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卫
“暗物质”概念是拉图尔在“暗物质在何处?——日常人工物的社会学”(Where Are the Missing Masses?The Sociology of a Few Mundane Ar tifacts,1992)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就像天文学家以前只注意到宇宙空间“可见物质”,而不知有“暗物质”一样,伦理学家也只看到了人,而忽视了对“人工物”的关注。换言之,面对道德滑坡的当今社会,伦理学家总是把眼光盯在人类身上,试图通过各种教育或宣传手段来提高人的道德修养,而忽视了“人工物”在影响和改变人的行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他建议伦理学家应该积极地探寻伦理空间的“暗物质”[1](P225-258)。拉图尔的“暗物质”思想揭示出“人工物”的伦理学意义,扩大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为伦理学开辟出一个新的研究维度。
众所周知,“暗物质”是天文学中的概念,拉图尔借此来表达其伦理思想,明显具有隐喻的色彩。为了形象地说明伦理空间的“暗物质”是什么以及它存在于什么地方,拉图尔通过他的一次经历为我们做出了回答。他说,有一天清早,他心情很糟,以至于想做一点不合常规的事情来发泄一下此时的坏情绪:不系安全带开车上路。但是当他这样做时,他的汽车和往常一样,首先给他发出了一个“请系好安全带”的红灯警示,紧接着是警报声的响起。在通常情况下,他会在10秒钟之内系上安全带,但这次他想挑战一下,可是他坚持了20秒之后,最终还是放弃了,原因是他实在忍受不了刺耳的警报声。事后他反问自己:为何试图做一点违犯交通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实现呢?让他按照既定规则行动的力量存在于什么地方呢?是在他身上呢?还是在汽车上呢?很明显,这个行为不是他内心想做的,所以只能存在于汽车的设计之中,是汽车这种人工物让他这样做的。[1]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还有很多,比如减速阀(speed bump)使司机在行人通过的路段做出减速慢行的行为,节能灯替代人们做出有利于环保的决定,地铁的验票闸门迫使乘客必须购买车票才能乘车等等。[2](P2)
拉图尔因此指出,一个人工物不论多么平常,甚至平常到都不为我们所注意,它也能够“影响我们所做的决定、我们行动的结果以及我们在世界存在的方式”[1]。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人工物在塑造我们生活方式上的作用,我们就不能完全地理解社会是如何运作的。这就像天文学家如果不把宇宙中不可见的“暗物质”考虑进来,就无法解释宇宙为何是现在这个样子。
从拉图尔的描述与解释可知,他所说的伦理空间的“暗物质”实际上就是我们生活中再熟悉不过的“人工物”,但在伦理学的视野中,它却始终是被遮蔽的。在一个始终把“人”当作唯一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而言,“人工物”这种存在形式以及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就像深藏在宇宙深处中的“暗物质”一样,等待着被发现。“暗物质”在伦理学中的遮蔽也给我们一种启示,即事物的存在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事实层面上的存在,二是价值层面的存在。如果一个事物不被纳入到理论视野之中,它即便在事实层面上存在也好象不存在,因为它的价值还没有被发现。只有出现了一种新的视角或范式,其价值才可能被发现,反之,如果研究视角不改变,即便它在事实层面上已为我们十分“熟悉”,其价值仍将会被排除在理论视野之外。我们说拉图尔在伦理空间中发现了人工物这一“暗物质”,不是说我们不知道“人工物”的事实存在,而是不曾注意到“人工物”在伦理层面的价值存在。
“暗物质”之所以长期被传统伦理学所忽视,是与传统哲学所预设的主客二分的本体论紧密相关的。在主客二分的本体论预设中,主体是绝对的、唯一的能动者,客体是没有任何能动性可言的被动者,主体和客体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拉图尔对此调侃道:“对于战争而言,人们只能把它想象为两个部分,一边是士兵赤裸的身体,另一边是一堆盔甲和武器。”[3](P77)在这样的预设之下,主体成为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对象,客体成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这就造成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本主义”(humanism)和自然科学领域“实在论”(realism)的二元对立[2](P29)。这给伦理学造成的后果是,作为人文社会学科的伦理学只能在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之间进行抉择,毫无疑问,它只能选择主体,而放弃客体,伦理学成为只与“人”相关而与“物”不相干的学问。正因为如此,处于客体领域、被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工物”是不可能被传统伦理学所关注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欲彰显“人工物”的伦理地位和价值,必须打破近代以来根深蒂固的主客二分的本体论预设。拉图尔之所以能够发现“人工物”,正是因为他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主客二分思维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此理论为其提出“暗物质”的伦理思想奠定了本体论基础。
拉图尔早年从事的实验室人类学研究为他后来提出“行动者网络理论”提供了重要契机。1975年到1977年间,拉图尔在美国加州的一个实验室从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他细致地观察了实验室的日常运作,其研究成果形成了后来的《实验室生活:科学事实的建构过程》(与伍尔加合著)一书。在此期间,拉图尔对实验室的区域划分、每个区域的器械陈设情况、记录实验数据的卡片、办公桌上的词条复印件、同事之间的来往信件、为报告做准备的幻灯片等都做了极为细致的观察和记录,并分析了这些容易被人忽视的“物”在促甲状腺素释放因子(TRF)的发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4](P1-14)。这段经历让他认识到,实验室是科学家和实验室里的各种“物”相互作用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哪一方都不具有天然的优先权,科学理论是科学家与“物”相互磋商的结果。用皮克林的话说,科学理论是人的力量和物的力量相互“冲撞”(mangle)的结果[5](P19)。
如果说实验室的人类学研究让拉图尔发现了“物”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在社会实践中,“物”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当拉图尔把目光从实验室转移到社会领域,他发现“物”对人的行为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人的行为方式往往是被他使用的工具所塑造的。“行动不仅仅是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结构的结果,而且是个人的物质环境的结果。”[6](P53-60)比如公路上减速阀可以把司机的意向从“因为我有急事,要快点开”或“为了负责任的行动,要慢点开”,转化为“为了保护我的减震器,要开慢点”[7](P159)。拉图尔曾举例说,如果一个人用枪杀死了另外一个人,那么是人还是枪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呢?从物理因果机制的角度来看是枪,而从事情发生的动机来看是人,两种观点都有自己充分的理由,到底哪一方是对的呢?拉图尔认为,枪和人共同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他们不是分离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二者共同组成了一个复合的行动者——“枪—人”(gunman)。在这些认识基础之上,拉图尔与卡龙(Cal lon,M)和劳(Law,J)一道提出了具有广泛影响的“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思想虽萌芽于科学知识社会学,但其意义和影响早已不局限于此,它已获得了一种更为一般的意义,影响到一般社会学的研究。在拉图尔看来,传统社会学对“社会”一词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它往往把“社会”理解成一个与政治、经济、法律、科学、心理等有所区别的独立领域,当其他领域出现不能解释的现象时,就用“社会因素”来进行解释[8](P4)。以科学史研究为例,能用科学本身的因素可以解释的部分,通常被称为“科学思想史”,又叫科学“内史”,而用科学本身的因素不能解释而不得不借助社会因素加以解释的部分,被称为“科学社会史”,又称科学“外史”。这种现象在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研究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拉图尔认为,这种做法实际“是将社会作为解释的起点,以社会解释社会。这是一种同义反复,不具备解释力,而且关于社会自身是如何形成的也未被说明”[9]。因此,拉图尔认为社会学研究范式需要进行改变,他给这种新的社会学取名为“联结的社会学”(sociology of associations)。
这种新社会学“宣称社会秩序中并没有什么独特的东西,没有所谓的“社会维度”“社会情境”,没有一个独特的现实领域能够被表示为“社会的”或者“社会”,“没有某种社会力量能够用于解释其他领域不能描述的剩余特征,把社会因素加入其他科学领域并没有什么意义”[9]。换句话说,根本不存在一个叫“社会”的独立实体,“社会”仅仅是多种异质性因素的一种链接。“我们绝不可以将科学和社会先行分割而后定义之,它们依赖于同样的基础:它们就像是由同样的‘制度’所界定的两个力量分支一样。如果你对这种‘力量分割’做出改变,那么,你必须立刻改变你对科学之所是以及社会之所能为的观点。”[10](P1-2)在这样一个联结的社会里,科学与社会“被纠缠到了一起,永远都难以再分开。”[10](P3)
“行动者网络理论”为这种新的“联结的社会学”提供了一种本体论支持,为“重组社会”提供了契机。它打破了近代以来占统治地位的主客二分观念,主体和客体不再是严格二分的,二者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是主体还是客体,在行动者网络中都是“行动者”(actant),二者在行动者网络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共同组成了相互交织的行动者网络。换言之,“行动者网络理论”拒绝在“人”与“非人”(nonhumans)之间进行区分,力图消除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差异。正如拉图尔所说,“我们最好训练自己遵从那些联合,而不是不断地说:这里是社会,那里是道德,这里是技术,那里是法律,不应该把所有这些领域混合在一起。”[11]“行动者网络理论”承诺包括“人工物”在内的所有“行动者”都有能动性(agency),它不是社会信息的“转运”(t ranspor t)工具,而是能够积极地对社会信息进行能动地“调节者”(mediator),这些异质性的行动者的相互作用构成了行动的“网络”。并且,“行动者网络”不是一旦形成就固定不变了,而是一个不断重组的过程,对于每一次行动,都需要重新去分析行动网络的组成部分。总之,“行动者网络理论”通过对主客二分观念的打破,为发现伦理空间的“暗物质”提供了坚实的本体论基础。
“暗物质”思想的提出给伦理学带来了一定挑战,同时也为它的发展带来了某些契机。挑战的地方在于,传统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与“人”相关的事情,“物”与道德是不相干的,只有“人”有道德能动性(moral agency),“物”是无能动性而言的,而更不用说道德能动性了[2](P22)。而“暗物质”思想却把“人工物”也当作一种“行动者”,赋予“人工物”以一定的“能动性”,这明显与传统伦理学主张是相冲突的。这促使传统伦理学需要重新反思其基本预设与理论框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需要对传统伦理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自主性”“能动性”“责任”等进行重新的思考,而其中最为紧要的问题是,如何在伦理学体系中给予“人工物”一个合适的伦理位阶(ethical status),这是拉图尔的“暗物质”思想抛给传统伦理学的一个理论难题,也是当前伦理学研究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面对这一问题,技术伦理学界近年来开始对“人工物的伦理位阶”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成为当前技术伦理学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纵观当前的研究情况,技术伦理学界对该问题的回答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阵营:(1)认为人工物是道德行动者的阵营;(2)认为人工物不是道德行动者的阵营;(3)持中间立场的阵营。
持肯定立场的学者认为,人工物可以被看作是“道德行动者”,承认这一点将有助于打破传统伦理学狭隘的“人本主义”伦理观,还人工物一个本来属于它的道德位阶。弗洛里迪(Floridi,L.)是该立场的代表之一。他在“论人工行动者的道德”(On the Moral ity of Ar tif icial Agents)一文中详细地讨论了在多大程度上人工物可以被看作为“道德行动者”,并给出判断“道德行动者”的三个标准:一是交互性,即通过改变状态能够对外界刺激做出回应;二是自主性,即在没有外界刺激的情况下自我改变的能力;三是适应性,即改变‘转变规则’(t ransition rules)的能力[12]。弗洛里迪着重指出,在判断一个行动体是否是道德行动者上,“意向性”是一个“好的但不必要的条件”,唯一要做的是看它的行为是否可以用道德术语来描述。按此标准,尽管人工物可以作为道德行动者,但是它们并不能像人那样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担负相应的责任,为此他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无责任的道德”(aresponsible moral ity)。这一概念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涉及道德责任的情况下,道德行为是如何可能的[2](P49)。反观弗洛里迪的这些论述可以发现,他所设定的这些标准更适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人工物,而普通人工物很难被称为是“道德行动者”。
持反对立场的学者则认为,承认人工物是“道德能动者”是荒谬的,其错误就像法官把杀人罪的罪名判给杀人犯所使用的工具那样荒唐。坚持该立场的学者通常都是技术工具论的持有者。在他们看来,技术仅仅是一个价值中立的工具,无所谓伦理上的善与恶,其善恶是由使用语境决定的。他们经常使用的标志性口号是“Gun doesn’t kil l,people ki l l”(美国步枪协会的标语)。不过,这种观点现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坚持这种立场的人也越来越少。
持中间立场的学者既不同意支持者的极端观点,也不同意技术是价值中立的过时观点,他们倾向于认为,人工物不是价值中立的,它能够影响人的道德选择和行动,具有一定的道德能动性,但不能说它是像人一样的“道德能动者”。人工物能够调节人的能动性,现实的能动性既不能说纯粹地来自于“人”,也不能说完全来自于“人工物”,而是一种“被调节的能动性”(mediated agency)或“混合能动性”(hybrid agency)。这种立场承认人工物在道德上的能动作用,但又认识到它与人的能动性的本质区别。人的能动性是“原发性的”,人工物的能动性是“调节性的”。这种立场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在传统的“道德能动者”和“道德关怀对象”之外,增加了一个叫作“道德调节者”(moral mediator)的新的“行动者”。
除了对伦理学产生挑战之外,“暗物质”思想还为伦理学发展提供了某种新的契机。首先,“暗物质”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拓展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范围,把“人工物”纳入伦理学的视野之内。需要指出的是,“人工物”和“自然物”虽然都是以“物”的身份进入到伦理学领域,但是二者进入的路径、在伦理学中所处的道德位阶以及对伦理学所产生的影响却不完全相同。“自然物”进入伦理学视野是在“道德客体”(moral patient)的维度上拓展了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而“人工物”进入伦理学视野则是在“道德主体”(moral agent)的维度上拓展了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工物的进入有助于弥合由于环境伦理学对“道德客体”范围的扩大而导致的“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之间不对称性的鸿沟[13]。同时,对人工物能动性的研究反过来也会加深我们对伦理学理论、人自身的能动性、自由意志、意识等观念的理解。
其次,就实践意义而言,“暗物质”思想可以为规范人类的行为提供一种新的方法和途径,即把道德规范“写入”技术设计之中,形成一种引导人的行动的“脚本”,就像电影的剧本对演员的行为具有规定作用一样,人工物之“脚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示现实生活舞台上的人们按照伦理要求去行动。这就是维贝克(Verbeek,P.P.)等人在拉图尔的“暗物质”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道德物化”(material izing moral ity)思想。这种机制可以和传统的手段(如伦理教育、法律制裁等)相互补充,发挥传统手段不具有的独特价值。与此同时,它也为当今工业设计提供一种新的理念和方法,使工业设计观念从“实用”和“美观”的维度拓展到“伦理”的维度,使设计者意识到他们在影响和改变人类行为上所肩负的伦理责任,技术设计实际上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在做伦理学[14]。
举例来说,20世纪60年代的荷兰阿姆斯特丹市的地铁系统的乘车入口处在设计的时候没有设置任何的检票设施。这种设计是设计者出于对个人自由和责任感的信任的结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逃票,并且把它当作是一种正常现象。面对这种情况,地铁运营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是呼吁人们提高道德责任感,但是情况并不乐观,后来运营商在地铁入口处安装了检票设施,才最终解决了乘客的逃票行为。从“道德物化”思想的角度来看,检票设施其实蕴含着这样一个“脚本”:乘车必须买票,否则不让通过。这个例子反映的道理虽然简单,但是这种通过设计来解决道德问题的思路却对我们有很大启发,那就是“我们应该注意技术在促进人的道德化上的作用,我们不应该仅仅使人道德化,而且还需要使技术道德化”[15](P22)。“道德物化”思想目前在学界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并且当今的工业设计领域已开始将该理念付诸实施,比如斯坦福大学的福戈(Fogg,B.J)教授领导的“劝导技术”(persuasive technology)设计、华盛顿大学的弗里德曼(Friedman,B)教授领导的“价值敏感性设计 ”(Value Sensitive Design) 研 究 、 泰 勒(Thaler,R.H)和桑斯坦(Sunstein,C.R)开展的“助推”(Nudge)实践,都与“道德物化”思想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拉图尔的“暗物质”伦理思想为伦理学研究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凸显出“人工物”的伦理地位,扩大了伦理空间的“行动者”范围,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从伦理学发展史的角度看,环境伦理学在伦理学历史上首次把“自然物”纳入到伦理共同体之中,开拓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和研究领域。“暗物质”思想则进一步把“人工物”纳入到伦理共同体之中,再一次扩大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与领域。这种变化将会给伦理学带来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它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人与物的关系,重新思考传统伦理学的理论适用性与解释力,同时为建构包括“人工物”在内的新的伦理学框架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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