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的正当性

2018-01-19 11:15黄春建刘梦华张雅静起朝梅龙宝新
山东高等教育 2017年4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政策教师

黄春建,刘梦华,张雅静,起朝梅,龙宝新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更多的教学活动来获得劳动收入。[1]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并在各大媒体网站迅速传播,网民纷纷发表评论,热度持续一周左右。其实,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目前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国家也多次表示支持高校教师兼职兼薪,但由于政策供给端长期缺少操作性细则,导致兼职兼薪成为高校教师难以在公众场合公开的敏感话题,用偷偷摸摸、地下活动等词汇来形容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毫不为过!当前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合法化不仅面临着法律政策的拷问,而且还面临着社会舆论压力、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职业良知的拷问。我们不禁要问,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何在?社会民众会不会支持、理解?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着《意见》的落地及其政策意图的最终达成。显然,该问题的两个关键点正是:高校教师该不该兼职兼薪,该如何进行适度兼职兼薪?对这些问题,既需要学术界理论的论证,又需要倾听现实社会的“声音”!笔者认为: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具有正当性,这一正当性来自理论意义上的应当性、实践意义上的现实性与政策意义上的当然性。只有从这三个方面来深入理解《意见》的精神,才有可能确保国家政策意图的顺利落地,全面彰显其政策效应。

一、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应当性分析

高校教师该不该兼职兼薪?这不是一个检测社会反应的问题,而是要求社会理性回答的问题,是在教师角色空间中应不应该的问题,社会赋予高校教师的职业身份是决定其该不该兼职兼薪的根本依据与原点支撑。身份是“社会人”的本质构成,是个体参与社会的基本形态,是个体肩负的社会职责的集合。从高校教师的社会身份及其承担的社会职责出发,探寻高校教师该不该兼职兼薪问题具有内在合理性。无疑,高校教师是指接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并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然而,高校教师显然不是“纯教师”,而是置身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并承担着育人、科研、创新等多重职能的具体人,用“多重人”身份来表达高校教师形象是较为贴切的。进言之,高校教师不仅是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教育者,也是肩负创造知识的研究者,还是社会中的平凡人,有着追求个人幸福生活的本能和需要。这些角色是回答“高校教师该不该兼职”的理性论据。

(一)教育者:构建民族精神的“高尚人”

何谓教育者?凯兴斯泰纳指出,它是指有意或无意地本着提高人们精神境界的思想而对同代人的精神生活世界施加影响的人。[2]美国著名教育家约翰·S布鲁贝克(John S. Brubacher)在《高等教育哲学》里言道,“大学的首要职能是传递深奥知识、研究高深学问。”[3]152毋容置疑,作为高校中的特定群体,高校教师首先是教育者,这是其社会角色的首要定位。尽管时过境迁,高校教师的角色不断被赋予时代性的崭新元素与价值内涵,但是“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深刻内涵尚未发生根本改变,高校教师依然肩负着教学育人、立德树人的本体使命。

无论是从大学生成长、知识传承还是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高校教师都承担着“教育者”的重任。从大学生成长的角度来看,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年龄多在18至23岁之间,尽管他们的生理发展已经接近成人水平,但其心理尚未真正成熟,促进大学生心理日益成熟,引导他们全面发展,成长为有价值、有思想的成年人,是高校教师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任务。从知识传承的角度来看,“当知识成了一种以符号形态出现的象征资本,谁处在知识生态链的上游,谁就拥有了设定知识标准的话语权”,[4]拥有大量高新知识资本的高校教师被寄予了社会厚望,为大学生提供知识服务依然是高校教师的根本职能。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文化,尤其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赋予高等教育以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教育在文化传承、为民族铸魂中发挥着轴心作用。

当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处于攻坚时期,高等教育作为中流砥柱,高校教师恰逢施展自身才华的黄金时代!高校教师参与民族复兴事业的根本渠道是为大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中发挥中坚作用。在这一形势下,高校教师作为“高新知识的化身”、“真理的代言人”、“民族精神的导师”等身份显得尤其重要,他们是推动中华文明进步、造就高素质人才的核心力量。在此意义上,高校教师该不该兼职兼薪首先取决于教育职责的履行程度,毕竟教书育人一直是高校教师的主业,而兼职兼薪是附带性工作,只能被定位在“兼”的水平上。

(二)研究者:参与社会科技事业的“生产者”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是高校教师的三大主业,都是基于研究、通过研究来实现的。

首先,教学需要研究。“大学教师首先是研究者,他们所面对的不再是小学生,而是成熟、独立和精神已有所追求的年轻人。”[5]146即便是教学,高校教师也必须坚守“教学研究化”、“教学学术化”的理念。大学生是未来的学者和研究者,[6]146是未来社会科技事业的建设者,高校教师应该是指引他们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充当他们的研究导师,而不仅仅是纯粹意义上的教书匠。在这一意义上,大学之道在研究,研究是大学的主体使命。

其次,研究是高校的特质。人类已进入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为社会生产力,生产知识就是创造潜在的社会生产力,故高校教师就是我国新知识新技术的重要生产者和转化者,是社会人力资本的关键构成要素,是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最后,服务更需要研究的支撑。兼职兼薪其实是高校教师为社会提供的一种服务。高校教师通过兼职途径直接参与市场经济建设,孵化高新科技,转化知识产权,投身社会生产和科技事业研究,甚至可以根据社会生产中面临的技术短板、知识缺口“对症下药”,量身定做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定制型科技服务,还可以利用合法收入拓展“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促使科技与生产、知识与社会间的良性循环!不仅如此,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还有两大优点:一方面能够使科技理论与实践找到切实的结合点,有效避免高校教学科研闭门造车,从而改善科研成果长期闲置或无人问津的状况。另一方面,兼职兼薪还能有效地体现知识的价值,使科研更有针对性,科研成果更具实用价值,更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实质性提高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

因此,研究者是高校教师的主体角色构成。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时代,我们更应强调高校教师作为学术事业的承担者、科研成果的生产者等社会身份,积极鼓励他们立足于社会现实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而开展研究活动,理顺科研成果与社会生产力间的关系,提高科研质量和成果转化率,更好地发挥高校教师在促进社会科技事业进步中的作用。

(三)逐利者:追求幸福生活的“平凡人”

卢梭言:“人类活动的唯一动机就是追求自身幸福。”[7]51高校教师无论是作为精神世界中安居的“大写人”,还是作为现实生活中努力求生的“普通人”,追求幸福都是他们的基本需求。简言之,高校教师既在追求一种融身于教育事业的高尚,融身于科研事业的神圣,又在追求一种平实、平俗的物质生活。印度学者克里希那穆提也指出:“几乎所有人都在渴望权力和财富。有了财富的时候,就会有一种自由的感觉,然后我们就去追求快感。对权力的欲望似乎是一种本能。”[8]87进言之,拥有多少权力、财富几乎被现代人当成衡量幸福生活的重要指标,只要是一个正常人,都会在社会生活中去追求权力、财富与幸福这三件东西。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都有基本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现实化、世俗化、功利化是人性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即便它们长期被道德、精神、信仰等抑制在无意识领域,在许多时候,这些元素仍旧是人追求创造、追求业绩的强大动力来源。加之,在市场经济时代,现今社会日益世俗化、物质化,功利主义在各个社会领域广泛渗透并被利用,关注高校教师的人性本能需求,满足其合法需要,体现其贡献付出的价值,鼓励其更多地投入科研教学事业,也在情理之中,合乎民族富强与国家振兴的整体要求。目前,尽管高校教师具有较高且稳定的薪资,足以满足教师的基本物质需要,但与高校教师的社会贡献相比,比例依然很不协调,这是当前高校教师很难感受到职业幸福感的缘由之一。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中,国家既不可能大幅度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也不可能给那些没有社会贡献的教师随意增加工资,在此形势下,鼓励教师兼职兼薪,拓展教师收入渠道,正是激励优秀高校教师为国家、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最佳手段。所以,从教师既是“学术人”又是“社会人”这一两面性角度来看,[9]允许兼职兼薪对鼓励高校教师充分释放聪明才智,利用所掌握的知识资本来追求幸福生活而言意义明显。一定程度上看,允许教师兼职兼薪是解放高校教师的创造力,解放社会的生产力的基本途径。

总之,高校是科学研究的殿堂,是学术创造的平台,是高新技术的发祥地,是助长大学生精神成长的基地。与之相应,高校教师需要扮演“多重人”的身份,承载着“多重人”的职责和追求。作为教育者的身份,高校教师进行校外兼职兼薪必须适度、有限,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作为研究者的身份,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能使科研与社会生产相结合,使理论研究与生产实践找到切实的衔接点,使科研更接地气,从而有效克服科研成果闲置的痼疾。作为逐利者的“平凡人”,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能给其教学科研活动注入一股活力,解放社会生产力,增加经济收入,提高教师个人的职业幸福感与生活幸福指数,激励其进行科技创造和教学改革的热情。

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现实性分析

现实性是积极性与消极性构成的矛盾统一体,任何现实的事物或决策都具有两面性:促进社会、事物发展的一面,与阻碍社会、事物发展的一面。而有价值的分析在于澄清: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在对该事物、决策的优劣权衡中,我们最需要的是其积极性中的哪一面,同时又如何尽可能地克服其消极性,不至于损害社会的健康发展。据此,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政策的现实性分析是其正当性分析的延续,是直接与政府决策行为关联的政策利害分析。

(一)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知识与市场的对接,形成强大的社会生产力

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首要政策效能在于解放社会生产力。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有助于其走出封闭的小圈子、象牙塔,走向广袤的市场、社会,不再仅仅局限于教育体制内部,由此将知识分子从大学体制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能动性的社会生产要素。在兼职兼薪中,一旦知识与市场实现了有效结合与转化,孵化出先进的科学技术、社会服务,就可能成为助推当代中国经济腾飞、社会和谐的利器。同时,如若高校教师广泛融入高新技术研发领域,先进技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得到应用,从而有助于知识价值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传播、共享,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显然,知识、人才与市场三要素间的结合并不是倡导知识分子去下海经商,去搞市场经济,而是在充分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科研成果更恰当地嵌入到各行各业的产业链中去,将其植入到社会生产部门的核心环节中去,努力使知识价值在更高层次、更广的范围内得到彰显与提升。

2.有利于产学研结合,实现知识与产业行业的对接,构建知识与产业间的良性循环

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一方面,会增加高校教师与同行交流合作的机会,提高其学术影响能力;另一方面,对那些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既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又可以使其接触到其他行业领域,为高校教师实践、研发提供宝贵机会,对其大学教学与科研活动产生反哺功能。可以说,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就是新时期促使产学研一体化的又一全新立交桥!毋容置疑,当代中国高校科研活动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科学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率不高,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严重失衡。高校教师如果继续固守课堂、校园与实验室,不与社会实践接轨,不深度融入产业与行业,其教学与科研能力可能面临着退化、老化的危险,教学科研活动会走上一条故步自封、自我欣赏、玩弄数据、思辨概念的歧路,最终会面临边缘化的危机。如果适度跟产业界、社会行业相结合,这一弊端很可能被克服、被校正,知识与产业间的隔膜将可能被拆除。无疑,高校教师进行兼职,可以使知识资源、智能资源更好地进入产业领域,更好地对接我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产,让“知识就是力量”的观念在实践中贯彻下去。

3.有利于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满足社会多元需求,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政策的内涵之一是鼓励教师从科研、社会服务中获得合法报酬,体现个人劳动价值,这一举措必然有利于激发广大科技人才服务社会、参与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满足各行各业对先进科技的迫切要求。故此,这一政策符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鼓励创业创新的现实要求。

一方面,兼职兼薪可以使高校教师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相应报酬,提升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实现知识价值,提升社会地位,真正让“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国家人才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体制机制对知识分子创造创新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不只是个人利好信息,[10]对中小企业也是一个利好信息,它有利于充分满足市场、行业、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需求。例如,高校教师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成果优势、知识优势到中小企业兼职,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出谋划策,开展技术创新,拓展市场空间,以较小的成本和代价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提升中小企业的行业竞争力。[11]从这一角度来看,高校教师兼职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有助于效率水平的提高、就业情况的改善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该是一种无需禁止的行为。[12]

(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消极影响

对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政策如果使用不当、草率行事,对兼职兼薪行为引导缺位、监管不力、缺乏监控,甚至被某些政策投机分子利用,这一政策的消极作用很可能显现,上述积极作用很可能被“屏蔽”。

1.分散教师精力,影响本职工作与健康水平

高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从事定量的科研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的双重压力下,教师可利用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近年来,一些高校教师看到校外兼职所得收益比教师本职工作收入多这一现象后,想方设法进入行业企业兼职谋取利益,导致从事校外兼职的教师人数与日俱增。这些教师在校外兼职的同时又要完成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科研任务,所以兼职行为必然分散他们的精力,影响其教学和科研质量的提升。[13]更有甚者,一些教师受利益驱使,很可能把主业当做副业,把过多精力投入到兼职工作中,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严重影响教师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显然,过多的兼职也不利于教师的身体健康。兼职工作势必增加教师的工作量,缩短教师的休息时间,使兼职者在学校与企业间疲于应对,致使其身心受损,承受着巨大压力。近年来,有的高校知识分子英年早逝,过度劳累是一个很重要的诱因。[14]这是高校教师在兼职兼薪中最需要警惕的。

2.败坏学术风气,有损学者风范

如前所言,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不仅教给学生以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言传身教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为学生做人格的示范、学术的导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学术观。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渐确立并发展起来,在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不良现象,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现象的滋生盛行。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受西方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社会上滋生了以金钱作为衡量一切事物标准的不良倾向,并且向学术界、高校蔓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高校教师受兼职兼薪行为的影响,部分教师无法抗拒金钱的诱惑,逐渐偏离本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常热衷于校外兼职工作,在追逐金钱和利益的过程中逐渐迷失自我,甚至把教学、科研工作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对学风、教风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不仅有损师者形象,还败坏学术风气,由此带来社会对高校教师行业负面评价的急剧增加。如清华、北大的“培训门”案,[15]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学术生态,助长了功利主义教学价值观,有损学校教师的整体风貌,还给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严重伤害。如果教师不能正确地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兼职与兼薪间的关系,最好不要校外兼职,否则会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造成人才的隐形流失,影响高校长远发展

回望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老师忍受不住教师职业的低收入和生活的清贫,纷纷下海经商,导致高校教师人数锐减,教师队伍严重不稳定,严重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虽然老师下海经商的现象日趋减少,但仍有变相下海经商的现象存在:部分专业教师兼职收入远高于本行的现象,造成了专业教师队伍人心浮动,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有些老师甚至不顾国家多年培养干脆直接转行,对学校和国家都是一种严重损失。[16]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国家的发展与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允许教师兼职兼薪,无疑给一些教育领域的精英教师提供跳槽机会,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可能远离教育战线,摆脱艰辛的教育工作,寻求收入更高的工作,导致高校人才日益匮乏。因此,教育部门应当慎重看待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政策,一旦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导致高等教育事业再度陷入人才流失的困局。

三、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政策性分析

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否允许是一个艰难的政策抉择过程。正因如此,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在不同时期对该问题的行政立场一直处在摇摆状态,有时放开,有时收紧,随着时代而变化是其鲜明特征。在新时期,国家对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政策的规定应该积极借鉴历史经验。

(一)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相关政策回顾

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国家大致支持的政策立场从未改变过,但具体支持的态度与方式在不同时期稍有差异。目前,该政策面临的尴尬之处是:政策性规定清晰明了,而两端制度性规定缺失。具体表现为:在国家宏观层面,在我国有关规范高校教师基本行为的政策文本中,例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均没有涉及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相关规定;在微观操作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有关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的细则性规定。在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相关的政策文件,对有关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政策文本做简要梳理。

表1 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相关政策文本

(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相关政策分析

由上可见,从1993年到2016年的23年中,“高校教师兼职兼薪”一直未离开过国家教育政策的视角。从“允许”到“创造环境和条件”,从“鼓励”到“鼓励和支持”,再到“严格规范”、“严格执行”、“允许、鼓励、依法依规适度”等关键词的系列变化,标示着高校教师兼薪兼职的规范逐渐走向合理化、科学化的轨道。通过政策文本的梳理分析,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规定从最初的引导鼓励发展到如今的明确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愈来愈规范化。在此,我们将这一政策走向归结为三个方面。

1.国家一贯支持高校教师兼职兼薪

从1985年至今,国家允许、支持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政策一直没有变化,除非是对高校党政领导有特殊规定。国家一般将高校教师作为科技工作者看待,希望他们借此途径来带动相关产业与行业的发展,实现教师自身与企事业单位间的共赢。从这一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当然的举措,是基于我国科技国情的睿智决策。从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来看,大致可分为由弱到强的六个层级,即“严格规范”、“允许同意”、“支持”、“创造条件”、“鼓励”、“大力推进”。这些政策立场对提振高校教师兼职热情、鼓励他们技术研发、推进知识成果转化而言意义重大。这一态度的变化主要和国家对高校教师的角色判定直接相关:站在科技工作者角度来看,国家对教师兼职兼薪是“大力推动”与“鼓励”;站在人才角度来看,国家的政策是“鼓励”与“支持”;站在教育工作者角度来看,国家的态度是“严格规范”等。在国家支持与否这一点上无需多疑,态度差异仅仅源自政策视角的差异,支持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已在我国达成共识。

2.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的形式是多元化的

国家不仅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而且提供了多样化的兼职形式供他们选择,例如: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入股、项目引进、学术顾问、课程资源共享、校际互聘等。这些兼职形式可以分为三类:社会服务类,主要包括咨询与顾问;科技开发类,主要包括成果与技术转化;课程教学类,主要包括课程资源开发与校际互聘等。这些服务形式的共同特点是:与高校教师的两大优势,即科研与知识优势直接相关;为社会行业提供的均是高端、高知识含量的社会服务;教师兼职的均是与产业或服务市场直接关联的工作等。这些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优势性、高端性与市场性。在这一意义上,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绝非普通意义上的“兼职”,而是以高科技、高知识为内涵的社会服务,一般性兼职工作内容并非国家的政策意图。

3.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是有边界的

国家鼓励、支持的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活动不仅有明确指向,而且界限明晰。根据上表内容可知,我们把这些界限或底线概括为四个:依法依规、保障国家与单位的合法利益、完成本职工作、适度。这些底线可以归为三类:法律法规允许、单位允许与个人允许。其中,国家允许的主要内涵是“合法合规”或“国家政策允许”,单位允许的主要内涵是“本职工作完成”与“保护本单位利益”,个人允许的主要内涵是“身体、精力允许”。可见“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包括上述三层意义上的“允许”。因此,“单位审批”是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性的重要环节,通过高校人事部门审核是高校教师获得三个“允许”的必经之途,是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

综而观之,国家对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的规定主要是方向性、导向性的,至于如何有效地规范高校教师的兼职兼薪行为,学校的相关政策配套细则还较为欠缺。政策文本发布之后关键是要落实,如何制定高校教师依法适度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将会是重要的后续环节。只有将政策导向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这一政策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走完政策运行旅程的最后一公里。

[1]新华社.中办国办: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适度兼职兼薪[EB/OL].http://news.qq. com/a/20161108/000545.htm,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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