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30 03:20罗清泉
山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校方原则

罗清泉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在校学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给学生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校园安全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学术界也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校园伤害案件法律问题研究依然较为分散,缺少系统研究和整体研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问题解决体系,使一些法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所以有必要深入分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学生伤害案件的民事责任,并确立责任追究原则,才能为校园伤害案件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类型分析

(一)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根据相关统计,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地点主要是教学管理或者教学活动中,例如体育课、实训课、实验课、校园体育比赛等。[1]这些地点通常有着相似的特征:设备器材存在隐患、身体活动幅度较大、学生较为集中、学生管理有很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害案件容易发生。从当前情况看,实训课、实验课是绝大多数高校的必修课程,要经过考试并计入成绩,所以参与者众多,有些学生在参加物理或者化学实验中,没有遵守实验的相关规定,出现了较多的潜在危险,导致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发生,这种应定性为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此外,体育课、校园体育比赛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但是有些学生天生体质虚弱,或患有隐藏的疾病,在没有提前告知老师的情况下,许多体育教师是不会发觉的,此类学生在体育课或者比赛活动中防范能力较低,容易出现人身伤害事故,也可以定性为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

(二)学生管理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高校对于学生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学生是不允许住宿到学校外面的,因此学生日常活动范围除了课堂之外,主要是在宿舍、食堂等,这些地方也存在人身伤害的可能性。有些学校在建造学生公寓、食堂、娱乐设施的时候,如果结构设计得不合理,或者建设经费不足导致偷工减料,则会给学生的正常使用带来极大隐患。[2]此外,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招生规模逐年提高,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学校为了提高自身声誉,吸引优质生源,一般会加大软硬件建设,例如提升教师队伍的培训力度、修建新教学楼和学生宿舍、不断完善各种教学设备、强化学生的安全管理等,使办学条件得到改善。但这种大规模扩展需要很强的管理能力,如果学生管理跟不上学校的发展步伐,则会出现不少漏洞,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三)突发传染病中的人身伤害

传染病伤害是当前高校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传染病很容易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例如中东呼吸综合征、禽流感等,都是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疾病。我国各大高校时有出现高致病的传染病危机,引起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为保护学生不受感染,学校一般会大力宣传防护知识,并进行全面的筛查。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依然有少数高校对传染病防护不够重视,导致健康学生被感染,而一些患病学生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有可能加重病情。由于传染病防护不及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其责任不仅是高校,更要引起媒体、政府部门、家长的重视,通过社会各界的力量以及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进行防护,不断加大校园传染病防控力度,确保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解读

(一)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行政主体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独立地对不适法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学校可以自主奖励学生或者处分学生,管理学生的学籍,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等,此类权力属于行政权力或者是公共管理权力,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和单向意志性的行政权力。由此可见,学校在法律意义上具备了行政主体地位。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法律界对于这点保持着一致认识,高校具有自主招生的权利、奖惩学生的权利等,是非常典型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学校和学生的民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每一位学生都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学校或教师侵犯到这些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申诉或诉讼。[4]在法律规定下,学生在校拥有神圣的合法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权利进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和学生都具备民事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则规定:高校成立之初就具备法人资格,任何一所高校在民事活动中,都享受一定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按照该条例可知,高校拥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法律范围内的相关权利,所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开展的权利活动被法律所允许。可以看出,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非常清晰。随着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加强,如果权利受到校方侵犯,有些学生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学校作为民事主体之一,有责任和义务应对相关的民事诉讼,这说明学校和学生存在着非常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的法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因此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同时具备了行政性质与民事性质。但是,就我国高校发展现状以及高校相关职能来看,两者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今,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也在不断放开,形成了多元化的办学途径,因此高校民事主体的地位日渐突出。从法律层面看,高校是一个独立法人,同时为广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所以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高校对于学生在食堂、宿舍、运动场等相关设施的使用方面,会制定出详细的管理制度,在必要情况下还会与学生签订一定的协议,以规范双方的义务和权利,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学校财产权以及学生人身权不受侵犯。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一般民事主体关系。

三、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性质

(一)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性质的相关学说

校园伤害案件类型多样,造成相应的责任也有不同因素,所以如何定性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性质较为复杂。从当前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看,基本上是围绕违约和侵权两个点展开的,但具体的观点却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以违约责任为主的学说。根据西方法学界的基本观点,当学校与学生因为校园伤害案件而出现民事纠纷时,学校应根据双方教育和受教育的合同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学生有权利提出一定的赔偿诉求。该观点在我国也得到了较多的认可,国内一些学者认为从学生入校之日起,双方就建立起合同关系,都必须拥有契约精神。如果校园伤害案件是因为学校没有尽到义务而引发的,学校必须承担其违约责任,这是学校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所导致的,过错在校方。

2.以侵权责任为主的学说。该学说的主要观点如下:当公民或者法人主体有过程行为发生时,对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侵害,或者侵犯到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就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学生来说,主要是受害方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有侵害现象,另一方必须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校园伤害案件的认定中,如果学校是过错方,则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因为学校出现了侵害行为。该观点在国内学界也得到了较多的认可。

3.综合违约和侵害责任的学说。该学说主要综合了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两种观点,无论是学校违约而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还是学校出现侵害行为而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都应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中学校的侵害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主观意愿下发生的侵害行为,二是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致使学生出现伤害情况。对于前者而言,应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例如当前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就是属于学校主观意愿下的侵害行为。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处于教育合同的另一方,学校应根据合约精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这种综合违约和侵害责任的学说拓展了学生的保护范围。

(二)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问题分析

根据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性质的相关研究,可以对这种性质进行定性。从当前情况看,大多数学校需要履行的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属于一种附属义务,真正列入白纸黑字的少之又少。学生或者家长很少有因为校园安全问题而专门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而根据法律精神,一些学者也认为双方并未存在实质上的合同约定,所以校方承担的是有限违约责任。在没有提前订下契约的情况下,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关系,学校主要起到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安全提醒义务则次之,这是当前校园伤害案件责任定性的一个主要问题。其次,学校民事责任主要牵涉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但实际情况是这两种责任性质存在重叠与耦合,由此可以判断校园民事行为有着较大的复杂性及多样性,学校的侵权行为并不一定能够在合同中得到完全制约。例如学生受到教师的体罚,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遭到一定伤害,这种侵犯学生身体权的行为,会使学生在履行教育服务合同时遇到较多困难。而且违约行为也可能会出现侵权现象,例如学校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保障饮用水的安全,使学生遭受到身体损害,所以在违约的同时包含了侵权。此外,从法律层面看,违约和侵权责任有时候要综合看待。根据我国目前民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形成了过失责任的相关制度、第三方侵权的相关制度等,侵权行为与合同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即便是同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具备多重性质,这是由于行为的复杂性导致的,加上诸多法律法规有着较多的交叉现象,加大了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区分难度。因此关于校园伤害民事责任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合同法的责任要素,同时要考虑到侵权法的责任要素,明确两者的相对性和统一性。

(三)实践过程中的侵权责任主张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学校中出现学生伤害案件,当鉴定完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之后,受害者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校方应承担哪一方面的责任。关于学生伤害案件的诉讼,一般以校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诉求,这样较为适合校方侵权责任的主张,其中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都没有跟学生签订相关的教育服务合同,而各级法院在审理校园伤害案件的时候,一般都会判决校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是受害者为了获得相关赔偿,从民事角度起诉校方的侵权责任,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补偿,这种民事诉讼一般不会要求双方具备实际的合同关系,受害者只要能证明被伤害的结果即可。由此可见,在鉴定伤害事故时,可以定性成综合性质,即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但定赔的时候,则适宜选择侵权责任进行诉讼。

四、校园伤害案件的民事责任追究原则

(一)过错方责任追究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以主观过错为基础,这是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只要行为人出现主观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或者确定行为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主要由过错的程度所决定。自十九世纪开始,各国的侵权法责任追究原则基本上都采用了这种过错原则。对我国而言,高校一般具备公益服务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才培养基地,这种专门机构在涉及校园伤害案件时,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学校如果要承担责任,第一点就是必须要有过错,例如校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损害到学生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校园伤害案件的民事责任追究原则定性为过错原则,可以保障学校教育及管理的正常运转,进一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我国有不少相关法律对此类也作了规定,由此可见过错方责任追究原则的重要性。

(二)校方过错的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法律上的一个专用名词,指的是案件诉讼中,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来说,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过程中,为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校方过错的推定原则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伤害案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因为受害学生处于弱势方,举证的难度很大,校方则处于强势方,应承担起主要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若校方证明不了无过错行为,法院则可认定校方必须承担起过错责任。但是校方过程的推定原则不能成为基本原则,也并非所有伤害案件都适用。

(三)民事责任追究的公平原则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有一些会出现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所以民事责任追究要体现公平原则。例如在上体育课时,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形成伤害,对于此类案件应按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学生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民事责任追究公平原则的起因在于:一是学校不存在过错时,让学校全部承担责任本身是不公平的;二是学校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到学生受伤害的程度,给予少量的补偿,表达出人文关怀,若把这种关怀看作是法律责任,对于学校来说也不公平;三是公平责任的划分较难,例如双方应承担多少责任,需要有一个科学的考量,若责任划分不公平,则违背了该原则的初衷。鉴于这三方面的原因,在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公平原则的使用应做好以下判断:一是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较大,校方在法定责任之外,还可以额外分担一些责任,帮助受害者早日走向康复,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学校要根据受害者的家庭情况,对双方的责任分担进行重新划定,从而衡量出各自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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