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018-01-27 11:42邢博琰
学周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区别对待

邢博琰

摘 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 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6.120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我个人是认同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原因表现在:(1)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刑法是其下的一种法律,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很正常也很有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多部门法律中都有所涉及,也很实用。而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们的自身利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为重要。(2)阻碍封建思想权利。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受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些旧思想的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用罚款代替刑罚就是一典型范例,這些都是不符合1997年之前修订的刑罚的规定的,而且这些处罚对于人们来说也是不平等的。所以,为了限制特权思想的发展,更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别对该平等原则进行修订与强调它的重要性。(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整体上升,平等性就越来越重要。民事法律当中规定,平等的主体才能进行相同的活动,但是对于刑法中打击经济类犯罪的事件我们会接触到,在这种犯罪当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上也要对他们进行平等对待。 除了上面这些,对于刑法中的自诉类犯罪情况,也要保证双方平等对待。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主体不同,思想不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它的含义不仅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也包括司法上的平等两方面,也有的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立法平等,有的学者则认为平等即是指司法上的平等,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包括立法与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以上四种观点,我个人同意最后者的观点,其理由是:(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也是不断上升,不断变化,导致了以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死刑的判定标准就存在一定的阶段性,具体体现在:如果盗窃金融机构就判处死刑,而盗窃个人财产只有达到“巨额”时才被判处死刑,它存在不平等性。(2)追求实质上的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如在刑法中,加大对妇女儿童等薄弱群体的保护,这种思想是观众普遍认可的,也是一种实质性的平等性。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为:不管何人犯罪,我们不要管犯罪人的条件优秀与否、财产丰富与否、社会地位高低与否、职业性质好坏与否、业绩高低与否,这一切都不是我们考虑的范畴,人生而平等,一旦有犯罪行为出现,就一律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平等对待每个犯罪行为人,且根据犯罪行为人所犯事件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法律的面前,决不允许任何人无视法律的存在,真正做到官与民一视同仁。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情况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而在实际生活中,一旦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还会根据行为人的表现而进行相关的处罚,这种相关的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当然,我们也是提倡这种做法的,它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施这一方法,不仅犯罪行为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也能得到安慰。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缺点,它会片面导致法官的权利特别大。而一旦法官出现不平等对待,造成的后果也会很严重。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增加对法官的培训,避免他们有过高的权利。而法官在行使该权利时,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那么就会出现问题,有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降低了法律上的预防性。(2)加大司法判例的学习。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下, 我们司法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不断摸索出来的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经验,应该把它们当做例子供各司法机关进行学习指导,才能有效避免各地法官在处理相似事件出现明明一样的犯罪行为而处罚却不同的现象。(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等现象的处罚力度。要对私自行使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数罪并罚,更好地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 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在不断的实践中真正理解平等原则,并不断丰富完善此原则。

参考文献:

[1] 高铭喧.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何秉松.试论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6).

[3] 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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