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姿仪
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唐律疏议》是我国目前已知的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是我国传统社会法典的典范与中华法系的典型作品,在全球法制发展历史中也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也是中世纪时期世界法典的典型佳作。而《唐律疏议》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才得以产生的,本文主要研究与探讨《唐律疏议》的形成历史。
公元618年,唐朝由李氏父子建立,其总结经验教训,并吸收以往朝代的治国之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增添了一些能够巩固中央集权的制度,例如:对中央和地方的相关行政制度进行调整,重视吏治,广开言路,并对科举制度的漏洞进行弥补改善,强化新体制来推进生产发展,以此促成大唐盛世。唐朝的某些制度,不仅对唐朝社会的各个方面起到推动作用,还给后世所建立的朝代带来一定的借鉴作用,最终使唐成为自汉之后最为昌盛繁荣的朝代之一。
第一,唐朝初期的社会环境为《唐律疏议》的产生创造了和谐且稳定的基础环境,促使法律和历史密切融合起来。《唐律疏议》最初修订时间是唐朝初期,而《武德律》是唐朝制定的第一部律法,《贞观律》健全且丰富了律文,《永徽律》继续沿用《贞观律》的主要内容,《永徽疏议》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疏议”的部分内容,《开元律疏》依然使用《永微律疏》的体例与核心内容。在这个阶段,唐朝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扭转了隋末时期的经济萧条的状态,创造出“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繁华年代。在《唐律疏议》最初产生的永徽时期,也表现出“有贞观之遗风”。唐朝初期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唐律疏议》的修订奠定了基础,如果没有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唐律疏议》也无法制定出来[1]。
第二,当时我国法制已经有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夏朝就出现了法制的雏形,此后不同朝代都创建了自身的法制,在漫长的发展演变中积累丰富的经验,促进法制不断朝前发展。最初在西周的时候“三典”观念就正式产生,也就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此后,也在法典体例与内容等环节进行创新与丰富。从体例内容上进行分析,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经》六篇,汉朝进行改善之后执行了《九章律》等,在隋朝《开皇律》正式制定完成,分为十二篇,且都有明确的篇名,为《武德律》和后续的《唐律疏议》所传承,之前朝代制定的法典也都被《唐律疏议》所吸收与采纳。漫长发展经验的积累为《唐律疏议》的制定提供丰富的资料,也是《唐律疏议》得以制定的重要机遇。《唐律疏议》的修订者紧紧抓住了历史发展机遇,修订出我国第一部流传百世的法典[2]。
唐律的形式多样且复杂,根据研究结果可知,主要涵盖律、令、格、式四部分内容。目前从狭义角度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其通常表示《唐律疏议》,主要内容为四部分,分别是律文、疏议、问答和注释。后三者对律文起到解释补充的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经过皇帝的许可,这意味着这部法律效力的强大。后来,人们把律文和疏议并称为《唐律疏议》,这一行为意味着我国律学在魏晋南北朝之后,已经开始落实于司法实践过程中,起着关键的引导作用[3]。
法典出身的《唐律疏议》相较其他法典是存在个体特色的,其突出之处在于内部的法条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的,也是法条解释的整合,两者的联系共同构成了《唐律疏议》,这便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典的关键之处。《唐律疏议》是在唐高宗时期产生的,可以说是唐朝的第四部法典,第一部是唐高祖所推出的《武德律》,这部法律的编写过程持续了十年才最终诞生。由此可见,任何法典的执行都需要经历漫长的历史,短期内无法制定成熟的法典。而在法典制定之后也要经历历史的洗礼,经历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证明其实用性[4]。
首先是“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从唐太宗时期开始,唐朝就已经出现了律学这门科目和相关学堂,主要用来传授法律相关的知识,为社会输送法律人才,同样科举考试也加入了该门学科,为的是能够选拔在律学方面的出色人才,而当时法律的弊端在于只有类似《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的法规,而缺少必要的解释和阐述,这导致科考难以统一标准。
其次是“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意思是因为缺失必要的法条解释,导致司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主观性,难以统一,因为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是不相类似的,因此对于同个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也是存在差异的,例如大理寺判为死刑,刑部以流刑判处,而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判定杖刑等。
针对上述情况,永徽三年高宗皇帝派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等人对《永徽律》的条文一一进行解释,并将法条解释进行编纂成书。一年后,通过不懈努力,“迈彼三章,同符画一”的条文解释书籍最终完成编纂,总共30卷内容,被后人命名为《永徽律疏》。
我国律学研究学者一直将“律疏”或《永徽律疏》和《唐律疏议》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这样的方法是存在可取之处的,由于很多文献都表明这些著作的编纂人是长孙无忌,这同上文所讲到的律疏作者同为长孙无忌达到统一。尤其是两者的内容存在很大的一致性,尽管当前已经无法再看到《永徽律》,但是可以根据现有的线索进行推断。由此可见,很多现有的从《永徽律》中传承下来的条例和《唐律疏议》是相一致的。日本从前有《养老律》,这也是沿袭我国唐朝《永徽律》而编写成的。即使现在已经找不到《养老律》的完整版本,但是还能寻到一些残留的部分条文,将所搜集的材料同《唐律疏议》进行对比,会发现存在绝大多数的内容是相似的,其中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因为两个国家社会状况的差异,日本在编制法律的同时有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随后,敦煌、吐鲁番也发现了我国唐代产的一些法律书籍,将所出土的文物同《唐律疏议》对比可知,很多内容也是存在一致性的。所以,《永徽律疏》是《唐律疏议》的前身,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
《唐律疏议》的编纂完成主要是取决于《永徽律疏》的指引,但形式内容还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改善,之后的唐玄宗时期,才开始经过逐渐演变成形。唐律的形式多样且复杂,主要涵盖律、令、格、式四部分内容。从狭义角度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主要内容为律文、疏议、问答和注释[5]。
唐玄宗可谓是我国历史上极为关键的一位皇帝,开元盛世便是他创造的,唐玄宗对法律尤为重视,登基之后,对法律进行多次的修改,同时还命人编纂了很多部法条,在开元二十二年,又派相关人员进行删改,通过多方的删改,慢慢地产生了相对完备的新的律疏,被后世称为是《开元律疏》或《开元二十五年律疏》,若拿来和当前留存的《唐律疏议》进行对比,会发现两者存在很强的相似性。
第一,内容存在一致性。很多在吐鲁番出土的唐朝法律文献中,都会出现一些条文类似《开元律疏》,就这些条例看来,其同《唐律疏议》大致相同,仅仅是个别的字词会有所出入。尤其是“河字17号开元名例律疏残卷”,其中记载了很多唐代律疏卷中有关官当和除名的相关措施,时间标明是“开元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并且在文中出现了类似“制书”“制敕”等字,不同于唐玄宗时期的是其中的“期年”直接用“周年”来代替。将上述的文书同《唐律疏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观察出两者的显著差异在于《唐律疏议》“官当”条疏议相较17号卷多了一句话如下:“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究竟为何会有这样一句话的差异呢?这一问题的解决要引申到《开元律疏》和《唐律疏议》之间的联系层面,不同的研究学者对其产生差异化的观点。学者王仁俊表示,“确有命意,当非脱漏”,是由于当时开元时期编纂条例的官员故意删减导致的。认可他观点的还有学者刘俊文,当然他也支持“盖开元二十五年律疏所刊削者”。同时郑显文也表示认可,此外他还提出,现有的《唐律疏议》和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律疏》是归属于不同的版本体系的,前者属于《永徽律疏》。学者仁井田陞等在其学说中表示,这个问题来源于“残篇有所脱漏”,其认为两者之间是存在必要的联系的。
第二,避讳等专有名词相一致。现已不能看到《开元律疏》的完整版本,后者的研究只能基于对吐鲁番出土的文物进行对比研究,这导致不能整体分析,但是还是有大部分信息可以通过推测得知,例如其中必然有条例是为了避讳当时的统治者的,还有朝廷官员的名称也都是按照当时情况进行真实记录。学者仁井田陞等曾经对其中的避讳和专用名词进行深入的分析,就其研究成果分析,其中的避讳内容和专用名词都是在唐玄宗时期所产生的,但是一直沿袭到非开元时期,包括御玺称御宝,诏书称制书,或是文中很多涉及唐玄宗等皇帝的地方都被调整过,例如“显”改作“明”“露”“言”,避唐玄宗讳将“隆”改成“崇”等。有些避讳用语和专用名词和条文的内容联系不大,只是基于形式的角度对两者关系进行界定。
《唐律疏议》之所以最终形成,其中关键还在于《开元律疏》的编纂,自此,唐朝执法行为所参照的依据都是《开元律疏》或《唐律疏议》,并未产生较大的争议和改变[6]。公元907年,唐朝被灭,将近三百年的历史被重写,但《唐律疏议》依旧在后来所建立的王朝治理中沿用,包括宋元两朝,执法行为也都主要参考《唐律疏议》。尤其是案件的审判和定性,都是以《唐律疏议》为标准进行的。在此过程中,《唐律疏议》也经历了一番变化,例如宋元时代所沿袭的《唐律疏议》,由于朝代的变更,法律的名称也产生了变动,采用了《故唐律疏议》的新名称。文章的开篇“议曰”被调整为“疏议曰”,先前由于避讳的原因而被改动的某些字词,现在已经被慢慢复原,例如当时为了避讳唐玄宗,用“周亲”来替代“期亲”,现在已经又被修改复原回“期亲”了。其他部分,例如为了避讳唐高祖的名讳,用“丙”代替“景”,现如今也已经被复原为“景”。其中,为了避讳新王朝而变更的字也出现了新的调整,尤其是《唐律疏议》中的“议能”,主要是指议一些有“大才艺者”,而出于避讳的原因,将其改为议“有大才业”者,这直接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整体而言,以上的字词变化都属于细微的变动。按照仁井田陞等的相关观点阐述,其中显著的变化主要呈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唐律疏议》的来源,可能是出自《宋刑统》。其次是原来的《唐律疏议》每篇开头是缺少篇目的疏议的,但元朝之后慢慢地有人进行了增添。对于上述的结论,笔者并不赞成。《唐律疏议》“以律疏单行本为祖本,只不过受到了《宋刑统》的若干影响而已”。
唐高宗时期,律疏的编纂制定直接决定了《唐律疏议》能否有效地形成,若是缺失这一环节,将不可能带来《唐律疏议》的最终完成和沿袭。同时,唐玄宗时期对律疏所进行的必要的删改和调整,也直接影响了后期《唐律疏议》的完备和体系的成熟。也是因为这样的删改,促使《唐律疏议》的全面成形,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相对完备。直到定型结束,到后期的王朝建立,唐朝所编纂的律疏也不会发生过大的改变。随着唐朝的衰落,《唐律疏议》并没有丧失其使用价值。然而,随着这本法律的流传和沿袭,也会受到一些环境的影响,导致内容出现细微的调整,但整体而言,《唐律疏议》一直都未出现较大的变动,还是大部分沿袭唐朝开元时期的内容和形式。
借助《唐律疏议》可以窥视当时年代的立法状况和司法执法的相关情况,对后世调查研究起到指导性作用。本文重点探讨了《唐律疏议》历史演变历程及其对后世产生的影响,通过各种文献资料,了解到《唐律疏议》的相关历史讯息,深入探索其变化历程,了解到在演变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得出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是《唐律疏议》正式产生的主要环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