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涛
改革开放后,处于“压缩现代化”(compressed modernization)进程中的中国对于物质财富创造有着强烈的期许。毋庸置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创造、积累了令世人赞叹的财富,为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市场现代性”在释放它巨大“魔力”同时,也让人们咀嚼着“为财败德”的痛楚。更可怕的是,物质财富创造中的“道德无涉”论竟然被不少经济主体视为“致富法宝”,原本内在于市场经济之中的伦理道德遭受嘲讽与排斥。例如,“凤凰财经”的调查显示,高达65%的受访者赞成“财富有原罪,只有品德败坏的人才可能巨富”;“魏则西事件”中的“企业竞价排名”逻辑也折射出道德在资本面前的苍白无力。因而,我们不得不追问这样的问题:现代性视域下财富创造的“道德无涉”论有何表现?财富创造真的可以“道德无涉”吗?这成为回应“狭隘财富创造观”必须直面的难题。
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个体而言,物质财富创造都直接关乎人之福祉。所以,如何创造、获取更多的财富就成为社会和个人不断追求的目标。从历时态看,以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工具主义为核心的“现代性”充分激发出资本、劳动、技术、知识、管理的活力,并在市场经济催动下创造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财富神话。进入21世纪,在“现代性”的驱动下,物质财富更是呈现几何级增长,这给其拥有者或享受者提供了改善生活、感知快乐的条件,从而让人们对“富裕”与“贫穷”有了深刻体会。正如休谟所说:“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但“贫穷引起不快和谦卑”[1](P351)。
“现代性以其理性光辉和主体解放的进步姿态、以它勾勒的丰足富裕的生活图景吸引着人们趋向于它。然而,现代性在允诺进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致命的现代性后果”[2]。这种“后果”的一个主要表现是经济与伦理、财富与道德的背离。原本作为财富创造核心元素的伦理道德被攫取财富的“现代性冲动”遮蔽和掩盖起来,产生一种类似于柏拉图所说的悖论:“美德”与“财富”不可兼得[3](P154)。这样一来,建构于现代性基础上的财富创造出现“自反性”道德困境,即脱离道德约束的财富创造正以损害自身的方式畸形发展,以至于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问题日益泛滥。
在狭隘财富创造观影响下,“经济人”的道德生活世界被财富创造“殖民化”。正如拉罗什福科所说:“德行消失在利益之中,正如江河流逝入海”,“财富能使我们的美德和恶性充分表露,就像光线显示出各种物体”[4](P384)。本质上看,狭隘的财富创造观局限于“拥有、聚敛财富”,而非以正当方式“生产、创造财富”[5],它往往隐喻一种“财富与道德分离”倾向,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是一种“两分性”(dichotomy)逻辑,前者遵从“经济人假设”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后者着重强调道德规约,它不应过多干预财富创造过程。一些功利主义者认为,财富创造以获益、索取为目标,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伦理道德重在塑造人格、提升品质,追求较高的人生境界。因而,这二者遵守的核心规则不同,缺少互通性。譬如,有种论调认为,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以“增加利润”为唯一社会责任。在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看来,虽然企业应该遵守应有的“职业规则”,但它唯一的社会责任则是“增加利润”,这是财富创造活动的本质。尽管他也强调了经济主体“从事公开的和自由的竞争”应该摒弃“诡计和欺诈”[6](P7-8),但问题在于,他把财富创造者的社会责任仅仅局限于“增加利润”上,从而容易使经济主体在参与交易活动时忽视道德约束,进而导致许多人“为财败德”。
二是财富创造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会自觉调整自身行为,伦理道德只是一种处于边缘位置的外在约束。这表现为,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一些人试图以机械的“价值排序”或“决定与被决定论”为狭隘的财富创造观辩护。换言之,秉持“狭隘财富创造观”的人认为,经济主体能够在缺少伦理道德规约的前提下做出正当选择,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追求利润本身会确保以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服务于社会成员”[7](P16)。于是在价值排序上,财富创造处于核心地位,而伦理道德则被推至边缘,甚至还被作为攫取财富的工具和手段。
以人的私欲、贪婪为不正当的财富创造行为辩护,嘲讽伦理道德的苍白无力。这表现为,将“私欲”、“贪婪”放大为人之本性。所谓“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8](P3271)。趋利避害不仅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而且也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能。用外在的道德来钳制逐利动机,违背人的逐利本性,最终会徒劳无功。由此而带来的后果是,人们在财富创造中落入“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窠臼,并将所有财富创造者视为“无商不奸”、“投机取巧”的逐利之徒,以至于催生“财富拜物教”,矮化人性,导致社会发展停滞不前。诚然,贪婪、私欲、自私固然也是财富创造的动力,但它却是以损人利己、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的。如果逐利者眼睛只是盯着“赚钱和增值”,见利忘义、抛弃美德,攫取非正当利益,满足个人私欲,将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对立起来,那么这种“道德无涉”论所酿成的苦果最终还要由我们自己来承担。
对于逐利者个人来讲,“道德无涉”式财富创造满足了私欲,然而却催生“示范效应”和“庇护效应”,不仅引诱更多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加入“败德”行为,而且人们为了获取类似的不当收益而相互包庇,其结果就是使得道德失范“结构化”为一种财富创造“潜规则”。这样一来,虽然很多逐利者可能会拥有、积累不菲财富,但却将风险成本转嫁到社会层面,人们因害怕“不确定性”,担心“利益受损”而采取更为拙劣的手段,进而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相应的道德风险与经济损失最终还会转到每个人身上。
在康德看来,“人”不但是目的,而且还须符合世界“最高的善”,这是它与生俱来的属性。“人”为了体面地生活,固然应该在欲望的催动下追求、创造财富,以求获得更高层次出的存在感。然而,从“欲望”到“财富”的过渡中,伦理道德属于人之经济活动的应然要求,它不是“外在的介入”,更不是“强制添加”,而是其固有属性。柏拉图为了强调财富创造中的“道德属性”,明确指出人们追求、创造物质财富必须“注意和谐和秩序的原则”[9](P385),必须意识到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的“共生”关系。
就财富属性而言,它的“‘物’性不仅决定了它本身的工具性,而且使得它永远只能处于被人类利用和控制的地位”[10](P88)。但问题是,如果人们仅着眼于财富的“工具性”,为了获得、积累财富而不择手段,那么就容易沦为财富的“奴隶”,使人匍匐在金钱与物欲面前。这样一来,一些人的确获得不菲的物质财富,但过程却是“残酷”的,是以衍生“单向度的人”为代价的。
追根溯源,这种现代性的“副作用”缘于财富创造过程中人之道德缺失,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将“聚集和积累财富”视为社会繁荣、个人成功的衡量标准,而很少关注财富对人的“排挤和统治”。囿于原本“属人”的道德异化为外在限制,结果人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机器”,财富被置于崇高地位,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成为控制人的异化力量。也即是说,道德属性从人的本质中剥离出来,并被视为创造财富的桎梏,从而导致了人的片面化、畸形化发展。二是人的“道德需求”被掩盖和遮蔽,于是“以人的需求为本”蜕化为“人以给予的需求为本”。叔本华说:“个人充满维护个人生命以及使之避免包括一切匮乏与贫穷在内的一切痛苦之无限欲望。他想过极尽可能愉悦的生活,想得到他所能意识到的一切满足,确实,如果可能,他企图演化出崭新的享乐能力。”[11](P221)假如没有道德规约,一些人禁不住利益诱惑和刺激,很容易被市场给予的“财富为王”的逻辑钳制,从而忽视和压制人的道德需要,渐渐沦为财富的附属物。
财富创造不单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本身内蕴着伦理道德。孔子在阐释财富创造与伦理道德关系时指认:“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12](P58),而且“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12](P28)。在他看来,追求财富要尊道贵德,这是它自身得以存在的伦理法则。人们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相应的“伦理考虑”(ethicalconsideration)[13](P2)须臾不可或缺。如若在看待二者关系时忽视或抵制伦理道德的介入,包括财富创造在内的整个经济文化就会因“道德价值”偏离问题而陷入断裂与冲突之境。马克斯·韦伯就断然否定将“谋私”、“逐利”视为资本主义精神的观点,并从宗教伦理角度论证了财富创造的深刻动因。在他看来,劳动是人的“天职”(calling),新教伦理中的“勤奋”、“节俭”、“诚实”、“守诺”、“克制”等美德理应是人们追求、积累财富的核心准则。正是由于这种伦理道德特质所孕育的资本主义精神,西方社会才得以拥有巨大的发展动力,创造出令世人惊叹的物质财富。从发生学角度看,正义、诚信、公平等伦理道德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确定性”,有效促进了资源配置,创设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正因为如此,所罗门指认,“正义是企业活动中最根本的美德”[14](P284),经济学家阿罗也将“信任”视为经济交换的“润滑剂”。
实际上,伦理道德融入财富创造过程中,催生出两种动力机制:一方面,伦理道德刺激了人们参与财富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因。因为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评判尺度,肯定合理创造财富的经济行为,提供了一个稳定有序的伦理空间,从而理顺了生产关系,激发经济参与者的活力。另一方面,失信、欺骗、巧伪等牟利行为被视为“恶”予以弃绝。这样一来,就为财富创造奠定了道德根基,减少了不道德行为产生的经济风险。财富创造是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结合,它固然需要经济理性的动力刺激,但更离不开道德理性的规制和约束。
从当前来看,“经济人属性”的过度彰显,使人们一开始就对财富创造和伦理道德产生前提性误解,即认为二者具有不同的“轴心原则”,前者注重获益,后者强调约束。但实质上,伦理道德能够给经济主体的财富创造提供必要的秩序保障,避免因秩序混乱而产生“零和博弈”困境。
财富创造最主要的活动在于产品、劳务、土地、资本、信息等要素的市场交易,并通过这种买卖和交换过程促进企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保证经济交换顺畅进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提供较为顺畅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果财富创造过程中缺少基本的伦理道德共识,经济主体动辄以坑蒙拐骗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买卖活动缺少道德规范,那么就会产生繁琐、大量的交易成本,降低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伦理道德有助于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经济主体坚守应有的伦理道德行为,由此而形成的市场规范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实质上,伦理道德规范着交易秩序,起到道德约束与稳定人心的功能,它使经济主体明白,遵守这种秩序就能获取相应利益,违背则必然受到市场惩罚乃至淘汰。反之,如果在财富创造中,经济主体为逐利而以诸如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税骗税、投机取巧等非正当手段和途径达到目的,那么就会抑制经济主体的投资、交易、合作等意愿,造成市场秩序紊乱,最终阻碍财富创造活动的顺畅进行。
托尔尼乌斯指出:“我们的时代是被物质生活统治着,收益就是我们今天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这种对物质生活持续不断的关注、这种永无休止的贪婪,就赋予生活以一种机械的节奏,那就只能是在感觉主义之中找到出路”[15](P311)。为使“现代性”中的财富创造不至于危及人与社会发展,就必须纠正“道德无涉”倾向,重构财富创造的道德维度。
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GeorgesEnderle)为纾解这种困境,提出的诊断性方案是,从“道德文化视角”审视财富创造[16],进而规避财富创造风险,实现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但问题在于,如何使一定的道德文化融入财富创造过程中,从而让市场主体自觉认同财富道德。马克思指出:“人们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P82)。因而,要在伦理道德与财富创造之间建立一种因果关联——遵守财富道德,坚持正当经营,就会获得相应的利益,反之就会遭受惩罚,缩小或失去获利空间。这实际上赋予道德以“资本”的意义,让“道德资本”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必须考量的特殊要素,并根据这种“资本”的投入程度来衡量财富获取、积累的正当性。这样一来,道德就不会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外在限制”,而是被当作财富创造中必不可少的经济要素。
不过,“再造”财富道德应该立足于特定时空内的文化价值系统。就我国而言,塑造市场主体的财富创造观,既要重新激活传统财富伦理中的有益因素,对诸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业无信而衰”、“售货无诀窍,信誉第一条”等“活元素”进行适应时代的现代转化,发挥传统财富道德文化的价值引导作用,并使之通过经济交往习惯、风俗、习俗深入人心,成为财富创造的重要遵循,同时又要观照社会转型背景,重视“陌生人社会”中制度的规约功能。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认,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是建立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8](P225-226)。从制度范式上规范财富道德,为财富创造提供一个确定性的未来预期,让市场主体“不得不”坚守相应的经济伦理,并经由长期的制度规训而形成习焉不察的财富道德观念。
麦金泰尔把“一致性的丧失”看成是“最为深刻和危险的现代性危机”[19](P325)。狭隘财富创造观之所以流行,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个体很难抗拒财富创造中的“潜规则”,于是也随波逐流,以非道德方式获取、积累财富。这深层反映出从“个体道德理性”走向“集体道德理性”时面临的困境,“一致性的丧失”也正是在此困境中产生的。这意味着,确立正确财富创造观的关键在于,使财富道德成为经济主体普遍认同的“价值共识”。
这需要国家—社会—市场的协同发力:一是“顶层设计”中的价值倡导。这需要国家培育和弘扬“勤俭致富”、“诚信兴商”、“取财有道”、“公平竞争”等价值观,从而凝聚共识,引导经济主体重视财富道德,以正当手段获取、积累财富。在这之中,构建融洽的“政商关系”至关重要。因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效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财富道德的宣传和引导,帮助经济主体树立正确的财富创造观。二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引领。社会各行各业对待财富创造的态度直接影响经济主体心态。如果整个社会能正确看待财富,主张以正当手段获取财富,反对“不劳而获”、“攫取暴利”、“为富不仁”、“投机取巧”,那么会使经济主体将财富道德作为一种不可逾越的底线,维护全社会所遵循的“最大公约数”。三是市场层面的价值引导。市场的逻辑在于优胜劣汰。具体来说,就是对以正当手段创造财富的经济主体进行鼓励、扶持,让其在竞争中胜出;对以不正当手段创造财富的经济主体进行压制、惩罚,让其在竞争中淘汰。只有借助于这样的竞争机制,才能催逼经济主体接受财富道德要求。
通常而言,财富创造主要依赖于货币、实物、金融、人力等有形资本。与之相应,人们认为创造财富的途径也主要是加大资本投入、拥有雄厚的物质资产、提高科技水平、提升员工技术等。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创造以及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发挥有形资本作用,而且也需要无形社会资本的投入与参与。著名学者福山将道德视作一种“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它能以其自身文化支撑和动力作用促进财富积累。实质上,伦理道德的经济意义在于,它能够理顺人际关系,降低交换成本,提高经济交易效率。
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无形资本,能够参与到有形资本运行过程中,进而发挥自身独特的保值与增值功能。一是伦理道德能够提高货币资本、实物资本的活动性。倡导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平等交易等财富创造观,可以促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重视品质、讲求信誉、担负责任,从而获得交易方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的认可和赞扬。伦理道德能够依附于货币资本、实物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等而发挥作用,并可以在经济活动中纠正交换动机的趋利偏失、克服交换过程中的伦理缺陷、内化交换结果的负外部效应[20],这无疑会激活有形资本的活动性,增加其运行速度、使用效率,进而让有形资本保值和增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二是伦理道德能够渗透和转化为财富创造者的重要素质,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伦理道德可以增强经济主体的凝聚力,渗透和转化为财富创造者的思想、观念、素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正义感,从而使其以正当、合理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并自觉对缺斤少两、掺杂使假、虚假宣传、背信弃义等现象进行揭露和抵制,维护买卖公平、童叟无欺、货真价实的市场秩序,让人们明白什么样的财富创造行为是合理正当的、什么样的财富创造行为是不可取的。三是坚守伦理道德的财富创造者积累了良好的市场信誉,赢得人们一致赞扬,进而可以获得市场的认可,带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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