则应判定为 “变通、通用借字”,用“通借”字样来表示“本字”和“借字”之间的关系;至于在一定时期内古字和今字相互通用的情况,则可用“通”字样来予以标识;而当前古汉语研究专著中所常用的“同”字,则应被排除出“假借”、“通假”的研究范畴,而专用于表征任何情况下两字都能互换通用的用字现象——异体字。
编纂这样一部工具书,就有望彻底辨明“假借”“通假”与“古今字”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从这个角度勾勒出汉字发展、流变的一条明确轨迹,从而彻底规避类似王力先生那样在撰写《古代汉语》中《双声叠韵和古音通假》一章时出于避免学人对假借或通假说法产生误解以至于混淆汉语用字古今发展、演变规律这一目的而在行文中不自觉地陷入形式逻辑矛盾的困境,进而为学人治学提供明确的参考指引功能。
待这样一部工具书编纂完成后,则可根据其研究成果对《古代汉语》相关章节的论述进行必要的修正,从而为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有关“假借”“通假”“古今字”方面的教学开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钱大昕.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九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43.
[3]许慎.说文解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4]战国策[M].高诱,注.北京:世界书局,1936.
[5]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275.
[6]李玉洁.假借字是汉字发展阶段的产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6):71-76.
[7]张双棣.吕氏春秋译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97.
[8]钟名立.先秦古籍“说”“悦”用法之考察[J].九江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3):18-20.
[9]左丘明.左传[M].刘利,纪凌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43.
[10]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661.
[11]金良年.论语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