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阳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六届“全国人权与伦理学论坛”于2017年10月21-22日在深圳举行。论坛中,“人权进入道德语境的合理性”这一议题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关注,专家学者从人权的普遍性范式、人权的现实目的以及人权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等三个层面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与会者为人权进入道德语境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一个方面,即在于证明人权同道德话语在性质上的相同,两者都代表着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规则。这就体现在人权呈现着道德思维逻辑结构的普遍性和具有伦理学学科合法性两个方面。
人权的普遍性,首先体现在人所共有的道德思维逻辑结构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甘绍平认为,人权进入道德语境,是由道德思维的逻辑结构决定的。当代道德思维的逻辑结构从人的本真图景出发,以对人的本质属性、现实需要和价值地位的认知为开端。个体的人是当代社会的唯一实存,构成了任何共同体存在的逻辑前提。因而作为对个体之人的尊严、价值进行保护的人权能够成为当代伦理学的核心范畴。这种道德思维逻辑的观点在中国人民大学王福玲的发言中得到了体现。在谈及尊严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时,王博士认为,人的尊严既能够呵护人的脆弱性,也能够彰显人类的伟大和卓越。人的脆弱性和人的高贵性都是人性中存在的事实。正是对这种事实的回应,产生了一种保护尊严的诉求,这种诉求即表现为人权。
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同样可以在伦理学学科特点的层面得到证明。北京师范大学晏辉认为,其一,理性主体不仅能够确认到自己的生命尊严,也能够确认到他人也同样具有生命尊严,并且坚信自己的生命与尊严应该得到保护,也因为理性而认识到所有的人的生命尊严都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因而人权包含着一种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也即具有伦理性。其二,这种伦理性的实现以每一个理性人担负责任为保证。每一个人都是“保护生命存在”目的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因而人权具有了伦理基础。从伦理性和伦理基础这两个角度来看,人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能够导向人们所追求的善。
与会者为人权进入道德语境进行辩护的第二个方面,即是指出人权能够在普遍性的基础之上,回应人类的现实性诉求,从而保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学者们从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孙春晨认为,人权进入道德语境,一方面揭示了对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基本权利的保护加强了义务感和责任意识,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的真实联系。长沙理工大学成海鹰指出,人的脆弱性是人权关联道德的前提,因为人的脆弱,所以人易受伤害,只有正视脆弱,保护脆弱,才能够为追求更高的价值提供可能性。上海师范大学的陈泽环对传统道德忽视社会成员个体生命的价值与尊严,从而造成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无情压迫进行了批判,认为人权进入道德话语的合理性就在于人权能够保障人类个体生命这一最为底线的权利。三明学院郑丽珍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人权本来就与道德相连,并且人权最为核心的权利就是承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广西大学杨通进认为,人权进入道德语境,不仅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需要承认每一个人修正善观念的能力,认可每个人自我定义幸福的权利,还因为人权能在民主社会中形成一种底线,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同时,人权还可以作为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点,以制度形式保证人权内容的实现。南昌工程学院王伟认为,道德的作用本就是保证人的“类存在”。人权进入道德语境的合理性也在于此,一方面人权保证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能够继续生息繁衍,另一方面人权也为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南京林业大学李广博认为尽管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合理性仍需商榷,但是他承认道德观念因人权的引入而发生改变:一方面人权是对20世纪发生的战争、种族灭绝等事件的反省,另一方面人权在强化、凸显人的固有尊严与不可侵犯性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核心地位等方面作用日益巨大。
西南大学任丑认为,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人类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对于发展规制的不当,容易对人类形成共同的伤害。出于对人类自身的保护,人权必须成为一种规约发展的道德,以使得社会发展造福人类而非伤害人类。昆明理工大学韩跃红将人权进入道德语境视为一个既定的事实。韩教授提出以人权的有效性为这一事实提供了解释:一方面,社会价值观多元背景下的道德诉求转入实践,必然要借助人权这一强势话语;另一方面,即是现代社会已经见证了人权的有效性。
人权对于人的保护,并不能单单依靠被动的方式实现,同样也需要人们树立责任意识。这种积极性责任在普遍性上体现为对一种普遍权利的尊重,在时代性上体现为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制。
北京师范大学田海平认为,权利与责任是一个对子,权利时代也要讲责任,人要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随着职业分工和人的社会化完成,人的责任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但是在规避负担的人性使然下,人会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试图摆脱对他人的责任,从而形成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之恶。在权利时代,个体的底线性权利逐渐普遍化,不负责任的态度会导致权利保障在社会实践上的缺失。
苏州大学田广兰认为,20世纪中后期技术的强势发展似乎正在背离人权的本意。例如技术鸿沟催生技术歧视、技术依赖削弱人的自主性、人工智能对人类智性提出质疑以及技术可能会重新定义人类。因此,在技术时代,人权完全应该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来规约技术的发展,以保证技术支撑人类而非威胁人类生存。湖南师范大学李伦同样指出,由于传统伦理学理论很难或者无法解决现代科学技术对人的伤害问题,从而导致这一领域存在着理论真空和政策真空。人权成为一种伦理学理论,有助于人们处理好科学技术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助于避免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进一步侵害。
虽然学者们从人权范式与道德话语的同质性以及人权与道德目的的同一性两个角度来证明人权与道德的紧密关系,但是当两种论证角度相遇时,就可能产生理论上的困境。
一种困境即是人权话语形态上的普遍性与人权文化内容上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尽管人权在话语形态上表现为保护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价值与尊严,但是人权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被赋予特殊的文化内容。上海师范大学黄素珍认为,在当代文化多元主义语境下普遍人权的论证存在着困境。这种困境在理论上表现为抽象个体主义只能在非常模糊的意义上超越个体所具有的具体文化认同,进而构成一种无差别的道德证成;在应用上体现为人权内容上的文化特性与人权普遍主义特征之间的矛盾。
另一种困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在实践上往往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成为一种服务于某种意识形态的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延光通过回溯美国《排华法案》来表明作为道德话语的人权和作为道德实践的人权之间可能存在着脱节,在实践上难以平等顾及所有人类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永义认为,公民的全球性道德平等地位为人权进入道德语境生成了动因,但是带来了国家公民人权伦理的困境。人权的完整性体现在作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上,但是国家主权有可能将这种完整的人权撕裂为碎片化的人权,甚至以身份认知下的公民人权将这种碎片人权扭曲为完整的道德人权。如此,本应用来维护人权的手段(国家)可能会超越人权的目的(自然权利),从而如何维护作为公民人权的自然权利,成为一种国家公民人权伦理的困境。
就人权与道德话语之间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难题,与会学者试图提出解决路径。中国人民大学龚群认为,为了使人权概念落到实处,就必须建构一种以交互性主体为中心的当代伦理学,以解决人权中存在的伦理实践问题。因为以交互性主体为中心,就能够为每一个道德主体赋予平等的权利地位,以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态度将他者视为目的而非手段,最终形成一种“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道德世界。深圳大学李隼认为,道德的弱化造成了道德难以约束行为,而法律不仅与权利之间有强烈的联系,同时也有刚性的力量保证权利的实现。所以与其探讨人权进入道德语境,不如使道德求助于进入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人权,以为自身寻求强的约束力。
尽管普遍人权理念在实践层面存在着种种问题,但是既不能因为实践上的困难而否定作为道德话语的人权,也不能因为偏执于人权的普遍性而否认法律人权,必须要二者兼顾,才能够使得人权真正具有现实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龚颖借助于日本明治宪法“天赋人权”与“法律人权”之争阐发了对于作为道德话语的人权与作为道德理念的人权之间关系的理解:人权借助道德权利作为一种普遍理念出场,以法律形式付诸实践性的保护。人权最终的合理性也就体现在通过人民的自由平等地位而实现社会的幸福安定。广西大学胡玲认为,没有道德人权作为根基,法律人权也就没有意义。
对于人权研究者而言,人权进入道德语境的论证是一个开放性的议题,任何一种观点,任何一种理论都可能见诸于对这一论题的讨论。对于这一论题的研究,南京师范大学高兆明提出了一种基本的研究规范:尽管人权体现了道德的当代历史形态,但是在阐述人权与道德的紧密联系时,必须要注意到人权的道德辩护和道德本身的合理性辩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需要加以区分。在进行人权的道德辩护时,要避免拘泥于哲学思辨的角度,而忽视了人权论证与实践背后具体而鲜活的历史运动和文化特征。同时,也不能割裂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联系,在具体的文化历史背景下,二者均具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