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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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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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来分析,民事责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内容均发生了相应的调整,这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与关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特色与创造,能够起到良好的规范性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展开深入的研究,以供相关人士的借鉴。
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必要性;内容调整
目前,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做出了更加详细、系统的阐述,将民事责任推向了新的广度和深度,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主要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均须规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而抽象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内容的逻辑关系。
针对民法总则中对于要不要规定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不能盲目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失败而认为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做法也不能成功,这仍需进一步的研讨与研究。其根本问题就在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是否有必要性。笔者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来分析,必须要规定民事责任。
(一)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
《民法通则》中,在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中,大范围地整合了所有地民事责任,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在《民法通则》完成立法阶段时,认为通则中单独规定民事责任掀起了一番浪潮,将会成为世界上最具系统性的民事责任立法。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民事责任的做法是比较失败的,没有从民事立法的客观规律出发[1]。在我国民事立法的持续展开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责任,《物权法》中也涵盖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使《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呈现出形式化、流水化的趋势。然而这没有影响到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反而为我国民事责任和债法分离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重要价值不容忽视,正因此,大大推动了民法责任制度成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
(二)彰显出法律的适用性原则
在民法分则各编中都对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民法总则》中要对全部民事责任共通使用的规则做出一般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要求。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做出规定,能够有效统领民法分则各编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体现出了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规则的适应性特征。民法规定要与分则各部分共通的事项规定一致,符合我国立法经济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
1.对民事责任形态的调整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诸多数人责任的按份责任规则和连带责任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民事责任形态也包括单独民事责任,只在大多数人中规定民事责任是较为单一、片面的,在第170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则,并没有规定单独的一个人违背民事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说法。因此,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进行了调整。其中,在方案中规定民事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民事主体如果不能自觉履行民事义务,就必须要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不包括替代责任在内。两个人以上如果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就要将责任分担,并依法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在这一条文规定中,明确了责任形态的单独责任和分担责任体系。
2.民事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基本定性,所以在第174条对此规定没有提出过多不同意见。第一次审议稿增加的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方式[2],主要是针对生态和环境被破坏而增设的全新责任方式,难免会让大多数人认为是“唐突之举”,但在第二次审议稿中就被删掉。
(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适度调整
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范围不够广阔,要进行拓展。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第179条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竞合规则,使民事责任的规定更具特色,然而这一条文与《合同法》中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规定较为雷同,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竞合尚未得以充分地体现,进而很难顺应所有民事责任竞合法律适用的内在需求。因此,要在民法总则中第179条做出相应的修改,要在所有民事责任竞合中体现出一定的适用性,彰显出全新的时代内涵。要将179条内容修改为:原条文中的违约行为要修改为违约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债的行为,要包括违约行为和不正当得利行为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加强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经过修改,有关审议稿的第二次修改有了很大的改观,大大体现出了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事责任在部分内容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提高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影响力与凝聚力,彰显21世纪民法典的风范,从而规范和引领民法典的立法经济。
[1]崔建远.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J].法学杂志,2016(11):23-34.
[2]郭明瑞.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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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232-01
谭丽娜(1980-),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任职于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