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现状、困境及反思
——基于我国中西部城镇家庭的实证研究

2018-02-26 12:55袁凤琴庄罗霞
现代教育论丛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城镇

袁凤琴 庄罗霞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建设的推进使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剧增,截至2015年末为77116万人,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0%;“十三五”规划更是指出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60%。可见,未来我国城镇常住人口的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城镇儿童的数量也会日益庞大,状况会比以往更复杂多样。所以城镇儿童家庭监护面临的诸多困境亟需得到解决。诸如因为监护人疏于监管造成儿童发生意外,因为家庭暴力造成儿童伤亡,因为监护人自身的不良品行造成抚养缺失等案例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及家庭的重视。儿童在家庭中受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从微观上反应了当下儿童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权的不良行为,以及监护理念及监护知识储备与现实需求不相符,更是从宏观层面反应出我国现行的关于保障儿童家庭监护的机制及法律的缺漏。[1]通过检索资料发现,与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研究数量相比,关于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的研究较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城镇儿童家庭监护不存在问题。考虑到城市环境较之农村更为复杂、对儿童的心理影响远超于农村,所以本研究通过对选取的部分城镇儿童家庭监护样本进行调查分析,从中梳理其现状及存在的困境,探寻能确保城镇儿童家庭监护到位的具体措施。

二、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的现状分析

(一)研究对象及方法

本研究除了查阅与城镇儿童家庭监护有关的文献资料之外,还重点以我国中西部城镇化增速较快的G省的7个城镇为研究样本,从中随机选取了12所学校的学生、家长及教师作为调查对象,以问卷调查、半结构式访谈、召开座谈会、实地观察等方法来收集资料,并通过定性和定量的资料分析,对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的现状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查,以便更好的发现当前城镇儿童家庭监护中常见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进而针对需求提出解决的建议。

本研究共发放问卷5108份,其中儿童问卷1390份,有效问卷1369份,有效率为98.5%;家长问卷1282份,有效问卷1169份,有效率为91.2%;同时对78名教师进行结构式访谈,以获得更多质性材料。

(二)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现状

儿童家庭监护体现在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本研究主要从家庭监护理念、监护内容、监护方式及儿童主观感受等四个方面对已获得的关于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现状的资料及数据进行分析。

1.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的理念

在监护人对孩子教育的认识中,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监护人认为教育责任应由学校和父母共同承担,19.3%的监护人认为教育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也有10.7%的人持生而不养、不教的态度,将监护执行人的身份交给自己父母或他人。在教育作用的调查中,97%的监护人认为孩子读书具有价值,其余3%的人认为读书无用。与大多数家长认为孩子学习有用的结果形成对比的是有56.4%的儿童对学习缺乏兴趣。在对待考试态度上,有13.2%的监护人在孩子没考好的情况下会责备子女,也有86.8%的监护人会用民主、文明的方式鼓励孩子。

在父母对儿童的期望的调查中,大多数父母对儿童要求十分严格,期望其品学兼优、多才多艺,如成绩需班上排名靠前,如果达不到就上各种各样的文化辅导班,以及音乐、美术、钢琴等特长培训班。也有一部分父母更多是从主观愿望上重视孩子的教育,在现实中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对孩子的教育投入不够,家校联系不紧密。

2.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的内容

在对居住的监护方面,有90%的监护人在城镇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以及不错的收入,所以儿童在居住方面得到了较好的照顾。

在对于学习的监护方面,由于家长对孩子学习的重视,大部分孩子都能将注意力集中在学习上,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常与同学、老师沟通交流,比较自信;且有93.4%的家长会经常或偶尔指导孩子的学习。但也有部分家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关心和关注少,致使儿童的学习及生活习惯不好,自控力较差,性格孤僻;学习主动性有待加强,适应能力有待提高。

在对行为习惯的监护方面,大部分城镇儿童在学校的行为纪律相对较好,无论是待人处事还是个人卫生都比较好,但也有部分独生子女性格霸道嚣张。另外,据调查显示,部分家庭由于儿童的监护人每天早出晚归,虽然在物质上给予了儿童较好的照顾,但没有注意到及时对子女不好的行为习惯进行矫正,长此以往,儿童的行为习惯相对较差。学校教师的访谈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所以关于儿童的行为问题也是家长焦虑的一个方面。在一项对“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咨询热线记录”的调查中,在600份“热线”记录中,家长最为焦急的儿童教育问题中有关儿童行为问题占所有问题的33%。[2]

在对安全的监护方面,近年来由于城镇儿童监护人缺位或不负责任导致的儿童身心安全失去保障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仅在网上以“儿童坠楼”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其结果都令人触目惊心;仅2016年,全国因家长不在身边或一时大意导致儿童坠楼的事件就不下10起。据调查,在城镇中约有90%的儿童在上学、放学途中有人护送,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但也有少部分的小学生因为城市交通的复杂性而存在安全隐患。

3.城镇儿童家庭监护的方式

陪伴和交流是监护人对儿童进行监护的主要方式。在对城镇儿童监护人的调查中,有39.1%的监护人表明自己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有13.7%的儿童监护人每天陪伴儿童两个小时以上,有19.1%的儿童监护人每天陪伴孩子一个半小时,有17.7%的儿童监护人陪伴孩子一个小时,10.4%儿童监护人每天陪伴子女半个小时。此外,还有部分城镇儿童监护人由于外出工作等原因,一年中陪伴儿童的时间是屈指可数。

与儿童的交流方面,有50.3%的监护人每天都会与孩子进行交流,也有9.4%的监护人很少有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城镇儿童父母与孩子交流联系的频次与时间都和人们的预期有一定的差距,一个月以上才与孩子交流一次的家长达到37.7%。这与“当你遇到学习问题时,主要向谁求助?”的调查结果一致,只有21.4%的儿童会向会向亲人求助。

在与教师的联系方面,调查中有25.4%的儿童监护人会频繁联系教师,了解子女在校的情况;28%的儿童监护人一个学期会联系教师2~3次;26.2%家长一个学期只联系教师一次;20.4%的家长没有联系教师。儿童的监护人在与教师联系的过程中,主要交流的内容有:一是关心儿童的全身心成长,即德智体美等全方面的发展,并不只注重学业方面的发展。二是学习表现,即询问学生的学习情况。三是孩子是否按时到校,与同学相处情况等等。

4.城镇儿童的主观感受

据调查,有75%的城镇儿童能够理解父母对自己的关心,并为此而感激父母,与父母关系比较亲密。但是也有25%的儿童与家长关系偶尔紧张,儿童感到孤独。调查结果显示,有43%的城镇儿童觉得自己不孤独,有34.3%的儿童觉得自己偶尔孤独,还有22.7%的儿童觉得自己很孤独。有子女写道:“在家陪我玩玩吧,回家不要用玩具来随便唬我,你们陪我玩几天吧。”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孩子人格问题”在家长有关家庭教育咨询问题中占51.5%[2],而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与其孤独感又密切相关。

三、城镇儿童家庭监护中常见的问题

从对已有数据及所选样本的现状梳理中可知,就家庭内部而言,城镇家庭在对孩子衣、食的监护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归属、爱与尊重的需求方面,家庭监护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另外在国家有关家庭监护的制度及法律层面也存在缺漏。具体分析如下:

(一)监护人主体意识有待提高,监护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在城镇家庭中,监护人普遍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的现象。由于快节奏的生活及工作压力,很多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变得难以坚持,甚至有父母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点影响,很多男士在潜意识里认为自己只负责赚钱养家就好,至于家务事、孩子的监管都应是孩子母亲的事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监护孩子的主要执行者以女性为主,主要是孩子的母亲、奶奶或外婆。与教师访谈的结果显示,参加家长会的学生家长也以女性为主。在访谈中,甚至有母亲反映孩子父亲在参加家长会时会走错班级。这虽属个案,但折射出男性监护人的监护主体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如若不能满足孩子归属和爱的需求,极易导致儿童孤独感滋生,对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有关儿童家庭监护的制度不健全助长了监护人监护意识的随意性。受传统宗法观念影响,我国家庭是私密空间,孩子自古被视为“家庭所有物”,不允许外人加以干涉。[3]所以至今,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及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漏洞,亦没有专门的儿童监护监督机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是类似“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这种笼统规定,法律主体并不明确,造成 “人人有权监督”但 “人人都无权监管”的乱象,使法律难以发挥其作用。即使是关于儿童福利的最高的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也只是议事协调机构,并没有具体行政职责。[4]这导致诸如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即使发现家庭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加以干涉,但由于权力有限,难以对家庭形成威慑力。儿童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并没有能力在家庭中去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当儿童受到来自家庭的伤害时就更需要有专职的社会工作机构及人员将其带离家庭或者对家庭监护行为进行干预,代表儿童为其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由于缺乏这种有效的监督机构,所以当危险发生后,儿童仍处于不利境地,易遭受“二次伤害”。

(二)监护人对全面人才观的认识有失偏颇

斯宾塞在论述教育知识的重要性时,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学习有关教育方面的知识。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家长对教育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特别是关于儿童成长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对儿童成长的心理特征了解不够,尤其是对孩子思维发展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调查结果显示: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方面的知识非常了解的人数不足10%,不清楚的比例高达62.4%,因而在对孩子进行教育的时候存在站在成人的角度进行说教的普遍问题,往往不能根据孩子不同发展阶段的年龄特征和思维特点进行教育,缺乏对孩子应有的尊重。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家长都没有接受过儿童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所以很多家长在培养孩子时都是按自己的想法进行。根据调查,在城镇中,有很多家庭的监护人从子女小的时候就开始为其前途进行规划,从小就开始培养孩子的兴趣、特长,目的是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问卷“孩子最想对监护人说的话”中,约有50%的孩子写道,“希望不要上那么多的课外辅导班;不要练钢琴;别总是让我学习”等。在与家长的访谈中也发现,几乎每个孩子都在上课外补习班,不同的是有的上一、两个补习班,如英语、数学,有的上五、六个补习班,如英语、数学、钢琴、作文、体育特长班等。本属于孩子的周末,孩子都比平时还忙,穿梭在各个补习班之间,甚至连饭都只能在路途中吃点快餐。这样的忙碌孩子是否愿意接受,所学的知识能不能消化,孩子是否还有时间积累必要的生活实践知识,是否还能保持对学习持之以恒的热情等,仿佛都不在家长的考虑范围内。家长都想把孩子培养成全能的人才,但却只把全面人才的发展界定在了音体美的技能训练以及语数外等的知识学习上,忽略了劳逸结合对孩子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实践对孩子生存发展的关键性。

(三)部分监护人在监护中忽视了儿童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性

从调查的结果看,监护人对孩子行为习惯的培养不够重视。对孩子行为监护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放任不管型。这类监护人基本上不了解行为习惯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往往会拿个别例子为自己找台阶,如有家长说:“你看某某家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天天打麻将,孩子还要给他们送饭,可人家照样考上重点大学。”二是过度陪伴型。这类家长虽知道孩子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性,但并不明确该如何培养,因而认为只要时刻守着孩子,监督孩子做每一件事情就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调查过程中,有很多家长抱怨说:“每天下班都要盯着孩子写作业,都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干其他事情。”但这种做法并不能有效促使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与教师的访谈中也了解到,一个班上成绩不好的学生往往都是行为习惯尤其学习习惯不好的学生。有关的研究也证明学习习惯与学习成绩呈显著性正相关。所以孩子行为习惯尤其是学习习惯的培养应引起家长的重视。

(四)监护人与儿童间缺乏有效沟通

家长对孩子监护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通过与孩子的有效沟通从而达到情感共鸣,让孩子能充分地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并在与父母的合作交流中学会与他人相处、学会谦让礼仪、学会换位思考、学会与人合作。同时也让父母能了解孩子的想法,培养孩子的性格,养成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减少盲目的不切合实际的说教。调查结果显示,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或与孩子交流的监护人的比例在15.1%-43.2%。很多孩子都是午托或全托,或者大部分时间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再加上城市工作中,“5+2,白+黑”的工作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主要监护人与孩子相处时间比较少。在访谈中,有孩子形象的说:“我是看着我家老爸的背影长大的。”追问他原因时,他说:“晚上,他回来我已经睡觉了。早上跟着他去上学,他走得很快,我跟不上,只能看他的背影。”这也证实了有57%的儿童会有孤独感的原因,很多孩子希望父母多陪陪自己。

四、对策思考

《中国教育报》在一份关于儿童权利的调研结果中显示,近80%的父母不知儿童权利的内容,即便知晓率高的儿童权利,如身体自由权、隐私权等,在现实家庭教育环境中也经常被父母忽视。[4]结合城镇儿童家庭监护方面存在的困境,可以看出已有的儿童家庭监护法规及制度保障在城镇儿童家庭监护中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家长监护人仍然只把对儿童的监护看作自己家的私事,对于科学的监护方式并不了解。以下针对上述具体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一)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人主体意识,健全家庭监护制度

早在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就指出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5]但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地区仍然没有成文的关于家庭教育的独立法律条文颁布。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包括我国的台湾省都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来完善家庭教育的体系,强化监护人的主体意识,保证家庭监护的底线。所以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不仅能让监护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而且能“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一方面为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另一方面是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6]。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不再仅仅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化监护人的主体意识,是保证家庭监护的底线,有利于避免类似“孩子独自在家坠楼受伤”“粗心父母将孩子留在车内致其死亡”“南京饿死女童事件”“毕节市 5名男孩流浪街头,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等这样的悲惨事件。

另外,“父母监护不当,谁来追责?”长期以来,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并不尽如人意。尽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学校、医院、居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报案和举报义务,但缺乏长效管理,欠缺系统性、整体性的考虑[6],并不能治本。所以应当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对儿童家庭监护进行动态监督:在城镇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通过日常的监管,综合协调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建立系统、长效的监护监督机制,健全儿童司法救助体系,确保在家庭监护监督中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

(二)科普家庭学知识,使监护人正确看待全面人才观

在中国,由于受长期农耕文明封闭性的影响,家庭教育基本上都是“父传子承”,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都是靠自身的经验,凭感性认识而来。因此,为适应时代发展,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强化家庭教育培训、更新家庭教育理念、转变家庭教育思维就显得极为迫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学校增加家庭学方面课程,普及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

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特别是在初中、高中阶段增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使人在年轻时就了解家庭教育的多方面内容,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为将来适恰地完成父母的职责打下基础。斯宾塞在《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中也提到,“父母对孩子进行智育、 德育和体育教育所必需的知识”都应该是家庭教育所需知识,也是学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课程。

2. 进行家庭学婚前培训,明确家庭责任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支点,登记结婚是核心家庭形成的开端。在年轻人结婚登记之时进行家庭学培训是最合适的时间,也是唯一能以“强制”的方式让每个人都参与的最佳时间。如巴西政府规定,“任何人结婚之前,都要学习两周的家庭学课程……,集训考试合格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能成家,婚后出生的孩子也不被国家法律所承认。”婚前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家庭成员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相处方面的知识、孩子孕育方面的知识、孩子监护与教育方面的知识等,使人们在结婚之时就能明白婚姻的含义,懂得自己将要肩负的责任,并学习到有关的知识,做好从“为人子/女”到“为人父/母”的心理、知识和能力的准备。

(三)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家庭监的具体知识,使家庭监护更具针对性

现代技术的发展不仅扩大了信息传播的渠道,也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所以宣传和普及具体的家庭监护知识及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强化家长学校的培训功能

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大多数学校都成立了家长学校,但究其发挥的作用来看,很多家长学校又形同虚设。因此,需盘活家长学校的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对学校学生的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培训。学校比较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因而在家长学校的培训中,更能够针对当前学生家庭监护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家庭监护理念、监护内容、监护方式、学生身心特点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使监护人了解孩子的特点、懂得如何监护孩子,应该从哪些方面监护孩子以及怎样在在监护过程中培养孩子的行为习惯。

2.充分发挥现代技术的作用

正如上文所言,孩子的监护、教育在我国都是“家里”的事情,关于孩子监护方面的知识并不普及。如今随着社会科技高度发展,可以通过各种现代技术手段,加大对家庭监护重要性及家庭监护知识的宣传,让监护孩子的意识在每个人心里生根发芽,牢牢扎根,同时知晓正确监护孩子的内容、知识、方法等。例如,可以通过电视、手机、互联网等方式普及家庭监护的重要性以及家庭监护方面的知识、方式方法的宣传,做到图文并茂,使家庭监护的重要性、家庭监护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四)监护人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儿童的有效沟通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享受孩子带来的喜悦与幸福的同时,监护孩子健康成长也是每位父母应尽的责任。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创造与孩子沟通的机会及时间对每一位父母而言都义不容辞。因此,即使不能时刻伴随孩子左右,也可以通过打电话、接视频、发微信等方式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给孩子应有的关注,为孩子树立基本的是非观,让孩子知道“虽然父母不能时刻陪着自己,但他们是关心自己爱自己的”,给予孩子心理上的安全感。在休息日时可以通过“家庭茶话会”、郊游等活动增加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时间,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会倾听孩子的心声,在陪伴交流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监护能力及教育能力。

综上所述,有关城镇儿童家庭监护存在的问题复杂多样,想要彻底摆脱家庭监护的困境,确保儿童健康成长,不仅家庭及监护人要担负起主要责任,政府及社会的责任也不容忽视。首先,父母作为儿童的首要监护人,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思想的不断深入发展,父母的监护理念及教育方式都需要与时俱进。父母需要通过多方位学习,明确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掌握科学监护的方式,确保自己的监护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并尊重儿童作为独立主体应有的权利。同时,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呵护其健康成长,政府也应该主动承担起保护儿童的责任和义务,控制监督未成年人安全监护的底线,确保有关法律在儿童家庭监护中落到实处。此外,确保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呵护儿童健康成长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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