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所见唐代客女

2018-02-25 17:40向涵羚
关键词:良人贱民主人

向涵羚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89)

唐代的贱民分为官贱和私贱,其中私贱又分为部曲、客女、奴婢三类。由于史料欠缺,目前学界对私贱的研究多集中于良贱制度、贱民的法律权益及身份地位上,常把讨论对象集中在部曲和奴婢身上,而对于客女的相关情况有所忽视,对其研究有所不足。研究客女,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唐代社会结构及唐代女性的生活状况。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唐律疏议》为主,分析了唐代客女的身份、称谓、生活状况以及社会地位,希望能从微观研究的角度为唐代客女的研究进行一些必要的尝试。

一、唐代客女身份的来源及称谓

由于客女身份低贱,史书多不记载,找寻客女最早的起源较为困难,但从史籍中可以看到对“客”的较早记载。成书于梁代的沈约《宋书》中有“奴婢衣食客,加不得服白帻、茜、绛、……,履色无过纯青”;[1]记载晋代荫客制度:“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2]也提到存在着可以通过恩荫免除赋税的“客”。滨口重国认为,最迟在南朝刘宋时,奴婢之上的上等贱民的称号固定为“衣食客”,其中的“衣食客女”在唐代只称为“客女”。[3]

《唐律疏议》第178条规定: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以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诸部曲所生子孙,相承为部曲。[4]256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客女主要有三个来源:私家部曲所生女儿;他处所得;由奴婢放免,且客女地位高于奴婢。

其中关于“他处所得”,《旧唐书·高宗纪下》中载:

(总章三年)冬十月癸酉,大雪,平地三尺余,行人冻死者赠帛给棺木。令雍、同、华州贫窭之家,有年十五已下不能存活者,听一切任人收养为男女,充驱使,皆不得将为奴婢。[5]

结合前引《唐律疏议》第178条所阐明的客女可由奴婢放免而成,实际上表示了客女在地位上高于奴婢。总章三年(670)的这条诏令将年十五以下不能存活的人收为“不得为奴婢”的驱使男女,应当就是女性由“他处所得”成为客女的例证。除却家生客女、奴婢放免之外,朝廷在天灾时期下令民间收养受灾人群也是客女的一大来源。

《唐律疏议》:“诸部曲所生子孙,相承为部曲。”[4]256部曲子孙在等级关系中处于部曲的地位,部曲之女又是客女的来源之一,所以客女应当是指私家贱民中地位与部曲相同并高于奴婢的女性。

当然,唐律也有规定,客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从贱民等级解放为良民。如:

高宗《免贱为良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4]239

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4]486

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养女,杖一百。疏议曰:若养客女及婢为女者,从《不应为轻》法,笞四十,仍准养子法听从良。[4]150

客女的解放需要经过一定的家庭程序,家长之外,还需要未来的家长进行确认。遵循着“良贱既殊”[4]269的原则,唐律在具体条文里对贱人身份的改变十分慎重,把良人当作私奴对待,或者把私奴视为良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若放部曲、客女为良,压为贱者,徒二年……放奴婢为良,还压为贱,各减一等,合徒一年半……放奴婢为部曲、客女,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合徒一年。[4]239

尽管有限,客女的人身权也受到法律的保障,主人不可随意改变客女的等级。

客女是私贱的一种,在家庭中受到主人的管理。但同时国家也需要对私贱进行管理,防止隐匿人口,并处置与私贱相关的事务。根据《通典》记载:“都官郎中……掌簿敛、配役、官奴婢簿籍、良贱及部曲、客女、俘囚之事”[6]134,可见客女由刑部的都官郎中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在唐代属于贱民等级的客女,在南朝刘宋时已经有之。唐时客女的来源主要有家生、收养和放免三种,客女可以在取得主人家族同意后,经由家庭程序被放为良人。客女的法律地位高于奴婢,与部曲的法律一致。

二、客女的生存状况

客女作为与部曲同等地位的私属贱民,在主人家中主要从事基本的生产活动。但由于唐代客女地位极低,很难有充足史料留存以供我们探讨客女的生存状况。根据有限的资料,可以对客女的衣着、赋税和婚姻状况进行简单的考察。

首先是客女的衣着。唐代的舆服制度对品官服色进行了规定,但其范围仅限于贵族和官员。因为民间的庶人和贱民没有以服色辨别官品高低的需要,所以并没有对这些人的服色用物进行严格规定。代宗时期王涯作《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奏》,奏请实行新的衣服制度时,兼提到对客女的衣服制度做出新的规定:

诸部曲客女奴婢服通服青碧。其命妇客女及婢听同庶人。奴及部曲请许通服黄白皂。其命妇准格客女及婢得同庶人。[7]6

私家的客女和婢女,在贱民内部的地位虽有差异,但就整个社会等级秩序来说,差异非常微小,所以不在衣服颜色上做出区分,通服青碧色。这与《宋书》对客女履色“无过纯青”的颜色要求一脉相承。另一方面,作为私家贱民的客女,其地位“身系于主”,如果客女的主人是有品级的命妇,她就可以打破良贱等级差异,同于庶人。

其次是客女的赋税状况和土地权利。根据《新唐书·食货一》记载客女的缴纳赋税情况:“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8]《通典·食货五》:“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6]140在唐朝实行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法时期,租调按资产缴纳,客女不受田,所以不是课税的对象。另在《新唐书·食货一》中载:“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4]407可见,一旦脱离贱籍成为良人,法律则保护客女的土地利益,甚至偏向优待。

《唐律疏议》:“人各有耦,色类需同。”[4]269这是唐律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客女的婚姻问题上,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贱人与贱人的婚姻,分为客女与同等级的部曲结婚以及客女与等级更低的奴结婚。《唐律疏议》曰:“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4]131可见,客女一般作为部曲的妻子而存在。结合前文所引“部曲者,部曲妻与客女亦同”[4]224,唐律中仍旧沿袭“妻者,齐也”的说法,所以部曲、客女以及作为部曲妻子的客女,这三者的法律地位应是同等的。

正如上所述,私属贱人中亦有等级。部曲与客女属于私贱中的高等级,奴与婢属于私贱中的低等级。《唐律疏议》竭力维持社会的等级结构,就连私贱内部也不例外:“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4]269奴是私属贱人中的最低等级,所以与比他高等级的客女结婚,也被视作对等级的冒犯,所受刑罚比娶良人低一等,徒一年。如果这桩婚姻是主人造成的,那么主人也应受到惩罚。可见,主人对其私属的婚姻也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即作为私贱的客女与良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这集中表现在主人对客女的性权利上。《唐律疏议》第410条:“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4]493,明确了主人对客女具有性权利。“妾者,娶良人为之”[4]239,以客女的私贱身份,在主人家中无法获得地位,所以《唐律疏议》载:“放客女及婢,本主留为妾者,依律无罪。准‘自赎免贱’者例,得留为妾”[4]239。客女可以通过“自赎免贱”来获得良人身份。当客女被放为良人时,主人仍旧持有对客女的人身权和性权利,主人可以将被放为良人的客女留作自己的妾,并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但按照《唐律疏议》,未被放为良人的客女绝不可以跨越等级秩序:“客女及婢,虽有子息,仍同贱隶”[4]406,就算有了主人的孩子,客女也改变不了贱人的身份。又规定:“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4]256“妻者,齐也”,客女作为私贱,不可以成为与主人地位平等的妻子,也不可以成为地位处于良人等级的妾。这种事情一旦发生,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说明主人有监管权。

《全唐文》中一道唐代选官判题及其判文[注]因其判题简洁,无多余的事实信息,且判文文辞丰赡,长于用典,只有道理陈述,没有判决结果,所以本文认为,这篇文章应当是一道科举考试的判题.为我们今天认识客女的婚姻及生活状况提供了具体例子,其题为《命官妇女阿刘母,先是蒋恭家婢,被放为客女,怀阿刘娠出嫁,恭死后,嫂将刘充女使,刘不伏,投匦诉》,全文如下:

阿刘母先从侍儿,放为客女。梦蛇纳庆,先含候月之胎;附马申欢,即就行霜之礼。才欣执盥,仍诞弄砖。既而李善主君,俄惊阚室;仲尼兄子,欲契宜家。遽拥妖妍,将充媵婢;徒为枉抑,终见称张。望彼刘闺,宁甘诵赋,均夫郑室,聊事薄言。论母既谢萱枝,按女即非桃叶。方欲指腹称贱,凭胎索婢;自可以大匹小,将古明今。刘氏若属蒋家,秦政须归吕族,据斯一节,足定百端。[7]6

据此可以清楚事情的大体经过:阿刘的母亲最初是蒋恭家婢,后放为客女,怀阿刘后出嫁,生下阿刘。后蒋恭去世,李善主成为了主人,并要以阿刘作为低于客女等级的婢女,阿刘不服而诉。判文认为,阿刘不属于蒋家,李善主是“指腹称贱,凭胎索婢”。

从判文内容来看,若阿刘仍属于蒋家,唐律中有“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4]438,则阿刘不能告其主李善主。若阿刘母已经不属于蒋家客女,按唐律中“若放部曲、客女为良,压为贱者,徒二年”,李善主应该得罪。但实际上,阿刘的母亲被放为客女后嫁人,并没有改变阿刘母的客女地位,所以阿刘的身份应当承其母亲为客女。不是李善主所说的为婢女,也不是判文中认为的阿刘不属蒋家。

此题既作为科举考试的判题,应是实际发生过、至少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而这篇判文流传民间,经过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至宋被收进《文苑英华》,显示了一定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不是来自于它可以当做判决模板进行参考,而实质上是民间对这篇判文内容认可的表现。未遵照法律规定的判文得以流布,或许正说明了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的背离,客女等下层人民渴望着掌握自身命运。

根据有限的材料可以看到,唐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客女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严格限制。客女日常穿着的衣服、客女私人财产是否用于缴纳赋税,乃至客女的婚姻生活,无一不在控制之下。一旦出现打破等级秩序的行为,不光是客女本身,对客女具有家长职责的主人也必须担负一定的责任。可以说,客女长期处在家长(主人)的严厉监督之下,为家长所支配。

三、客女的地位

在主人家中,客女是地位高于奴婢的私属贱民。在主人家之外,客女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都在《唐律疏议》中有所体现。

首先从社会地位来看,客女为主人所私有,但不等同于财产: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4]56

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称奴婢者,部曲、客女亦同。[4]224

唐律保护主人对客女的所有权,监临官亦无权私自任用以及奸客女。另外,客女不是财产,但可以被买卖:“疏议曰: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4]321。从这条看来,与部曲地位相同的客女不是财产。但根据唐令,客女可以被变相买卖:“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4]47。只要付出一定的钱财,就可以改变部曲(及客女)的所有权。这正说明了客女可以被买卖之实。不仅如此,唐令中还规定:

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9]

在主人“户绝”时,客女也可以被买卖。

上文提到,客女是与部曲处于同一阶层的私贱。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称‘部曲者,妻亦同。’此即部曲妻,不限良人及客女。”[4]404可知部曲与客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相同的。可见在私属贱民内部,法律地位的男女之别是否存在值得考虑。尽管如此,唐代立法原则所在的上下有序、良贱有别是确定的,有关客女犯罪的条文也依准于此。唐律竭力维护主人对客女的支配权以及良贱之间的等级关系:良贱之间的犯罪,总是犯贱的良人从轻,犯良的贱人从重。正如《疏议》所言:

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正文,谓阑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姐之类,各准良人之法。[4]131

客女犯罪,除了“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律有正文要从正条之外,其他都同于良人。律有正文的又区分了主人、非主人的良人、客女三种作为犯罪的主体或对象时的情况。另因客女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部曲,所以有关部曲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客女。

第一种情况是主人杀、伤部曲(客女)。《唐律疏议》曰: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诸主殴奴婢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4]406

主人杀死客女时,按照其原因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已经从主人家中解放出的旧客女,主人也对其有特殊权利。伤害旧客女,可以减刑;过失杀害的情况,甚至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非主人的其他良人杀、伤部曲(客女)。律文有:

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良人殴己缌麻、小功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4]404

客女是贱民,所以良人杀伤客女可以获得减刑。良人如果伤害的是自家五服之内亲属的客女,亦可减刑;过失杀害的情况甚至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唐律极力保护主人对私贱的私人所有权,所以非亲属的良人侵犯他人所有的贱民,也会因为侵犯他人所有物而受到惩罚:

良人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奸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詈者,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递加一等;死者,皆斩。[4]493

良人侵犯他人私属或者官户所有的贱民,会受到杖责。詈骂者的罪行甚至重于和奸;导致他人私属重伤的,受到的惩罚重于伤害普通人;导致他人私属死亡的,会被处以斩刑。这完全突破了贱民卑而良人尊的秩序,按照法律,良人需要为杀伤他人所有的贱民付出甚至生命的代价。唐律的规定,无一不体现着对私有财产的坚决保护。

第三种情况是部曲(客女)冒犯主人(及其亲属),有杀、伤、詈等多种情况:

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4]328

疏议曰: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4]407

疏议曰: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4]343

客女谋杀主人的处以斩刑,过失杀主的处以绞刑;伤害和辱骂主人的要处以流刑;意外侵犯主人棺椁、尸体的要受到流刑或绞刑。同时,主人的近亲也一样对客女保有权力,客女伤害主人的近亲也会被处以极刑。其中,《唐律疏议》对部曲奴婢的主人做了规定:“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4]328,主人仅只包括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的亲属,“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4]328。这一方面显示了“以礼入刑”后服制在传统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唐代家族“共财”思想的遗留。但是,由于部曲(客女)广泛存在于唐代社会的各个场景中,除世俗家庭之外,宗教主人也掌握着对部曲(客女)的权力。唐律中规定“其部曲奴婢殴三纲者,绞;詈者,徒二年。”[4]143三纲即寺庙中的上座、寺主、都维那,道馆的上座、观主、监斋。可见,除了世俗部曲,宗教部曲也需要对寺院主人履行作为贱民的义务,侵犯宗教部曲负的责任甚至要重于侵犯世俗主人。

当客女伤害的对象不是自己的主人及其近亲,而是无关系的良人时,唐律规定:“诸部曲、部曲妻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4]407。客女以卑犯尊而导致的对等级制度的冒犯会使得对自己的惩罚加重。同时唐律还规定:

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恶逆,若部曲奴婢殴及谋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4]567

依狱官令,自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不拘此令。[4]571

恶逆为十恶之条,对于良人,指的是殴杀五服亲属;对于部曲(客女)奴婢,指的是谋杀或强奸主人。按照唐律规定,客女杀、奸主人,不拘于“不得奏决死刑”之条。将私属杀、奸主人视为恶逆而处于“即决”,显示出唐律对此的零容忍。

此外,主人与旧部曲奴婢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唐律疏议》第323条: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4]407

如同前文所说,主人对已经解放的旧客女也保有权力。所以,已经解放为良人的客女若伤害曾经的主人,也不能拥有与良人平等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客女是主人的私有物,对客女的权力仅开放给拥有家族继承权的主人,由他们共享;家族外部人员不得侵犯客女,否则会被视为侵犯该家族的财产,受到比侵犯良人更重的惩罚。作为私属的客女不得侵犯家族内的主人,甚至在成为良人之后,曾经的主人也对其保有一定的权力。唐代客女处于家长(主人)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监督下。

四、结语

唐代客女是私人家中地位等同于部曲而高于奴婢的女性贱民。客女有由灾年收养或买卖而得,但绝大多数应当由部曲的妻女和被放免的婢女组成。作为私属,客女为主人所私有,其生命与主人的家族紧密连接,主人及家人对其拥有全部权力。作为贱民,她们不得在衣着、婚姻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出违背自己身份等级的事情,否则会招致法律的严厉惩罚。总之,唐代客女是在家长(主人)和国家(法律)双重监督下生活着的底层劳动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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