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琳,王淑芹
将对诚信的理解置于对自然、本性的认识之中,是古希腊诚信思想最主要的特征。最早神话自然中关于诚信的最朴素和简单释义,为整个古希腊诚信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古希腊神话中“匹斯提斯”(Pistis)女神形象就是当时人们对信服、信任、诚实、可靠等美好品质希冀的集中表达。这种理解,随着自然进一步被自然哲学家发现,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处通过哲学思辨的洗礼与希腊城邦制度中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古希腊最具特色的自然目的论诚信体系,影响深远。
对古希腊人而言,诸神的故事蕴含着他们对自然与人性的理解,神话世界与城邦生活相互映射。从泰勒斯开始的早期自然哲人,以理性方式代替神话的迷蒙,思考世界的本原。这一思路,为亚里士多德寻找人与所处世界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进而形成自然目的式的伦理、政治理论框架提供了入口。
追寻自然哲人,亚里士多德放弃了从神话、宗教等超越性的神秘维度,解释万物流变、人事更迭的尝试,把主导事物的依据放回到世界本身之内,将事物的自然本性作为讨论人、物的基础。人的自然倾向是追求幸福,手段则是运用理性做出思虑和选择。在认识自己的天赋、秉性或职司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运用理性,以中道为标准,培养自己的性情,做出合宜的行为。
诚信在自然目的式美德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剥离了“Pistis”之上的神话信仰含义后,亚里士多德聚焦于“一种诚实品质的锻造和诚信行为的展示”层面上的诚信。相应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详细讨论了“诚实”和“友爱”这对与诚信密切相关的品质。诚实是关于个体诚信具体伦理涵义的界定和澄清,而诚信作为友爱的前提,则是共同体得以形成和维护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认为,诚实或真诚作为一种具体的伦理德性,是自夸与自贬的中道。要理解一个诚实和真诚的人需要去对比理解他是如何对待自己声誉的,要在言辞和行为上观察他的真或假。《伦理学》中简短的讨论,貌似简单,然而正如意大利学者凯文(Flannery Kevin)指出的,要真正理解这两个概念其实相当困难,必须要联系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的相关讨论。具体行文中,亚里士多德使用了一个非常特别的术语,他将一个真诚的人称为“”,字面意思是“一个自身”(each him-self)。这一术语需要结合到《形而上学》第五卷29节中围绕“说谎”()所展开的讨论一并澄清。亚里士多德认为,说谎的人热衷于错误的表述。当他说谎时,就把虚假注入自身当中,遮蔽了自身的本性和自然,从而成为了“假人”[1](P116)。这就让他与“真”(无遮蔽)出现了分离,不能成为“一个自身”,即真实的自己。真正的是其所是,即具有德性,而不会吹嘘或隐藏,否则就不能说其是真实的存在。由此看出,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具体德性或美德的真诚或诚实是“真”(最高目的)本身的体现。从本体论意义上而言,真和善是同一的,都是让世界维持自身的那个最高的理想原则和目的体现。
具体来看,实践智慧“中道”意义上的诚实指向一种“真”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作为人这种存在,自己将自己的本性最充分地表达和成全出来,例如,一颗橡树种子成长为一颗高大的橡树,而不是柳树,这就是一种真,一种自然本性的施展。这一状态类比于人,就意味着人在理智的指导下,恰当地行事,让最能代表人的品格最为充分地实现。简言之,“真”既是诚实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的归旨。对于秉承自然目的学说的亚里士多德,让诚实成为诚实的东西并非是允诺和诚信行为带来的利益和好处,而是人之为人的本性和自然的充分施展。
将近代契约论语境下的诚信与亚里士多德的诚信对比考察,可以发现古代美德论诚信观的独特之处。首先,美德论诚信观并不是首要地“指守约或涉及公正与不公正那些事务上的诚实”,而更多地是关于一种人际交往和交谈方式上的诚实,更重要的是,这种诚实是一种美德或德性“真实地体现和展示”;其次,近代契约论主义主要建立在利害或利益交易的基础上,因而在政治国家建立和商业活动中被反复强调,例如对这类“诚实”(信用)的破坏是会受到律法处罚的。而古代美德论诚信观则强调“一个自身”,与个体的本性、自然和品格紧密联系。因此,它是一种自由的品质,不涉及任何利益,完全是建立在一种良好的自然倾向基础上的品格。
与诚实密切联系的概念是友爱,诚实或诚信既是友爱的前提,也是友爱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强调,“人是城邦的动物”。人之充分实现或真的状态,并不能单凭离群索居的孤独个体所能独自实现。人离不开城邦,而在城邦中,“友爱”是个体间相互粘合,粘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爱与被爱之间保持有信任、诚信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将城邦中公民的关系视为建立于爱与共同关涉之上的共同体。他认为,理想的城邦并不能太大,公民间都需要彼此熟识,人们的善意能以中道的形式付诸于实践,在持续性的人际交往中形成共同的道德,这种善意就是一种“诚”的外化。真正的“善的友爱”中的“诚”是主动的,给予德性上相似的人以友爱,以“诚”对对方,也是在实现自身的本性,即至善。现代实用主义的诚信、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相信对方可以为自己带来“好处”,或是快乐或是其他,不具备善意的属性。而古希腊时期“善的友爱”关系中的诚信,则是蕴含着正义,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利他为原则的亲密性,这种亲密性就是时刻心存对熟悉“他人”的“诚”和主动利他实践行为的“信”的结合。套用滕尼斯的观点而言,这是一种熟人社会建立社会诚信的方式。熟识和友爱构筑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种信任的前提又是个人自我诚实、善好品质的养成。
综上所述,在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基础上的美德论诚信观中,人的自然本性中具有诚实的潜能,同时也具有实现诚实这种德性的能力。自欺、自夸、欺骗、狡诈都是这种品质缺失时的表现,是对自然本性的遮蔽,将虚假注入自身,让“真”缺失。这种缺失或是出于利益、或是出于虚荣。无论怎样,它们都不合乎自然本性的舒展,是一种违反本性的、不合乎理性的选择,从而导致不幸。人只有通过理智智慧体贴自然本性中合乎理性的成分,运用好作为实践智慧的“思虑”和“选择”,让每一次的行为都符合诚信、符合中道,不断地将诚信的潜能现实化,最终使诚信作为一种品质被固定下来。包括诚信在内的各种德性的实现,即是达及至善,获得幸福的关键,也是获得友爱、融入城邦生活、担负公民义务的开始。具有卓越品质的真诚之人,通过相互友爱和亲近构成的政治共同体,不仅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政治理论所希望澄清的,同时也是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所渴望保护的。
古希腊的诚信系统并非只是一种思辨的哲学体系,还包括与之相应的具体诚信保护性措施和制度建设。这种思辨与实践统一的诚信系统,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将人的幸福与城邦正义进行有机结合,维护城邦的核心价值。简单来说,誓言、修辞和民主评议制度三项比较具有典型性。
相较于古罗马具有严格的成文法典,古希腊的法典更类似于习俗的集合体。这与其原始的神话信仰架构不可分割,荷马史诗神话中对神祗的祈祷和献祭具有十分严肃的神圣性。女神斯提克斯(Styx)在神话中,主掌誓言之河,所有神的誓言都被其约束。古希腊自然目的与人之本性具有同一的观念,人对神之行为的模仿和遵从,也是在去除灵魂的遮蔽,因而公民的誓言制度对城邦的稳定,犹如神祗的誓言对奥林匹斯山稳固的缩影。古希腊神话中“Pistis”不仅是人类内心渴望和追求的图腾性、象征性映射,同时也成了管理、监督和教化人们诚实、守信的宗教规范的一部分。源自于对“Pistis”女神的敬畏和内心对诚信、正义笃信,从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时代阿提卡地区开始,关于公民权质疑的宣誓、民主议事会以誓言等发誓都是实实在在的制度或必需的程序。
古希腊有一种类似于赌博的裁判制度——“证据性誓言”。当争端发生的时候,双方分别对神袛发誓,自己所争取的或是胜利的奖品或是所获得的财物的确是自己应得且是属于自己的。这一制度来自于《荷马史诗》中赫尔墨斯(Hermes)向众神发誓自己没有偷阿波罗的牛,此宣誓是其用来证明牛的所有权的证据。这一“立誓”的程序:由原告发起,被告同意,但赌注最终归国家。在笃信神祗的古希腊人看来,向神宣誓,要求足够的内在品德,是在遵循神的行迹,公民依照神的模式进行实践,正是善的高级样态,因此受到古希腊人的尊崇。
另一种誓言被称为“庄重誓言”,则是更为正式的诚信制度,存在于司法程序中,最初辩诉双方被要求向神袛拉达曼提斯(Rhadamanthys)发誓,不敢发誓的一方被判输,敢于发誓的一方被判赢。这同样依据的是古希腊人在神袛背景下对内心美德的自控。当誓言与修辞学结合时,却也有被滥用的可能,但是,任何不诚实的誓言、伪证意味着自我放逐和不可饶恕,自此人格将被怀疑。然而缺乏约束机制的伪誓,依旧开始流行,最终这样的誓言流于形式,并随着古罗马时代的到来而彻底改变。
古希腊人注重内在美德的实现,但并不妨碍以形式和程序保证诚信行为的制度存在。人的美德与城邦美德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但同样遵守“自然”等级次序,符合潜在转化为现实的自然目的,城邦的诚信制度是人的诚信美德的直接延伸。在梭伦(Solon)执政期间,在经济方面有着较丰富的规定,例如对市场诚信行为的监督,就要遵守十分严格的程序,运用抽签选举的方式进行。在当时的阿提卡地区,司法审判是需要执行陪审和审判的人员进行宣誓以彰显诚实,获得公民信任。这样的宣誓被称为“”,这是梭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古希腊后期被广泛采用。誓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还与另一项制度密切相关,即修辞制度。
古希腊的修辞不仅是七艺之一,还是城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这是因其与政治、法律的紧密联系相关。修辞是通过公共演讲讨论政治问题,注重的是辞语的效果,即说服力,用以力证事情是“真”。“希腊人成功地管理他们的城邦不仅是因为他们特别注重个人诚信,也因其为整个政治体系——工作合作的纲领、政治责任的法律机制,以及其中最为重要的修辞,这些要素一同让人们如其所是的行为。”[2](P4-5)古希腊在政治上的“真”是一种外向显现的诚信,这与中国古代更重内省式的修辞是两条路径。修辞即运用三段论规则在逻辑推断基础上进行的公共演说或民主决策,是政治学讨论的范畴,“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3](P24),“Pistis”的另外一个重要维度:通过系统的、逻辑的论证方式,说服某人和确证某事,在交互关系中获得他者的信任。古希腊政治家的修辞学和智者诡辩术不同,以过往行为品质为基础,在修辞教育的帮助下,执政官可以在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下,改良制度、推行政策、决策公共事件。
由于对修辞的注重,促使古希腊人对口头证据的重视要甚于书面证据。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在其喜剧《黄蜂》一幕中对狗的审判,就是对古希腊人对口头证据注重的戏剧性还原。因为口头证据具有抗辩性,更能彰显出当事人的诚实样态,以取信于审判者。梭伦立法时由于修辞学鼎盛,采用了许多诗歌的样式。雅典的政治诚信中常常可以见到通过演讲对修辞制度的运用,当公民们为商讨某项城邦要事而举行大会之前,多由祭司用水洒成一个圆圈,将所有的参与者围在其中,以表示净化、圣洁之意,然后向诸神祈祷之后,再行开会;演说台亦被视为神圣之处,演说者登台时要头戴花冠,以示其言论权利为神所保障和祝福,并在演说前先作祷告;城邦对官员的选择,也以虔诚、真诚、守信、敬神为首要标准。精彩的演说和优美的修辞体现在具体的选拔之中,选拔需要审查的既是公民的可信程度,这种审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当代的信用制度有相似的因素,但制度的基础并不相同,这时的信用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是建构在一定地域基础上的礼俗关系。
修辞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诚信表现形式,更是一种被古希腊习惯法所确立下来的制度,这种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城邦的灵魂,通过不断的政治实践,逐渐积淀为城邦的品质。
信任,是古代雅典政治生活得以维系的关键要素之一,这种信任与其全体公民参与的民主制息息相关,建构在同一种信仰基础上血缘和地缘的友谊,正对应着亚里士多德关于诚信与友爱的思想。“陶片放逐法”又被称为贝壳放逐法(),根据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记载,现今西方学者大致推断是始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克里斯提尼对民主制的维护,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制不受僭主的破坏,对怀有野心企图篡夺人民权力的政客进行放逐。
陶片放逐法并不是司法审判,而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没有抗辩,被放逐人是否真正具有某些僭越民主制的事实并不能真地展现在公民大会上。那么是否放逐的决定就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同时以投票人诚实的内在美德进行投票。“这种善的圣灵,也不固定在他的位置上,而是居住在它的崇拜者们的良心里”[4](P67)。哪些人是值得信赖的朋友,哪些是不能依仗的敌人这恰恰也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始点。“陶片放逐法”的运用,正是希腊人的诚信制度思想最深层的体现。
相对于处理不诚信僭主破坏民主制度的陶片放逐法(行政投票),对那些直接损害人民利益和危害城邦安全的欺骗行为,古希腊公民则趋向于以更清晰明确的司法审判程序进行,更彻底地对不诚信行为进行矫正和警示,因此,确立了欺骗人民罪。无论是不采用修辞和演讲抗辩的“陶片放逐法”还是运行抗辩的欺骗人民罪,或是不信神的信仰审判都是经过公民大会的表决。
如果一个诚信系统完全建立在投票者的主观情感判断上,那么这个制度的随意性和可被操控的风险就会增加。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诚信美德的彰显,需要理性思辨精神的学习,并且通过不断实践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正如亚里士多德对政体区分的担心,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能一直保持在诚信内,则制度正义;如果多数人的统治违背了诚信美德,介入主观感受,在政治投机者的煽动下,极其可能发生因“多数人不诚实”引发的暴政。雅典政治家阿里斯提德(Aristeides)便是在公民对其功绩和信用“不了解”的情况下,被投票放逐的,在被放逐两年以后,阿里斯提德又被雅典召回,重新授予将军一职抵御波斯入侵,苏格拉底的审判也与此类似。这都是不忠诚于本心,随意投票,而又缺乏客观限制规则的恶果。
古希腊的诚信,并非近代规范论诚信观指引下的规范性原则或规则。相较于西方近代诚信思想诉诸于个体的理性或人性,古希腊时期的理性精神是以思想和制度互促的方式,帮助人把握、趋近于某些极致或永恒。在自然目的中,理性是灵魂的一个部分,与非理性相对应,理性把握知识(普遍本质)对应着真,称为理论理性;理性把握美德对应着善,称为实践理性。这种语境下的诚信思想与诚信制度仿若善的一体两面,相互依存,一方牵动着另一方。诚信并不是欲望的驱动,也不是善良意志对人理性普遍立法的遵守,而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无数次选择,最终在现实中确定下来成为人的品质,扩展到城邦中便以制度形式显现出来,又回馈到公民的品质塑造中,使其不断地接近恰如其分。
[1]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苗力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Steven Johnstone.A History of Trust in Ancient Greec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1.
[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M].罗念生,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
[4]费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