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 全面保障学校学生合法权益

2017-07-05 12:23李军彭丰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7年6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校方限额

李军+彭丰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方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解决好在武汉市校方责任保险推行工作中出现的现行赔偿限额无法满足教育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需求的实际问题,全面保障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武汉市教育局决定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实行新的保費标准,加大校方责任保险保障力度,全面保障学校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的必要性

早在2002年,武汉市在全省率先开办校(园)方责任保险。2008年,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武汉市全面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其保费标准及赔偿限额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元/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7元/年·人,赔偿限额30万元/人(2013年增加至40万元/人,2016年增加至50万元/人)。

2010年开始,为有效解决校方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学校无过失责任赔付问题,根据省校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武汉市又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投保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其保费标准及赔偿限额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2元/年·人,赔偿限额15万元/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元/年·人,赔偿限额18万元/人。即:如学生发生伤亡事故,若学校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最高将给予50万元/人的赔偿;若学校无过失责任,则保险公司最高将给予15-18万元/人的赔偿。

201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该法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费、法律费用、精神损失费等15项。其中,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而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2016年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737元,按此标准计算,以发生学生死亡责任事故为例,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达79.47万元,如果加上医疗费、各类补助费用等赔偿项目,最终赔偿金额将近100万元,远远超过现行的50万/人的赔偿限额,即在保险公司赔付后,风险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学校、政府仍将承担相当的赔偿压力。

综上,由于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省处于较高水平,致使现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及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人身伤亡赔付标准不匹配问题较为突出,已无法满足教育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的需求,提高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及赔偿标准具有必要性。

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的可行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目前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具有可行性。

一是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有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根据相关保险费率,因地制宜,依法适当提高保费标准,提高保险责任和保障程度”,为武汉市拟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有先例可循。校方责任保险现行赔偿限额无法满足教育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需求的问题在部分兄弟城市同样存在。如深圳市教育局将校方责任保险最高理赔标准由30万元提高到95万元,保费由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11.04元。

三是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在经费上能够确保。据初步统计,2016学年度,武汉市校方责任保险参保学生总人数约为89万人,总保费约684万元(含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以此为基数,按照拟提高的保费标准测算,经与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职能处室沟通,认为在资金上能够确保,并在具体操作上可行。

去年6月,经委局工作会研究,原则同意适时提高武汉市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

提高校方责任保险保费的原则性要求

2017年4月,武汉市教育局印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实行新的保费标准,即校方责任保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生每年10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生每年14元;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生每年4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生每年6元,同时就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7项原则性要求。

一是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含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均应为在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做到不漏一生,应保尽保。

二是坚持所需资金原有渠道不变的原则。即公办中小学由区财政单列资金统一为辖区内学校投保,或将所需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支出;民办中小学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出资投保,学校不得向学生转嫁收费或变相摊派。

三是坚持中标公司承保的原则。文件要求,各区教育局应根据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通过相应程序,依法在中标保险公司中遴选确定1家承保本区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在所在辖区教育局选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再另行组织选定承保公司。严禁非中标公司承揽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四是坚持逐步统一投保时间的原则。文件强调,全市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应逐步统一为按学年度投保,即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为一年。

五是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是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文件重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不得插手保险服务市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校方责任保险运作过程中获取回扣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报酬,确保投保工作公开、透明。

七是坚持市区分级监管的原则。文件明确,由武汉市勤工俭学管理处负责全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管,区和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实行新的保费标准后,武汉市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调整为:每生每年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4000万元;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不低于30万元、非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不低于36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和36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600万元和720万元。具体赔付限额及保障范围由各区教育局与承保公司合同约定。

对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实行新的保费标准,突破了近几年来武汉市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过程中,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远远不能满足赔偿需求,事故得不到妥善处理,学校经济负担和风险管控不能做到有效转嫁的瓶颈。同时,通过此次调整保费,各区教育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涵盖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将过去没有涵盖的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等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纳入责任范围之中,为全市平安校园建设筑起了更为坚实的安全防火墙。

(作者单位:武汉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责任编辑 徐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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